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银行金融机构与商业银行区别在于

龚家跃 2019-12-21 22: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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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主要有三大部分:银行、证券和保险,当然另外还有一些,如财务公司等。从理论角度看,银行与其它非银行金融机构最大的区别:非银行金融机构创造信用能力大大低于银行。从业务角度看,非银行金融机构在于不以吸收存款作为主要资金来源,而是以某种方式吸收资金,并以某种方式运用资金并从中获利。包括保险公司、信用合作社、消费信用机构、信托公司、证券公司、租赁公司、财务公司等。他们在整个金融机构体系中是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其发展状况是衡量一国金融机构体系是否成熟的重要标志之一。
齐昱珲2019-12-21 22:1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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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筹集资金的途径不同银行类金融机构通过吸收存款来筹集资金,而非银行金融机构则以非存款方式筹集资金。2、在金融交易中的角色不同银行在其业务中,既是债务人,又是债权人,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交易角色则比较复杂,如保险公司主要是充当保险人,证券公司则多作为代理人和经纪人,信托公司则主要充当受托人。3、开办的业务不同银行类金融机构的主要业务是存款和贷款,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业务方式则呈现出多样化、专业化的特点,如证券公司主要从事股票、债券和期货投资业务,保险公司主要从事保险业务,信托公司从事信托业务,租赁公司则主要从事租赁业务。4、内部机构不同非存款性金融机构一般包括:投资类金融机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障类金融机构各类保险公司和社会保障基金、其他非存款类金融机构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担保公司、资信评估机构以及金融信息咨询机构等。5、运营风险不同存款类金融机构涉及市场风险和其他风险的管理比较高,非存款类只是增加了发生呆账的可能性。
    连俊彩2019-12-21 23:57:27
  • 不可以,国家另行规定的除外。1995年5月1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
    辛国昌2019-12-21 23:37:41
  • 请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所以,答案是不能。
    章见彬2019-12-21 22:54:30
  • 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商业作用和信用业务形式上有所区别。1、商业作用不同银行是依法成立的经营货币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是商品货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发行股票和债券、接受信用委托、提供保险等形式筹集资金,并将所筹资金运用于长期性投资的金融机构。2、包括的机构类型不同银行包括中央银行,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世界银行,它们的职责各不相同。而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公募基金、私募基金、信托、证券、保险、融资租赁等机构以及财务公司等,非存款性金融机构包括金融控股公司,公募基金,养老基金,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小额信贷公司等。扩展资料:非银行金融机构在社会资金流动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是从最终借款人那里买进初级证券,并为最终贷款人持有资产而发行间接债券。通过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这种中介活动,可以降低投资的单位成本;可以通过多样化降低投资风险,调整期限结构以最大限度地缩小流动性危机的可能性;可以正常地预测偿付要求的情况,即使流动性比较小的资产结构也可以应付自如。非银行金融机构吸引无数债权人债务人从事大规模借贷活动,可以用优惠贷款条件的形式分到债务人身上,可以用利息支付和其他利息形式分到债权人身上。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
    齐斌涛2019-12-21 22:36:37

相关问答

银行间债券市场的登记与托管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中债登是指定的中央债券存管机构,负责对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和流通的国债、政策性金融债、一般金融债、次级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券种进行登记与托管。中债登根据投资人的机构性质以及可以从事的业务范围对债券托管账户实行了分类设臵和集中管理。对于普通的机构投资者,需要在中央债券簿记系统开立自营账户以记载其自身所持有的债券。对于有柜台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一方面,作为银行间市场的普通机构投资者在该系统开立自营债券托管账户,用以记载其自身所持有的债券;另一方面,作为二级托管人需要在该系统以名义持有人的身份另行设立代理总账户,用以记载其所属的柜台零售市场上全部投资人托管的债券总量。对于担当了国债等固定收益证券的分托管人的中证登,则以名义持有人的身份在该系统分别设立代理总账户,用以记载两个交易所托管的债券总量。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员根据其是否与中央债券簿记系统直接联网,直接办理债券结算业务,可分为直接结算成员和间接结算成员。其中,间接结算成员主要是中小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直接结算成员中凡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代理间接结算成员进行交易结算的存款类金融机构查询系统获得自己账户的账务活动情况,不仅实现了账务处理功能,而且能让投资者及时知道并掌握自身资产变动的实际情况,以监督、制约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债券托管一般是指投资者将持有的债券委托给专门的托管机构或有托管职能的金融机构保管,并由其代为处理有关债券权益事务的行为。
次级债券,计入银行附属资本。由于资本金融资渠道的限制,中国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普遍偏低,特别是在目前股市融资渠道不畅的情况下,对商业银行开放次级债券市场对于缓解中国商业银行资本不足、资本补充渠道单一的状况意义重大。但同样值得我们关注的是,次级债券除可助银行业提高资本充足率之外,还具有明显的市场约束功能。市场约束是《新巴塞尔协议》提出的新资本框架的三大支柱之一,主要是指存款人、债权人、银行股东和银行的交易对手等利益相关者会随时关注其利益所在银行的经营情况,并在其认为必要的时候采取一定的措施,影响与该银行有关的利率和资产价格,从而通过金融市场对该银行的经营产生约束作用。我们知道,次级债券在银行破产清算时,其获得偿付的顺序是相当靠后的,仅排在银行的权益之前,风险非常大;而作为债券,其持有人只能获得发行条件载明的固定利息和本金金额,虽然其利息可能高于同等发行条件的高级债券,但毕竟是相对固定的。也就是说,次级债券持有人不可能分享银行的超额收益,但却承担了较大的违约风险。次级债券的特性决定了其持有人会成为相对坚定的“银行看护者”,密切关注银行的风险状况,并通过市场机制对银行经营形成制约。一、次级债券能够通过一级市场激励银行控制风险。次级债券的发行定价是直接与银行的风险相联系的,如果债券市场的投资者认为银行处于高风险状态,其要求的次级债券发行的风险补偿也会提高,发行条件也要苛刻,银行必须为次级债券支付更高的利息才能保证对投资者有足够的吸引力,这对银行的总体负债成本是不利的。二、次级债券在二级市场的表现客观上对银行起到一种约束作用。次级债券持有人在该债券存续期间,都有最强烈的动机随时监督该银行的风险状况,一旦其持有人认为银行风险超过他们可接受的程度,他们就会毫不犹豫地抛售所持债券,该次级债券在市场上表现就很差,就会造成银行声誉的损失,使得该银行以后在市场中难于被投资者认同。这在客观上对银行也起到了一种约束作用。可见,在当前商业银行监管亟待加强的形势下,次级债券的市场约束作用将形成对中国商业银行监管的有力补充。但由于目前中国银行业的透明度不高,信息披露不规范;债券市场发育还不成熟,发行量和交易量都没有形成规模;此外,国有独资银行缺乏有效的公司治理机制,银行的管理者业缺乏有效的约束和激励,这些方面都有可能削弱次级债券的市场约束作用。
,我来试着回答你的问题。首先要明白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职能。简单的来说,银行间债券市场是一级市场,所以债券的上市的审核比股票IPO有过之而无不及。股票的好坏看公司的基本面,债券的优劣则主要看债券发行人的信用等级。所以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券的难易与途径,就与其自身的信用等级密切相关。并没有定义是什么企业,那么我就说下容易混淆的两种情况吧:一类叫公司债。是由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规定的公司,而且注意,目前处于试点阶段,仅仅限于上市公司。若公司未上市,就不用考虑了。如果是上市公司,那过程就跟股票IPO一样,经过中介证券公司,而后上市。另一类,叫企业债,其实是中央直属企业经过发改委批准后发行的债券。注意和公司债的不同。这类债券,因为央企的信用等级高,所以发行容易,发行的重点即在于获得发改委的审批。问题2:企业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交易。目前银行间债券市场参与交易的机构主要是: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或所指企业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可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直接进行债券买卖交易。若企业为非金融机构,则通过结算代理进入银行间市场,并且这类公司投资绝大数为央行票据,为了是进行流动性管理。全国债券从业人员培训教材债券市场。
影子银行系统TheShadowBankingSystem的概念由美国太平洋投资管理公司执行董事麦卡利首次提出并被广泛采用,又称为平行银行系统TheParallelBankingSystem,它包括投资银行、对冲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债券、保险公司、结构性投资工具SIV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影子银行”的概念诞生于2019年的美联储年度会议。影子银行”是美国次贷危机爆发之后所出现的一个重要金融学概念。它是通过银行贷款证券化进行信用无限扩张的一种方式。这种方式的核心是把传统的银行信贷关系演变为隐藏在证券化中的信贷关系。这种信贷关系看上去像传统银行但仅是行使传统银行的功能而没有传统银行的组织机构,即类似一个“影子银行”体系存在。而住房按揭贷款的证券化是美国“影子银行”的核心所在。这种住房按揭贷款融资来源方式的改变,不仅降低了住房按揭者的融资成本,也让这种信贷扩张通过衍生工具全球化与平民化,成了系统性风险的新来源。美国“影子银行”产生于上世纪60-70年代,这时欧美国家出现了所谓脱媒型信用危机,即存款机构的资金流失、信用收缩、赢利下降、银行倒闭等。为了应对这种脱媒型信用危机,不仅政府大规模放松金融部门的各种管制,而且激烈的市场竞争形成一股金融创新潮。各种金融产品、金融工具、金融组织及金融经营方式等层出不穷。随着美国金融管制放松,一系列的金融创新产品不断涌现,“影子银行”体系也在这过程中逐渐形成。比如,在各类金融产品中,美国衍生产品和结构性产品发展更是远远超过传统金融产品。截至2019年底,传统金融产品总值约为70万亿美元,1999年至2019年间,其年均增长为5.9%。而衍生产品名义合约额超过了165万亿美元,其年均增长为21.7%。在中国,“影子银行”的概念至今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只要涉及借贷关系和银行表外业务都属于‘影子银行’。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发展室主任易宪容给出如此定义。据中国银行业监管机构2019年估计,其规模达到8.2万亿元人民币。不过许多分析师表示,真实数字要高得多,德意志银行DeutscheBank估计,中国影子银行业规模为21万亿元人民币,相当于国内生产总值GDP的40%。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金融产品中心副主任袁增霆称,“认识中国的‘影子银行’,最好按银行产品线和业务线来梳理。中国的‘影子银行’主要指银行理财部门中典型的业务和产品,特别是贷款池、委托贷款项目、银信合作的贷款类理财产品。该研究所金融重点实验室主任刘煜辉认为,中国的“影子银行”包含两部分,一部分主要包括银行业内不受监管的证券化活动,以银信合作为主要代表,还包括委托贷款、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等进行的“储蓄转投资”业务;另一部分为不受监管的民间金融,主要包括地下钱庄、民间借贷、典当行等。影子银行”有几个基本特征:第一,资金来源受市场流动性影响较大;第二,由于其负债不是存款,不受针对存款货币机构的严格监管;第三,由于其受监管较少,杠杆率较高。说白了,它具有和商业银行类似的融资贷款中介功能,却游离于货币当局的传统货币政策监管之外。在中国的市场现实中,影子银行主要涵盖了两块:一块是商业银行销售得如火如荼的理财产品,以及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销售的类信贷类产品,比如信托公司销售的信托产品,另一块则是以民间高利贷为代表的民间金融体系。其中,规模较大,涉及面较广的是“银信合作”,银信合作的信托方式属于直接融资,筹资人直接从融资方吸取资金,不会通过银行系统产生派生存款,这样就降低了货币供应的增速。同时,银行通过银信合作将资本移出表外,“减少”了资本要求,并规避了相应的准备金计提和资本监管要求。另外,信托公司资金大量投向各级政府基建项目,形成集中度风险和政府融资平台违约风险。有统计数据显示,2019年前6个月银信合作产品较2019年前6个月增加2.37万亿元的规模,这使得银行的信贷规模控制失效,银行通过银信合作的创新方式释放出了大量的资金。尽管2019年银信合作产品的资金总量在减少,但其仍是“影子银行”中最大的资金释放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