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的公司债券都可以上市交易吗

龙希庆 2019-12-21 20:49:00

推荐回答

不一定是上市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2、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期末净资产额的40%;金融类公司的累计公司债券余额按金融企业的有关规定计算;3、公司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募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4、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5、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规定的利率水平;6、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不存在重大缺陷;7、经资信评估机构评级,债券信用级别良好。扩展资料:债券交易1、投资者委托证券商买卖债券,签订开户契约,填写开户有关内容,明确经纪商与委托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2、证券商通过它在证券交易所内的代表人或代理人,按照委托条件实施债券买卖业务。3、办理成交后的手续。成交后,经纪人应于成交的当日,填制买卖报告书,通知委托人投资人按时将交割的款项或交割的债券交付委托经纪商。4、经纪商核对交易记录,办理结算交割手续。债券发行条件-债券。
齐显民2019-12-21 21:21:15

提示您:回答为网友贡献,仅供参考。

其他回答

  • 根据《证券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公司申请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
    樊技飞2019-12-21 21:07:55
  • 上市公司的不够钱用了,通过发行债券来募集资金,就是借钱!影响:就是增加负债和利息支出成本。发行公司债不是什么坏事,例如房地产企业,负债率就很高,因为开发地产需要占用大量资金,必然需要发行债券来借钱,同时发行债券借钱比从银行借钱要方便和节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章第五节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是指所公开发行的股票经过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所谓非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没有上市和没有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种,这种公司到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除了必须经过批准外,还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公司法》、《证券法》修订后,有利于更多的企业成为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
    齐晓同2019-12-21 21:03:07
  • 证券法规定,公司申请其公司债券上市,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公司债券的期限为一年以上。这是指公司债券自发行日到还本付息日的期间不短于一年。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发行公司债券,其募集办法中应当载明"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据此,可以计算和确定该公司债券的期限长短。2.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这是指发行人所申请上市的该种和该次发行的公司债券的发行额在5000万元以上。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符合发行公司债券的公司可以多次发行公司债券,其累计发行额,即:尚未到期的各次发行的各种债券的总发行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为此,具体申请哪一次发行的哪种债券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则要求该次发行的该种公司债券的实际发行额在5000万元以上。3.公司申请其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这是指发行人一直处于具备公司债券发行条件的状态,也就是说发行人应当保持公司债券发行时的信誉状态,而使该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利益能够得到实现,并且该公司债券的交易具有安全性。如果丧失发行公司债券具备的条件,那么该公司债券到期时在还本付息上将发生风险。债券Bonds/debenture是一种金融契约,是政府、金融机构、工商企业等直接向社会借债筹措资金时,向投资者发行,同时承诺按一定利率支付利息并按约定条件偿还本金的债权债务凭证。债券的本质是债的证明书,具有法律效力。债券购买者或投资者与发行者之间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债券发行人即债务人,投资者债券购买者即债权人。
    黄白红2019-12-21 20:58:34

相关问答

可以的。公司债券发行的条件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和《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的有关规定,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2.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40%;金融类公司的累计公司债券余额按金融企业的有关规定计算;3.公司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募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4.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5.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努院限定的利率水平;6.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不存在重大缺陷;7.经资信评级机构评级,债券信用级别良好。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不得发行公司债券:1.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2.对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迟延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3.违反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4.最近36个月内公司财务会计文件存在虚假记载,或公司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行为;5.本次发行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6.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根据《证券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第四条 发行人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第五条 担任主承销商的证券公司应重点核查发行人的以下事项,并在推荐函和核查意见中予以说明:1、在最近三年特别在最近一年是否以现金分红,现金分红占公司可分配利润的比例,以及公司董事会对红利分配情况的解释;2、发行人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是否足以支付可转换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3、是否有足够的现金偿还到期债务的计划安排;4、主营业务是否突出。是否在所处行业中具有竞争优势,表现出较强的成长性,并在可预见的将来有明确的业务发展目标;5、募集资金投向是否具有较好的预期投资回报。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是否与原募集计划一致。如果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的,其变更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投资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金融类上市公司除外;6、发行人法人治理结构是否健全。近三年运作是否规范,公司章程及其修改是否符合《公司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近三年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及重大决策是否存在重大不规范行为,发行人管理层最近三年是否稳定;7、发行人是否独立运营。在业务、资产、人员、财务及机构等方面是否独立,是否具有面向市场的自主经营能力;属于生产经营类企业的,是否具有独立的生产、供应、销售系统;8、是否存在发行人资产被有实际控制权的个人、法人或其他关联方占用的情况,是否存在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重大关联交易;9、发行人最近一年内是否有重大资产重组、重大增减资本的行为,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10、发行人近三年信息披露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存在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受到处罚的情形;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内容。第六条 发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不予核准其发行申请:1、最近三年内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2、最近一次募集资金被擅自改变用途而未按规定加以纠正的;3、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4、公司运作不规范并产生严重后果的;5、成长性差,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形。扩展资料《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第七条 发行人申请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至少应包括发行规模、转股价格的确定及调整原则、债券利率、转股期、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赎回条款及回售条款、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募集资金用途等事项。第八条 发行人及有关中介机构应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作申请文件。第九条 主承销商负责向中国证监会推荐,出具推荐意见,并负责报送发行申请文件。第十条 为发行人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应认真履行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主承销商还应对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申请文件进行核查。有关核查的程序和原则应参照股票发行内核工作的有关规定执行。主承销商应向中国证监会申报核查中的主要问题及其结论。第十一条 在报送申请文件前,主承销商及其他中介机构应参照股票发行的有关规定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出具推荐函。推荐函的内容至少应包括:1、明确的推荐意见及其理由,对发行人发展前景的评价,有关发行人是否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上市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说明,2、发行人主要问题和风险的提示,简介证券公司内部审核程序及内核意见同时提供有关申请文件的核对表,附参与本次发行的项目组成人员及相关经验等。第十二条 发行人律师在按照有关规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除满足规定的一般要求外,还应针对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的特点,对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发行方案及发行条款、担保和资信情况等情况进行核查验证,明确发表意见。第十三条 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均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发行人应在申请文件中提供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发行申请于下半年提出的,还应提供申请当年公司公告的中期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未满三年及重大重组后距本次发行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上市公司,应依据前款规定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第十四条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核准参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股票发行核准的规定执行。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