币安宝里的资产在哪里能赎回?

管理要 2019-12-21 20:15:00

推荐回答

点击币安宝里面的活期,然后看到赎回,具体要看你的bnb是在哪里,新币挖矿或者其他就点击对应的,注意是顶部的项目。
齐晓光2019-12-21 20:5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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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 很简单,每一步都有提示,跟着步骤一步一步操作就可以赎回了。
    赵风进2019-12-21 23:55:31
  • 没有用过,不清楚。
    龙小马2019-12-21 21:19:30
  • 登录后,依次按照资金→币安宝→活期→赎回,操作就可以看到了。
    齐星炜2019-12-21 20:39:01
  • 操作不来直接咨询在线客服。
    齐文海2019-12-21 20:21:33

相关问答

一、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的内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主要分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两类: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期报告分为前半个会计年度的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季度报告分为一季度报告。临时报告包括的内容和形式较为广泛。较为常见的有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其他重大事项也会由一些中介机构同时发布信息,如回访报告、评估报告和审计报告、律师见证报告,等等。二、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的目的:实行信息披露,可以了解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及其发展趋势,从而有利于证券主管机关对证券市场的管理,引导证券市场健康、稳定地发展;有利于社会公众依据所获得的信息,及时采取措施,做出正确的投资选择;也有利于上市公司的广大股东及社会公众对上市公司进行监督。扩展资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特征: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主体上看,它是以发行人为主线、由多方主体共同参加的制度。从各个主体在信息披露制度中所起的作用和气息的地位看,大体分为四类:1、信息披露的重要主体,它们所发布的信息往往是有关证券市场大政方针,因而也是较为重要的信息,这类主体包括证券市场的监管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特别是证券市场的监管机构,它们在信息披露制度中既是信息披露的重要主体,也是有关信息披露的法律得以实施的保障机关,因此它们在披露制度中处于极为重要的地位。2、信息披露的一般主体,即证券发行人,它们依法承担披露义务,所披露的主要是关于自己的及与自己有关的信息,是证券市场信息的主要披露人。3、是信息披露的特定主体,它们是证券市场的投资者,一般没有信息披露的义务,而是在特定情况下,它们才履行披露义务。4、主体是其他机构,如股票交易场所等自律组织、各类证券中介机构,它们是制定一些市场交易规则,有时也发布极为重要的信息,如交易制度的改革等,因此也应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应职责。信息披露制度-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信息披露。
1.招股意向书和发行价格公告如何在招股说明书中体现价格一直是一个难题。一方面,价格是招股说明书的重要内容,缺乏股票发行价格的招股说明书显然是不完整的;另一方面,股票发行的价格必须为市场所接受,而市场瞬息万变,过早确定的发行价格显然不能适应市场的需求。因此,要么报送审查的只能是不完整的招股说明书;要么只能事先确定固定的价格,不管市场的变化。在2019年之前,中国一直采用的是后一种做法: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招股说明书中,就已经规定了股票发行价格,不管今后发行时的市场状况如何。但是,2004年中国修改了《公司法》和《证券法》,取消了股票溢价发行需要经过中国证监会批准的条款。因此,从2019年1月1日起,中国证监会采用的询价制度中,使用了新的招股说明书要求。按照询价制度的要求,招股说明书被区分为招股意向书和发行价格公告两部分。招股意向书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核准股票发行申请后公告——由此来看,发行申请人向中国证监会保送的申请文件也将是招股意向书而非正式的招股说明书。招股意向书除不含发行价格、筹资金额以外,内容与格式应与招股说明书一致,并与招股说明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应对招股意向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发行人利用招股意向书进行推介和询价,再通过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区间、通过累计投标询价确定股票发行价格。在实践中,为了提高发行效率,累计投票询价、网下配售股票和网上发行往往同时进行。这就带来一个问题:在网上发行时,发行价格尚未确定,只有一个发行价格区间。因此,社会公众投资者无论是从招股意向书还是从发行公告中,都不能获得发行的一个关键信息:价格。这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妨碍投资者作出有效的投资决策。发行办法》第31条规定:“网上发行时发行价格尚未确定的,参与网上发行的投资者应当按价格区间上限申购,如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低于价格区间上限,差价部分应当退还给投资者。按照价格区间上限冻结投资者资金,将使得投资者申购成本进一步加大。与此同时,另一个可以帮助投资者作出投资价值判断的信息披露文件,社会公众投资者却无法获得:那就是投资价值研究报告。2.投资价值研究报告为了便于询价对象对于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进行分析,《询价通知》要求主承销商制作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在询价时提供给询价对象。发行办法》要求发行人、主承销商和询价对象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披露投资价值研究报告的内容。发行办法》要求投资价值报告应当由承销商的研究人员独立撰写并署名,撰写此报告应当遵循独立、审慎、客观的要求。发行办法》要求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应对影响发行人投资价值的因素进行全面分析,至少包括下列内容:1发行人的行业分类、行业政策、发行人与主要竞争对手的比较及其在行业中的地位;2发行人经营状况和发展前景分析;3发行人盈利能力和财务状况分析;4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分析;5发行人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比较;6宏观经济走势、股票市场走势以及其他对发行人投资价值有重要影响的因素。虽然投资价值研究报告不是由发行人提供的信息披露,只是由主承销商的研究人员独立撰写。但众所周知,主承销商基于其与发行人的关系,可能获得相对较多的信息,由其撰写的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只向询价对象提供,不向社会公众投资者提供,并且社会公众投资者在作出是否认购新发行股票时,发行价格尚未确定,是否符合《证券法》关于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公平性,颇值怀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