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企业想发行企业债券,并且符合国家要求的资质,请问还需要提供哪些财务报表,才能通过审批

黄琪瑛 2019-12-21 19:4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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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债务情况可以从资产负债表中查看。包括流动负债、非流动负债,具体详见资产负债表中流动负债、非流动负债下所有项目的主要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用会计平衡原则,将合乎会计原则的资产、负债、股东权益”。交易科目分为“资产”和“负债及股东权益”两大区块,在经过分录、转帐、分类帐、试算、调整等等会计程序后,以特定日期的静态企业情况为基准,浓缩成一张报表。其报表功用除了企业内部除错、经营方向。
赵高元2019-12-21 20:5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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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是否每个月都要合并,看你们公司的要求,有的公司要求每个月都编制合并报表,有的只有年底才有合并要求,平时只要求汇总就可以了。对于内部拨款,只要把总公司的其他应收款科目和分公司的其他应付款科目对冲就可以了。有的公司在平时就要求分公司使用其他应收款的贷方,这样都不要编制抵消分录了,直接汇总就自动核销了。
    樊拴良2019-12-21 20:37:19
  • 在它发行的场所,比如上海交易所、深圳交易所、银行间债券市场等,公开发行的话,一般需要在指定媒体公开披露,比如三大证券报。
    赵香福2019-12-21 20:19:36
  • 在应付债券里面表达,按照发行债券的总数额体现,提前赎回时才会有变化,用实际利率法摊销的也会有变化补充:发行费用在"应付债券--利息调整"里体现,实际利息在财务费用中体现,应付利息=债券面值*票面利率,在资产负债表的应付利息中体现。
    齐本东2019-12-21 20:05:37
  • 这些公司应该都是上市公司,如果你的外语还行的话,请到相关的证券交易所查找。应该可以找到的。http://www.tse.or.jp/这个网址是东京交易所的,有没有东京电力就不知道了。
    黄登莲2019-12-21 19:55:58

相关问答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第二十条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扩展资料: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第二十五条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第二十六条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第二十七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证券交易所认为涉嫌违法的,应当提请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第二十八条上市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的,中国证监会应当立即立案稽查,证券交易所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予以处理。第二十九条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由中国证监会另行制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一.《证券法》种对企业发行债券的规定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6000万元;2.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3.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4.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5.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6.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必须用于审批机关批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中对企业发行债券的规定1.企业规模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2.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符合国家规定;3.具有偿债能力;4.企业经济效益良好,发行企业债券前连续三年盈利;5.所筹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6.企业债券的利率不得高于银行相同期限居民储蓄定期存款利率的40%。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对企业发行债券的具体规定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和其他类型企业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3.最近三年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企业债券一年的利息;4.筹集资金的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方向,所需相关手续齐全。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应符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要求,原则上累计发行额不得超过该项目总投资的60%。用于收购产权股权的,比照该比例执行。用于调整债务结构的,不受该比例限制,但企业应提供银行同意以债还贷的证明;用于补充营运资金的,不超过发债总额的20%;5.债券的利率由企业根据市场情况确定,但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6.已发行的企业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未处于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状态;7.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