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人大常委和地方政府什么关系

桑风月 2019-12-21 19:35:00

推荐回答

上一级人大常无权撤销下一级人民政府的规章,具体分析如下:规章制定的主体为较大市以上的人民政府,地方人大及常委与地方政府是监督关系,作为监督机关是有权撤销被监督机关所制定的立法文件的,但不能改变!较大市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规章,其备案的主体之一为本级人大常委会,其立关审查的主体为本级人大常委会,对于不适当的内容,只能由本级人大常委会撤销,而不是由其上一级人大常委撤销!!如:青岛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只能由青岛市人大常委会撤销,而不能是由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撤销!。
辛国省2019-12-21 19:37:19

提示您:回答为网友贡献,仅供参考。

其他回答

  • 区委:一般为中共某区委员会,是该区最高领导机构,党领导一切,负责全区各项工作的决策、决议和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区人大常委会:区权力机关人大的常设机构,在区委领导下,听取上述机关的报告,审议和审查各项工作报告财政预、决算,人事任免等工作。监督区政府和法院检察院的工作。区政府:行政机关,是区人大的执行机关,是在区委领导下、区人大的监督下,负责日常工作,负责区经济,社会民生的发展,保障社会治安。区政协:区政协是党领导的多党合作机构,是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无党派人事的议事平台,通过政治协商向区委、区政府表达自己对区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以上机构都是在党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履行相应的职责,相互协调合作,促进社会经济治安法治等各方面稳定向前发展。扩展资料:中国大陆,发达地区的市辖区管辖的区域以街道办事处为主,工业化、城市化发展过程中的市辖区管辖的区域以镇、乡为主。区与其他县级行政区比较,显著的特点就是为城市主体达979个。区-北京市石景山区人大常委会-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区政协-党委。
    赵顺西2019-12-21 20:36:46
  • 实际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省级人大常委会可以概括为三个关系:一是法律上的监督关系;二是选举上的指导关系;三是工作上的联系关系。王汉斌说,地方人大常委会也受双重监督。一是它要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二是如果地方人大常委会的决议不符合法律规定,上级人大常委会有权要求它自行纠正,如果不纠正,可以撤销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不适当的决议。这一点宪法、地方组织法都有相同的规定。
    齐晋楠2019-12-21 20:18:57
  • 根据《立法法》第九十八条:第四项: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报国务院备案;地方政府规章应当同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可知,省政府规章无需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只需向国务院和省人大常委会备案即可。1.备案是指向主管机关报告事由存案以备查考。2.行政法角度看备案,实践中主要是《立法法》和《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第十二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的《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精神,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办理备案!未经备案,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而对于没有备案的网站将予以罚款和关闭。
    符翠莉2019-12-21 20:04:53
  • 对地方权力机关与行政机关的职权权限,可做如下划分:1、在保证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实施方面,法律、行政法规授权地方人大做出规定的事项,由地方性法规规定之;法律、行政法规、部委规章授权由政府做出规定的事项,由政府以规章规定之。2、依法应由人大讨论、决定的本行政区域内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教育等重大事项,由地方性法规规定之;依法属于政府行政管理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由政府以规章规定之。由于宪法和有关法律对地方人大与政府的权限规定多有交叉重叠,而人大是地方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方人大与政府对地方立法事项的权限发生异议时,应当由人大或其常委会决定管辖归属。3、涉及平等主体之间民事关系调整的事项,由地方性法规规定之;属于政府内部各部门相互关系的事项,由政府以规章定之。4、涉及对政府实施法律、行政法规进行监督或者规范政府行为的事项,由地方性法规规定之;属于应由政府自行决策的事项,由政府以规章规定之。5、根据特别授权决定的规定,应由地方法规或者政府规章规定的事项,须依授权决定的要求分别做出规定。6、不属于中央专属立法权的事项,在国家尚未立法而需要地方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创制法律规范时,原则上应由地方性法规规定之;地方人大认为有必要授权政府予以规定时,可以授权政府以规章规定之。在划分地方权力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的立法权限时,应当本着适当限制政府规章的原则,要求地方政府制定行政规章必须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依据;无依据的,政府不能自行制定规章。但也有一种观点认为,这一要求不切合中国实际,因为现代行政应当是积极的法治行政,在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做依据的情况下,应当允许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规定的职权,以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为依据,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社会实践和经济发展的具体情况,制定行政规章。笔者认为,一般情况下,政府规章的制定应当遵循“立法有据”的原则,以保证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但在特殊情况下,如政府需要运用规章维护公民的权益,保障公民权利和促进公共福利等,则可以依据相关的立法原则或者立法精神,制定政府规章。
    龙巧仙2019-12-21 19:55:08

相关问答

第一,科学的行政体制能够提高政府生产力,提高行政效率。第二,科学的行政体制能够大幅度地全面地促进社会发展,提高国家的竞争力。第三,科学的行政体制能够造就大批的优秀的国家各级各类公务员。第四,科学的行政体制是公共行政民主化的保证。第五,科学的行政体制能够确保公民的各种权利和生命财产。功能功能一般指事物或方法所发挥的有利的作用,所强调的是事物或方法积极的意义。行政体制的功能也就是指行政体制所存在的价值及发挥的积极作用,这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推进行政法治的发展行政法治是现代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反映了经济社会发展对行政权力行使的全面要求,其核心的价值追求在于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落实到法律制度上,就是作为国家权力体系中的政府及行政机关自身的组织结构、职能权限要有法律的依据;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中的方式、程序要受到法律的监督和制约;而一旦行政机关行使权力过程中的行为侵犯或损害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等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其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等方式获得救济。在制度层面,行政法治包含了行政实体制度、行政程序制度和行政救济制度三部分制度建设。在这里,行政体制与行政实体制度相对接,在一定程度上,行政体制就是一系列行政实体制度的总称。只是传统上行政体制更侧重于政府系统的职能、权力配置、运行规则,而行政实体制度则强调承担公共行政的主体形式和法律地位,各类行政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行政体制更多是管理学中使用的概念,而行政实体制度则是法学中的用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