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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不是发票,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其他组织机构财政部门认定的不作为行政事业单位收入的其他资金往来行为。扩展资料:《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首次申领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时,应提供《财政票据领购证》和领购申请,在领购申请中需详细列明领购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使用范围和项目。财政票据监管机构依照本办法,对行政事业单位提供的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范围和项目进行审核,对符合资金往来结算票据适用范围的,予以核准;不符合资金往来结算票据适用范围的,不予核准,并向领购单位说明原因。行政事业单位未取得《财政票据领购证》的,应按照规定程序先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第十八条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领用单位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销毁、涂改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不得将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与其他财政票据、税务发票互相串用。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赖鸿华2019-12-21 20:5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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