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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知道这个担保公司是什么时间注销的,按照2019年3月8号国家七部委下发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担保公司解散或被撤销的。监管部门监督其清算过程。担保责任解除前,公司股东不得分配公司财产和从公司取得任何利益”。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核查担保公司清算组是否有监管部门监督其清算过程;是否股东转移或分配了担保公司资产及取得利益,如果有,则视同违犯法规,应该追究当事人或组织的法律责任,如果没有,而且担保公司确实资不抵债,那债权人只能把债权记为坏账处理。注意:如果这个注销行为发生在2019年3月8号以前,该法规不适用。当然,如果担保公司在办理注销手续时没有按照公司法或工商登记管理条例要求进行登报声明,而工商部门也给予办理注销,导致债券人因此而遭受损失的,也可以追究相关部门或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齐晋楠2019-12-21 21:0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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