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之债与违约之债的区别

管玉玲 2019-12-21 20: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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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侵权之债的内容按照传统大陆法系民法理论,侵权行为所产生的侵权之债是法定之债中最为重要的类型。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3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以上规定即为法律关于侵权之债的抽象规定。但需要注意的是,《民法通则》直接将侵权所生义务界定为责任,是不够严谨的。侵权行为首先是在侵害人和受害人之间产生了侵权之债的关系,如同合同行为产生合同之债一样,侵权行为产生侵权之债。因此,侵害人首先应当对受害人承担侵权债务。只有在侵害人不履行该债务时,才会产生侵权责任。我国法律的上述规定,实际上省略了当事人直接请求侵害人履行侵权之债的过程,并直接赋予当事人公力救济权。然而,事实上,‘如果受害人直接向侵害人请求履行侵权债务,而侵害人亦正常履行,则无侵权责任的产生。损害赔偿请求权即侵权之债的内容,从这一点上来说,大陆法系通常将侵权行为法称为损害赔偿法。然而,损害赔偿请求权不仅是侵权之债的内容,也是侵权责任的内容。不过,作为责任形式的损害赔偿不仅可基于侵权之债而产生,还可因法律行为的不履行而产生。按照传统大陆法系的法理,损害赔偿请求权可基于如下原因产生:1基于合同关系产生。合同关系而发生的损害赔偿即因违约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具体可参见前文第二十七章第三节的内容。2因侵权行为所发生的损害赔偿。此种损害赔偿,首先是作为侵权之债的内容,只有在侵权之债不履行的情况下,才可转化为损害赔偿责任。3根据法律的特别规定而发生的损害赔偿。此类损害赔偿,多见于诉讼法上的规定。如《民事诉讼法》第254条规定,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正因为侵权之债与侵权责任均表现为损害赔偿请求权,所以国内学理上常常不加区分地使用侵权责任来表述侵权之债以及不履行该债务所产生的责任。而且由于《民法通则》将侵权之债直接置于第六章“民事责任”下,更加剧了把侵权之债认为是责任的趋势。本书认为,违反对绝对权及法益的保护,对他人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侵权行为,首先是在受害人和侵害人之间产生了侵权之债关系。由此,受害人可以对侵害人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权。当且仅当侵害人不履行该损害赔偿义务时,此侵权之债务方转化为侵权责任,即损害赔偿责任。二、侵权责任的含义与特征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不履行侵权债务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作为民事责任的一种,侵权责任具有民事责任的一般特征,但就其自身而言,侵权责任又具有如下特征:一侵权责任是因违反侵权之债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侵权之债的存在是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前提,没有侵权行为所产生的侵权之债就谈不上侵权责任的承担。如果当事人正常履行了侵权之债,则无需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以侵权之债的不履行为前提。二侵权责任的内容为损害赔偿请求权侵权之债的内容和作为侵权之债不履行的责任的内容均表现为损害赔偿请求权。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了民事责任的10种方式,包括:支付违约金,修理、重作、更换,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但就侵权责任而言,仅赔偿损失为其责任的承担方式。我国不少学者认为《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的民事责任形态中,除支付违约金、修理、重作、更换属于典型的违约责任形式外,其他各种形式都可适用于侵权责任,成为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但本书并不赞同上述观点,因为侵权之债的本质是损害赔偿,即只有违法行为给权利人造成损害而需采取赔偿形式时方可产生侵权之债。一般而言,任何一种权利受到侵害,权利人均可请求加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而返还财产、恢复原状等为物上请求权的表现形式,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则是针对侵害他人人格权的救济。如采取该类救济即可使原权利回复到圆满状态,则不产生侵权损害赔偿之债。三侵权责任的方式具有法定性相对于违约责任的约定性,侵权责任具有较强的法定性。无论是损害赔偿的范围还是赔偿数额的确定,法律都有明确的规定,如《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对于侵害人格权的损害赔偿额的规定。三、浸权责任与其他民事责任的竞台一责任竞合概述责任竞合是指同一法律事实符合民法规定的数种责任要件,权利人只能请求责任人承担一种责任的情形。在责任竞合的情形之下,由于行为人的同一行为符合数个法律规范的要求,使得受害人可以产生多项请求权,因此也被称为请求权竞合。责任竞合具有下列特征:1.责任竞合是由违反民事义务的法律事实所造成的责任竞合的情形之下,虽然只有一个法律事实存在,但该事实却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责任。
齐晶华2019-12-21 20: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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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要就是发生原因不同。债的发生包括:合同、缔约上的过失、单独行为、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以及不当得利等。侵权行为是指不法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通常认为,侵权行为发生,侵权人有义务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受害人有权请求侵权人予以赔偿,双方形成债的关系。侵权行为是违法行为,其后果的本质是责任而不是债。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致使他人受有损失而取得的利益。由于该项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应返还给受害人,从而形成以不当得利为内容的债的关系。
    黄盛新2019-12-21 20:55:14
  • 1、侵权之债是指行为人不法侵害他人财产权利或人身权利而使他人遭受损失,行为人依法应对受害人承担责任,如甲将乙打伤,甲应对乙承担侵权之债,乙对甲享有侵权之债请求权。2、侵权之债的构成要件有:a、行为的违法性;b、有损害事实的存在;c、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d、行为人有过错。
    齐新春2019-12-21 20:37:54
  • !侵权之债是指因侵权行为引起的债权债务关系。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因过错而实施侵权行为所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两者的区别实际上是债务和责任的区别。一般而言先有债务后有责任债务是责任产生的前提责任是债务履行的保障。在侵权行为关系中债务和责任的产生无先后之分。但是侵权之债和侵权责任仍不能互相替代理由在于:我国《侵权责任法》坚持了《民法通则》开创的立法体例认可了侵权责任承担方式的多样化。除包括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在内的损害赔偿责任外尚承认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为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其中仅有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对应着侵权之债其他诸种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并非对应着债的关系。侵权之债,是指因侵权行为引起的债权债务关系。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因过错而实施侵权行为所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两者的区别实际上是债务和责任的区别。一般而言,先有债务,后有责任,债务是责任产生的前提,责任是债务履行的保障。在侵权行为关系中,债务和责任的产生无先后之分。但是,侵权之债和侵权责任仍不能互相替代,理由在于:我国《侵权责任法》坚持了《民法通则》开创的立法体例,认可了侵权责任承担方式的多样化。除包括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在内的损害赔偿责任外,尚承认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为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其中仅有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对应着侵权之债,其他诸种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并非对应着债的关系。希望能帮到您。
    赵颖雷2019-12-21 20: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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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者和债权人的主要区别有:1、性质不同负债是债权人权益,到期可以收回本息。所有者权益是所有者对企业净资产的求偿权,没有明确的偿还期限。2、偿还责任不同负债要求企业按规定时间和利率支付利息,到期偿还本金。所有者权益则与企业共存亡,无需偿还。3、享受权利不同债权人享受收回本金和按约定收回利息的权利,没有参与经营的权利,也没有参与企业收益分配的权利。所有者既具有参与企业管理的权利,也具有参与收益分配的权利。4、计量特性不同负债可以单独直接计量,而所有者权益除了投资者投资时以外,一般不能直接计量,通过资产和负债的计量来进行间接的计量。5、风险和收益的大小不同负债风险小,收益一般也要小些。所有者权益风险大,收益可能较高。扩展资料:所有者和债权人的概念和联系一、债权人权益的概念。债权人权益指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流动负债指企业在一年内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需要偿还的债务合计,其中包括短期借款、应付及预收款项、应付工资、应交税金和应交利润等。长期负债是会计分录的内容,是指期限超过1年的债务,1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列入短期负债。二、所有者权益的概念。所有者权益是指资产扣除负债后由所有者应享的剩余利益。即一个会计主体在一定时期所拥有或可控制的具有未来经济利益资源的净额。所谓净资产,在数量上等于企业全部资产减去全部负债后的余额,这可以通过对会计恒等式的变形来表示,即: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三、两者联系。债权人权益和所有者权益都是两个会计要素,都是反映了企业的资金来源,企业的所有者和债权人均是企业资金的提供者,因而所有者权益和负债债权人权益二者均是对企业资产的要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