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的修改说明

樊文有 2019-12-21 19: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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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一:国际银行业统一监管的协会——巴塞尔委员会1988年通过了《关于统一国际银行的资本计算和资本标准的协定》,简称《巴塞尔资本协议》,规定银行的资本与风险加权总资产之比不得低于8%,其中核心资本与风险加权总资产之比不得低于4%。这一标准要求成员国必须达到,可以看作是银行业资本充足率监管的最低要求。问题二:但是,在达到巴塞尔协议要求之后,每个国家的金融监管部门又会根据金融风险大小、货币政策调控需要制定更高的要求,不同国家、同一国家不同时期的资本充足率水平都不一样。比如我国最新修订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将资本监管要求分为四个层次:第一层次为最低资本要求,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分别为5%、6%和8%;第二层次为储备资本要求和逆周期资本要求,储备资本要求为2.5%,逆周期资本要求为0-2.5%;第三层次为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为1%;第四层次为第二支柱资本要求。办法》实施后,正常时期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分别不得低于11.5%和10.5%。
辛均志2019-12-21 20:0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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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包括最低资本要求、储备资本和逆周期资本要求、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以及第二支柱资本要求。二、商业银行各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如下最低要求: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5%、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6%、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三、商业银行应当在最低资本要求的基础上计提储备资本。储备资本要求为风险加权资产的2.5%,由核心一级资本来满足。特定情况下,商业银行应当在最低资本要求和储备资本要求之上计提逆周期资本。逆周期资本要求为风险加权资产的0-2.5%,由核心一级资本来满足。逆周期资本的计提与运用规则另行规定。四、除本办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最低资本要求、储备资本和逆周期资本要求外,系统重要性银行还应当计提附加资本。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为风险加权资产的1%,由核心一级资本满足。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认定标准另行规定。若国内银行被认定为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所适用的附加资本要求不得低于巴塞尔委员会的统一规定。五、除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资本要求以外,银监会有权在第二支柱框架下提出更审慎的资本要求,确保资本充分覆盖风险,包括根据风险判断,针对部分资产组合提出的特定资本要求以及根据监督检查结果,针对单家银行提出的特定资本要求。六、除上述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外,商业银行还应当满足杠杆率监管要求。杠杆率的计算规则和监管要求另行规定。
    连保康2019-12-21 20:37:24
  • 什么是资本充足率?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如何计算?2019-7-28“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资本充足率是资本总额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比例。资本充足率反映了一定程度的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债权人的资产遭受了损失,银行自有资本承担损失的目的规定的指标,以抑制风险资产的过度扩张,以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债权人的利益。核心资本包括实收资本,资本的商业银行,包括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附属资本的贷款准备金加补充资本在总资本的计算,商业银行的核心资本中扣除以下几个部分:的资产。1994年2月发布了由人民银行,商业银行,以实施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附录II”暂行规定的资本和资产风险权重的金融资产的组成部分转化为现金,中央政府和人民银行信贷,公共企业的债务,以及用于一般企业和个人贷款,同业拆放及房屋建筑物抵押贷款和其他6类表资产,根据风险程度,设定风险权重。划分的风险权重0%,10%,20%,50%和100%,在五大类,以计算风险加权资产的商业银行。另外的“商业银行法”规定的资本充足比率,商业银行,人民银行发布的“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暂行监控指标”更明确地定义商业银行资本充足比率指标:总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8%,其中核心资本不得低于4%,附属资本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100%,总资本在年底的平均余额之间的比率和风险加权资产的年底的平均余额应大于或等于8%,核心资本的风险加权资产平均余额平均余额的比例应大于或等于4%。
    黄盈碧2019-12-21 20:19:42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一、第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商业银行的核心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核心资本与商业银行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二、第十二条第三款修改为:“附属资本包括重估储备、各项损失准备、一般准备、优先股、可转换债券、混合资本债券和长期次级债务。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对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可供出售债券公允价值正变动可计入附属资本,计入部分不得超过正变动的50%;公允价值负变动应全额从附属资本中扣减。商业银行计算资本充足率时,应将计入资本公积的可供出售债券的公允价值从核心资本中转入附属资本。三、第二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商业银行持有我国其他商业银行发行的混合资本债券和长期次级债务的风险权重为100%。四、删去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五、删去第四十条第一款第项增加一点,作为第5点:“混合资本债券;”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后,重新公布。
    赵颖芬2019-12-21 19:5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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