拥有某企业发行的三年期公司债券650000属于负债吗

窦连成 2019-12-21 19: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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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以固定资产清偿债务,应将固定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和清理费用的差额作为转让固定资产的损益处理,将固定资产公允价值与重组债务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债务重组利得债务重组利得=650000-450000=200000固定资产清理损益=450000-=30000借:固定资产清理420000累计折旧100000固定资产减值准备80000贷:固定资产600000借:应付账款650000贷:固定资产清理450000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200000借:固定资产清理30000贷:营业外收入—处置非流动资产收益30000所以营业外收入=200000+30000=230000。
黄百渠2019-12-21 20:0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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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 不属于,这应该是公司资产。
    龚子龙2019-12-21 19:5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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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资产在用于清偿全部债务以后,在缴纳清算所得的企业所得税以后,余额为最后的净资产,归企业出资者即所有者所有,各股东根据出资份额进行最后的分配。因此说,企业清算时,接受清偿在负债之后,所有者权益是对企业净资产的要求权。企业清算时,首先支付工资及税款、然后是其他负债。如果还有剩余,才由企业所有者分配。也就是说,作为企业的投资人,以其投资为限对债权人偿还债务,当资不低债时,则进入破产程序,申请破产保护。所有者权益具有以下特征:第一,所有者权益表现为投资者对企业净资产的所有权,随投资者的投资行为而产生。第二,所有者权益一般不需要归还给投资者,除非发生清算、减资或分派现金股利的情况。一般情况下,投资者投入企业的资本归企业长期使用,不需偿还,也不能任意抽回。第三,所有者能按投资额大小或合同章程规定,参加企业经营管理,享有参与利润分配的权益和分担风险或亏损的责任。第四,所有者权益是剩余权益。扩展资料:所有者权益体现的是所有者在企业中的剩余权益,因此,所有者权益的确认主要依赖于其他会计要素,尤其是资产和负债的确认;所有者权益金额的确定也是主要取资产和负债的计量。所有者权益反映的是企业所有者对企业资产的索取权,负债反映的是企业债权人对企业资产的索取权,两者在性质上有本质区别,因此企业在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中应当严格区分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以如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尤其是企业的偿债能力和产权比率等.在实务中,企业某些交易或者事项可能同时具有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特征,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当将属于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部分分开核算和列报。例如,企业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企业应当将其中的负债部分和权益性工具部分进行分拆,分别确认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所有者权益。
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十六条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二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三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四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五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除应当符合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本法关于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第十七条 申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下列文件:一公司营业执照;二公司章程;三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四资产评估报告和验资报告;五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依照本法规定聘请保荐人的,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一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二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三违反本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第十九条 发行人依法申请核准发行证券所报送的申请文件的格式、报送方式,由依法负责核准的机构或者部门规定。第二十条 发行人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报送的证券发行申请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为证券发行出具有关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必须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保证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第二十一条 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在提交申请文件后,应当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预先披露有关申请文件。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设发行审核委员会,依法审核股票发行申请。发行审核委员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专业人员和所聘请的该机构外的有关专家组成,以投票方式对股票发行申请进行表决,提出审核意见。发行审核委员会的具体组成办法、组成人员任期、工作程序,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定条件负责核准股票发行申请。核准程序应当公开,依法接受监督。参与审核和核准股票发行申请的人员,不得与发行申请人有利害关系,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接受发行申请人的馈赠,不得持有所核准的发行申请的股票,不得私下与发行申请人进行接触。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对公司债券发行申请的核准,参照前两款的规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