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有哪些关于农村金融的法律法规

符蕴伟 2019-12-21 20:4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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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有关于农村金融的法律法规有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法,中国农村金融法正在酝酿讨论中,还没制定、公布。
赵顺铃2019-12-21 20:5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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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护权益。在现实的商品交易和经济往来中,常常会出现一些不讲信用,侵犯对方经济利益的行为。农村金融部门处于信用中介地位,具有监督信用行为的职能,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帮助农民挽回或减少损失。
    赵驰北2019-12-21 21:21:00
  • 农村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和非银行机构。银行机构包括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非银行机构包括农村信用合作社和农业保险公司等。还有一些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如村镇银行、资金互助社、资产管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等。
    黄生香2019-12-21 21:07:37
  • ——聚土回答农村金融对于规模化农业经营者来说,是解决农业经营资金的主要途径了,农村金融也逐渐在向正规化和普遍化发展,金融产品逐渐丰富,但是在农村金融中的风险也逐渐凸显,农村金融的风险控制也变得极其重要。在农村金融风险中突出的问题主要集中在农民征信较差,农民居住分散、抵押物缺失等特点。其次就是农业金融在互联网的推动下,小型金融平台增多,但在对风险把控上不足,同时还和所有的金融一样,仍将面临宏观经济增长长期性放缓的情形。
    齐春春2019-12-21 21:02:47

相关问答

为什么企业信用评级必须由第三方信用评级机构来评?一、政府及相关部门对企业进行信用评级,不符合政策法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确定的重要任务,是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理顺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减少政府对微观事务的管理。因此,政府参与企业市场化的经济活动,不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的指导方向。浙江省政府令〔2019〕第194号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所属的机构不得组织或者变相组织企业信用评比活动”。二、商业银行对企业进行信用评级,只能内部使用,不得向社会公布。商业银行为了保证其资产的安全性、营利性和流动性,在贷款发放时都要进行贷前审查和信用等级评估,这种审查和评估一般称之为“内部评级”。内部评级是利益关联方的评判,银行对贷款人这种缺少第三方的评判不可能客观。按照《贷款通则》规定,银行内部评级只能“内部掌握”,因此它的评定结果既不必告知被评企业,也不能对外向社会公布。三、商会协会对企业进行信用评级,不符合国家规定。商协会的性质和职能决定了商协会不具备信用评级独立、专业、见证的功能。根据全国整规办、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商会协会行业信用建设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规定:商会协会对会员企业进行信用评价要在企业自愿的基础上进行,不得以盈利为目的。首先,商会协会对企业进行信用评级只能限于会员企业;其次,必须实行自愿的原则;再次,对会员企业评信用评级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四、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认定的信用评级机构,主要进行企业信贷信用评级。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信用评级机构,主要是对全国性企业债券和银行间债券信用评级以及企业信贷信用评级。此外还有证监会认定证券市场资信评级,这类信用评级主要应用于金融市场领域,不适用于通常意义下的市场商务活动,而招标投标行为,本质上属于市场经济中的商务活动。参与这类信用评级的企业,就全国企业整体数量而言,可谓少之又少,根本无法满足商务领域对信用服务日益增长的需求。五、第三方信用评级机构对企业进行信用评级,足够客观、公正、科学。第三方信用评价机构本着“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发挥专业化优势,采用定性与定量方法相结合的信用评级服务程序,对企业的基本素质、经营水平、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履约状况、管理水平和发展前景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价,并以国际通用符号标明信用等级,向社会公示。其作用是为社会各界提供科学、公正、及时的信息和商务合作决策参考,有助于在商务活动中防范合作风险,同时也是企业在参与政府采购、项目招投标、申请资质、政策扶持、签订购销合同中有效的信用“身份证”。官方电话官方网站向TA提问。
中国证券交易系统有限公司章程中国证券交易系统有限公司业务规则中国证券交易系统有限公司业务规则1991年1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证券交易系统正常运行,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令和中国证券交易系统有限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第二条除本规则另有规定外,在本规则中下列名词具有本条所规定的含义:一、中证交:中国证券交易系统有限公司的简称,中证交的英文译名:ChinaSecuritiesTradingSystemCorporationLtd.是与证券商签订委托契约的委托人向证券商下达买卖证券委托指令的证明文件。第四十七条委托单应按交易系统所规定的统一格式制备,买进委托单以红色印制,卖出委托单以蓝色印制。委托单应记载委托人姓名或名称,委托日期、时间、证券种类、股数或面额、限价、有效期间、交易员签字、委托人签字。第四十八条证券商必须依据委托人或其代理人的书信、电报、电话或当面委托,由交易员填造及承办前条所规定的委托单,当面委托须经委托人确认,电报、书信委托,以电报、书信为确认文件。电话委托先以电话录音为确认证明,待委托买卖成交后,委托人应补办签章。第四十九条证券商交易员受理委托单前,应验证委托人的身份证和股东编码,并查询委托人的资金帐户或证券托管帐户,确认是否有足够委托买入资金卖出证券。如数量不足,不能受理委托。数量足够时,须锁定委托人帐户中与委托买入证券数量相应金额的资金,或与委托卖出相应数额的证券。第五十条证券商接受委托时,应在每一委托单上依序注明接收时、分,并依据委托单所载委托事项及其编号顺序执行,在委托有效期内,证券商不得擅自撤消委托单,或不予执行。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7265。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有:第一条,为了确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防洪、灌溉、排涝、引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生态环境保护项目;其他基础设施项目。第三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体育、旅游等项目;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其他公用事业项目。第四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第五条,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第六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的范围包括: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拓展资料:法律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 3 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已于2000年4月4日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发布施行。二○○○年五月一日,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一条:为了确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官方电话官方网站向TA提问。
疏堵结合防范地方债务风险已步入深水区。为防范化解隐性债务风险的高压持续层层渗透,省、市、县多级多地近期摸底严查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采取严把土地供应关口、整改平台公司等多项强有力措施化解存量债务,严控债务增量。对于严禁变相举债,严控隐性债务风险,从国家到相关部门一直三令五申,持续释放严管信号。不过,变相举债的现象在个别地方依然存在。防范地方债风险已经步入深水区。4月2日,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研究打好三大攻坚战的思路和举措,会议指出,打好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要以结构性去杠杆为基本思路,分部门、分债务类型提出不同要求,地方政府和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要尽快把杠杆降下来,努力实现宏观杠杆率稳定和逐步下降。部门层面,在去年以来地方债监管文件密集出台、曝光并问责了数起地方违法违规举债案例的背景下,今年3月,财政部又印发了《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对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规范金融企业与地方政府和地方国企的投融资行为。财政部还印发了《关于做好2019年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工作的通知》,提出13项要求坚决制止和查处各类违法违规或变相举债行为。地方层面,多地已在对2019年经济工作部署时释放出严控地方债风险的明显信号。例如,江苏省强调要加强政府投资项目风险管控,对于新上项目要从严把关。重庆市强调“坚决防止靠过度举债保增长的做法,决不能寅吃卯粮、透支未来”。吉林、江西等地也提出要加强政府性债务风险评估、预警和监督,遏制隐性债务增量。近期,不少地方都开会或发布文件继续采取强有力的举措。例如,湖南日前出台相关意见,采取“停建一批、缓建一批、调减一批、撤销一批”来化解存量债务,严控债务增量。业内专家指出,尽管目前地方债总体风险可控,但是一些地方依然存在违法违规变相举债等行为,累积的风险值得重视。防风险位列今年三大攻坚战之首,既要有效严控隐性债务增量,又要合理有序化解债务存量风险,这对于地方政府而言无疑是个艰巨的挑战,同时也是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的必然要求。来源:经济参考报。
对于在证券交易市场中进行的并购活动主要受到《公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购买或出售资产行为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和《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以及上交所和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根据这些法律制定的有关行政规章和规则的约束。对于在产权交易市场上进行的并购交易受到全国性和地方性产权交易法律法规的监督。加入WTO后,跨国公司也加快了对我国企业并购的进程。我国从20世纪90年代后期开始着手制定外资并购法律法规。1997年5月,对外贸易经合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印发《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对三类外资企业的投资者或其在企业的出资份额发生变化应履行的审批变更登记手续做了规定。随后又有《关于国有企业利用外商投资进行资产重组的暂行规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外资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和《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等都对外商并购活动进行规定。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规定了外资准入问题。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规定了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之间的比例关系。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规定了外商投资企业运作的相关问题。对外商投资创办的投资性公司的境内投资,按照《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暂行规定》办理。另外,还有《反垄断法》规定了垄断申报。
2019年7月1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其中对于因继承引发的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增加了遗赠部分,而离婚财产分割仍然还是属于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的一种.证券非交易业务的业务流程1.继承所涉证券过户该业务指南的第五章第十六条至第十七条详细规定了因继承原因申请证券非交易过户时需要提交的证明文件及应当注意的问题.其中办理该项业务最重要的文件即能够说明遗产归属的法律文书,这些文书主要包括继承公证书,经公证的遗赠抚养协议,已生效的法院调解书,判决书.而关于继承公证书.除了要求必须符合《继承法》,《婚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外,还需要注意所过户的证券是否存在夫妻共财产分割的问题,放弃继承后再次申请赠与的非交易过户问题以及未成年继承人的说明问题.这些都是在通过继承公证的方式办理非交易过户时必须关注的问题,否则可能直接影响了相关业务的顺利办理.2.离婚财产分割所涉证券过户该业务指南的第六章第十八条详细规定了因继承原因申请证券非交易过户时需要提交的证明文件.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一、三十二条的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可以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即通过民政局办法离婚证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而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即通过法院出具调解书,判决书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因此,通过不同途径办理的离婚手续,其获得的法律文件也不同.在申请证券非交易过户时,应特别注意两种不同方式所需要提交的文件.其中特别需要提请读者注意的是,通过民政局办理离婚的申请人,其不但需要提交离婚证,最重要的是要提交经公证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另外,如果是通过法院出具调解书,判决书的方式离婚的,则离婚判决书,调解书必须说明股票分割的情况,否则还是要提供公证书.而根据笔者实际的操作经验,公证处一般不对直接对离婚协议书出具公证书,而是基于因离婚而涉及的财产分割内容进行公证,一般公证的文件为《财产分割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