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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性债务范围很广,债务形成的直接主体很多,比如地方政府、垫资施工、延期付款或拖欠等方式形成的,用于公益性项目,由非财政资金偿还,且地方政府及其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未提供担保的其他相关债务。
车少飞2019-12-21 20:5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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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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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省市以上的项目,没有经过省市以上批复.所有的事业融资都是地方的债务。
龙小花2019-12-21 23:5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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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快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确保在建项目后续融资。地方政府要统筹各类资金,优先保障在建项目续建和收尾。对使用债务资金的在建项目,原贷款银行等要重新进行审核,凡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项目,要继续按协议提供贷款,推进项目建设;对在建项目确实没有其他建设资金来源的,应主要通过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和地方政府债券解决后续融资。七、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地方政府要切实担负起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防范化解财政金融风险的责任,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方案,政府主要负责人要作为第一责任人,认真抓好政策落实。要建立地方政府性债务协调机制,统筹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财政部门作为地方政府性债务归口管理部门,要完善债务管理制度,充实债务管理力量,做好债务规模控制、债券发行、预算管理、统计分析和风险监控等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政府投资计划管理和项目审批,从严审批债务风险较高地区的新开工项目;金融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管、正确引导,制止金融机构等违法违规提供融资;审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地方政府性债务的审计监督,促进完善债务管理制度,防范风险,规范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全面做好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各项工作,确保政策贯彻落实到位。
齐春影2019-12-21 20:3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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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市场机制约束地方政府之手报告建议,将地方政府为发展经济所必须举借的短期债务,通过发债的办法转换为长期债务,从而与地方政府公共基础设施投资收益的长期性相匹配,化解借新债还旧债或依赖土地收益还债的风险。具体而言,市场约束与行政监管要互为补充。控制地方债务规模不合理扩张,中央政府可以对地方政府的借款实行必要控制,包括按年度或月份进行借款总额控制、禁止地方政府的不合理借款、对地方政府的借款进行审查和监督、禁止违规担保等。除了直接控制,中央政府还可以通过法律法规对地方债务操作进行合理的规则管理。主要管理指标包括地方财政赤字上限、地方政府偿债能力指数、地方债务累积上限、地方公共支出水平等。然而,“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地方政府可通过信托贷款、融资租赁、售后回租、发行理财产品、BT、垫资施工等很多隐蔽办法规避中央政府债务约束,单纯的直接管制效果并不显著。这就决定了仅仅依靠中央政府的管制不是万全之法。何况,在自由的市场经济环境下,资金的贷出者会通过借贷利率和借贷数量来对借款人进行约束,没有持久收入支持的负债不会系统性存在。有效利用市场约束是控制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重要方面。这要求国内金融市场相对地方政府必须是独立、自由、开放的,地方政府无法通过对金融机构的管制或者干预把自己置于借款人的优先地位,中央政府不会为地方政府债务提供现实或隐性的担保。地方政府在出资范围内对融资平台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实现融资平台公司债务风险内部化。
齐新明2019-12-21 20: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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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际经验看,如果制度设计合理,地方债务是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有效途径。地方政府一直承担着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扩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补贴全国亏损的责任。从长期看,中国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加速发展时期,各级政府在推动城市建设、改善公共服务方面的作用依然显著。地方基本建设所需资金数额庞大。地方政府配套资金对投资增长至关重要,地方政府配套资金依然需要政府举债的支持。地方政府债务的特殊性决定了对待这类问题重在规范,要从地方和银行两方面来规范与治理。从国际经验看,如果制度设计合理,地方债务是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有效途径。首先,加强对地方政府的融资约束。地方政府融资运作不规范,主要表现在总体负债水平较高、资本金不足或资本金不实、偿债责任主体不明确等方面。改革方向应是推动地方政府通过融资平台所形成的隐性负债向及时公开披露合规的显性负债转变。一是强化地方政府预算约束。加强中央有关部门对地方债务的监控,根据地方GDP水平和财政收入状况确定债务规模,建立并完善地方债务风险预警和监测体系,建立各级政府的责任制度和债务的偿还保障机制,建立地方政府融资额度和期限的授权制度。特别要加强地方人大的审查、监督作用。从远景看,为了强化对地方政府的法律约束,国家也应该考虑建立地方政府破产程序。二是完善信息披露要求。充分、及时的信息披露能有效发挥外部力量对发行主体的监督和约束作用。除了披露基本经营信息以及基本财务信息外,尤其应对营利模式、资产注入情况、担保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等进行详细披露。同时,还应当督促发行主体的后续信息披露,尤其是对资产转移、重大资产重组等资产整合行为进行充分披露,加强债务存续期内的监管,并加大对信息披露不充分行为的惩罚。三是适度扩大发债规模。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应当成为改善地方政府负债模式的改革方向。与平台融资模式相比,该模式具有主体明确、高效透明、显性管理等优势。四是逐步建立地方政府债务评级机制。地方债发行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债务的风险保障机制。这就需要加入市场力量的评级制度,要让地方政府融资有透明度,有风险防范机制。其次,探索新型融资模式。新型城镇化,不再是行政权力主导下的大范围布点和圈地运动,而理应是一条既遵循市场发展规律,又能够很好汲取历史教训,且具有一定前瞻性的道路。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加快,传统的融资模式与经济转型要求之间存在一定的冲突,主要体现在:我国城镇化融资缺口较大,财政税收难以满足,土地财政不可持续,地方投融资平台不规范且债务风险较大。新时期我国城镇化融资亟待打破商业银行、地方政府与监管层三者的复杂博弈怪圈,不能仅仅依靠现有的银行贷款、城投债、信托贷款等资金来源渠道,还需要积极拓宽社会自有资金等融资渠道。这一方面需要国家出台税收等政策优惠措施,另一方面加强城镇化新型融资品种的创新力度,进一步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城镇化领域。最后,加强信贷管控。地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市场化、专业化运作,为吸纳商业银行贷款提供了一个重要的平台。近年来,随着地方建设投资高涨,各地投融资平台负债规模急剧膨胀,积累了大量问题和风险。多个投融资平台公司向不同银行借款,导致的负债信息模糊、总体过度授信等问题尤为突出。商业银行应根据自身经营情况和特点,选择对接相应的地方融资平台,“有进有退、有保有压”,而非遍地开花。商业银行在开拓新业务领域中,应高度关注和深入研究地方政府融资深化所隐含的区域转移特征。同时,既要总结以往支持地方融资的经验,也要加大地方融资机制建设与融资工具创新,还要建立地方政府融资风险的监控与防范机制,确保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与防范银行风险并举。
齐晓星2019-12-21 20:06: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