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说银行发行了次级债券,一旦出现了问题,银行也会破产

龙小娜 2019-12-21 20:5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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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级债券,计入银行附属资本。由于资本金融资渠道的限制,中国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普遍偏低,特别是在目前股市融资渠道不畅的情况下,对商业银行开放次级债券市场对于缓解中国商业银行资本不足、资本补充渠道单一的状况意义重大。但同样值得我们关注的是,次级债券除可助银行业提高资本充足率之外,还具有明显的市场约束功能。市场约束是《新巴塞尔协议》提出的新资本框架的三大支柱之一,主要是指存款人、债权人、银行股东和银行的交易对手等利益相关者会随时关注其利益所在银行的经营情况,并在其认为必要的时候采取一定的措施,影响与该银行有关的利率和资产价格,从而通过金融市场对该银行的经营产生约束作用。我们知道,次级债券在银行破产清算时,其获得偿付的顺序是相当靠后的,仅排在银行的权益之前,风险非常大;而作为债券,其持有人只能获得发行条件载明的固定利息和本金金额,虽然其利息可能高于同等发行条件的高级债券,但毕竟是相对固定的。也就是说,次级债券持有人不可能分享银行的超额收益,但却承担了较大的违约风险。次级债券的特性决定了其持有人会成为相对坚定的“银行看护者”,密切关注银行的风险状况,并通过市场机制对银行经营形成制约。一、次级债券能够通过一级市场激励银行控制风险。次级债券的发行定价是直接与银行的风险相联系的,如果债券市场的投资者认为银行处于高风险状态,其要求的次级债券发行的风险补偿也会提高,发行条件也要苛刻,银行必须为次级债券支付更高的利息才能保证对投资者有足够的吸引力,这对银行的总体负债成本是不利的。二、次级债券在二级市场的表现客观上对银行起到一种约束作用。次级债券持有人在该债券存续期间,都有最强烈的动机随时监督该银行的风险状况,一旦其持有人认为银行风险超过他们可接受的程度,他们就会毫不犹豫地抛售所持债券,该次级债券在市场上表现就很差,就会造成银行声誉的损失,使得该银行以后在市场中难于被投资者认同。这在客观上对银行也起到了一种约束作用。可见,在当前商业银行监管亟待加强的形势下,次级债券的市场约束作用将形成对中国商业银行监管的有力补充。但由于目前中国银行业的透明度不高,信息披露不规范;债券市场发育还不成熟,发行量和交易量都没有形成规模;此外,国有独资银行缺乏有效的公司治理机制,银行的管理者业缺乏有效的约束和激励,这些方面都有可能削弱次级债券的市场约束作用。
童裳峰2019-12-21 21:0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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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银行次级债券是指商业银行发行的、本金和利息的清偿顺序列于商业银行其他负债之后、先于商业银行股权资本的债券,属于商业银行附属资本。次级债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其投资人范围为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所有投资人。次级债券发行结束后,经人民银行批准可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市交易。由于次级债券可计入银行附属资本,并且相对于发行股票补充资本的方式来说,发行次级债程序相对简单、周期短,是一种快捷、可持续的补充资本金的方式。特别对于那些刚刚发行新股或未满足发行新股条件的商业银行而言,如果亟需扩大资本金来捕捉新的业务机会,通常会倾向于先发行次级债。如果投资者判断整个商业环境走好,企业及个人贷款需求旺盛,银行能够顺利发行数额可观的次级债扩大资金规模是偏利好新闻。不过,次级债的风险和利率成本一般都会高于银行发行的其它债券。发次级债是为了补充资本金,达到央行要求的资本充足率,而在财务制度上,次级债不计算在债务内不影响资本充足率,这就是银行愿意发行次级债的原因。
    黄盛洁2019-12-21 23:56:55
  • 1、次级债券,是指偿还次序优于公司股本权益、但低于公司一般债务的一种债务形式。次级债里的“次级”,与银行贷款五级分类法,是针对巴塞尔协议对于混合资本工具的要求而设计的一种债券形式,所募资金可计入银行附属资本。商业银行可通过发行一定额度的混合资本债券,填补现有附属资本不足核心资本100%的差额部分。巴塞尔协议按照资本质量及弥补损失的能力,将商业银行的资本划分为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其中二级资本又可以分为低二级资本和高二级资本。混合资本债混合资本工具就是属于二级资本中的高二级资本。扩展资料:次级债券与混合资本工具的最主要区别在于,混合资本工具可以且必须用于分担银行的损失,且不必停止交易,而次级债券仅在银行破产清算时才可用于清偿银行的损失。因而,从某种意义上来讲,混合资本工具比次级债券更具有充当资本的属性。最常见的混合资本工具就是可转换债券。对于国内银行业来讲,发行可转换债券要比发行次级债券更能从根本上解决资本不足问题。次级债券只是在一定期限内具有资本的属性,并非银行的自有资本,最终仍需要偿还。因而,次级债券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银行资本充足率不足的问题,它只不过给银行提供了一个改善经营状况、调整资产结构的缓冲期。次级债券-混合资本债券。
    赵飞跃2019-12-21 22:02:08
  • 高级债券与次级债券的区别如下:作用不同:高级债券可以且必须用于分担银行的损失,且不必停止交易,而次级债券仅在银行破产清算时才可用于清偿银行的损失。因而,从某种意义上来讲,高级债券比次级债券更具有充当资本的属性。最常见的高级债券就是可转换债券。次级债券-高级债券。
    龙小马2019-12-21 21:21:38
  • 怎么可能呢,法律还要不要存在?存款无论在什么情况下都是最优偿还的。债券属于银行的次级资本某种程度上就是借给银行的钱,而存款属于他人存在银行的钱。简单地说,银行发行一般金融债券,根本补充不了资本金——自己的负债,与储户存款一样,需要优先偿还,怎么能充当抵挡坏账损失的自有资本呢?只有发行特殊的次级债,才能勉强充数,当作非核心资本。1、次级债券,是指偿还次序优于公司股本权益、但低于公司一般债务的一种债务形式。次级”仅指其求偿权“次级”,并不代表其信用等级一定“次级”。求偿权优先顺序为:一般债务>次级债务>优先股>普通股,求偿权优先级越高的证券,风险越低,期望收益也越低。由于次级债的这种求偿次序特点,在银行破产清算时,可以用来抵挡一下普通债务,增加了普通债务的偿还度,可以勉强充作银行的“附属资本”。2、次级债券主要是商业银行用于补充资本充足率。由于股权融资要求严格,商业银行往往不能满足增发条件;而资本充足率一旦不能满足巴塞尔协议的要求混合资本工具和次级长期债券构成。按照次级债券的定义,除非银行破产或清算,次级债务不能用于弥补银行日常的经营损失,即在正常的情况下,次级债务不能用于冲销银行的坏账。因此,次级债不属于核心资本。4、核心占银行资本总额的50%以上。对于补充核心资本,只能采取正常的股权融资手段。
    黄盛琰2019-12-21 21: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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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级债券,计入银行附属资本。由于资本金融资渠道的限制,中国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普遍偏低,特别是在目前股市融资渠道不畅的情况下,对商业银行开放次级债券市场对于缓解中国商业银行资本不足、资本补充渠道单一的状况意义重大。但同样值得我们关注的是,次级债券除可助银行业提高资本充足率之外,还具有明显的市场约束功能。市场约束是《新巴塞尔协议》提出的新资本框架的三大支柱之一,主要是指存款人、债权人、银行股东和银行的交易对手等利益相关者会随时关注其利益所在银行的经营情况,并在其认为必要的时候采取一定的措施,影响与该银行有关的利率和资产价格,从而通过金融市场对该银行的经营产生约束作用。我们知道,次级债券在银行破产清算时,其获得偿付的顺序是相当靠后的,仅排在银行的权益之前,风险非常大;而作为债券,其持有人只能获得发行条件载明的固定利息和本金金额,虽然其利息可能高于同等发行条件的高级债券,但毕竟是相对固定的。也就是说,次级债券持有人不可能分享银行的超额收益,但却承担了较大的违约风险。次级债券的特性决定了其持有人会成为相对坚定的“银行看护者”,密切关注银行的风险状况,并通过市场机制对银行经营形成制约。一、次级债券能够通过一级市场激励银行控制风险。次级债券的发行定价是直接与银行的风险相联系的,如果债券市场的投资者认为银行处于高风险状态,其要求的次级债券发行的风险补偿也会提高,发行条件也要苛刻,银行必须为次级债券支付更高的利息才能保证对投资者有足够的吸引力,这对银行的总体负债成本是不利的。二、次级债券在二级市场的表现客观上对银行起到一种约束作用。次级债券持有人在该债券存续期间,都有最强烈的动机随时监督该银行的风险状况,一旦其持有人认为银行风险超过他们可接受的程度,他们就会毫不犹豫地抛售所持债券,该次级债券在市场上表现就很差,就会造成银行声誉的损失,使得该银行以后在市场中难于被投资者认同。这在客观上对银行也起到了一种约束作用。可见,在当前商业银行监管亟待加强的形势下,次级债券的市场约束作用将形成对中国商业银行监管的有力补充。但由于目前中国银行业的透明度不高,信息披露不规范;债券市场发育还不成熟,发行量和交易量都没有形成规模;此外,国有独资银行缺乏有效的公司治理机制,银行的管理者业缺乏有效的约束和激励,这些方面都有可能削弱次级债券的市场约束作用。
第三十一条 商业银行公开发行次级债券时,发行人应在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次级债券后,在发行次级债券前5个工作日将发行公告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并刊登于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媒体,同时印制、散发募集说明书。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分期发行次级债券的,发行人应在每期次级债券发行前5个工作日在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媒体公布发行公告,并披露本次发行与上次发行之间发生的重大事件。发行人应公告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第三十二条 发行人应保证发行公告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保证对其承担责任。发行人应当在发行公告的显著位置提示投资者:“投资者购买本期债券,应当认真阅读本发行公告及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独立的投资判断。主管部门对本期债券发行的批准,并不表明对本期债券的投资价值做出了任何评价,也不表明对本期债券的投资风险做出了任何判断”。第三十三条 发行人应在发行公告与募集说明书中说明次级债券的清偿顺序,并向投资者说明次级债券的投资风险。第三十四条 次级债券到期前,发行人应于每年4月30日前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发行人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公开发行次级债券的,发行人应通过有关的媒体披露年度报告。第三十五条 对发行人进行财务审计、法律咨询评估及债券信用评级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证券信用评级机构应客观、公正地出具有关报告文件并承担相应责任。第三十六条 对影响发行人履行债务的重大事件,发行人应在第一时间将该事件有关情况报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方式向投资者披露。第三十七条 中央结算公司应为银行间债券市场主管部门和投资者了解次级债券信息提供服务,并及时向银行间债券市场主管部门报告各种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行为。第三十八条 商业银行次级债券私募发行时,其信息披露的内容与形式,应在发行章程与募集说明书中约定;信息披露的对象限于其次级债券的认购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