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A股股票变成上市公司的可转换债券后能在转回股票吗?有什么程序?有没有什么前提条件?

樊庆锌 2019-12-21 20:32:00

推荐回答

除了A+H之外应该还有不少,比如中国能建03996,在香港主板上市,孙公司葛洲坝600068是a股上市公司好像另外好像国内华映科技控股股东是台湾一家上市公司。
贾龙睿2019-12-22 00:07:35

提示您:回答为网友贡献,仅供参考。

其他回答

  • 股数的计算是用你可转债的手数×1000÷初始转股价格也就是说比如10元的股,你有100手可转债,那可以转为股票的股数就是100手×1000÷10元=10000股。回答您的补充问题。交易所规定的债券1手为1000元面额,同时规定每次申请的可转债数额必须是1手或者1手的整数倍。所以面值为100,但是每手交易最低必须是10张债券,也就是1000元。
    黄益权2019-12-22 00:37:46
  • 一,公司上市的股票跟债券的区别:股票是股份公司发行的所有权凭证,是股份公司为筹集资金而发行给各个股东作为持股凭证并借以取得股息和红利的一种有价证券。每股股票都代表股东对企业拥有一个基本单位的所有权。每支股票背后都有一家上市公司。同时,每家上市公司都会发行股票的。同一类别的每一份股票所代表的公司所有权是相等的。每个股东所拥有的公司所有权份额的大小,取决于其持有的股票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重。股票是股份公司资本的构成部分,可以转让、买卖,是资本市场的主要长期信用工具,但不能要求公司返还其出资。债券是一种金融契约,是政府、金融机构、工商企业等直接向社会借债筹措资金时,向投资者发行,同时承诺按一定利率支付利息并按约定条件偿还本金的债权债务凭证。债券的本质是债的证明书,具有法律效力。债券购买者或投资者与发行者之间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债券发行人即债务人,投资者债券购买者即债权人。债券是一种有价证券。由于债券的利息通常是事先确定的,所以债券是固定利息证券定息证券的一种。在金融市场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债券可以上市流通。在中国,比较典型的政府债券是国库券。人们对债券不恰当的投机行为,例如无货沽空,可导致金融市场的动荡。
    龚宜超2019-12-22 00:21:04
  •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第四条 发行人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第五条 担任主承销商的证券公司应重点核查发行人的以下事项,并在推荐函和核查意见中予以说明:1、在最近三年特别在最近一年是否以现金分红,现金分红占公司可分配利润的比例,以及公司董事会对红利分配情况的解释;2、发行人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是否足以支付可转换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3、是否有足够的现金偿还到期债务的计划安排;4、主营业务是否突出。是否在所处行业中具有竞争优势,表现出较强的成长性,并在可预见的将来有明确的业务发展目标;5、募集资金投向是否具有较好的预期投资回报。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是否与原募集计划一致。如果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的,其变更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投资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金融类上市公司除外;6、发行人法人治理结构是否健全。近三年运作是否规范,公司章程及其修改是否符合《公司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近三年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及重大决策是否存在重大不规范行为,发行人管理层最近三年是否稳定;7、发行人是否独立运营。在业务、资产、人员、财务及机构等方面是否独立,是否具有面向市场的自主经营能力;属于生产经营类企业的,是否具有独立的生产、供应、销售系统;8、是否存在发行人资产被有实际控制权的个人、法人或其他关联方占用的情况,是否存在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重大关联交易;9、发行人最近一年内是否有重大资产重组、重大增减资本的行为,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10、发行人近三年信息披露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存在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受到处罚的情形;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内容。第六条 发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不予核准其发行申请:1、最近三年内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2、最近一次募集资金被擅自改变用途而未按规定加以纠正的;3、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4、公司运作不规范并产生严重后果的;5、成长性差,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形。扩展资料《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第七条 发行人申请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至少应包括发行规模、转股价格的确定及调整原则、债券利率、转股期、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赎回条款及回售条款、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募集资金用途等事项。第八条 发行人及有关中介机构应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作申请文件。第九条 主承销商负责向中国证监会推荐,出具推荐意见,并负责报送发行申请文件。第十条 为发行人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应认真履行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主承销商还应对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申请文件进行核查。有关核查的程序和原则应参照股票发行内核工作的有关规定执行。主承销商应向中国证监会申报核查中的主要问题及其结论。第十一条 在报送申请文件前,主承销商及其他中介机构应参照股票发行的有关规定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出具推荐函。推荐函的内容至少应包括:1、明确的推荐意见及其理由,对发行人发展前景的评价,有关发行人是否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上市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说明,2、发行人主要问题和风险的提示,简介证券公司内部审核程序及内核意见同时提供有关申请文件的核对表,附参与本次发行的项目组成人员及相关经验等。第十二条 发行人律师在按照有关规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除满足规定的一般要求外,还应针对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的特点,对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发行方案及发行条款、担保和资信情况等情况进行核查验证,明确发表意见。第十三条 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均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发行人应在申请文件中提供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发行申请于下半年提出的,还应提供申请当年公司公告的中期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未满三年及重大重组后距本次发行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上市公司,应依据前款规定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第十四条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核准参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股票发行核准的规定执行。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
    路计庄2019-12-21 23:56:04
  • 首先,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具体区别可以参考其他答复或者。主要就是公司治理上面的区别,在法律角度,都是法人。我们必须定义好上市的概念,上市是指公开市场交易,一般指A股上市与否是一个企业家价值观的差别,但是上市企业的规模和财富效应,则是无可比拟的。手打一堆,逻辑可能有点乱,轻拍~。
    赵高印2019-12-21 21:20:20
  • 股票配债就是上市公司的一种融资行为。某公司要发行债券,你如果持有这家公司的股票,那么你就优先可以获得购买此上市公司债券的优先权。配债是上市公司的一种融资行为,当某公司要发行债券,如果你持有这家公司的股票,那么你就可以获得购买此上市公司债券的优先权。在申购日那天,你只需要帐户里有现金,输入委托代码,你就可以得到这个转债,同时帐户里的现金就变成“某某转债”。如果你没有操作以上程序就代表你没有买入“某某转债”,你的帐户显示的是“某某配债”。扩展资料:股票配债的意义:1、适度控制可分离可转债附赠认股权证的发行量。可分离可转债行权权益融资是通过附赠的认股权证行权进行的,这也是导致国有股权稀释风险的原因所在。因而,需要考虑国有上市公司实际股权状况,适度控制可分离可转债附赠的认股证发行量,发行一开始即有效地控制国有股权稀释风险,才能确保国有上市公司的国有资本控制权。2、制定合理的行权价格。在保证国有上市公司国有资本控制权的前提下,权益融资不能通过大量附赠认股权证实现,提高行权价格就必然成为增加融资额的重要途径。然而,较高的行权价格不利于吸引投资者行权以及行权融资效率的提高,而较低的行权价格虽然能够吸引投资者更多的行权,但却不能带来足够的资金。因而,在确定行权价格时要结合国有上市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行权价格,既要考虑到投资者行权的价值取向偏好,更要结合公司资金的需求量及现金流入量需求的时限。3、适当运用行权比率。较大的行权比率可以吸引投资者,提高行权成功率和融资效率,然而过大的行权比率同样会影响国有上市公司国有资本控制权是否被稀释的问题。因而,公司要慎之又慎地确定合理的行权比率。4、灵活运用行权时间。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往往不是一次性投入,公司并不需要一次性融资,可以根据项目投资情况来预测资金需要量及预测现金流出的时间及变量,灵活制定行权时间,不仅可以满足项目建设需要的资金投入,可以降低认股权证行权后较高的权益资金成本,而且可以规避大批量投资者同时行权带来的国有上市公司控制股权稀释的风险。股票配债。
    黄益绍2019-12-21 21:01:57
  • 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可转换公司债券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后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转股期限由公司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存续期限及公司财务状况确定。
    龙小纯2019-12-21 20:57:17
  • 其实可转债并不难理解,奶爸说说自己对可转债的认识。可转债全称“可转换公司债券”,是上市公司发行的一种含权债券。可转债含有转股的权利,债券持有人可按照发行时约定的价格将债券转换成上市公司的普通股票。讲人话:可转债就是一张借据+债转股的权利。要是还没听懂的话,奶爸简单举个例子。小明辞职跑去创业,有段时间资金周转不灵,就问奶爸借了点钱。借款同时还约定,如果奶爸看好公司的发展前景,可以利用这笔资金入股公司,成为公司的股东,入股后小明借的钱就不用还啦。不管奶爸后来有没有入股小明的公司,但是这次的交易就构成了一个简单的可转债交易。在这个过程中涉及了可转债的三个要点:1、债权。小明借了奶爸的钱,并且约定每年要支付利息,到期还本。2、股权。奶爸有权利提出要求,以借出资金入股小明的公司。3、转换性。在入股后,奶爸和小明的债权关系就转换成股权关系了。可转债基本术语:为了能对可转债有个初步的认识,奶爸首先给大家介绍几个可转债的基本术语:面值作为一个债券,可转债是有自己票面价值的。无论可转债现价是多少,当到期还本付息的时候,上市公司仍需要以面值回收可转债。发债期限每个可转债都有一个存续的期限,现在市场上可转债发债期限一般都是5—6年。发债期满后可转债就会还本付息,然后退出流通市场。转股期可转债虽然拥有转股权,但并不能是任意时刻都能实现转换股票操作。投资者持有的可转债需要在一定的期限内才能进行转股,转股期在发债时便做好了约定。一般规定为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到期日为止的这段时间。只有在这段时间内的任意时刻,持有可转债才可以进行转股。正股价由于每支可转债都是由上市公司发行,所以每支可转债会对应一只上市公司股票的,正股价意思是对应上市公司的股票价格。转股价可转债发行时就约定了转换股票的价格,称为初始转股价。一般要求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然而初始转股价并不是一直不变的,发债人有权在一定的条件下对初始转股价做出调整,形成一个新的转股价。更多关于理财的知识,可以关注公众号。
    黄砚华2019-12-21 20:40:10

相关问答

于“锁定期”,大家可能比较陌生。其实简单来说,锁定期就是指某种东西只能持有,但是不能流转的一定期限。比如说,股票锁定期就是持股方不能将所持有的股票转让出去的一段时期。那么股权转让后有锁定期吗?下面将带大家进行了解。一、股份转让的股份锁定期有多久上海股交中心规定,公司发起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是有锁定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股份公司发起人持有的股份,自股份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存量股份总数的25%。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作出更严格的限制性规定的,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解除限售。二、相关的规定《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业务暂行管理办法》规定:1非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挂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分三批进入上海股交中心转让,每批进入的数量均为其所持股份的三分之一。进入的时间分别为挂牌后依法依约可转让之日、挂牌后依法依约可转让之日期满一年和两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认定。2挂牌前六个月内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进行过转让的,该股份的管理适用前条的规定。3挂牌前六个月内挂牌公司进行过增资的,货币出资新增股份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满六个月可进入上海股交中心转让,非货币财产出资新增股份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满十二个月可进入上海股交中心转让。4挂牌后进行定向增资的,货币出资新增股份自股份在上海股交中心登记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非货币出资新增股份自股份在上海股交中心登记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锁定期满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所持新增股份按照《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定进行转让,其余新增股份可一次性进入上海股交中心进行转让。5因送股、转增股本等形式进行权益分派导致所持股份增加的,应按原持股数量的锁定比例进行锁定。6因司法裁决、继承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协议转让等原因导致有限售期的股份发生转移的,后续持有人仍需遵守前述规定。7不受上述股份限售规定的股东,其所持股份可在公司挂牌后一次性全部转让。股份解除转让限制进入上海股交中心转让,应由挂牌公司向上海股交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上海股交中心确认后,办理解除限售登记。收购人收购上市公司后对上市公司的持股包括直接和间接持股比例不足30%的,是否需要锁定12个月《证券法》第九十八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结合实践,对于本条款的适用问题,明确要求如下:对于投资者收购上市公司股份成为第一大股东但持股比例低于30%的,也应当遵守《证券法》第九十八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有关股份锁定期的规定。通过以上的回答,大家对股权转让后有锁定期吗这一问题应该已经有了答案了。对某些具备特定身份的人,比如高级管理人员、董事等,如果将股份转让给了他们,股份转让后是有锁定期的。如果是将股份转让给除了这些身份之外的人,一般来说是没有锁定期的。
在以下三种时机下可以将可转债转换成股票:将可转债转换成股票时机一:股市行情萎靡不振,交易萎缩,指数一路下跌的时候,不适宜出售可转换债券或转债转换为股票,此时应该保留转债,获取固定的利息。将可转债转换成股票时机二:股市行情由弱转强,交易慢慢上涨,指数上升的时候,可以将债券按照相应价格转换为股票,以获得公司业绩分红等其他利益。将可转债转换成股票时机三:股市行情欣欣向荣,交易旺盛,指数一路飙升的时候,可转换债券超出成本价格时候,可以直接卖出债券,直接获利。扩展资料:一般可转债都要半年才能实施转股。例如2019年8月31日发行的工行转债,到2019年3月1日才能转股。申购的可转债上市以后就可以抛出了,没有锁定期。可转债从发行到上市最多2周。例如2月23日发行的石化转债,到3月7日上市就可以抛出了,中间经过了不到2周。可转换债券有着股票增长潜力优势和债券的安全收入优势的双重优点,对于可转换债券投资者,解决好何时即将可转债转换成股票的问题,才能将利润最大化。转债的投资者一般不需要转股,因为转股会产生零股损失,转股后股票的交易费用也大大高于转债,如果一个转债的转股价值很高,那么起转债的价格也一定会得到相应的体现。就象玩5张的人最难说的就是“跟”,转债投资者最难说的就是“转”,因为如果是赚钱,直接抛转债是一样的,真正要转的时候,一定是很被动了。可转换债券。
一、可转债全称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在目前国内市场,就是指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被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债券。可转债具有债权和期权的双重属性,其持有人可以选择持有债券到期,获取公司还本付息;也可以选择在约定的时间内转换成股票,享受股利分配或资本增值。当可转债失去转换意义,就作为一种低息债券,它依然有固定的利息收入。如果实现转换,投资者则会获得出售普通股的收入或获得股息收入。可转债具备了股票和债券两者的属性,结合了股票的长期增长潜力和债券所具有的安全和收益固定的优势。此外,可转债比股票还有优先偿还的要求权。二、可转债转股前后的交易可转债实行T+0交易,即当天买入的转债可当天卖出;当天买入的转债,当天就可在收市前转股就可卖出。可转债交易技巧:有的券商在你委托转股后,仍可继续卖出转债,当收市后若你的转债没有卖出或只是部分卖出,则剩余的仍可自动转股。扩展资料;投资者在投资可转债时,要充分注意以下风险:一、可转债的投资者要承担股价波动的风险。二、利息损失风险。当股价下跌到转换价格以下时,可转债投资者被迫转为债券投资者。因可转债利率一般低于同等级的普通债券利率,所以会给投资者带来利息损失。第三、提前赎回的风险。许多可转债都规定了发行者可以在发行一段时间之后,以某一价格赎回债券。提前赎回限定了投资者的最高收益率。最后,强制转换了风险。如某可转债所设有条件强制性转股条款为:“当本公司正股价连续30个交易日高于当时生效的转股价达到120%时,本公司将于10个交易日内公告三次,并于第12个交易日进行强制性转股,强制转股比例为所持可转债的35%,强制转股价为当时生效的转股价的102%。假设某日因该强制转股条件生效而进行强制转股时,某投资者拥有面值 为1000元的可转值,而当时生效的转股价为4.38元,则该投资者被强制转股所得股票数量为S,S=P''/R''的取整部分,P''为被进行强制转股的可转债数量=1000×35%四舍五入后所得的整数倍=400,R''为强制转股价=4.38×102%≈4.47,S=400/4.47的取整部分=89股,不够转成一股的零债部分以现金方式返还,返还数量C=P''-S×R''=400-89×4.46=3.06元。最终,这次有条件强制转股结束后,该投资者股东帐户上该种可转债和股票的增减数量为:减400元面值的可转债,增89股相应的股票;现金帐户上增加3.06元。转债股。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第四条 发行人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第五条 担任主承销商的证券公司应重点核查发行人的以下事项,并在推荐函和核查意见中予以说明:1、在最近三年特别在最近一年是否以现金分红,现金分红占公司可分配利润的比例,以及公司董事会对红利分配情况的解释;2、发行人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是否足以支付可转换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3、是否有足够的现金偿还到期债务的计划安排;4、主营业务是否突出。是否在所处行业中具有竞争优势,表现出较强的成长性,并在可预见的将来有明确的业务发展目标;5、募集资金投向是否具有较好的预期投资回报。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是否与原募集计划一致。如果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的,其变更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投资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金融类上市公司除外;6、发行人法人治理结构是否健全。近三年运作是否规范,公司章程及其修改是否符合《公司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近三年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及重大决策是否存在重大不规范行为,发行人管理层最近三年是否稳定;7、发行人是否独立运营。在业务、资产、人员、财务及机构等方面是否独立,是否具有面向市场的自主经营能力;属于生产经营类企业的,是否具有独立的生产、供应、销售系统;8、是否存在发行人资产被有实际控制权的个人、法人或其他关联方占用的情况,是否存在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重大关联交易;9、发行人最近一年内是否有重大资产重组、重大增减资本的行为,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10、发行人近三年信息披露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存在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受到处罚的情形;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内容。第六条 发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不予核准其发行申请:1、最近三年内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2、最近一次募集资金被擅自改变用途而未按规定加以纠正的;3、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4、公司运作不规范并产生严重后果的;5、成长性差,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形。扩展资料《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第七条 发行人申请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至少应包括发行规模、转股价格的确定及调整原则、债券利率、转股期、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赎回条款及回售条款、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募集资金用途等事项。第八条 发行人及有关中介机构应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作申请文件。第九条 主承销商负责向中国证监会推荐,出具推荐意见,并负责报送发行申请文件。第十条 为发行人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应认真履行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主承销商还应对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申请文件进行核查。有关核查的程序和原则应参照股票发行内核工作的有关规定执行。主承销商应向中国证监会申报核查中的主要问题及其结论。第十一条 在报送申请文件前,主承销商及其他中介机构应参照股票发行的有关规定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出具推荐函。推荐函的内容至少应包括:1、明确的推荐意见及其理由,对发行人发展前景的评价,有关发行人是否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上市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说明,2、发行人主要问题和风险的提示,简介证券公司内部审核程序及内核意见同时提供有关申请文件的核对表,附参与本次发行的项目组成人员及相关经验等。第十二条 发行人律师在按照有关规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除满足规定的一般要求外,还应针对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的特点,对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发行方案及发行条款、担保和资信情况等情况进行核查验证,明确发表意见。第十三条 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均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发行人应在申请文件中提供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发行申请于下半年提出的,还应提供申请当年公司公告的中期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未满三年及重大重组后距本次发行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上市公司,应依据前款规定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第十四条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核准参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股票发行核准的规定执行。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一、国有金融企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主体应当为境内外上市公司……”由此可知,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主体,在我国目前为上市公司及非上市公众公司,国有金融企业需为上市公司。可转换债券的发行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3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4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5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除应当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本法关于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根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除符合一般上市公司证券发行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百分之六。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2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百分之四十;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根据《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及《创业板证券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委托具有资格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资信评级机构每年至少公告一次跟踪评级报告。根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提供担保,但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十五亿元的公司除外。提供担保的,应当为全额担保,担保范围包括债券的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以保证方式提供担保的,应当为连带责任担保,且保证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额应不低于其累计对外担保的金额。证券公司或上市公司不得作为发行可转债的担保人,但上市商业银行除外。设定抵押或质押的,抵押或质押财产的估值应不低于担保金额。估值应经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创业板证券办法》对于创业板上市的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未规定需要担保。由此可知,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人的净资产等方面应当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并且需要有资格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及符合法律的担保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