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建设单位“三通一平”也需要招标么?

赵龙河 2019-12-21 19: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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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工程费,在项目开发的早期阶段发生的水文地质勘察,测量,规划,设计,可行性研究,编制“三通一平”费用,前期费用。
童觊军2019-12-21 20: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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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问题1:招标工作存在以下问题①开标以后,又重新确定标底;②在投标有效期内没有完成定标工作;③更改招标文件的合同工期和工程结算条件;④直接指定中标单位。问题2:A、B、C等3家投标单位要求撤回投标文件的做法不正确,投标是一种要约行为。4.招标人可以重新组织招标,但不应给投标单位赔偿。招标属于要约邀请。
    边卫红2019-12-21 19:5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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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做招标的哈,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第3号令?2000年4月4日国务院批准?2000年5月1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第一条为了确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二铁路、石油、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等项目;?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第三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三体育、旅游等项目;?四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五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六其他公用事业项目。第四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第五条国有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四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五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第六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范围包括:?一使用世界银行贷款、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第七条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者,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第八条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第九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部门的限制,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施行歧视待遇。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本规定确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第十一条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本规定确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进行部分调整。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二OOO年五月一日其中第七条规定了第七条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者,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建筑单位甲方单独发包桩基工程属于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因肢解发包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肢解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的行为。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一、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四、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本办法所称专业工程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按照《建设工程分类标准》GB/T50841-2019分类,基坑工程桩基、土方等属于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的分项工程。鉴于桩基工程属于建筑工程单位工程的分项工程,建筑单位将非单独立项的桩基工程单独发包属于肢解发包行为,是违法行为。合法的分包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1、分包必须取得发包人的同意;2、分包只能是一次分包,即分包单位不得再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出去;3、分包必须是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4、总承包人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不得将主体工程分包出去。扩展资料: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招标投标活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建筑工程的发包与承包方面与“建筑法”配套的法规主要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  发包管理内容主要有:工程建设报建制度;发包单位和个人应具备的条件;发包工程勘察设计的条件;发包工程施工的条件等。
企业需要重新建账,原因主要有俩:第一,之前公司没有账,或者账务核算混乱不堪,现在想重新建账,规规矩矩地核算;第二,公司越做越大,政府一看,不行,先富带后富,你得招俩会计拉动拉动社会就业率,今儿起咱家税务上不搞核定征收,搞查账征收。小企业经营一段时间后中途建账,有两种建账方法:一是财产清查分散完成,按期初余额为零建账;二是财产清查期初集中完成,根据清查结果进行期初建账。我们今天主要介绍第二种方法,也是小企业常用的一种。乱账梳理前的准备工作乱账的处理内容清产核资清产核资简单说就是盘点,盘点公司全部资产与负债。这并不是一个简单的事。会计混乱的公司,往往资产管理混乱、产权不清,理清资产产权是重中之重。主要步骤如下:试算平衡。完成相关清查后,就进行试算平衡的工作。上述盘点表的资产与负债归集入相关科目制作平衡表,资产与负债的差额,就是所有者权益。所有者权益中,除非有确凿依据,否则尽量不要确认资本公积。用科目汇总表中资产与负债的差额,减去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差额就是未分配利润。这么一来,理论上讲,清产核资的成果——资产负债表也就出来了。财产清查期初集中完成,根据清查结果进行期初建账。乱账梳理后续工作1.后续调整就像雕刻一样,以上两步只是雕像的初步模型,要想账表大致符合公司的经营状况,我们还要加以打磨。以上两步虽然可以做出资产负债表,但数据很可能还有问题,比如,如果实收资本当初是虚的,这就可能导致巨额亏损,报表极不正常。利用新建账的机会,可以进行调整。调整时,重点考虑利润或亏损的金额和资产负债率,结合公司情况,应该可以大致判断是否正常。如果不正常,尽可能找到原因。一旦公司领导批准了新资产负债表,则相当于形成了全新的账务资料。2.期初余额上面形成的各项表格,就可以作为建账的基础。新设账套,选择适合自己公司的会计准则,继而按照需要下设二级科目和辅助核算,将各项数据登记入相关的科目期初余额,这样建账就完成了。有些公司之前并非没有账,而是有账但非常混乱,并不愿意直接重新登记期初余额,此时,应该按新账与老账的各科目金额差异,计算出差额,然后统一做一笔多借多贷的调整分录,就完成了老、新账的过渡。有时事情往往没三言两语中那么顺利,不然墨菲定律就白发表了。万一设完期初余额才发现还有一大笔资产、负债计漏了,或者某些计入的资产要调出来。遇上这类事当然是倒霉。所以,前期工作一定要细致,以减少不必要的调整。那遇到这种情况怎么解决呢?首先,把这些资产负债的情况整理成表格,交给领导签字,同时应把相关权属资料整理归档备查。然后,重新制作新的试算平衡表,相当于把前面的工作用新数据重做一遍,形成新的平衡表。对于新表所导致的各科目的差额,做一笔分录结平即可。3.建立会计核算制度所谓法不溯及既往,凡事都有先后因果,既然以前没有解决,形成了历史遗留问题,那么延续到现在了就按现在的规矩来办事吧。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几条:现金管理制度、发票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财务报销制度、采购制度和成本核算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