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基金的优势

黄琪珂 2019-12-21 19:5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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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资人购买债券基金可以随时变现,流动性好。投资者可以以申请当日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为基准随时赎回,而投资者如果投资于银行定期存款、凭证式国债,则变现较为困难。
2.相对于投资人自己直接投资债券,购买债券型基金可享受多种特殊待遇,获得更高收益。例如,可以间接进入债券发行市场,获得更多投资机会;可以进入银行间市场,持有付息更高的金融债;可以进入回购市场,享受融资申购新股和无风险逆回购利息收入的超级机构投资者待遇;基金现金资产存放于托管银行,享受1.89%的同业活期存款利率,远高于居民和企业0.72%(含利息税)的活期存款利率;享受各种税收优惠。申购、赎回时均不必交纳印花税,所得分红也可免交所得税;还可享受基金进行债券投资的低交易成本。
对于普通债券而言,两个基本要素是利率敏感程度与信用素质。债券价格的涨跌与利率的升降成反向关系。债券基金的信用取决于其所投资债券的信用等级。
赵飞船2019-12-21 20:5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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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 可以间接进入债券发行市场,获得更多投资机会;可以进入银行间市场,持有付息更高的金融债;可以进入回购市场,享受融资申购新股和无风险逆回购利息收入的超级机构投资者待遇。
    赵馥洁2019-12-21 20:37:36
  • 购买债券型基金可享受多种特殊待遇,获得更高收益。
    龚小雷2019-12-21 20:19:57
  • 投资者可以以申请当日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为基准随时赎回。
    辛培建2019-12-21 20:06:02
  • 随时变现,流动性好
    黄益旺2019-12-21 19:56:26

相关问答

1.招股意向书和发行价格公告如何在招股说明书中体现价格一直是一个难题。一方面,价格是招股说明书的重要内容,缺乏股票发行价格的招股说明书显然是不完整的;另一方面,股票发行的价格必须为市场所接受,而市场瞬息万变,过早确定的发行价格显然不能适应市场的需求。因此,要么报送审查的只能是不完整的招股说明书;要么只能事先确定固定的价格,不管市场的变化。在2019年之前,中国一直采用的是后一种做法: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招股说明书中,就已经规定了股票发行价格,不管今后发行时的市场状况如何。但是,2004年中国修改了《公司法》和《证券法》,取消了股票溢价发行需要经过中国证监会批准的条款。因此,从2019年1月1日起,中国证监会采用的询价制度中,使用了新的招股说明书要求。按照询价制度的要求,招股说明书被区分为招股意向书和发行价格公告两部分。招股意向书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核准股票发行申请后公告——由此来看,发行申请人向中国证监会保送的申请文件也将是招股意向书而非正式的招股说明书。招股意向书除不含发行价格、筹资金额以外,内容与格式应与招股说明书一致,并与招股说明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应对招股意向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发行人利用招股意向书进行推介和询价,再通过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区间、通过累计投标询价确定股票发行价格。在实践中,为了提高发行效率,累计投票询价、网下配售股票和网上发行往往同时进行。这就带来一个问题:在网上发行时,发行价格尚未确定,只有一个发行价格区间。因此,社会公众投资者无论是从招股意向书还是从发行公告中,都不能获得发行的一个关键信息:价格。这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妨碍投资者作出有效的投资决策。发行办法》第31条规定:“网上发行时发行价格尚未确定的,参与网上发行的投资者应当按价格区间上限申购,如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低于价格区间上限,差价部分应当退还给投资者。按照价格区间上限冻结投资者资金,将使得投资者申购成本进一步加大。与此同时,另一个可以帮助投资者作出投资价值判断的信息披露文件,社会公众投资者却无法获得:那就是投资价值研究报告。2.投资价值研究报告为了便于询价对象对于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进行分析,《询价通知》要求主承销商制作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在询价时提供给询价对象。发行办法》要求发行人、主承销商和询价对象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披露投资价值研究报告的内容。发行办法》要求投资价值报告应当由承销商的研究人员独立撰写并署名,撰写此报告应当遵循独立、审慎、客观的要求。发行办法》要求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应对影响发行人投资价值的因素进行全面分析,至少包括下列内容:1发行人的行业分类、行业政策、发行人与主要竞争对手的比较及其在行业中的地位;2发行人经营状况和发展前景分析;3发行人盈利能力和财务状况分析;4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分析;5发行人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比较;6宏观经济走势、股票市场走势以及其他对发行人投资价值有重要影响的因素。虽然投资价值研究报告不是由发行人提供的信息披露,只是由主承销商的研究人员独立撰写。但众所周知,主承销商基于其与发行人的关系,可能获得相对较多的信息,由其撰写的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只向询价对象提供,不向社会公众投资者提供,并且社会公众投资者在作出是否认购新发行股票时,发行价格尚未确定,是否符合《证券法》关于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公平性,颇值怀疑。
一、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信息披露的原则包括实质性原则和形式性原则。实质性原则又包括真实性原则、准确性原则、完整性原则、及时性原则和公平披露原则。形式性原则包括规范性原则、易解性原则和易得性原则。真实性原则是基金信息披露最根本、最重要的原则,它要求披露的信息应当是以客观事实为基础,以没有扭曲和不加粉饰的方式反映真实状态;准确性原则要求用精确的语言披露信息,在内容和表达方式上不使人误解,不得使用模棱两可的语言;完整性原则是指所有的重要事项,都要进行披露;及时性原则是指在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2日内披露临时报告。基金管理人每6个月更新一次招募说明书;公平披露原则要求将信息向市场上所有的投资者平等公开地披露,而不是仅向个别机构或投资者披露。规范性原则要求基金信息必须按照法定的内容和格式进行披露,以保证披露信息的可比性;易解性原则要求信息披露的表述应当简明扼要、通俗易懂,避免使用冗长、技术性用语;易得性原则要求公开披露的信息易为一般公众投资者所获取。除法规指定的披露报刊和网站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也可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须注意其他媒体不得早于指定报刊和网站披露信息,且不同媒体上披露的同一信息应一致。二、信息披露的禁止行为有哪些?公开披露或者变相公开披露;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投资业绩进行预测;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采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确性、权威性的数据来源和方法进行业绩比较,任意使用“业绩最佳”、“规模最大”等相关措辞;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官方电话官方网站向TA提问。
一、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一会计信息披露存在虚假情况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最基本的要求就是信息真实、不能有虚假信息等。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存在虚假情况是指上市公司披露出的会计信息不是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情况的真实反映。企业管理者与企业所有者具有不同的利益需求,他们之间存在着冲突。企业管理者为了获取信贷资金、发行股票和商业信用等而进行的会计信息造假现象,使会计信息披露失真。一方面是通过文字叙述来达到目的,也就是说通过文字叙述故意歪曲经济业务的内容,把一些不合理的、虚假的业务通过各种途径变为合理、合法的业务,以此来误导相关投资者;另一方面通过对数字动手脚,也就是说经济业务内容是合法的,但是公布会计信息时,有意扩大或者缩小经济业务的数量,比如虚报年资产收入,少摊或者多摊费用,少报或者多报损失额等。信息披露虚假还表现在信息披露时表述的不充分,避重就轻,对关系企业发展的信息披露有所保留,故意以保护商业秘密作为理由,隐瞒重大会计信息等,使投资者误解。二会计信息披露不及时信息披露不及时是指上市公司对经营过程中,预测到了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价格有较大影响的,但是投资者尚不知道的重大事项故意拖延时间不及时披露,或者是对外界出现的会影响到上市公司股票价格波动的传言等的原因不进行说明或者公开解释的不及时,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如果有人故意借此机会进行内幕交易,会更大程度上影响到投资者的利益,现在,我国证券市场上主要有临时报告和定期报告,不论哪种形式的报告,都有披露信息不及时现象。三会计信息披露存在被动现象现阶段,我国的会计信息披露处于强制状态,上市公司没有把信息披露看做是主动要承担的事情,而是把它看做是一种负担,所以,如果不强制,上市公司就不会积极地去披露信息,能少披露就少披露,能不披露就不披露等,这样就影响到会计信息披露的质量。如果披露信息不主动,就不会关注对自己公司未来走向的预测,但是我国的证券法中又规定在招股说明书中说明公司对未来发展前景做出分析与预测,这个预测对投资者来说是至关重要的。上市公司不正确面对这件事情,在被动情况下预测前景就会和实际情况存在较大差异。二、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程序不完善原因分析一相关法律不健全我国对会计信息披露问题相继出台了《公司法》、《证券法》等,以《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为具体的实施依据,制定了临时报告、定期报告等多种形式,形成了会计信息披露的大致框架。但到目前为止,我国的会计信息披露还存在诸多问题。其中政出多门是主要原因,政出多门造成部门之间矛盾重重,协调起来比较困难,在权责不明确的情况下,对信息披露的情况监督管理不到位,导致一些上市公司在会计信息披露方面进行的比较随便,因为还没有形成对信息披露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的法律环境。另外,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对会计信息具体认定的法律还存在空白。二受利益驱动会计信息披露存在问题,归根结底在于利益。每个公司都会考虑到自己公司的利益,所以为了自身利益,上市公司会选择进行一些对自己有利的会计行为,导致会计信息失去公平。一般公司在上市之前,都会做好准确工作,为了获取更多的资金支持,他们在发行股票时会尽可能的对公司财务进行包装,把公司盈利数据做高,从而达到提升股票发行价格的目的,使会计信息披露失去真实性。三监管力度不够目前我国还没有成立证券市场的自律性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的监管涉及的范围很广,如财政、证券、工商、税务、审计等部门,还有会计师事务所以及社会公众媒体等,多方部门都想插手。具体在监管方面发挥作用的只有证监会,但是证监会的力量比较薄弱,权威性也不强,其他各个部门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都没有规定明确的责任,部门之间也没有形成合力,共同来监管上市公司信息,社会公众和媒体所起的作用又很小,往往还会遭到排挤,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起不到约束作用。四上市公司治理机构方面存在不合理现象我国的上市公司中国家股占的比重比较大,流通股比较小。在这种情况下,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容易存在不合理现象,两极分化,力量悬殊,就很难对公司的管理进行控制与约束。上市公司缺少内部审计或者内部审计只能被削弱,导致公司财务管理出现混乱,财会信息失去真实性。三、针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对策一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体系治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违规情况,必须建立健全相应的法律法规体系,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防止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现象。面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存在的问题,国家立法部门应该进一步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制定出比较具体的细则,明确规定违规违法行为的惩处办法,协调好各个部门,相互配合,权责明确,制定出的法律法规要考虑到操作性,完善法律法规存在的漏洞。二加大监管力度加大监管力度就要根据相应的法律法规要求,通过各种途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过程及市场进行约束与控制,建立良好的市场交易环境。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存在问题主要是因为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为了公司利益会进行干预,他们进行的干预大部分都是违法的,所以要加大监管力度就要从公司高层人员入手,追究他们的责任。所以,监管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严厉追究相关人的责任,使会计信息在法律的保护下还原到真实。三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财务管理工作,只靠法律手段是行不通的,同时要加强诚信教育。可以通过建立健全法规法规,使守信者得到应有的回报,失信者受到应有的惩罚,这样可以提高诚信的力度。还可以通过建立诚信档案,借鉴贷款的做法,建立个人信誉档案,对一些恶意造成后果的行为,要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四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目前,上市公司在公司治理方面还存在很多缺陷,这样会导致公司丢失诚信。完善公司治理,一是从公司内部强化管理,另一方面也是最为重要的是需要相关的政府部门制定一些强制性的公司治理原则,监督上市公司的行为。总之,要提高上市公司信息的披露质量,既要从公司内部治理出发,又要加强外面的监管力度,建立相应的法律法规,只有这样,会计信息披露问题才能得到解决,证券市场才能得到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