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投资税收管理发达国家怎么做

齐敏菊 2019-12-21 20: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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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二是以集团扣除率规则为补充,允许净利息费用高于该国固定扣除率的实体将利息最高扣除限额提升至该集团全球范围的净利息/EBITDA比率的水平。
龚孝雄2019-12-21 20:5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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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邀。国内由于我国资本管制的问题,资金特别是资本项下的资金难以比较自由的来往。至于境外投资者资金入境需要提交审核的部门包括:中国对外经济合作部,发改委,商务部及外管局。首先,合资企业境外投资公司要成立,必须向中国对外经济合作部申请,申请同意后发放批准证书才可以设立成立。这一条是越不过去的。其次,由于可能投资行业为国内不鼓励投资的行业,所以发改委和商务部也要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审核。最后,由于境外投资者通常是美元或其他外币结算,如果要进入国内必须结算为人民币,而外汇这块是由外管局来管理的。当然如上几个部门只是粗线条的几个部门,成立公司还需要找工商,找人行等办理公司基本五证。这些事情与国内基本一致,所以不细讲了。既然将来的公司是要谋求上市,我猜测贵公司可能属于风投机构,谋求投资收益,也更注重退出的问题。我简单这样猜测,以这样的猜测来说明资金入境的方式。首先,您提到的贸易入境的方式。这种方式属于典型的地下钱庄的操作方式,巧立名目绕开国内资本管制,以国内不管理的贸易入境的方式进入。这样的方式,由于本身就是绕开法律的方式,所以很难称得上安全,而且贸易往往涉及至多方,贸易交易对手是否安全也是需要考量的方式,而且国家绝非蠢到不知道这种方式,时不时的专项检查,容易出现一定的问题。其次,一种方式是归还股东借款,这种方法同样起到出入境的作用。但是这方法的问题,股东结构复杂。而且归还股东借款的真实性审核也比较严格。属于可遇而不可求的方式。最后,现在常用的方法是外保内贷的业务。这种业务属于典型的银行内外联动的方式。将资金放置于境外银行,境内银行向境内公司投放贷款。这种方法的优势在于,资金实际并未真实入境,因此不用管相关监管。其二,银行操作相关业务已经十分娴熟。并无所谓的法律风险。当然了,这些都是公司已经向中国对外合作部申请报备了,后续只不过是钱到位的问题了。这种办法也有一定的缺陷。
第一,扩大市场交易主体,提高国债交易活跃程度。1998年10月人民银行批准保险公司入市;1999年初325家城乡信用社成为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员;1999年9月部分证券公司和全部的证券投资基金开始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交易;2000年9月人民银行再度批准财务公司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至此,代表中国批发债券市场的银行间债券市场,其组织成员达到了693家金融机构,基本覆盖了我国的金融体系。但是,目前的投资者数量还很少,一般的非金融企业无法进入银行间市场进行交易。第二,对国债的发行进行长期规划。现在财政部国债发行是按年度发行额管理的,这是制约短期国债发行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国债发行如果实行额度管理,在长期内统一规划国债的品种与数量,将有利于国债期限结构的改善,改变目前偏重于中期国债,长期和短期国债不足甚至空缺的状况。第三,发展机构投资者,尤其是债券投资基金。由于债券投资基金具有专业投资和规模经济的优势,它们的投资风格更加稳健,有利于国债市场的健康平稳发展。但我国目前仍十分缺乏专业的债券投资基金。在发展机构投资者的同时,建立债券做市商制度。做市商的双向报价,有利于发现市场价格,形成市场基准利率。第四,进一步完善市场法规,加强市场监管。随着国债市场的快速发展,债券市场的风险防范问题也应该提上议事日程,为防范突然发生的意外事件冲击国债市场,必须完善法规,加强监管,稳步推进中国债券市场的发展。第五,提高国债发行计划透明度。提高国债发行计划的透明度可以使投资者做到心中有数,避免盲目行为,也能避免国债发行市场上对个人投资者的不公平行为。从2000年开始,我国已经做到了按季公布国债发行计划。今后需要继续加以完善,为市场有序、平稳发展创造更好的条件……希。
需要的。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八条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价。追加或收回投资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当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第十条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应当比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的有关规定确定。扩展资料: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十一条投资方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应当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和其他综合收益的份额,分别确认投资收益和其他综合收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投资方按照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享有的部分,相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投资方对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利润分配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计入所有者权益。投资方在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损益的份额时,应当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进行调整后确认。被投资单位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与投资方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投资方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表进行调整,并据以确认投资收益和其他综合收益等。第十二条投资方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应当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以及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减记至零为限,投资方负有承担额外损失义务的除外。被投资单位以后实现净利润的,投资方在其收益分享额弥补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后,恢复确认收益分享额。第十三条投资方计算确认应享有或应分担被投资单位的净损益时,与联营企业、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按照应享有的比例计算归属于投资方的部分,应当予以抵销,在此基础上确认投资收益。投资方与被投资单位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失,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等的有关规定属于资产减值损失的,应当全额确认。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