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对中国人民银行办理业务的限制性规定包括不定项选择.

黄瑞妮 2019-12-21 20:5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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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C..D.E全选。这些选项在《中国人民银行法》上有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十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需要,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账户,但不得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账户透支。第二十九条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对政府财政透支,不得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第三十条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提供贷款,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贷款,但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向特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贷款的除外。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齐文玲2019-12-21 21:2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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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央银行业务限制性规定:1.不得直接从事中央银行业务限制性规定;2.不得直接从事商业票据承兑;3.不得直接从事不动产买卖;4.不得直接从事不动产的抵押贷款;5.不得直接对企业和个人发放贷款;6.不得收买本行股票;7.不得以本行股票为抵押进行放款。
    连俊宏2019-12-21 21:08:07
  • 保险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2002年,中国人寿。中国保险业大事记1805年英国人在广州成立于仁保险公司,是中国最早的保险公司。1875年最早的华商保险公司——义和公司保险行在上海成立。1899年中国经营的第一家人寿保险公司中国永年人寿保险公司成立。1949年上海约有中外保险公司400余家,其中华商保险公司126家。1949年10月20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北京成立,标志着新中国统一的国家保险机构的诞生,这也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一家国有保险公司。1952年12月,外国保险公司在华的垄断地位彻底改变,种种特权被取消,业务来源锐减,至年底已全部自动申请停业,退出中国保险市场。1958年10月,西安全国财贸工作会议提出:人民公社化后,保险工作的作用已经消失,除国外保险业务必须继续办理外,国内保险业务应立即停办。1959年起,国的国内保险业务除上海、哈尔滨等地继续维持了一段时间外,其他地方全部停办1959年9月,做出10年国有保险总结:共收入保险费16.2亿元,其中,财产险占91.19%,人身险占8.81%,支付赔款共3.8亿元,拨付防灾费1300万元,积累保险基金4亿元,上缴国家财政5亿元。1968年12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决定海外业务对外的分保由民安保险公司办理,寿险业务由中国保险公司办理分保,港、澳、新等地区的保险业务下放到中国保险公司香港分公司管理。1972年4月1日起,恢复对中国远洋运输公司的船舶保险。1973年起,人保开办了来料加工、建筑工程安装、石油开采、钻井平台、油轮的油污及其他保险。1974年,人保开办国际航线的航空保险。1978年保险复办。但是产、寿险合并。1979年11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在北京召开了全国保险工作会议,停办20多年的国内保险业务开始复业。中国保险学会成立。1981年12月31日,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其中对财产保险合同作了原则规定,成为制订相关法律的依据。1982年简易人生保险开卖。1983年9月1日,国务院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财产保险合同条例》这是新中国成立之后,第一部财产保险合同方面的法规。1983年9月,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升格为国务院直属局级经济实体,1984年1月1日从中国人民银行分离出来,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领导管理、监督和稽核。1984年11月20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复同意,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可用一部分保险准备金进行投资,并成立投资公司。1985年3月3日,国务院颁布实施《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是新中国成立之后第一部对保险企业管理的法律文件。1986年10月,我国第一家股份制综合性银行———交通银行组建保险业务部,经营保险业务,打破了上海保险业务由人保独家垄断经营的局面。1988年3月21日,由招商局蛇口工业区和深圳工商银行合资成立平安保险公司,资本金为4500万元。这是我国第一家股份制的、地方性的保险企业。1992年9月29日,更名为中国平安保险公司。1991年4月26日,交通银行保险业务按分业管理的要求,组建了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1991年9月,开始起草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第一部保险法1992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美国国际集团所属美国友邦保险公司在上海设立分公司,这是我国保险市场对外开放以来,第一家经批准进入中国保险市场的外国保险公司。1992年11月,友邦保险培训的第一代寿险代理人上街展业。这一代理人制度,引发了营销理念的剧烈变革,寿险代理人制度迅速为国内寿险业所采用。1994年6月,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成功吸纳美国摩根士丹利和高盛两大世界财团参股,成为中国第一家引进外资入股的保险公司。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4次会议通过。同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公布实施,标志着我国保险业迈进了法制建设的新时期。1995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颁布实施。1996年11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加拿大宏利人寿保险公司与外经贸信托在上海合资设立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这是我国保险市场对外开放以来,批准设立的第一家合资保险公司。1998年11月18日,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北京正式挂牌成立,作为全国商业保险公司的主管部门,集中统一地监督管理全国保险市场。1999年10月25日,中国平安保险公司首家在上海推出投资连结保险,投资型保险给我国寿险市场带来深刻变化。与此类险种相类似的分红保险和万能型寿险相继推出。2000年6月16日,国内首家保险经纪人——江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在北京揭牌,成为中国第一家全国性的综合保险经纪公司。2000年11月16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在京宣告成立2001年12月11日,我国正式加入世贸组织,对保险业做出“高水平、宽领域、分阶段开放”承诺2002年,中国人寿启动了重组改制工作,2003年在纽约、香港成功上市2003年,中国人保顺利完成重组改制,人保财险在香港联交所成功上市2003年底开始,外国非寿险公司在华设立公司取消限制。同时,除有关法定保险业务外,向外资非寿险公司放开所有业务限制。我国保险业已经全面对外开放。2004年5月,4家外资财险分公司改建为独资公司。至此,外资财险公司在华设立的营业机构包括分公司、独资公司、合资公司2004年5月底,中国保险业总资产已突破1万亿元2004年12月11日中国保险业入世过渡期完成,保险业进入全面对外开放的新时期,呈现出以我为主、优势互补、合作共赢、和谐发展的对外开放新局面。2019年4月6日《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颁布。2019年6月,《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又称"国十条"正式发布2019年1月9日,众人瞩目的中国保险行业第一股——中国人寿登陆A股市场2019年3月1日,在创下当时全球最大保险公司IPO纪录之后,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功登陆A股市场2019年3月底,中国保险业总资产至2.24万亿2019年9月中国保监会下发《关于改进航空意外保险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将航意险产品开发权和定价权交给保险公司,希望通过市场机制促进市场竞争和规范发展。至此,曾经备受公众诟病的航意险行政定价坚冰被打破,航意险迈入了全新的市场定价阶段。2019年12月4日保监会公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定》,该规定施行后将废止《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2019年12月25日,国内第三大保险集团中国太保正式登陆A股市场2019年上半年我国保险业原保费收入5617.91亿元,其中财产险原保费收入1299.27亿元,人身险原保费收入4318.64亿元。原保险赔付支出1543.88亿元,保险业资产总额达到30235.89亿元。2019年1-5月中国保费收入同比增长7.5%,今年前5月,全国实现保费收入4947亿元,继续保持了业务的平稳增长。
    龙巧云2019-12-21 21:03:20
  • 1.中央银行办理业务限制性规定?答:中国人民银行在办理业务时,需要处理好币值稳定与经济增长的矛盾,这种矛盾主要体现在:国家发展经济需要货币投放,而货币投放过多时,又会导致通货膨胀。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的目的就是要稳定货币的币值,所以,通货膨胀式的投放货币是违反货币政策的;但是中国人民银行如果限制货币的投放,又可能会限制经济的增长,导致币值稳定、经济增长却放缓了的情况。为了保证中国人民银行执行货币政策,中国人民银行在办理业务时,也要受到一些法定限制:⑴禁止向金融机构的帐户透支。⑵禁止对政府透支。⑶禁止向地方政府贷款。⑷禁止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2.中国人民银行法律责任的特点:⑴直接责任者负责:根据中央银行法的规定,违反法律的责任者个人承担法律责任,而中央银行本身作为一个政府整体,不为个人承担责任。中国人民银行有违反该法规定的行为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⑵中国人民银行的行政诉讼的责任:根据中央银行法的规定,当事人对中国人民银行所采取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是原告,中国人民银行是被告。3.银行与客户关系的原则:⑴平等原则,是指银行与客户之间的法律地位平等。⑵公平原则,是指商业银行与客户签定的合同要体现公平。⑶自愿原则,是指当事人在金融市场中进行的各种交易都要自主表达意思,自由达成一致,自觉履行合同。⑷信用原则,信用原则是商业银行与客户参加金融市场活动的基础。4.贷款与经营的基本规则:⑴资本充足率监管,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不得底于8%,资本充足率是指银行资本与经过风险加权后的资产之比。⑵贷款余额的限制,商业银行法规定,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75%。⑶流动性资产余额限制,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低于25%,资产流动性是银行支付能力的保证。⑷对同一借款人贷款限制,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总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0%。⑸关系人贷款限制,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5.我国银行经营的分业限制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了银行经营的分业限制: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此上规定有下列原因:⑴这些业务风险大,适合于用长期资金投资,储蓄类短期资金则不适用于此类投资。⑵银行储蓄存款人与银行是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信托投资、股票业务和不动产投资的投资人与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和发展商之间是信托关系和产权关系这两种关系在法律处理方面不同。⑶信托业务、证券业务和房地产业务受市场市场影响较大,信托投资的投资人与信托公司有合同的约定,股票投资风险有投资者承担,房地产投资风险由发展商承担。银行贷款风险由银行承担,存款人不承担任何风险,由于风险分担不同,银行与其他金融行业分业经营。6.我国实行外汇管理的必要性?采取外汇管理的目的:⑴维护本国货币的汇价。⑵减少国际收支逆差,增加外汇收入。⑶保持国际收支平衡。⑷保证本国经济独立自主地发展。从现实方面的原因看,我国还属于发展中国家,生产力水平和工业生产技术在许多方面还比较落后,仍然需要从国外进口先进设备,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因此,需要大量外汇。另一方面,从我国出口产品构成来看,农副产品、工业初级产品和加工产品仍然占较大比重,而进口的主要是高技术产品。因此,保持外贸收支平衡是一项艰巨的任务,必须实行外汇管理,把有限的外汇收支集中起来,统一使用。此外,外汇管制还有利于稳定人民币币值,保障人民币在国内市场上的唯一合法地位,保证外汇收支平衡与信贷、财政、物资的综合平衡。7、试述中央银行办理业务的限制性规定。禁止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参考下吧!~。
    连丽芳2019-12-21 20:5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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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交易系统有限公司章程中国证券交易系统有限公司业务规则中国证券交易系统有限公司业务规则1991年1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证券交易系统正常运行,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令和中国证券交易系统有限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第二条除本规则另有规定外,在本规则中下列名词具有本条所规定的含义:一、中证交:中国证券交易系统有限公司的简称,中证交的英文译名:ChinaSecuritiesTradingSystemCorporationLtd.是与证券商签订委托契约的委托人向证券商下达买卖证券委托指令的证明文件。第四十七条委托单应按交易系统所规定的统一格式制备,买进委托单以红色印制,卖出委托单以蓝色印制。委托单应记载委托人姓名或名称,委托日期、时间、证券种类、股数或面额、限价、有效期间、交易员签字、委托人签字。第四十八条证券商必须依据委托人或其代理人的书信、电报、电话或当面委托,由交易员填造及承办前条所规定的委托单,当面委托须经委托人确认,电报、书信委托,以电报、书信为确认文件。电话委托先以电话录音为确认证明,待委托买卖成交后,委托人应补办签章。第四十九条证券商交易员受理委托单前,应验证委托人的身份证和股东编码,并查询委托人的资金帐户或证券托管帐户,确认是否有足够委托买入资金卖出证券。如数量不足,不能受理委托。数量足够时,须锁定委托人帐户中与委托买入证券数量相应金额的资金,或与委托卖出相应数额的证券。第五十条证券商接受委托时,应在每一委托单上依序注明接收时、分,并依据委托单所载委托事项及其编号顺序执行,在委托有效期内,证券商不得擅自撤消委托单,或不予执行。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7265。
1、我国《民法》没有父债子还的说法,个人权利、个人义务都归属于本人,与别人无关;“父债子还”虽然是中国传统,但在法律上是不成立的,如果还在世,那么是他个人的事情,跟子女无关;如果不在世,只有儿子继承了父亲的遗产后,其中的债务需要偿还时才从继承的遗产中扣除,成为表面上的“父债子还”。2、对于借债问题,要分清楚这笔债到底属于父亲的个人债务还是家庭债务。如果是个人债务,那么继承人不承担偿还的义务;但是,如果父亲有财产,就由父亲的财产来偿还;如果财产已经被继承人继承,那么继承人就应该偿还这笔债务。不过特别说明:如果财产不足偿还债务份额,那么继续人继承了多少财产,就偿还多少债务,不足的部分不用偿还,就是说,债务仍然属于被继承人本人偿还;3、现实中有很多子女帮助父母偿还了债务,这个问题让许多朋友不解。其实他们弄错了,那不是父母个人债务。这类要说明的是,如果债务属于家庭开支所用,那么它当定性为家庭债务。对于家庭债务,家庭的每个成员都负有连带偿还义务,所以家庭债务还是要还的。相关法条:《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