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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中国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业务:1、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2、办理国内外结算、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3、代理发行、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4、从事同业拆借;5、买卖、代理买卖外汇;6、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7、代理收付款及代理保险业务等。按照规定,商业银行不得从事政府债券以外的证券业务和非银行金融业务。尽管各国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名称、经营内容和重点各异,但就其经营的主要业务来说,一般均分为负债业务、资产业务以及表外业务。随着银行业国际化的发展,国内这些业务还可以延伸为国际业务。扩展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十一条设立商业银行,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第十二条设立商业银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商业银行。
齐景杰2019-12-21 20:1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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