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在有效监管下推进金融创新

龚坤林 2019-12-21 22:13:00

推荐回答

一是个体与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和众筹融资要坚持平台功能,不得变相搞资金池,不得以互联网金融名义进行非法吸收存款、非法集资、非法从事证券业务等非法金融活动。二是互联网金融创新应服从宏观调控和金融稳定的总体要求。包括互联网金融在内的一切金融创新,均应有利于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有利于维护金融稳定,有利于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有利于央行对流动性的调控。避免因某种金融业务创新导致金融市场价格剧烈波动,增加实体经济融资成本,也不能因此影响银行体系流动性转化,进而降低银行体系对实体经济的信贷支持能力。三是要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互联网金融企业开办各项业务,应有充分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任何机构不得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承诺收益,误导消费者。开办任何业务,均应对消费者权益保护作出详细的制度安排。四是要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在线上开展线下的金融业务,必须遵守线下现有的法律法规,必须遵守资本约束。官方电话官方网站向TA提问。
龚守远2019-12-21 23:57:26

提示您:回答为网友贡献,仅供参考。

其他回答

  • 制约关系,同时也是一种保障金融创新的实质永远是微观个体为了利润最大化而所作的创新,而这样的创新是伴随着诸多风险的。这些风险最后都由投资者买单,做为微观的金融业个体,为了实现个人利润的最大化,他们是不会考虑风险波及的影响的。所以,金融业的所有行业都在为一件事而努力,就是赚钱。这样,矛盾就出来了。金融业为了赚钱而创新,不顾及投资者风险;而投资者也不能承担很大风险做投资,这样的矛盾使得金融市场就无法运作了。因此,金融监管的作用就在于此了,即为了保障投资者的权益也同时为了保护良好的投资环境,制约金融创新的发展。另一方面,也为创新的金融产品提供一个保障。中国的股期的上市可是经过了多少年的研究,不断地选择最优时期才做出的决定。所以说,这样的监管为的就是确保金融创新能够在市场里稳健发展。
    黄生长2019-12-21 23:37:40
  •  一是互联网金融创新必须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本质要求,合理把握创新的界限和力度。包括互联网金融在内的金融创新必须以市场为导向,以提高金融服务能力和效率、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为根本目的,不能脱离金融监管、脱离服务实体经济抽象地谈金融创新。互联网金融中的网络支付应始终坚持为电子商务发展服务和为社会提供小额、快捷、便民的小微支付服务的宗旨;P2P和众筹融资要坚持平台功能,不得变相搞资金池,不得以互联网金融名义进行非法吸收存款、非法集资、非法从事证券业务等非法金融活动。 二是互联网金融创新应服从宏观调控和金融稳定的总体要求。包括互联网金融在内的一切金融创新,均应有利于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有利于维护金融稳定,有利于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有利于央行对流动性的调控,避免因某种金融业务创新导致金融市场价格剧烈波动,增加实体经济融资成本,也不能因此影响银行体系流动性转化,进而降低银行体系对实体经济的信贷支持能力。三是要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互联网金融企业开办各项业务,应有充分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任何机构不得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承诺收益,误导消费者。开办任何业务,均应对消费者权益保护作出详细的制度安排。四是要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平竞争是保证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决定性作用的必然要求。在线上开展线下的金融业务,必须遵守线下现有的法律法规,必须遵守资本约束。不允许存在提前支取存款或提前终止服务而仍按原约定期限利率计息或收费标准收费等不合理的合同条款。任何竞争者均应遵守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要求,不得利用任何方式诋毁其他竞争方。 五是要处理好政府监管和自律管理的关系,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的作用。抓紧推进“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的成立,充分发挥协会的自律管理作用,推动形成统一的行业服务标准和规则,引导互联网金融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大型机构在建立行业标准、服务实体经济、服务社会公众等方面,应起到排头兵和模范引领作用。
    赵顺贵2019-12-21 22:54:29
  • 央行货币政策委员会指出,要进一步调整和优化信贷结构,坚持有保有压,加大对“三农”、灾后重建、助学、消费、带动就业多且特别困难行业的金融支持力度,支持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引导金融机构为小企业提供合适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增加对小企业的资金支持。合理发挥利率杠杆的作用,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继续按照主动性、可控性、渐进性的原则,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加强跨境资本流动监管。继续大力推进金融改革和创新,提高金融机构竞争力和金融市场资源配置效率。
    赖鹏华2019-12-21 22:36:36
  • 一、对互联网金融功能和风险特征的基本判断尽管互联网与金融的结合可以创造价值,但研究讨论中有三点需要把握。第一,互联网金融并没有改变金融的功能和本质。P2P、余额宝等创新的是业务技术、交易渠道和方式,但其功能仍然主要是资金融通、发现价格、支付清算等,并未超越现有金融体系的范畴。就此而言,互联网金融可能并不会像有些人预言的那样彻底颠覆现有的金融体系。其发展只是又一次充分印证了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莫顿的“金融功能论”:金融功能比金融机构更为稳定。第二,互联网与金融之间并非没有冲突。互联网强调便捷、强调快,金融业强调规范;互联网强调创新,金融业强调稳健。互联网金融毕竟是在开展金融活动,其运营管理不能没有风险管控这样的金融基因。第三,未来互联网金融的成长具有不确定性,应当避免过度乐观的预期。有不少意见就认为,互联网金融本身并没有太多的新意,甚至是一个伪命题,只不过是传统金融在互联网技术上的延伸,与电报、电话、计算机在金融业的应用相比,并没有革命性变化。互联网金融能否可持续发展,进而沿着什么样的路径、以多快的方式影响或改变现有的金融体系,还需要边走边看。1975年,美国《商业周刊》基于当时美国电子支付的蓬勃发展就曾经预言,电子支付方式“不久将改变货币的定义”,并将在数年后颠覆货币本身。但38年后的今天,我们并没有观察到货币定义和属性的巨大变化。也许等十年、二十年以后,我们才能真正判断互联网金融究竟是个可持续的业务模式还是一个昙花一现的概念;互联网金融究竟是个有自生能力的新兴业态还是必须依附传统金融才能生存;抑或是二者最终相互融合,实现了基因重组。从风险角度看,互联网金融参与者众多,带有明显的公众性,很容易触及法律红线,甚至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尽管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链上的部分业态和部分环节受到了监管如第三方支付,但从整体上看,还处于无门槛、无标准、无监管的“三无”状态。这一方面是由于P2P等业务具有民商法的合法性基础,公法未必适合或没有必要介入;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业务同时混集了多种业务属性,难以清晰界定其监管归属。如何一方面呵护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和普惠精神,另一方面有效维护金融稳定和金融秩序,是互联网金融监管模式选择面临的一大难题。二、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国际经验一是各国普遍重视将互联网金融纳入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强化法律规范,强调行业自律。各国都强调,互联网金融平台必须严格遵守已有的各类法律法规,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信息保密法、消费信贷法、第三方支付法规等。这是金融交易运行的最重要制度基础。二是各国针对本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不同情况,采取了强度不等的外部监管措施。澳大利亚、英国等大多数国家采取轻监管方式,对互联网金融的硬性监管要求少,占用的监管资源也相对有限。而美国证监会面对金融危机中公众对监管不作为的指责,认定Prosper出售的凭证属于证券,须接受其监管。三是监管手段主要是注册登记和强制性信息披露,以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的权益保护为重心。四是涉及谁的监管职责就由相应的监管机构负责,往往没有统一的主监管机构。美国第一网络银行SFNB、贝宝支付Paypal等就曾分别由银行和证券监管机构负责监管。五是少数国家开始尝试评估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框架,探讨未来监管方向。如2019年7月,美国国会下属的政府责任办公室就P2P借贷的发展和不同监管体系的优缺点进行了评估,强调持续一致的消费者和投资者保护、灵活性、有效性等。三、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原则对于互联网金融这个“新事物”,金融监管总体上应当体现开放性、包容性、适应性,同时坚持鼓励和规范并重、培育和防险并举,维护良好的竞争秩序、促进公平竞争,构建包括市场自律、司法干预和外部监管在内的三位一体的安全网,维护金融体系稳健运行。秉承这样的理念,本文初步提出了互联网金融监管的12个原则,试图为今后该领域的讨论提供一个基础和出发点。这些原则也大体构成了金融创新监管的一个概念性框架。原则1:互联网金融监管应体现适当的风险容忍度对于互联网金融这样一类新出现的金融业态,需要留有一定的试错空间,过早的、过严的监管会抑制创新。美国经济学家斯莱弗认为,任何制度安排都需要在“无序”和“专制”两种社会成本之间权衡。如果P2P和众筹的业务模式能坚持单笔金额小、人数少,就应该用私人秩序和司法来规范。P2P等无区域性、系统性影响地自然退出,是市场的一种自我淘汰机制,对整个互联网金融的长期有序发展未必是坏事。另一方面,整个互联网金融行业可以在摸索中寻找道路,但不能犯致命性错误,整体风险须在可控范围内。因此,监管的良好目标应是:既避免过度监管,又防范重大风险。原则2:实行动态比例监管金融监管在中文和英文中都是一个很模糊的概念,需要进一步厘清。从松到严,金融监管可以分为市场自律、注册、监督、审慎监管四个层次。除此之外,法律本身也具有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的监督约束作用,可以视为一种广义的监管。违反法律的,可由司法机关负责处理。典型的例子是,香港小贷机构的监管就是由警务处负责。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定期评估不同互联网金融平台和产品对经济社会的影响程度和风险水平,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监管的范围、方式和强度,实行分类监管。对于影响小、风险低的,可以采取市场自律、注册等监管方式;对于影响大、风险高的,则必须纳入监管范围,直至实行最严格的监管,从而构建灵活的而不是僵化的、富有针对性的与有效性的而不是笼统与无效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评估应定期进行,监管方式需根据评估结果动态调整。原则3:原则性监管与规则性监管相结合在原则性监管模式下,监管当局对监管对象以引导为主,关注最终监管目标能否实现,一般不对监管对象做过多过细要求,较少介入或干预具体业务。而在规则性监管模式下,监管当局主要依据成文法规定,对金融企业各项业务内容和程序做出详细规定,强制每个机构严格执行,属于过程控制式监管。一方面,互联网金融监管必须在明确监管目标的基础上,实现“原则”先行。监管原则应充分体现互联网金融运营模式的特点,给业界提供必要的创新空间,同时指导和约束运营者承担对消费者的责任。另一方面,要在梳理互联网金融主要风险点的基础上,对互联网金融中风险高发的业态和交易制定监管规则,事先予以规范。原则性监管与规则性监管的结合,有助于在维护互联网金融的市场活力与做好风险控制之间实现良好平衡,促进其可持续发展。原则4:防止监管套利,注重监管的一致性监管套利是指金融机构利用监管标准的差异或模糊地带,选择按照相对宽松的标准展业,以此降低监管成本、获取超额收益。互联网金融提供的支付、放贷等服务与传统金融业相仿,如果二者执行不同的监管标准,将易于引起不公平竞争。事实上已经有持牌金融机构提出:为什么同样都提供支付服务或者从事贷款业务,受到的监管却不一样?为确保监管有效性,维护公平竞争,在设计互联网金融监管的规则时,应确保两个“一致性”:一是不论是互联网企业还是传统的持牌金融机构,只要其从事的金融业务相同,原则上就应该受到同样的监管;二是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的线上、线下业务的监管应当具有一致性。原则5:关注和防范系统性风险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对于系统性风险的影响具有双重性,这应当是金融监管机构关注的焦点。一方面,通过增加金融服务供给、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推进实体经济可持续发展等,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有助于降低系统性风险。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也可能会放大系统性风险。互联网金融准入门槛低,可能会使非金融机构短时间内大量介入金融业务,降低金融机构的特许权价值,增加金融机构冒险经营的动机。互联网金融的信息科技风险突出,其独有的快速处理功能,在快捷提供金融服务的同时,也加快了相关风险积聚的速度,极易形成系统性风险。此外某些业务模式存在流动性风险隐患。例如,互联网直销基金1周7天、一天24小时都可以交易,但货币市场基金有固定交易时间,第三方支付机构需要承担隔夜的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这类“小概率、大损失”的黑天鹅事件对于此类模式的成败有重要影响。金融监管机构对此应当保持高度警惕,及时化解和干预。原则6:全范围的数据监测与分析及时获得足够的信息尤其是数据信息是理解互联网金融风险全貌的基础和关键,是避免监管漏洞,防止出现监管“黑洞”的重要手段。客观上,大数据为实施全范围的数据监测与分析,加强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识别、监测、计量和控制提供了手段。为此,监管机构需要基于行业良好实践,提出数据监测、分析的指标定义、统计范围、频率等技术标准。如对P2P平台设计经营性指标和风险性指标的定期与实时报送和分析机制。在数据监测、分析机制的建设过程中,应注意保持足够的灵活性,在定期评估的基础上持续完善,以及时捕获新风险。原则7:严厉打击金融违法犯罪行为在精心呵护互联网金融的创新精神和普惠性的同时,必须及时惩治各类金融违法犯罪行为。互联网金融发展良莠不齐,少数互联网企业运营中基本没有建立数据的采集和分析体系,而是披着互联网的外衣不持牌地做传统金融,有些平台甚至挑战了法律底线。如一部分P2P脱离了平台的居间功能,先以平台名义获取资金再进行资金支配甚至挪作他用,投资人与借款人并不直接接触,这已突破了传统意义上P2P贷款的范畴。为此,必须不断跟踪研究互联网金融模式的发展演变,划清各种商业模式与违法犯罪行为的界限,依法严厉打击金融违法犯罪行为,推动互联网金融健康有序发展。在打击金融犯罪的同时,也应当考虑与时俱进地修改部分法律条款,支持互联网金融发展。例如,美国《创业企业融资法》就是通过修订法条,将需要向SEC注册并公开披露财务信息的公司股东人数从499人提高到2000人,鼓励小企业通过众筹融资。原则8:加强信息披露,强化市场约束信息披露是指互联网金融企业将其经营信息、财务信息、风险信息、管理信息等告知客户、股东等。准确充分的信息披露框架,一是有助于提升互联网金融行业整体和单家企业的运营管理透明度,从而让市场参与者对互联网金融业务及其内在风险进行有效评估,发挥好市场的外部监督作用。二是有助于增强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的信任度,奠定互联网金融行业持续发展的基础。三是有助于避免监管机构因信息缺失、无从了解行业经营和风险状况,而出台过严的监管措施,抑制互联网金融发展。加强信息披露的落脚点是以行业自律为依托,建立互联网金融各细分行业的数据统计分析系统,并就信息披露的指标定义、内容、频率、范围等达成共识。当前,提升互联网金融行业透明度的抓手是实现财务数据和风险信息的公开透明。原则9:互联网金融企业与金融监管机构之间应保持良好、顺畅、有建设性的沟通互联网金融企业与金融监管机构之间良好、顺畅、有建设性的沟通,是增进相互理解、消除误会、达成共识的重要途径。一方面,互联网金融企业应主动与监管机构沟通,努力使双方就业务模式、产品特性、风险识别等行业发展中难题达成理解。特别是对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拿不准的环节,更要及时与相关部门沟通,力求避免法律风险。在此过程中,推进行业规则逐步健全。另一方面,建设性的沟通机制有助于推动监管当局按照激励相容的原则设计监管规则,充分体认互联网金融企业在运营和内部风险管理等方面的特殊性,促进监管要求与行业内部风险控制要求的一致性,降低合规成本。原则10:加强消费者教育和消费者保护强化消费者保护是金融监管的一项重要目标,也是许多国家互联网金融监管的重点。要引导消费者厘清互联网金融业务与传统金融业务的区别,促进公众了解互联网金融产品的性质,提升风险意识。在此基础上,切实维护放贷人、借款人、支付人、投资人等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当前重点是加强客户信息保密,维护消费者信息安全,依法加大对侵害消费者各类权益行为的监管和打击力度。例如,针对第三方支付中消费者面临的交易欺诈、资金被盗、信息安全得不到保障等问题,应针对性地加强风险提示,及时采取强制性监管措施。原则11:强化行业自律相比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的优势在于:作用范围和空间更大、效果更明显、自觉性更强。今后一段时期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自律程度、行业发展的有序或无序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监管的态度和强度,从而也影响着整个互联网金融行业未来的发展。为此,行业领头的企业必须发挥主动性,尽快带头制定自律标准,建立行业内部自我约束机制,不应一味等待政府的强制性干预。近期陆续成立的互联网金融协会应当在引导行业健康发展方面,尽快发挥影响力。特别是要在全行业树立合法合规经营意识,强化整个行业对各类风险的管控能力,包括客户资金和信息安全风险、IT风险、洗钱风险、流动性及兑付风险、法律风险,等等。原则12:加强监管协调互联网金融横跨多个行业和市场,交易方式广泛、参与者众多,有效控制风险的传染和扩散,离不开有效的监管协调。一是可以通过已有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加强跨部门的互联网金融运营、风险等方面的信息共享,沟通和协调监管立场。二是以打击互联网金融违法犯罪为重点,加强司法部门与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合作。三是以维护金融稳定,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为目标,加强金融监管部门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协调与合作。四、积极探索新金融监管范式需要说明的是,以上各条原则各有侧重,不同原则之间并非完全一致,这些原则的同时实现并不容易。事实上,互联网金融监管中的挑战,亦是全球监管者在金融创新领域中面临的永恒难题:如何在改善金融效率和维护金融稳定之间恰当地平衡?美国的次贷危机已然表明,只注重效率不注重稳定、“最少的监管就是最好的监管”等理念是行不通的。单纯追求稳健而过度抑制创新,也远非良好的监管选择。一个现实问题是,金融监管的格局是基于已有的金融业务并遵从法律规定确立的。在这样的框架下,当新的金融业态出现后,难以找到或客观上并不存在明确的主监管机构,这常常使得只有当风险累积到一定程度后,相关监管问题才可能会被严肃地提上议事日程。互联网金融作为一个新兴的金融业态,为探索金融创新的有效监管模式提供了一个不可多得的机遇。应当立足我国金融发展实际,把互联网金融作为践行良好金融创新监管理念的试验田,积极探索未来新金融监管的范式。
    贺龙豹2019-12-21 22:18:35

相关问答

中国人民银行履行下列职责:方案规定,原由公安部承担的组织协调国家反洗钱工作的职责转由中国人民银行承担。中国人民银行将原来的保卫局改为反洗钱局,反洗钱局的主要职责是承办和组织协调国家反洗钱工作;研究和拟订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划和政策;承办反洗钱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汇总和跟踪分析各部门提供的人民币、外币等可疑支付交易信息,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并协助司法部门调查涉嫌洗钱犯罪案件。因为支付清算系统是资金流动的重要渠道,所以人民银行作为社会资金清算服务的最终提供者,能通过对大额资金流动的监测发现可疑资金的线索,有条件在反洗钱工作中担当组织领导角色。2003年初,人民银行先后公布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三部“反洗钱”部门规章,具体规定了反洗钱的各项措施和职责。第一款其他项和第二款是关于人民银行从事金融业务活动的规定。与其他银行相比,人民银行的金融业务具有特殊性,即它是以执行货币政策为目的,而不是以营利为目的,这是由人民银行的性质和地位决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章第23条至第30条具体规定了人民银行从金融业务的范围。修改稿对该部分的变动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将“金融机构”限定为“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区分出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二是对人民银行在公开市场业务方面的货币政策工具增加了“金融债券”。调整后,人民银行从事金融业务活动的内容主要包括:为执行货币政策,可以运用存款准备金、基准利率、再贴现、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在公开市场上买卖国债、其他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及外汇等货币政策工具;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理国库;代理国务院财政部向各金融机构组织发行、兑付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根据需要,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组织或协助组织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的清算系统,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的清算事项,提供清算服务;根据执行货币政策的需要,决定对商业银行贷款的数额、期限、利率和方式;不得对政府财政透支,不得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除国务院决定向特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贷款外,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贷款,并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今年出的宏观政策很多,而且上半年和下半年的相反的.上半年CPI持续增长,宏观政策以抑制投资增长为主,下半年由于国际金融危机持续发酵,宏观政策以促进经济增长为主.1、货币政策:上半年持续收缩货币供给,主要手段是提高存款准备金率和发行央票;下半年则开始降低存款准备金率,并基本纲领上停止了央票的发行,这意味者社会的总通货增加,能够刺激投资。存款准备金率的下降还有很多空间。2、利率政策:理论上利率上升能抑制投资,但上半年加息次数并不多,这主要是担心和国外的利率差过大会吸引国际游资进入,反而增加通货膨胀的可能性。下半年则连续强烈的降息,将来还会降息目的就是刺激投资。3、财政政策:上半年是稳健的财政政策,以收支平衡或略有盈余为目标,下半年则改为积极的扩张性财政政策,2年4万亿的财政支出目的就是增加政府支出以弥补国外市场的疲软。4、汇率政策:稳定!RMB现在是升不得也降不得。升,那会给外向型企业以致命的打击;降,不说美欧会强烈反对,就是从中国经济的情况看,也会造成国内目前的畸形更加发育,实在是一利而百害。中国只有彻底改隔国民收入分配不公的问题,增加人民的收入和消费能力,才能解决,到时候RMB仍然会走上升值的轨道。5、税收政策:改革增殖税,适当增加出口退税可以减少企业负担,帮助企业度过难关;提高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底线,增加人民的可支配收入,以增加消费。6、产业政策:利用这个机会,关停一批落后的企业,减少市场竞争和资源消耗。7、民生政策:推进医疗改革、加强退休、医疗、失业保险、加快廉租房建设等政策能有效降低个人的生活压力,增加个人可支配收入从而增加消费。针对金融危机的经济萎缩,失业增加等负面影响,主要有以下政策措施,应该说这些政策措施与经济增长、通货膨胀、失业、国际收支4方面的国家宏观经济目的都相关,都会正面影响:1.宽松的财政政策:减少税收。一是增加出口退税;二是人民币升值,都是增加出口竞争力的手段;4.减少企业负担:劳动法的调整等;5.加强公共财政的社会保障/医疗等方面的支出,保持社会经济发展环境的稳定;6.对外经济合作与协调。等1下调印花税是一个重大利好,这项政策其实就是降低了市场参与者的交易成本,将起到稳定市场的作用。最重要的是,印花税的下调释放了一个明确的政策信号,即管理层要恢复市场的信心。2.印花税下调表明了管理层稳定市场的态度,而本轮下跌幅度已经从股价上反应了各方面的利空。3.从“5·30”等历史经验来看,印花税的下调无疑将大大助推股市的短期走势,却不能改变股指的运行趋势。总之,下调印花税并不是包治百病的“万能药”,在对国内股市保持信心的同时,也要看到后市存在不确定性,以及市场本身存在的问题理论意义:当大多数钱存入银行的时候~利率下调~是为了刺激人们消费或者拿钱去投资~也就相当于人们再拿钱去存银行就没什么利益咯!所以这时候就把钱取出来去投入市场或者进行消费~刺激市场经济的增长~这时候贷款利率相对较低,也刺激了人们贷款去投资市场~政策意义:利率下调,国债利率会上升~这时候刺激更多的人去买国债,这样国家财政的金钱就更流通咯!存款准备金是指商业银行按照规定存入央行的钱,而这些钱占商业银行吸收存款的比例就是存款准备金率了,比如,有100块存款,交了15块的存款准备金,那么存款准备金率就是15%存贷款利率就是银行指在银行存款和向银行贷款的利率这两个东西的调整是货币政策,也就是控制市场货币流通量的手段,提供存款准备金率,意味着银行可贷资金减少,减少货币供应量,提高存贷款利率,意味着存款更划算,贷款更贵,那么会吸引大家存钱,减少贷款,也是减少货币供应量如果是提高利率,借贷成本增加,所以相对而言,只提高存款准备金率就是温和的做法了财政部税政司副司长郑建新12月9日表示,明年1月1日增值税转型改革的推出将减轻中国纳税人负担1230多亿人民币。郑建新说,目前,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已经在迅速向全世界各个国家、各个领域延伸,我国也深受其累,因为我国很大的经济组成成分是靠出口,所以我国政府以及相关部门都在积极地想办法,看如何采取措施,能够迅速地消除这些影响。郑建新表示,在这种环境下,我们也准备要在明年1月1日把增值税转型推出来,以前我们是生产型增值税,是企业购进的机器设备所含的增值税是不允许抵扣的,而实现这个改革以后企业购进设备所含的增值税可以抵扣。我们大概算了一下全国大概可以减轻纳税人负担1230多亿人民币。这项改革可以消除当前生产型增值税税制所决定的重复征税的因素,可以降低企业设备投资的税收负担,有利于鼓励投资和扩大内需,促进企业技术进步、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对于增强企业发展后劲,提高企业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克服当前金融危机所带来的不利影响,会起到很好的作用。面对全球金融寒冬下严峻的经济形势,人民币汇率既不大升也不大贬。人民币汇率保持基本稳定是最佳选择。
我是一个理财师,对于您的问题金融机构购买债券,同业运用是如何创造货币的的这个问题,首先要纠正一下,先说一句金融机构购买债券,同业运用不会创造出货币,那么我主要需要纠正的有几个方面的问题,您参考:第一、金融机构购买债券,是一种债券的投资行为,也是货币变为债券之后的一种置换行为,产生的价值是利润,但是不会产生新的货币,这点大家一定要注意,不要引起理论上面的误解。第二、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国债,或是其他地方城市发出的地方债,以及经过国家批准的企业债,性质属于投资行为,也就是一种有未来预期的投资,目的是对未来债券收益的一种获取,所以没有任何的创造货币的概念。第三、人民币的出现是我们国家作为经济衡量产生的货币,而货币的创造是根据国家的实际生产力进行的,综合国力也是其中的一个参考,另外一个参考是国家的经济总量,如果这些不变的话,那么不会产生和创造出货币。第四、我国在很早的时候就把金融机构的信用创造活动纳入宏观审慎政策框架之内,这是国家为了,防止金融部门出现过度加杠杆和顺周期波动,在这样的局限之下,也不可能有任何的货币被创造出来。综合上面的情况,大家可以看出金融机构的债券购买,属于金融机构自身的经济活动,跟货币创造没有任何的比如联系,而且也是两个不同概念,所以大家在日常研究经济中,千万不要混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