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9年9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办发〔2019〕96号印发《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分充分认识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重要性、正确把握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总体方向、规范有序开展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扎实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4部分。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党的十八大强调,要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改进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方式。新一届国务院对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善公共服务作出重大部署,明确要求在公共服务领域更多利用社会力量,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充分认识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重要性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公共服务体系和制度建设不断推进,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和提供方式逐步多样化,初步形成了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公共服务供给模式。同时,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共服务需求相比,不少领域的公共服务存在质量效率不高、规模不足和发展不平衡等突出问题,迫切需要政府进一步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模式,有效动员社会力量,构建多层次、多方式的公共服务供给体系,提供更加方便、快捷、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就是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近年来,一些地方立足实际,积极开展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探索,取得了良好效果,在政策指导、经费保障、工作机制等方面积累了不少好的做法和经验。实践证明,推行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是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方式、加快服务业发展、引导有效需求的重要途径,对于深化社会领域改革,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整合利用社会资源,增强公众参与意识,激发经济社会活力,增加公共服务供给,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和效率,都具有重要意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人民群众的实际需求,因地制宜、积极稳妥地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不断创新和完善公共服务供给模式,加快建设服务型政府。二、正确把握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总体方向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财政部2019年1月24日。
黎登想2019-12-21 23:55:05
-
这有利于扩充教育资源、优化教育结构、提高质量效率、培育教育增长点。我们要把握社会力量办学空间、机制的双重优势,健全法规体系,创新投入方式,完善捐资政策,大幅度提高社会资金投入教育的畅通化、便利化和专业化。社会力量办学已成为我国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2019年全国共有民办学校15万余所,在校生4300余万人。同时,源于社会力量、依靠体制灵活、吸纳社会资金能力强,是民办学校的天然优势。可以预见未来一段时间,一是民办学校服务范围稳中有升,学校建设和内涵发展的预期快速攀升。二是公共财政投入教育的力度不会减少,同时公办教育发展的财力需求刚性很强,不少地方教育经费依旧短缺,仍需社会力量大显身手。三是随着“二孩”政策的全面放开,学龄人口比例将有所增长,仍需要民办教育继续为储备教育资源、增强教育服务供给能力作贡献。四是目前我国民办学校进入运营期后的办学资金来源主要靠学费,如民办高校学费约占运营收入的80%以上,而捐赠和学校自营收入所占比例很小。各类社会资金在教育领域的比重和重要作用,将会随着法规制度的完善、时间的推移而不断加大。
黎皇兴2019-12-21 21:18:48
-
在大专职业技术院校开办老干部护理保健专业,加大老干部护理专业人才培养。无论是现在还是未来,这方面的实用人才缺口和需求很大。建议国家很有必要加以硏究和重视,并着眼于长远。六借助社会力量深化老干部服务管理是一个新的命题,需要建立强有力的协调机构。由于借助社会力量为老干部服务的经验还不够丰富,还没有形成社会共识和惯例机制,也存在一些问题。如服务力量并不均衡,社团组织尤其是民间服务较为薄弱;服务对象有所泛化,在联合社会资源组织的活动中老干部与社会老人合流共同成为服务对象,服务需求还需区别;服务机构有待甄选,各单位服务能力参差,需市场进一轮筛选和实践的考验等,必须建立强有力的协调机抅。由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出任领导小组组长,由有关人丶财丶物和社会资源丶社会力量主管领导参加,组成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均设在各级老干部局。首要的是营造一种氛围。形成尊重老干部、爱护老干部的社会共识和集体认知,凝社会之力,充分调动社会各方资源为老干部服务的积极性。
赵饮虹2019-12-21 20:55:27
-
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鼓励社会力量办学,维护举办者、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力量办学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称教育机构的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社会力量办学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社会力量办学工作的领导,将社会力量办学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第四条国家对社会力量办学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第五条社会力量应当以举办实施职业教育、成人教育、高级中等教育和学前教育的教育机构为重点。国家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实施义务教育的教育机构作为国家实施义务教育的补充。国家严格控制社会力量举办高等教育机构。社会力量不得举办宗教学校和变相宗教学校。第六条社会力量举办教育机构,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第七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社会力量办学为名向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摊派教育费用。第八条国家保障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第九条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第十条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及其教师和学生依法享有与国家举办的教育机构及其教师和学生平等的法律地位。第十一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社会力量办学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力量办学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有关的社会力量办学工作。第十二条对在社会力量办学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第八章附则第五十七条社会力量举办不设立独立机构的培训活动,参照本条例执行。第五十八条境外的组织、个人在中国境内办学和合作办学由国务院另行制定办法,不适用本条例。第五十九条本条例施行前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批准成立或者登记注册的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可以继续保留。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办理办学许可证的,应当补办办学许可证;其中不完全具备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的,应当在规定的限期内达到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第六十条本条例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其中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自有关社会力量举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的行政法规施行之日起施行。社会力量办学条件、审批程序1、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可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2、在本市范围内举办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钱,由学校加课,有名无实。
黄盈椿2019-12-21 20:3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