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目前成立金融租赁公司需要什么条件?

樊昌军 2019-12-21 20: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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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银监会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发起人;
(三)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且从业人员中具有金融或融资租赁工作经历3年以上的人员应当不低于总人数的50%;
(五)建立了有效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
(六)建立了与业务经营和监管要求相适应的信息科技架构,具有支撑业务经营的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系统,具备保障业务持续运营的技术与措施;
(七)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八)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龙存钰2019-12-21 21:1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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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 融资租赁新注册条件:

    1、融资租赁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美元;

    2、提供符合要求的外资企业作为投资股东,外资企业总资产不得低于500万美元,需提供审计报告、资信证明、公证文书等材料;

    3、提供2名以上不少于三年融资租赁相关行业的从业经验人员;融资租赁公司执照都是全国通用,且可在外地设立办事处。

    齐方梅2019-12-21 23:55:33
  • 金融租赁公司主要出资人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中国境内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资本充足率符合注册地金融监管机构要求且不低于8%;
    2、最近1年年末资产不低于8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3、最近2年连续盈利;
    4、遵守注册地法律法规,最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5、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机制和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
    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二)中国境内外注册的租赁公司,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最近1年年末资产不低于1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2、最近2年连续盈利;
    3、遵守注册地法律法规,最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主营业务为制造适合融资租赁交易产品的大型企业,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最近1年的营业收入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2、最近2年连续盈利;
    3、最近1年年末净资产率不低于30%;
    4、主营业务销售收入占全部营业收入的80%以上;
    5、信用记录良好;
    6、遵守注册地法律法规,最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四)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可以担任主要出资人的其他金融机构。

    粱兆强2019-12-21 20:56:18
  • 太多了,网上搜《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里边有详细规定。
    黄盛开2019-12-21 20:39:04
  • (一)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出资人;   
    (二)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注册资本;   
    (三)具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章程;   
    (四)具有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融资租赁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   
    (五)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业务操作、风险防范等制度;   
    (六)具有合格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黄益珩2019-12-21 20:21:36

相关问答

一债权分割转让所涉及的法律问题1、债权分割转让行为本身的有效性问题债权拆分转让是指融资租赁公司将对承租人的单一债权根据投资者人数拆分多个债权,使债权份数与投资人数匹配,本质是P2P平台在对债权拆分重组后将其转让给平台上的大众投资者。将债权向单一受让人全额或部分转让,具有合法的法律依据。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也规定,出租人转让其在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部分或者全部权利,受让方以此为由请求解除或者变更融资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需要注意的是,通过债权转让的模式转让应收账款后,承租人对受让人依然可以享有合法的抗辩权。因此,如果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已经约定有关标的物的质量瑕疵抗辩权由承租人向出卖人主张,则可以大大减少向受让人主张的抗辩风险。当然,如果出租人存在影响承租人对标的物占有的违约行为,则债权的受让人将面临拒付的风险。实践中,主要是信托计划、资产证券化等产品涉及债权的拆分转让,所谓资产证券化,是融资方以具有稳定的、可预期的、持续性的现金流的特定资产出售给特殊目的机构,机构以此作为基础资产,通过一定的操作如拆分、重组这些资产的风险与收益,增强资产的信用向不特定的投资者发行证券的行为,而证券本质上就是均等的份额化的财产权利。这种处理方式需要先回答一个问题,债权份额化分割后向不特定多数人转让是否合法有效?对此,相关法律并没有直接的禁止性规定。但是,《证券法》第十条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构成公开发行的要件包括: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那么向不特定多数人转让的债权份额是否属于上述公开发行的证券的范围是其合规性判断的核心问题,对此,目前证监会、最高法院均没有官方立场作肯定性的认定。基于法无禁止即可为的理念,实务中众多经营者均乐观评价该种经营模式的合规性。在我国现行的《证券法》中,证券的范围未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信托计划、有限合伙份额、债权拆分份额等均未纳入证券的范围,因此应将其称之为“类资产证券化”,而不是“资产证券化”。但需要额外注意的是,目前正在着手修订的证券法将借鉴美国1933年《证券法》有关证券的定义方法,未来可能将理财产品和投资合同等均纳入到公开发行监管的范围,因此,可以预见的是,这种向不特定多数人公开销售的份额化债权有可能将面临必要的监管。2、债权分割转让后的本金和利息法律关系由于实践中监管部门实际上已经默许了通过P2P网贷平台转让债权这种模式的可行性,故租金债权整体转让到期租金+未来租金的有效性在实务中几乎不存在争议。但是,如果将本金和未到期的利息分割分别向不同的投资人转让,这就涉及到对本金债权与利息债权的主从属性的问题,即实务界所说的“错配问题”。债权期限错配是指债权期限与投资者投资期限不匹配时,债权人或P2P平台将债权期限人为拆解为几个时间段的债权与投资者投资期限相匹配的行为。如果以债权到期时间的先后顺序为标准分割债权,将在不同时点到期的债权本息向不同投资主体转让,这种模式涉及的部分债权如果符合《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其有效性可以得到认可。实践操作中的困难主要涉及到对转让标的物的描述,以及如何协调在先受让人在债务人违约时,宣告债权提前到期权利与在后受让人权利的关系。具体到融资租赁企业,为解决期限错配的问题,融资租赁公司或者P2P平台一是尽量选择1-2年内的短期项目进行打包,二是采取“分拆项目”的方式与P2P平台对接,即把一个长期项目拆成多个短期项目,而P2P平台则在前一个项目到期后再设立第二个项目标接盘,采用这种方式的平台,主要代表为万达控股的“快钱”。二为受让债权的投资人设定担保所涉及的法律问题租金债权的担保机制主要包括四方面,第一,租赁物所有权的自身担保;第二,产品出卖人的回购担保;第三,第三人对承租人的履约担保;第四,融资租赁公司提供的保证等类型。下文将一一进行分析。1、关于租赁物所有权的自身担保,这点很容易理解,即租赁物本身由于其具有一定价值,因此可以为交易的安全性提供一定基础,本文不展开讨论。2、关于出卖人的回购担保因租赁物出卖人的回购担保不是我国《物权法》规定的法定担保类型,不能作为法定的从权利通过债权转让自动转让给受让人。如果债权受让人需要执行该项非法定担保机制,融资租赁公司还需要另行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让给债权受让人。但在实际操作中,我们虽然可以通过平台向不特定多数人转让债权,但无法向不特定多数人转让租赁物的所有权。3、关于第三人提供的履约担保第三人对出租人支付租金义务所提供的担保承诺,则属于担保法所规定的法定担保方式,可以作为从权利让与债权受让人。但是在实践中,目前面临的主要问题是抵押权人为分散的多数投资人办理抵押登记存在一定障碍问题。对此,实务中创造性地设计了一种投资人在受让债权时一并委托第三人持有抵押权的格式条款。对此,单就该格式条款在合同法上的有效性而言,因其并未限制受让人的权利,其有效性可以认可。但是,我国物权法一方面有抵押权需登记设立的规定,另一方面还有抵押权不能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的限制,信托法中也有专为讨债和诉讼目的设立的信托无效的规定,故这种委托第三人持有的抵押权的可强制执行性在现行的法律制度中将面临较大的不确定性。笔者认为,也可借鉴目前我国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中,信贷资产转让予特殊目的机构做法:在发生义务人不能到期履行义务,需要执行担保措施条款前,仍由原始权益人持有,当发生义务人不能到期履行义务,需要执行担保措施偿还债务,则担保权人行使担保权,此时担保权自动转移到债权人名下,这被称为权利完善措施。4、关于融资租赁公司提供的保证融资租赁公司作为债权转让方,对债权受让人可追索的承诺以及第三人对受让人所作的保证,是专为受让人设立的担保,在法律关系的主体上具备可执行的基础。但目前在实践中,其设立方式往往是通过网页公告的方式进行的,而不是承诺人与投资人一一签订的担保合同,严格判断,其并不符合《担保法》第13条有书面合同要件的规定。要解决其效力问题,需要结合《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3条的规定,将公告式担保承诺理解为网络金融平台的悬赏广告。笔者认为,也可在P2P平台投资人注册须知中,由平台加入债权转让模式下附属担保权益随之转移的相应条款使之合法化,如果投资人完成了网站指定的注册行为,则认定双方间符合担保合同成立的要件,借此确定回购承诺或担保承诺的有效性。除此以外,在收益权转让模式中,融资租赁公司作为债权人即使在收益权转让与投资人情况下,并不退出与承租人的债权债务关系,融资租赁公司仍享有向承租人的租金请求权,而租赁资产收益权的请求权只能由投资人向融资租赁公司主张,承租人租金的支付义务也仍向融资租赁公司履行。因此融资租赁公司在租赁合同中为保证承租人的租金支付义务履行而设立的各种担保合同条款的效力不存在任何疑问。但在债权转让模式下,这些担保条款效力值得探讨。
近来,除了新股的密集上市,沪深股市上市公司通过配股、增发新股以及发行可转债等方式再融资,也十分频繁,几乎每周都有好几单再融资计划等待证监会的审批。上市公司为实现资本和资产双重扩张,利用证券市场再融资,本身无可厚非。从证券市场本身的功能来说,上市公司再融资,也是优化资源配置的有效途径之一。通过配股,上市公司既可获得实物资产,又可得到现金资产,而通过增发新股或发行债券,上市公司则可以筹集更多现金,为公司实现持续发展创造有利条件。问题在于,当牛市行情中,大量上市公司利用闲置资金炒股或者打新股,而且获益不菲时,频频再融资的动机,也就显得不那么单纯。笔者以为,上市公司再融资,应该是在公司缺钱情况下的选择。而拿出巨资打新股,如*STTCL一拿就是10个亿的资金,这足以证明上市公司资金充沛,而且,*STTCL方面也表示,公司有较充裕的账面闲置资金。既然如此,上市公司又为何要再融资呢?理由也很简单,在沪深股市的财富效应下,上市公司圈钱欲望随之膨胀。有些上市公司不管是否真的需要钱,趁着市场圈钱容易的机会频频推出再融资计划。而在这种圈钱的欲望下,为了能够有更多资金用来投资,也不乏一些上市公司在申请再融资时,编制虚假项目或夸大项目资金使用量,以便向更多投资者圈钱。更何况,上市公司热衷于炒股或打新股,公司收入大量来自投资收益,而非主业的扩张,不仅不利于上市公司长远发展,也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市场泡沫。对于这样的再融资,市场又怎能为其埋单呢?令人欣慰的是,前不久,雅戈尔发行可转债的申请,遭遇了管理层的严格审批,最终未能获通过。虽然,雅戈尔的确是一家经营稳健、业绩不错的公司,而且没有任何不良记录,这样的公司再融资,在通常情况下,理应得到政策的支持。只不过,成功投资中信证券,让雅戈尔财富急剧膨胀,当初投入的3.2亿元,除了已经收回12亿元,目前,剩余股权市值也超过了100亿元。在管理层看来,雅戈尔并不缺资金,其持有的巨量中信证券绝大部分都已可以流通,如果需要资金,完全可以抛掉一部分证券来腾出资金。上市公司频频再融资为哪般?雅戈尔的碰壁,则给圈钱欲望膨胀的上市公司浇了一盆冷水。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房地产企业破产清算1、开始程序破产程序因当事人申请而开始,债权人和债务人都可以提出破产申请。提出申请时,必须讲明破产原因。破产案件一般归债务人营业所所在地的法院管辖;无营业所的,归债务人普通审判籍所在地的法院管辖;无营业所与普通审判籍的,归债务人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对当事人提出的破产申请,法院要进行审查,有正当理由的,予以受理,否则即予驳回。2、宣告程序破产由法院宣告。宣告破产前,必须对破产案件进行审理。审理方法由法院决定,可以依职权调查,可以进行言词辩论,也可以两种方法同时采用。审理后,确认具备以下条件的,即可宣告破产:①具备法定的破产原因;②债权人具有申请破产的权利;③债务人具有破产的能力。宣告破产要使用书面裁定。破产裁定书必须记明宣告破产的具体时间,确定呈报债权时间,确定调查债权和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日期,宣布扣押命令,采取保全措施。3、进行程序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后,应从熟悉会计或者法律业务的人员中,选任破产管理人,并即发出公告宣布下列事项:破产裁定的主要内容;破产管理人的姓名、住址;报明债权的时间;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日期;命令破产人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不得向破产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而应向破产管理人说明情况,听候处理。报明破产债权,应当遵守法院规定的期限,不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的,不能成为破产债权,不得以破产人的财产受偿。报明破产债权的方式,是向法院提出书面报告,说明债权数额和形成债权的原因,并提出必要的证据。法院对于报明的债权,必须进行调查。参加调查的主要人员是破产管理人,另外还有破产人和已经报明债权的破产债权人。对于申报的债权,破产管理人和破产债权人可以提出异议,由法院审理确定。没有提出异议或者异议已经消除的债权,即可确定为破产债权。破产债权的持有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和破产人财产的分配。债权人会议是债权人表达意志的组织,由所有登记的破产债权人组成,由法院召集和主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