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摊余成本时候,什么时候加上利息调整,什么时候减去利息调整,感觉这块很难理解。

黄玖琴 2019-12-21 20: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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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搞清楚一个问题就简单了:为什么持有至到期投资要用实际利率进行摊销?因为持有至到期投资你是准备拿到死的,所以它给你带来的收益就是未来现金流折现减去投资成本。那这个增值率就是实际利率。每期期初都会有一个摊余成本余额,这个很容易理解吧?当年的投资收益就是摊余成本乘以实际利率。你可以参考一下,解释的非常通俗易懂,而且,怎么说呢,很幽默……http://baike.baidu.com/view/581602.htm。
连保军2019-12-21 21: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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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摊余成本科目是用实际利率作计算利息的基础,投资的成本减去利息后的金额。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摊余成本,是指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经下列调整后的结果。这个科目是为了解决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提出的科目。摊余成本与账面价值摊余成本的概念适用于对金融资产负债的后续计量中,与实际利率法对初始确认金额与到期日金额之间的差额的摊销相联系。将摊余成本的概念延伸到对摊销金融资产负债的计量中,根据摊余成本与实际利率法的定义,即在定义“当前”时点上,金融资产负债摊余成本在金额上等于其账面价值。实际上,在金融资产负债的存续期间,其摊余成本也等于其账面价值。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是企业按照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核算后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的金额,对于计提了减值准备的各项资产,账面价值就是其账面余额减去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后的金额。扩展资料摊余成本实际上是一种价值,它是某个时点上未来现金流量的折现值。①实际利率法摊销是折现的反向处理;②持有至到期投资的期末摊余成本×实际利率。摊余成本。
    齐景波2019-12-21 21:19:56
  • 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后实际利息按如下方法计算:1、当公允价值变动时,不需要调整摊余成本,还是按没有发生公允价值变动时该怎么计算投资收益就怎么算;2、当发生减值时,是以减值后的价值也可以说是摊余成本*原实际利率计算投资收益。这样产生的利息调整是因为按面值计算的应收利息和按减值后的价值*原实际利率计算投资收益的差,该利息调整在后期处置该项投资时一并转出。
    龚小花2019-12-21 20:56:46
  • 摊余成本是用实际利率作计算利息的基础,投资的成本减去利息后的金额。摊余成本一般出现在使用实际利率法核算的项目中,摊余成本=成本-利息调整-减值准备,最容易理解的解释是:摊余成本和账面价值的概念差不多,就是成本减去备抵科目后的余额。例1:假设大华股份公司2019年1月2日购入华凯公司2019年1月1日发行的五年期债券并持有到期,票面利率14%,债券面值1000元。公司按105359元的价格购入100份,支付有关交易费2000元。该债券于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支付利息,最后一年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次利息。举例说明在计算实际利率时,应根据付息次数和本息现金流量贴现,即“债券面值+债券溢价或减去债券折价=债券到期应收本金的贴现值+各期收取的债券利息的贴现值”,可采用“插入法”计算得出。根据上述公式,按12%的利率测试:本金:100000×0.55839n=10,i=6%=55839利息:7000×7.36年金:n=10,i=6%=51520本息现值合计107359本息现值正好等于投资成本,表明实际利息率为12%。做会计分录如下:借:持有至到期投资—成本100000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7359贷:银行存款107359根据实际利率,编制溢价摊销表,如表1。2019年6月30日收到第一次利息,同时摊销债券投资溢价。根据表1,作会计分录如下:借:银行存款7000贷:投资收益6441.54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558.46在6月30日的资产负债表上债券投资的摊余成本为106800.54元。
    龚孝雄2019-12-21 20:3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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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利息调整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对于初学者来说是比较陌生的,对于投资者而言,债券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即期初摊余成本;对于债券发行方而言,期初摊余成本意味着自己实际承担着多少债务。对于双方来说,实际利率和票面利率不一致时,表面上的现金流入或流出,即根据票面利率计算的应收利息或应付利息,本身并不是双方实际得到的收益或承担的费用,而实际利率法摊销正好解决了这个问题。实际利率法下根据期初摊余成本乘以实际利率得出的金额即为债务人应该确认的财务费用,同样,它也是投资者应该确认的投资收益。在债券市场上,这个投资收益是要形成债券的公允价值的,也就是债券必需要反应投资者应得的报酬率,因此实际利率计算的投资收益增加了持有至到期投资的摊余成本;票面利率计算的应收利息形成了现金流入,那么对于债券来说就是公允价值的下降,这个下降同时也反应了投资者的风险要求,现金流入等量的降低了持有至到期投资公允价值。另外如果债券发生了减值损失,说明债券的摊余成本大于其公允价值,此时要将持有至到期投资的摊余成本减至公允价值的水平。综上,因此期末的摊余成本=期初摊余成本+实际利息×实际利率。这很好理解,长期应付款和长期应收款的余额理解为本利和,而未确认融资费用和未实现融资收益理解为利息,所以用“长期应付款的期初余额-未确认融资费用的期初余额”或“长期应收款的期初余额-未实现融资收益的期初余额”就是本金的期初余额,然后用本金×实际利率,就是当期应该摊销的利息。因此,从本质上说,实际利率法的摊销原理是相通的,掌握了持有至到期投资实际利率法的摊销处理,之后的贷款、应付债券、融资租赁、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购买或销售商品涉及到的实际利率法的摊销处理就迎刃而解了。
1、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的借方余额表示溢价购入债券,利息调整摊销额的增加;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的贷方余额表示折价购入债券,利息调整摊销额减少。2、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利息调整子账户是就是对取得时的价值与票面价值之间的溢价或折价额在持有期间内进行合理调整的所用到的账户。取得持有至到期投资时所付的价款在很多的情况下会高于或是低于票面面值,高于形成溢价,低于会形成折价。然而持有至到期投资,是一种收回期限固定,收回金额固定的特点。也就是每期应收到的利息收入是固定的,如果按债券的面值和面值利率来确定你的投资收益时,就不会反映实际收益,会造成会计信息的失真。因为有溢价或折价,实际上的收益理当高于或低于以票面面值和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收入。所以要将这部分溢价或是折价按照一个合理的方法进行调整,使每一期的收益都能真实的反映实际的收益。扩展资料:企业不能将下列非衍生金融资产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1、初始确认时即被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非衍生金融资产;2、初始确认时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3、符合贷款和应收款项定义的非衍生金融资产。如果企业管理层决定将某项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则在该金融资产未到期前,不能随意地改变其“最初意图”。也就是说,投资者在取得投资时意图就应当是明确的。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借方余额。
1、纳税调整是企业所得税中的概念。企业所得税是对企业所得进行课税,在计算上,税法有着严格的规定,与会计上的利润总额的计算有着不一致的地方。因此,在计算企业应税所得时,以会计上的利润总额为基础,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调整,以计算出应税所得,并按规定计算交纳企业所得税。这一过程,就是纳税调整。纳税调整是因为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差异形成的,就是按照税法对利润所得进行调整,包括按照税法超规定的工资、费用和提取的业务招待费、福利费、工会费、教育费、折旧,不能在税前扣除的各种开支等等。还有未提取或者未提足的成本费用,可以进行调整提足。2、按照会计法规计算确定的会计利润与按照税收法规计算确定的应税利润对同一个企业的同一个会计时期来说,其计算的结果往往不一致,在计算口径和确认时间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即计税差异,我们一般将这个差异称为纳税调整项目。企业所得税通常是按年计算、分期预交、年末汇算清缴的,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所得税前利润中予以调整的项目所得税前利润中予以调整的项目包括纳税调整增加项目和纳税调整减少项目。扩展资料一、增加项目指纳税人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增加的项目,主要包括税法规定不允许扣除项目,企业已计入当期费用但超过税法规定扣除标准的金额等,如超过税法规定标准的工资支出、业务招待费支出、税收罚款滞纳金,非公益性捐赠支出等。二、减少项目指纳税人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减少的项目,主要包括按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亏损、税收优惠项目和准予免税的项目,如5年内未弥补完的亏损,国债的利息收入等。三、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项目表的检查1、福利费、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三费”的计提,税法规定是按企业计税工资总额提取,而不是按企业实际工资总额提取。提取的比例分别是:职工福利费14%,职工教育经费是2.5%,职工工会经费是2%。同样,企业按财务制度规定可以按实际工资总额提取职工福利费等。但如果该实际工资总额高于计税工资总额,申报纳税时,只允许按计税工资总额提取;如果实际工资总额低于计税工资总额,申报纳税时,也只能按实际发放工资计提,实发工资总额与计税工资总额的差额部分,不得计提。已计提的,应依规定加以调整。对“三费”的检查一是要审查其计提依据,二是要审查其计提比例是否符合规定,对不符合规定的,按税法的要求进行调整。2、利息支出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保险公司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应凭有关借款付息证明据实列支;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只有不高于按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允许扣除。对于纳税人不按税法规定超列支的利息支出部分,应当予以调整。3、业务招待费纳税人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由纳税人提供确实记录和单据,准予在企业财务制度规定的限度内据实列支。即:不超过全年营业收入的5‰;4、公益救济性捐赠公益、救济性捐赠,是指纳税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扣除。这里所称的社会团体,包括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以及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组织。个人通过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按照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准予在所得税税前扣除。纳税调整——纳税调整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