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发行了可转换债券,持有人全部把债券转换为股票,那么债券节省下来不用支付的利息就可以算作企业的收入?

连仙枝 2019-12-21 20: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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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上是这样的,可以算作是企业的收入,但是优先股除外。
bennaopie2019-12-31 13:3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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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 当然是算作企业的收入。
    banshentong2019-12-31 13:39:17
  • 是的,可以算
    awenzhu2019-12-31 13:39:17
  • 是的,可以算作企业收入。
    龚山珍2019-12-21 20:3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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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价发行,可转债拿一段时间涨价卖了不吃亏,可拿一段时间,具体还要看转股价格如何设定。我可没说你股票不会跌。本次共发行人民币60亿元电气转债,每张面值为100元人民币,按面值发行.本次发行共计6,000万张.本次发行的电气转债向发行人在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除控股股东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以外的原A股股东实行优先配售,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除控股股东以外的原A股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采用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发售与网下对机构投资者配售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若认购不足60亿元的部分则由承销团余额包销.除控股股东以外的原A股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网下发行和网上发行预设的发行数量比例为80%:20%.如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售申购与网下申购数量累计之和超过除控股股东以外的原A股股东行使优先配售后剩余的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数量,则除去除控股股东以外的原A股股东优先申购获得足额配售外,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根据优先配售后的余额和网上,网下实际申购情况,按照网下配售比例和网上定价发行中签率趋于一致的原则确定最终的网上和网下发行数量.除控股股东以外的原A股股东可优先配售的可转债数量为其在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持有发行人A股股份数按每股配售2.229元可转债的比例,并按1,000元/手转换成手数,每1手为一个申购单位.除控股股东以外的原A股股东的优先配售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配售代码为"764727",配售简称为"电气配债".除控股股东以外的原A股股东网上优先配售转债可认购数量不足1手的部分按照精确算法原则取整。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第四条 发行人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第五条 担任主承销商的证券公司应重点核查发行人的以下事项,并在推荐函和核查意见中予以说明:1、在最近三年特别在最近一年是否以现金分红,现金分红占公司可分配利润的比例,以及公司董事会对红利分配情况的解释;2、发行人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是否足以支付可转换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3、是否有足够的现金偿还到期债务的计划安排;4、主营业务是否突出。是否在所处行业中具有竞争优势,表现出较强的成长性,并在可预见的将来有明确的业务发展目标;5、募集资金投向是否具有较好的预期投资回报。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是否与原募集计划一致。如果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的,其变更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投资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金融类上市公司除外;6、发行人法人治理结构是否健全。近三年运作是否规范,公司章程及其修改是否符合《公司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近三年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及重大决策是否存在重大不规范行为,发行人管理层最近三年是否稳定;7、发行人是否独立运营。在业务、资产、人员、财务及机构等方面是否独立,是否具有面向市场的自主经营能力;属于生产经营类企业的,是否具有独立的生产、供应、销售系统;8、是否存在发行人资产被有实际控制权的个人、法人或其他关联方占用的情况,是否存在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重大关联交易;9、发行人最近一年内是否有重大资产重组、重大增减资本的行为,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10、发行人近三年信息披露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存在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受到处罚的情形;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内容。第六条 发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不予核准其发行申请:1、最近三年内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2、最近一次募集资金被擅自改变用途而未按规定加以纠正的;3、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4、公司运作不规范并产生严重后果的;5、成长性差,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形。扩展资料《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第七条 发行人申请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至少应包括发行规模、转股价格的确定及调整原则、债券利率、转股期、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赎回条款及回售条款、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募集资金用途等事项。第八条 发行人及有关中介机构应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作申请文件。第九条 主承销商负责向中国证监会推荐,出具推荐意见,并负责报送发行申请文件。第十条 为发行人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应认真履行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主承销商还应对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申请文件进行核查。有关核查的程序和原则应参照股票发行内核工作的有关规定执行。主承销商应向中国证监会申报核查中的主要问题及其结论。第十一条 在报送申请文件前,主承销商及其他中介机构应参照股票发行的有关规定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出具推荐函。推荐函的内容至少应包括:1、明确的推荐意见及其理由,对发行人发展前景的评价,有关发行人是否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上市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说明,2、发行人主要问题和风险的提示,简介证券公司内部审核程序及内核意见同时提供有关申请文件的核对表,附参与本次发行的项目组成人员及相关经验等。第十二条 发行人律师在按照有关规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除满足规定的一般要求外,还应针对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的特点,对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发行方案及发行条款、担保和资信情况等情况进行核查验证,明确发表意见。第十三条 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均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发行人应在申请文件中提供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发行申请于下半年提出的,还应提供申请当年公司公告的中期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未满三年及重大重组后距本次发行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上市公司,应依据前款规定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第十四条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核准参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股票发行核准的规定执行。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
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的主要区别如下:一、收益性质不同基本每股收益是指企业应当按照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除以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从而计算出的每股收益。如果企业有合并财务报表,企业应当以合并财务报表为基础计算和列报每股收益。稀释每股收益是以基本每股收益为基础,假设企业所有发行在外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均已转换为普通股,从而分别调整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以及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计算而得的每股收益。二、可转换公司债券不同对于可转换公司债券,计算基本每股收益时,分子的调整项目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当期已确认为费用的利息等的税后影响额。而稀释每股收益分母的调整项目为假定可转换公司债券当期期初或发行日转换为普通股的股数加权平均数。三、计算方法不同基本每股收益计算公式为:经营净收入=经营收入-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生产税+出租房屋净收入、出租其他资产净收入和自有住房折算净租金等。财产净收入不包括转让资产所有权的溢价所得。而稀释每股收益计算公式表示为: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增长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100%。扩展资料: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只考虑稀释性潜在普通股的影响,而不考虑不具有稀释性的潜在普通股。一、分子的调整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应当根据下列事项对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进行调整:1、当期已确认为费用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的利息。2、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时将产生的收益或费用。3、上述调整应当考虑相关的所得税影响。对于包含负债和权益成份的金融工具,仅需调整属于金融负债部分的相关利息、利得或损失。二、分母的调整1、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当期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应当为计算基本每股收益时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与假定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为已发行普通股而增加的普通股股数的加权平均数之和。2、假定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为已发行普通股而增加的普通股股数,应当根据潜在普通股的条件确定。当存在不止一种转换基础时,应当假定会采取从潜在普通股持有者角度看最有利的转换率或执行价格。3、假定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为已发行普通股而增加的普通股股数应当按照其发行在外时间进行加权平均。以前期间发行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应当假设在当期期初转换为普通股;当期发行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4、当期被注销或终止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应当按照当期发行在外的时间加权平均计入稀释每股收益;当期被转换或行权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应当从当期期初至转换日计入稀释每股收益中,从转换日起所转换的普通股则计入基本每股收益中。基本每股收益-稀释每股收益。
可分离交易可转债,是上市公司公开发行的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它赋予上市公司两次筹资机会:先是发行附认股权证公司债,此属于债权融资;然后是认股权证持有人在行权期或者到期行权,这属于股权融资。可分离债是新老划断后最晚面世的再融资手段,基于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具有融资方便、成本低等特点,市场分析人士认为,由于其能够满足上市公司的融资需求,也符合金融市场的发展方向,发展潜力较大,必然会吸引大量上市公司尝试使用这种融资方式。分离型可转债实际上是一个债券和权证的投资组合,和分离型的附认股权证债券比较相似。可分离转债对上市公司主要的优点体现在:1、单笔分离转债的发行规模较大,属于目前证监会鼓励方式,因此容易得到发审会通过;2、通过附带赠送股本权证后,分离转债债券部位的债权融资成本较低,因此可以看到分离债的年限超过一半都是6年;3、权证行权价格的溢价幅度相比传统转债普遍较高,唐钢和武钢溢价高达20%,股权融资成本降低,而且公司通过行权比例的控制可以使得最终的股本摊薄比例并不与发行规模直接相关,公司可控制的余地上升;4、如果股本权证最后行权,公司相当于实现了两次融资。投资可转换公司债,最主要是期待股票价格上涨,转换时有价差可图,若一直没有出现有利的转换条件,可转换公司债在转换前仍属于债券性质,收取债券固定的票面本息收益或执行卖回权卖回给发行公司,领取利息补偿金;故一般而言,投资可转债可分为着眼于转换股票的利益,也就是资本利得的利益,以及着眼于可转债本身的利息收益,也就是可转债的殖利率等两类,所以投资可转债被视为是一种进可攻、退可守的投资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