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境外的资金导入国内投资犯法吗

黄玮钢 2019-12-21 20: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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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邀。国内由于我国资本管制的问题,资金特别是资本项下的资金难以比较自由的来往。至于境外投资者资金入境需要提交审核的部门包括:中国对外经济合作部,发改委,商务部及外管局。首先,合资企业境外投资公司要成立,必须向中国对外经济合作部申请,申请同意后发放批准证书才可以设立成立。这一条是越不过去的。其次,由于可能投资行业为国内不鼓励投资的行业,所以发改委和商务部也要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审核。最后,由于境外投资者通常是美元或其他外币结算,如果要进入国内必须结算为人民币,而外汇这块是由外管局来管理的。当然如上几个部门只是粗线条的几个部门,成立公司还需要找工商,找人行等办理公司基本五证。这些事情与国内基本一致,所以不细讲了。既然将来的公司是要谋求上市,我猜测贵公司可能属于风投机构,谋求投资收益,也更注重退出的问题。我简单这样猜测,以这样的猜测来说明资金入境的方式。首先,您提到的贸易入境的方式。这种方式属于典型的地下钱庄的操作方式,巧立名目绕开国内资本管制,以国内不管理的贸易入境的方式进入。这样的方式,由于本身就是绕开法律的方式,所以很难称得上安全,而且贸易往往涉及至多方,贸易交易对手是否安全也是需要考量的方式,而且国家绝非蠢到不知道这种方式,时不时的专项检查,容易出现一定的问题。其次,一种方式是归还股东借款,这种方法同样起到出入境的作用。但是这方法的问题,股东结构复杂。而且归还股东借款的真实性审核也比较严格。属于可遇而不可求的方式。最后,现在常用的方法是外保内贷的业务。这种业务属于典型的银行内外联动的方式。将资金放置于境外银行,境内银行向境内公司投放贷款。这种方法的优势在于,资金实际并未真实入境,因此不用管相关监管。其二,银行操作相关业务已经十分娴熟。并无所谓的法律风险。当然了,这些都是公司已经向中国对外合作部申请报备了,后续只不过是钱到位的问题了。这种办法也有一定的缺陷。
梅金香2019-12-21 20:5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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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办法有很多,比如兑换港币,比较走境外投资不过这个需要在商委备案,过程比较麻烦。
    龙小萱2019-12-21 23:56:04
  • 目前合法的途径是:1,在国内设立基金公司2,申请私募基金牌照3,发行QDII基金产品,人民币认购4,通过QDII通道换汇出境投资境外品种。
    龚宜超2019-12-21 21:20:20
  • 境外投资股票是合法的。但是关键是资金要合法转到国外。但是要投资到国外是要考虑很多因素的,会更加的复杂一些。想了解更多关于抓强势股龙头股的朋友可以加入圈子,笔者将倾囊相授。
    连会有2019-12-21 21:01:57
  • 境外资金主要通过以下途径进入中国市场: 一、外商直接投资的合法途径。二、利用我国经常项目可兑换进入中国市场。常见的方式有进出口价格虚报、预收货款、延迟付汇造假、平行贷款、提前错后及借用外债等。除了企业,个人也通过个人外汇汇款,将资本项下的资金混入经常项目而流入境内,这种情况一度相当普遍,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境内居民将在外投资本金或收益以非贸易外汇形式汇入境内结汇;二是境外投资者以本人或授权代理人的名义汇入款项,并以个人名义结汇;三是外商投资企业境外投资总公司以个人捐赠款等名义将资金汇入境内外资企业的法人代表或董事会成员,并采取化整为零的方法结汇作为企业的流动资金。三、以在华外资企业为通道。一是通过在华建立投资性公司或生产型子公司及合资公司,或者以建设合资及独资项目的名义,以企业注册资本金或增资等形式,从境外收取外汇并办理结汇。二是通过外商投资企业的股东贷款,即外商投资企业以股东贷款方式进行对外短期借款并结汇。三是境内外资企业与境外关联企业相互配合,以暂收应付款、预收货款、延迟出口等方式,为境外资金入境提供便利。四、通过境内企业进行外汇贷款并结汇。五、境内中外资银行的自主资金调配。六、资本市场渠道。境内资本进行境外投资和境外融资有以下途径:目前国内企业主要通过直接投资、境外借款及贸易信贷等手段,进行境外投资。企业境外投资除采用贸易信贷预收货款、延期付款方式外,还经常会选择境外股权融资、境外债务融资和境外上市等形式进行外汇融资。扩展资料:1、正常情况下资金流入流出不涉及税收,但是会涉及到相关业务征税,比如说如果是贸易方式进来要征营业税,如果是增资进来,应该是工商收印花税;如果要股权转让进来,要代扣代缴增值部分的资本利得税。2、境外公司资金要进入国内的话,要看公司是什么性质,如果是非外资限制和非外资禁止的领域,正常情况下分贸易项下和资本项下两大类,可以通过双方交易的方式由境外支付给境内,如果是要投资性质的话,就要通过资本项下的方式进来,两种都要外管局审批。境外资金如何进入中国市场。
    堵文斌2019-12-21 20:40:10

相关问答

一、涉嫌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共犯。二、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和第五条第四条、关于共同犯罪的处理问题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从中收取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构成非法集资共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能够及时退缴上述费用的,可依法从轻处罚;其中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第五条、关于涉案财物的追缴和处置问题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以及向帮助吸收资金人员支付的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应当依法追缴。集资参与人本金尚未归还的,所支付的回报可予折抵本金。将非法吸收的资金及其转换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其他依法应当追缴的情形。查封、扣押、冻结的易贬值及保管、养护成本较高的涉案财物,可以在诉讼终结前依照有关规定变卖、拍卖。所得价款由查封、扣押、冻结机关予以保管,待诉讼终结后一并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一般应在诉讼终结后,返还集资参与人。涉案财物不足全部返还的,按照集资参与人的集资额比例返还。
1、投资性质不同QDII是国内投资者向境外资本市场投资,是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FII是合格境外投资者来我国内资本市场投资2、投资内容不同QDII在中国发行,并以合法的渠道参与投资中国以外的资本、债券或外汇等市场的资金管理人就是QDII。QFII制度是管理层为了对外资的进入进行必要的限制和引导,使之与本国的经济发展和证券市场发展相适应,控制外来资本对本国经济独立性的影响、抑制境外投机性游资对本国经济的冲击、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4、参与资金不同:QDII在中国发行,并以合法的渠道参与投资中国以外的资本、债券或外汇等市场的资金管理人就是QDII。QFII在中国以外国家发行,并以合法的渠道参与投资中国资本、债券或外汇等市场的资金管理人就是QFII5、投资地点不同:QDII它是在一国境内设立,经该国有关部门批准从事境外证券市场的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业务的证券投资基金。QFII是一国在货币没有实现完全可自由兑换、资本项目尚未开放的情况下,有限度地引进外资、开放资本市场的一项过渡性的制度扩展资料:选择基金时的注意事项,理性购买:1.要注意根据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目的安排基金品种的比例。挑选最适合自己的基金,购买偏股型基金要设置投资上限。2.要注意别买错“基金”。基金火爆引得一些伪劣产品“浑水摸鱼”,要注意鉴别。3.要注意对自己的账户进行后期养护。基金虽然省心,但也不可扔着不管。经常关注基金网站新公告,以便更加全面及时地了解自己持有的基金。4.要注意买基金别太在乎基金净值。其实基金的收益高低只与净值增长率有关。只要基金净值增长率保持领先,其收益就自然会高。5.要注意不要“喜新厌旧”,不要盲目追捧新基金,新基金虽有价格优惠等先天优势,但老基金有长期运作的经验和较为合理的仓位,更值得关注与投资。6.要注意不要片面追买分红基金。基金分红是对投资者前期收益的返还,尽量把分红方式改成“红利再投”更为合理。7.要注意不以短期涨跌论英雄。以短期涨跌判断基金优劣显然不科学,对基金还是要多方面综合评估长期考察。8.要注意灵活选择稳定省心的定投和实惠简便的红利转投等投资策略。基金。
第一,扩大市场交易主体,提高国债交易活跃程度。1998年10月人民银行批准保险公司入市;1999年初325家城乡信用社成为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员;1999年9月部分证券公司和全部的证券投资基金开始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交易;2000年9月人民银行再度批准财务公司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至此,代表中国批发债券市场的银行间债券市场,其组织成员达到了693家金融机构,基本覆盖了我国的金融体系。但是,目前的投资者数量还很少,一般的非金融企业无法进入银行间市场进行交易。第二,对国债的发行进行长期规划。现在财政部国债发行是按年度发行额管理的,这是制约短期国债发行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国债发行如果实行额度管理,在长期内统一规划国债的品种与数量,将有利于国债期限结构的改善,改变目前偏重于中期国债,长期和短期国债不足甚至空缺的状况。第三,发展机构投资者,尤其是债券投资基金。由于债券投资基金具有专业投资和规模经济的优势,它们的投资风格更加稳健,有利于国债市场的健康平稳发展。但我国目前仍十分缺乏专业的债券投资基金。在发展机构投资者的同时,建立债券做市商制度。做市商的双向报价,有利于发现市场价格,形成市场基准利率。第四,进一步完善市场法规,加强市场监管。随着国债市场的快速发展,债券市场的风险防范问题也应该提上议事日程,为防范突然发生的意外事件冲击国债市场,必须完善法规,加强监管,稳步推进中国债券市场的发展。第五,提高国债发行计划透明度。提高国债发行计划的透明度可以使投资者做到心中有数,避免盲目行为,也能避免国债发行市场上对个人投资者的不公平行为。从2000年开始,我国已经做到了按季公布国债发行计划。今后需要继续加以完善,为市场有序、平稳发展创造更好的条件……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