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意见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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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还需要经济学依据呢。中小企业占比有多大,自己翻阅一下资料就知道,看看能带动多少就业,促进多少GDP。别觉得谈GDP落后,没钱都得饿死先,绿色GDP的前提也是GDP。给中小企业做供应链融资我可以给点专业建议。
辛培勇2019-12-21 21:1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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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点一:所得税减半传递“强烈信号”《意见》明确提出,自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小企业投资国家鼓励类项目,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所需的进口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免征进口关税。中小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有关规定向省级财税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提出减免税申请。中小企业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纳税的,可依法申请在三个月内延期缴纳。亮点二:政府采购对大中小企业一视同仁《意见》提出,制定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具体办法,提高采购中小企业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比例。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信息发布透明度,完善政府公共服务外包制度,为中小企业创造更多的参与机会。亮点三:融资渠道“由窄变宽”《意见》提出诸多可操作的做法。比如,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银行都要建立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完善中小企业授信业务制度,逐步提高中小企业中长期贷款的规模和比重。提高贷款审批效率,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完善财产抵押制度和贷款抵押物认定办法,采取动产、应收账款、仓单、股权和知识产权质押等方式,缓解中小企业贷款抵质押不足的矛盾。意见》还提出,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如加快创业板市场建设,完善中小企业上市育成机制,扩大中小企业上市规模,增加直接融资。发挥融资租赁、典当、信托等融资方式在中小企业融资中的作用,稳步扩大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和短期融资券的发行规模。亮点四:促进技术进步和结构调整《意见》重申和新出台了不少扶持政策。税收政策方面,中小企业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原因可按规定加速折旧;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中小企业投资建设属于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其进口自用设备以及相关技术、配套件和备件,可按规定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财政支出方面,国家安排了专项资金,支持中小企业通过技术改造提高产品质量和节能减排水平;支持建设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支持公共技术研发服务机构等开展对中小企业的技术服务。
黄生长2019-12-21 20:5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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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小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是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基础,是关系民生和社会稳定的重大战略任务。受国际金融危机冲击,去年下半年以来,我国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中央及时出台相关政策措施,加大财税、信贷等扶持力度,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出现了积极变化,但发展形势依然严峻。主要表现在:融资难、担保难问题依然突出,部分扶持政策尚未落实到位,企业负担重,市场需求不足,产能过剩,经济效益大幅下降,亏损加大等。必须采取更加积极有效的政策措施,帮助中小企业克服困难,转变发展方式,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现就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提出以下意见:一、进一步营造有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良好环境建立中小企业统计监测制度。统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对中小企业的分类统计、监测、分析和发布制度,加强对规模以下企业的统计分析工作。有关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动态等信息,逐步建立中小企业市场监测、风险防范和预警机制。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既是一项长期战略任务,也是当前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促发展、惠民生的紧迫任务。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结合实际,尽快制定贯彻本意见的具体办法,并切实抓好落实。
龚宏龄2019-12-21 20:3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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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9〕3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龙小素2019-12-21 20:2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