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发展现状

黎炬锋 2019-12-21 20: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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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债券市场分为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随着银行间债券市场规模的急剧扩张,其在我国债券市场的份额和影响力不断扩大。1997年底,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债券托管量仅725亿元,2005年底银行间债券托管量已达到 25.96万亿元;从二级市场交易量来看,2012年银行间债券市场的现券交易量70.84万亿元;银行间回购交易量达到147.6万亿元,占回购交易总量的87.1%。银行间债券市场已经逐步确立了其在我国债券市场中的主板地位。
龚少菁2019-12-21 20:3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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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 给你推荐一本书,叫证券市场基础知识,里边有关于银行间债券市场的详细介绍。
    赵飞跃2019-12-21 21:19:30
  • 与国际市场相比较,市场流动性仍然较低
    虽然我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量大幅增长,但在很大程度上源于债券存量增长,因此总体来讲流动性仍然较差。市场流动性可以从换手率指标进行判断,2005年我国银行间国债市场的年换手率仅为0.88,而从国际比较来看,同期美国国债市场的换手率高达40,其他发达国家债券市场的换手率一般也达到10左右。这反映了我国债券市场虽然总量快速扩张,但是市场微观结构和运行效率仍然有待改进。现券市场流动性不足使债券市场作为流动性管理的效果大打折扣,也影响了债券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进一步降低了市场的运作效率。
    连东英2019-12-21 20:56:15
  • 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快速扩容为商业银行提供了资金运作的平台,提高了商业银行的资金运作效率。从1997年至2012年(3月),商业银行的债券资产总额从0.35万亿元上升到11.7万亿元,占债券总托管量的57%。形成商业银行庞大的二级储备,商业银行相应逐步减少超额准备金的水平,在提高资金运作收益的同时,显著增强了商业银行资产的流动性。此外,银行间债券市场也已成为中央银行公开市场操作平台。1998年人民银行开始通过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对基础货币进行调控,随着2000年来我国外汇占款的快速增长,2003年开始人民银行又开始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央行票据,截至2012年底,央行票据发行余额1.9万亿元,有效对冲了外汇占款。
    齐晓敏2019-12-21 20:21:33

相关问答

在整个金融体系中,证券市场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证券市场的任何动荡都会波及摘要到整个金融系统,并且影响到国家经济的稳定和发展。因此,证券市场的监管尤为重要,科学的监管措施可以有效克制证券市场不足,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保障证券市场平稳和透明,提高交易效率和证券创新能力,降低风险。在监管措施方面,建议适当放宽市场准入机制的约束、引入公司型基金制度,完善基金持有人大会监管机制并强化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监管。一、次贷危机对我国发展资产证券化的启示我国发展资产证券化现行的问题。长期以来,我国由于金融体系的不完善,专业技术的匮乏,信用评级机制的不完善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的不完善而造成资产证券化没有取得更大的发展。通过本次次贷危机,我们同时发现完全照搬美国的模式是行不通的也不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整个国家的经济运行状况良好,金融体制改革不断深化,资本市场不断的成长与完善,为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创造了一个稳定的大环境。但同时结合我国现有的监管制度,我国的资产证券化也呈现出了一些问题:第一,关于SPV的设立。SPV作为资产证券化运作的核心机构,其功能主要在于实现“破产隔离”和“真实出售。但我国SPV的主体将是信托投资公司,资产证券化过程中SPV将以信托的方式进行。但现有的法律条文对SPV的经营范围没有进行合理的限制,造成SPV的经营范围过大。第二,现行的法律体系对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存在较大的限制。首先,现阶段,我国房地产抵押贷款证券化只能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目前还没有向个人投资者开放房地产抵押贷款证券化市场,目前的投资者仅限于机构投资者。其次,按目前的相关规定,政府无法为房地产抵押贷款提供信用担保,这无疑将大大制约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发展。第三,证券评级制度不健全。由于涉及到风险与收益,因此对证券化的资产进行信用评估定级是一个必不可少的程序。评级机构应该是与各方面无利害关系的中介机构,它们在评价证券的偿还本利能力时不会由于利害关系者的压力而有所偏倚。第四,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对房地产证券的发行和交易至关重要。但是,我国目前还没有形成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许多上市公司并没有完全按照《证券法》的相关条文进行具有全面性,真实性,时效性的信息披露。二.我国证券市场监管存在的问题1.监管部门权力分散证监会在中国证券市场中具有明确的监督和管理权力。但是,由于证券市场监管部门较多,除了证监会履行监管职能,还包括税务总局、国家发改委等部门,也在不同程度的执行部分监管权利。这就在某种程度上削弱了证监会的权利,同时影响了证券监管的反应速度和效率。证监会的一个重要作用是防范重大风险的发生,但是,由于监管不到位,监管目标不明确,往往导致其对市场变化反应滞后。2.证券发行市场监管不完善当前中国实行的是带实质性审查的核准制,但是仍然不完善,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①没有完全遵照市场机制进行新股发行定价,政府干预太多。实行核准制后,新股发行定价标准仍然由监管机构内部掌握。对当前我国企业来说,争取发行额度就是最低成本的融资,形成最直接的后果就是使得企业进行各种伪包装和虚假宣传,并提供虚假信息,误导投资者的投资决策。②上市公司往往隐瞒不利于自己的重大信息,在信息披露制度方面,更多的偏重于发布有利于自己的信息,导致投资者在决策时准确性差,从而损失利益。3.证券交易市场监管不完善由于证券交易市场监管制度不完善,只能对证券市场能做多但不能做空,而导致各种违法违规的行为出现,例如,在市场连续暴涨时,投资者为了获取更多的利益,采用多开户手段。证券市场的波动,大部分原因是“政策市”的存在,为了控制交易价格,政府往往通过各种手段在证券市场上托市或抑市。这种行为在某种程度上削弱了市场机制的调控作用,使得有价证券的供求关系不能通过市场反映出来。4.证券中介机构自律性不强我国证券市场中介机构作为证券发行与交易的服务机构,在经营规模、经营手段、经营方式等方面依然存在很多不足之处,具体存在以下几个问题:①由于政府实行不透明的资格审批制,在机构设立或者获取证券业务上,造成不公正、不公开、不科学的结果,影响了证券机构及业务的发展及规范。②中介机构的上级部门,为了追求高效益和高份额指标,往往放松对营业部的内部管理和调整控制。③中介机构由于利益驱使,没有建立有效的考核标准,也没有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④虽然有的中介机构制订了一套完善的管理、控制制度,但是有些营业部却没有切实的贯彻执行。三.监管的基本原则从国外对证券业与银行业监管的实践来看,监管奉行三个基本原则:①旨在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卖主自行当心原则”;②旨在促进公平竞争的公平交易原则;③以法律为基础的依法管理原则。1.“卖主自行当心”原则美国证券监督,在发展初期,并没有保护证券投资者的法律,证券市场上通行的原则是与一般商品市场相同的“买主自行当心”原则,由证券投资者自己识别证券的质量,判断公司性质,决定是否购买,至于是否上当受骗则是买主自己的事。当时不仅上市审查程序不严格、不规范,而且允许大量透支炒股。由于缺乏必要的监管,导致市场破坏性的大崩溃。2.“公平”原则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最一般准则,所有投资者都平等交易,具有资金优势的不能享有垄断特权,具有信息优势的也不可能借此获利。各国都有有关法律或规定,明令禁止各种形式的价格操纵以及内幕人员的证券活动。并且,还设置了有效的证券交易监控系统。以证券交易中的委托、成交、持股记录为基础,根据交易的时间,证券的选择等有关记录,判断交易活动的性质。3.以立法为基础的依法监管原则、改从发达国家监管的实际情况看,无论是对直接金融交易市场的监管,还是对间接金融交易中银行部门的监管,统一监管加强立法管理是发达国家证券市场监管的重要特征。通过立法形式把一定时期内的管理政策固定在法律基础上,这样,就使证券市场的交易行为有了准则,管理有了依据,从而使管理具有强制性、规范性、稳定性。四.完善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监管的建议1.适当放宽市场准入机制的约束与其他国家的许可制相比,我国对基金设置了较高的准入条件。我国《基金法》第13条规定,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另外,将基金发起人资格限定为三类金融机构,即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并要求每个发起人的实收资本不少于3亿元。应当在保证市场秩序的范围内,适当放宽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条件、降低基金托管人的参与门槛,使基金在规模上能够有较大的提高,从而增强市场竞争力,通过声誉机制等方式让市场对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构成足够的压力,从而形成自我约束力,提高基金运作的效率。2.引入公司型基金制度,丰富基金的组织形式契约型与公司型作为证券投资基金的两种不同的组织形式,在法律依据、法律地位、资金的性质等方面存在不少差别。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的监督是动态的、即时的,能有效弥补董事会事后及定期监督的不足。所以,我国的基金立法应当顺应历史潮流,在优化契约型基金治理的同时,尽快引入公司型基金,为投资者提供更多选择的机会,同时也有利于有效治理基金管理人的道德风险问题,切实保障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强化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监管由于基金的持有者相对较为分散,而且基金可以随时被赎回,基金份额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使得基金持有人无法作为日常的监督主体,基金治理中需要引入独立的第三方来代为行使基金契约的监护权。基金经营业务的特殊性,以及管理人行为的不易观察性,决定了监督权的实施同样是高成本的,监督者需要获取相应的信息并对信息进行加工处理,这既需要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也需要专业的技术和知识,如果将这种监督权赋予专业机构或人员,监督的效率将大大提高,这就是基金架构中设置托管人这一角色的原因。
第十五条 债券交易以询价方式进行,自主谈判,逐笔成交。第十六条 进行债券交易,应订立书面形式的合同。合同应对交易日期、交易方向、债券品种、债券数量、交易价格或利率、账户与结算方式、交割金额和交割时间等要素作出明确的约定,其书面形式包括同业中心交易系统生成的成交单、电报、电传、传真、合同书和信件等。债券回购主协议和上述书面形式的回购合同构成回购交易的完整合同。第十七条 以债券为质押进行回购交易,应办理登记;回购合同在办理质押登记后生效。第十八条 合同一经成立,交易双方应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第十九条 债券交易现券买卖价格或回购利率由交易双方自行确定。第二十条 参与者进行债券交易不得在合同约定的价款或利息之外收取未经批准的其他费用。第二十一条 回购期间,交易双方不得动用质押的债券。第二十二条 回购期限最长为365天。回购到期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额返还回购项下的资金,并解除质押关系,不得以任何方式展期。第二十三条 参与者不得从事借券、租券等融券业务。第二十四条 金融机构应每季定期以书面形式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报告其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活动情况。第二十五条 同业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应定期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债券交易、交割有关情况。
债券分销是指债券一级承销商在债券分销期内向其他市场参与者转让债券所有权的行为。银行间市场债券分销含意向性分销和实际分销两类。交易中心通过交易系统的债券分销业务功能,为一级承销商分销债券、其他金融机构购买新债提供便利。一、关于意向分销。意向分销,是指在发行公告发布后、正式招标发行前,一级承销商向市场征求认购意向的行为。意向分销旨在为一级承销商搜集市场信息,以便更好地进行投标前的决策。意向分销业务有“公开报价”和“对话报价”两种报价。公开报价”是一级承销商为统计认购意向而对其它市场参与者发送的报价。报价要素包括债券名称、意向分销数量、手续费返还率、缴款日期等。对话报价“功能仅限于非承销商与交易中心的中介服务端之间。交谈要素和公开报价相同,交谈过程中只有拥有交谈权的一方,即主界面对话报价栏中“报价状态”显示为“交谈”的一方,同意对方报价,才可确认成交二、关于实际分销。实际分销,是指在债券招标发行后、发行缴款截止日前,一级承销商向市场其他成员转让新债所有权的行为。实际分销有“对话报价”和“挂牌报价”两种报价方式。对话报价”是指交易过程中向特定交易成员的交易员所作的报价,只有分销商才能发起实际分销对话报价。实际分销对话报价要素包括:债券名称、券面总额、分销价格、手续费返还率、手续费返还金额、应收金额、清算账户、缴款日期、认购方和认购方交易员等。挂牌报价”的要素包括:债券名称、券面总额、分销价格、手续费返还率、缴款日期和清算账户等。挂牌分销采用点击确认、单向撮合的交易方式,即报价发出后,应答方只需填入本方成交数量并选择清算账户即可直接确认成交,无需与报价方进行交谈。成交后,系统自动扣减原报价量。若应答方所填入的券面总额超过剩余量,则按剩余量成交。扩展资料债券发行定价与分销一般有两种方式,一是招标发行,另一种是簿记建档。两种发行方式的主要特征如下:1、招标发行是债券发行过程中市朝程度最高的一种发行方式。其基本原理是发行人将拟发行债券的信息公告投资者,然后由投资者发出标书提出自己希望认购的债券数量和价格。最后发行人根据投标人出价情况,决定债券发行价格和投标人中标数量。2、簿记建档是另一种债券发行方式。其基本原理是簿记管理人记录投资者认购价格和数量意向,在考虑市场利率水平和资金充裕程度的基础上分析拟发行债券的定价区间,最终根据发行期内簿记建档期间实际的投标情况确定债券发行价格和分销。债券市场:债券:债券发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