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余额与债权数额的区别?

黄玮明 2019-12-21 20: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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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余额是债权不可以履行的那一部分;
债权数额是全部的债权。
齐月升2019-12-21 20:3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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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 最大的区别是产生的原因不同。
    赵驻军2019-12-21 21:19:20
  • 含义不同、收益不同、法律地位不同
    齐晓宁2019-12-21 20:56:04
  • 原本借了500万元,但在担保期限内还了200万元,在期间届满时还剩300万元,这就是债权余额。
    债权数额一般是指总的数额,即你当时跟别人借钱或建立债权关系时,借了多少。
    齐晓宁2019-12-21 20:21:18

相关问答

票面利率是指在债券上标识的利率,一年的利息与票面金额的比例,是它在数额上等于债券每年应付给债券持有人的利息总额与债券总面值相除的百分比。票面利率的高低直接影响着证券发行人的筹资成本和投资者的投资收益,一般是证券发行人根据债券本身的情况和对市场条件分析决定的。债券的付息方式是指发行人在债券的有效期间内,向债券持有者分批支付利息的方式,债券的付息方式也影响投资者的收益。票面利率固定的债券通常每年或每半年付息一次。企业债券必须载明债券的票面利率。票面利率的高低在某种程度上不仅表明了企业债券发行人的经济实力和潜力,也是能否对购买的公众形成足够的吸引力的因素之一。债券的票面利率越低,债券价格的易变性也就越大。在市场利率提高的时候,票面利率较低的债券的价格下降较快。但是,当市场利率下降时,它们增值的潜力较大。如果一种附息债券的市场价格等于其面值,则到期收益率等于其票面利率;如果债券的市场价格低于其面值,则债券的到期收益率低于票面利率。总之,债券价格、到期收益率与票面利率之间的关系可作如下概括:票面利率<到期收益率-债券价格<票面价值票面利率=到期收益率-债券价格=票面价值票面利率>到期收益率-债券价格>票面价值票面利率是指你如果能将款项存至规定的期限,如三年期国债,必须存满三年才能按打在存单上的利率计息,否则的话按财政部规定的存期利率计息,通常的“票面利率”就是指打在存单上的利率,存満三年票面利率就是1.9XX%。举例说,投资者持有面值1万元的债券,票面利率是4.75%,而利息是在每年6月1日和12月1日派发,那么他在这两天将各领到237.50元的利息。如果债券属无票制的,利息将像股息般存入投资者的银行户头。特别注意:票面利率不同于实际利率。
一、股权融资是指资金不通过金融中介机构,借助股票这一载体直接从资金盈余部门流向资金短缺部门,资金供给者作为所有者享有对企业控制权的融资方式。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长期性。股权融资筹措的资金具有永久性,无到期日,不需归还。2、不可逆性。企业采用股权融资勿须还本,投资人欲收回本金,需借助于流通市场。3、无负担性。股权融资没有固定的股利负担,股利的支付与否和支付多少视公司的经营需要而定。二、债务融资是指企业通过举债筹措资金,资金供给者作为债权人享有到期收回本息的融资方式。相对于股权融资,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短期性。债务融资筹集的资金具有使用上的时间性,需到期偿还。2、负担性。企业采用债务融资方式获取资金,需支付债务利息,从而形成企业的固定负担。三、项目融资是一种特殊的融资方式,它是依靠项目自身的未来现金流量为担保条件而进行的融资。项目融资具有下列几个特点:1、至少有项目发起人,项目公司,资金提供方三方参与。2、资金提供方主要依靠项目自身,而非法融资与其有本质不同。扩展资料:对比:一、融资时间。从融投世界的统计上看,企业早期更倾向于股权融资,而到了中后期才使用债权融资。这其中重要原因是企业早期,特别是服务类企业,在没有受认可的抵押物的情况下,很难用债权融到资金,股权投资则相对更容易找到投资方。二、资金风险。企业发行债券,是必须承担按期付息和到期还本义务的,此种义务是公司必须承担的,与公司的经营状况和盈利水平无关,当公司经营不善时,有可能面临巨大的付息和还债压力导致资金链破裂而破产。这一点要求,融资的企业在协议期间有足够的现金流用来偿还债务。有人说,90%的企业倒闭在现金流断裂上,如果在可预见的未来,公司的现金流不够稳定,则要谨慎使用债权融资。三、融资成本。股权融资成本往往大于债权融资成本,这是由多方面原因造成的,比如债权融资更安全,对回报的期望相对较低等。所以,从成本方面考虑,债权融资更合算。另外,股权融资的手续费,也比债权要高很多。四、资本结构。股权和债权本身其实并不是冲突的融资途径,正常发展到成熟阶段的企业两者都要会用,以使得企业资本结构达到优化。如果某一企业严重偏好债权融资或股权融资,则公司有必要考虑是否需要考虑其他融资途径。股权融资-债券融资-项目融资。
 一、侵权之债的内容按照传统大陆法系民法理论,侵权行为所产生的侵权之债是法定之债中最为重要的类型。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3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以上规定即为法律关于侵权之债的抽象规定。但需要注意的是,《民法通则》直接将侵权所生义务界定为责任,是不够严谨的。侵权行为首先是在侵害人和受害人之间产生了侵权之债的关系,如同合同行为产生合同之债一样,侵权行为产生侵权之债。因此,侵害人首先应当对受害人承担侵权债务。只有在侵害人不履行该债务时,才会产生侵权责任。我国法律的上述规定,实际上省略了当事人直接请求侵害人履行侵权之债的过程,并直接赋予当事人公力救济权。然而,事实上,‘如果受害人直接向侵害人请求履行侵权债务,而侵害人亦正常履行,则无侵权责任的产生。损害赔偿请求权即侵权之债的内容,从这一点上来说,大陆法系通常将侵权行为法称为损害赔偿法。然而,损害赔偿请求权不仅是侵权之债的内容,也是侵权责任的内容。不过,作为责任形式的损害赔偿不仅可基于侵权之债而产生,还可因法律行为的不履行而产生。按照传统大陆法系的法理,损害赔偿请求权可基于如下原因产生:1基于合同关系产生。合同关系而发生的损害赔偿即因违约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具体可参见前文第二十七章第三节的内容。2因侵权行为所发生的损害赔偿。此种损害赔偿,首先是作为侵权之债的内容,只有在侵权之债不履行的情况下,才可转化为损害赔偿责任。3根据法律的特别规定而发生的损害赔偿。此类损害赔偿,多见于诉讼法上的规定。如《民事诉讼法》第254条规定,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正因为侵权之债与侵权责任均表现为损害赔偿请求权,所以国内学理上常常不加区分地使用侵权责任来表述侵权之债以及不履行该债务所产生的责任。而且由于《民法通则》将侵权之债直接置于第六章“民事责任”下,更加剧了把侵权之债认为是责任的趋势。本书认为,违反对绝对权及法益的保护,对他人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侵权行为,首先是在受害人和侵害人之间产生了侵权之债关系。由此,受害人可以对侵害人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权。当且仅当侵害人不履行该损害赔偿义务时,此侵权之债务方转化为侵权责任,即损害赔偿责任。二、侵权责任的含义与特征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不履行侵权债务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作为民事责任的一种,侵权责任具有民事责任的一般特征,但就其自身而言,侵权责任又具有如下特征:一侵权责任是因违反侵权之债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侵权之债的存在是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前提,没有侵权行为所产生的侵权之债就谈不上侵权责任的承担。如果当事人正常履行了侵权之债,则无需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以侵权之债的不履行为前提。二侵权责任的内容为损害赔偿请求权侵权之债的内容和作为侵权之债不履行的责任的内容均表现为损害赔偿请求权。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了民事责任的10种方式,包括:支付违约金,修理、重作、更换,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但就侵权责任而言,仅赔偿损失为其责任的承担方式。我国不少学者认为《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的民事责任形态中,除支付违约金、修理、重作、更换属于典型的违约责任形式外,其他各种形式都可适用于侵权责任,成为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但本书并不赞同上述观点,因为侵权之债的本质是损害赔偿,即只有违法行为给权利人造成损害而需采取赔偿形式时方可产生侵权之债。一般而言,任何一种权利受到侵害,权利人均可请求加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而返还财产、恢复原状等为物上请求权的表现形式,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则是针对侵害他人人格权的救济。如采取该类救济即可使原权利回复到圆满状态,则不产生侵权损害赔偿之债。三侵权责任的方式具有法定性相对于违约责任的约定性,侵权责任具有较强的法定性。无论是损害赔偿的范围还是赔偿数额的确定,法律都有明确的规定,如《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对于侵害人格权的损害赔偿额的规定。三、浸权责任与其他民事责任的竞台一责任竞合概述责任竞合是指同一法律事实符合民法规定的数种责任要件,权利人只能请求责任人承担一种责任的情形。在责任竞合的情形之下,由于行为人的同一行为符合数个法律规范的要求,使得受害人可以产生多项请求权,因此也被称为请求权竞合。责任竞合具有下列特征:1.责任竞合是由违反民事义务的法律事实所造成的责任竞合的情形之下,虽然只有一个法律事实存在,但该事实却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责任。
物权与债权区分的具体意义在于:一明确物权作为支配权的属性物权在本质上是一种支配权。所谓支配权就是指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的权利,与其对应的是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罗马法学家很早就开始从对人权和对物权的区分中来观察这两种权利。而潘德克吞学派利用支配权和请求权来概括这两种权利,按照萨维尼的看法,物权之所以区别于债权在于其以物为客体,在于其“以占有或者对物的事实支配为其材料”。温德萨伊德也认为,对物权应该是物上的权利einRechtanderSache,并且应该以物为客体。物权被法定之后,当事人在谈判中只需严格依据法律规定的内容以及类型进行协商,而不必就某一类物权具有什么样的内容、达到什么样的条件才能创设物权以及该物权具有哪些效力等问题大伤脑筋,这样就减少了当事人谈判的成本。而且物权法定也有利于减少当事人因为设定不符合法律要求的物权及其内容,最终不被法律承认而不得不承担的挫折成本frustrationcost。而对于合同债权,法律没有法定的要求。在合同领域实行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完全可以依法自由设定法定类型之外的无名合同。只要当事人所订立的合同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在法律上就能产生预期的效果。五明确物权的长期性区分物权和债权,可以明确物权的长期性特点。相对债权来说,物权是一种长期稳定的财产权。所有权是一种无期限限制的物权,他物权较之于债权一般也都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的特点。而债权是相对短暂的权利,物权与债权对应着两种不同的财产结合关系。一般而言,物权对应着较为稳定、牢固的财产结合关系,而债权则对应着较为松散的财产结合关系。这种区分的意义在于:其一,它直接表明了物权法的一个重要目标就是确认某些财产权为物权,使其成为长期稳定的财产权利,使有恒产者有恒心,以此来鼓励人们创造财富。其二,这种区分在物权法上也会直接影响到现行法中法律规则的设计。以典权与租赁权为例,通说认为,典权是一种支配权,在旧中国民法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中,承认典权是物权,而租赁权是一种请求权。而如果租赁权成为物权,就会在性质上发生变化。比如说《合同法》第221条规定:“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为什么在承租期间内必须要出租人维修,而不应当由承租人维修呢?因为这毕竟是合同债权,而不是一个长期稳定的权利。如果某人租赁他人的房屋,时间也不长,他还要负担维修的费用等,这样成本过高,而且,一旦租赁合同终止,他要返还租赁物,维修房屋时的材料无法取回,甚至支付的费用都很难补偿。但如果是一个典权,情况就不同了。承典人对于承典的房屋享有广泛的使用收益的权利,同时,也相应地要负担维修的义务。另外,根据《合同法》第223条的规定,承租人不得随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在租赁物上增设他物。如果承租人违反了这种不作为义务,出租人有权要求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这就意味着尽管承租人可以占有租赁物,但毕竟租赁关系是一种松散的财产结合关系,对租赁物状态的改变,必须要尊重出租人的意志。典权关系就并非如此,典权人对典物的改善或者在典物上增设他物,通常并不需要他人的同意。此外,物权和债权在时效的使用上也是不同的,这在很大程度上也受到了上述物权和债权区别的影响。其三,由于物权是一种长期稳定的财产权利,因此,相对债权而言,物权通常可以自由转让,尤其是物权的转让不必要受到合同另一方的限制。债权的转让是受到限制的,尤其是受到合同相对方的限制。例如,租赁权本质上是一种债权,所以,转租必须要取得出租人的同意。按照合同相对性的原理,出租人只有将租赁物交给承租人使用,而没有将其交给其他人使用的意思。所以,承租人没有取得出租人的同意而转租,承租人将构成违约。但是,对于用益物权而言,通常是可以自由转让的。既然是一种物权,法律上不仅承认它是长期稳定的财产权,而且承认它可以自由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