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债券法中的保证债权债务关系

糜丹青 2019-12-21 19: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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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是一种民法上的权利,而债务则是一种民法上的义务。和物权不同的是,债权是一种典型的相对权,只在债权人和债务人间发生效力,原则上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之关系不能对抗第三人。从会计意义看,债权是指单位未来收取款项的权利,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和应收补贴款告等。从会计意义看,债务是指由过去交易、事项形成的,由单位或个人承担并预期会计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单位或个人的现时义务,包括各种借款、应付及预收款项等。有时也指所欠的债。两者的区别如下:1、债权债务是不可以单独存在的。钱是债权人的,他借给债务人。2、债权是一种典型的相对权,只在债权人和债务人间发生效力,且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之关系不能对抗第三人。3、债发生的原因在民法通则中主要可分为契约、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和侵权行为;债的灭失则有清偿、提存、抵销、免除等。4、债权债务中的物权行为客观存在,它是法律行为的一种,只要承认债权与物权的划分,就必然要承认债权行为之外还有物权行为。
齐晓星2019-12-21 20:1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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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证债权是指设定了保证担保,债权人可依法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一种债权。按照国家法律规定,保证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限内依约承担保证责任。否则,就构成违约,就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一我们应当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限内向保证人及时主张权利,否则,就会失去保证合同效力,就不能依法追究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二债权人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限内向保证人及时主张权利,否则,就会失去诉讼时效,就会得不到法律的保护。三对保证合同无效的保证人,也可依法追索其相应的赔偿责任。此外,在对保证人的债务追索过程中,也要注意债权主体和债权金额的确定问题。
    齐春影2019-12-21 20:05:26
  • 债权是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
    齐晓影2019-12-21 19:55:45

相关问答

股票、债券与基金的联系与区别:1、基金是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证券投资方式,即通过发行基金单位,集中投资者的资金,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用资金,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投资。2、股票是股份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是公司股份的形式。投资者通过购买股票成为发行公司的所有者,按持股份额获得经营收益和参与重大决策表决。3、债券是指依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其特点是收益固定,风险较小。一、基金与股票相比,存在以下的区别:基金是一种投资受益凭证。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在筹集资本时向出资人发行的股份凭证。两者是有区别的。1、反映的关系不同。股票反映的是所有权关系,而证券投资基金反映的是信托关系。2、在操作上投向不同。股票是融资工具,其集资主要投向实业,是一种直接投资方式。而证券投资基金是信托工具,其集资主要投向有价证券,是一种间接投资方式。3、风险与收益状况不同。股票的收益是不确定的,其收益取决于发行公司的经营效益,投资股票有较大风险。证券投资基金采取组合投资,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分散风险,风险小于股票,收益也较股票稳定。4、投资回收方式不同。股票没有到期日,股票投资者不能要求退股,投资者如果想变现的话,只能在二级市场出售。开放式基金的投资者可以按资产净值赎回基金单位,封闭式基金的投资者在基金存续期内不得赎回基金单位,如果想变现,只能在交易所或者柜台市场上出售,但存续期满投资者可以得到投资本金的退让。二、债券和股票的区别1、发行的公司、政府、金融机构为追加资金而借债,募集资金做自有资本,用于公司的经营发展。投资人的权限有权取得利息,到期索回本金,无权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有权按股分红,要取回本金只能靠转让股票,有权参与公司的管理决策优先股除外;2、发行人可以是国家、金融机构、地方公共团体、企业等;只能是股份公司收回本金的方式到期偿还时可以向发行者索回本金,也可以通过流通转让的方式;一般不能退股,只能通过市场上交易转让;风险与收益企业对债券负无限责任,收益与企业的经营好坏无关,风险小,收益相对固定且少,企业对股票负有限责任,股息高低与企业的经营好坏挂钩,风险大,相对来说收益期望值大;3、偿还程度是一种债权凭证,还款是铁板钉钉,就算公司破产倒闭也不能少一个子儿,要求偿还的权限优于股票;是一种所有权凭证,公司破产倒闭时,股票投资人只有最后的要求偿还权或剩余清偿权;税收负担一般来说是免税的;要征收所得税;三、债券和基金的区别1、发行人无论是国家,地方公共团体,还是企业,都可以发行债券;基金的发行主体只能是基金经理公司;发行目的债券的发行目的是公司,政府,金融机构为追加资金而进行的举债;基金的股份或受益凭证的发行是为了集中零散资金进行组合投资来共同获取最大的利益;2、主体的经营权限债券发行的主体有权经营募集来的资金;基金经理公司则只能将基金财产交由另外的信托投资机构持有,保管,和经营,基金经理公司只有对基金财产的运用进行监督的权力;收回本金的方式债券可流通转让,也可以在到期时向发行者索回本金;3、开放式投资基金可以随时通过流通转让收回本金;封闭式投资基金则只能在基金经营期满后分享基金剩余财产;风险和收益债券的还本付息具有法律的保护,安全性高,收益相对基金要少;基金由于在操作过程中能很好地实现收益和风险的最佳组合,收益可观,但风险相对要大。扩展资料:虽然几种投资工具有以上的不同,但彼此间也存在不少联系:基金、股票、债券都是有价证券,对它们的投资均为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划分类似于股票:股票是按“股”划分,计算其总资产;基金资产则划分为若干个“基金单位”,投资者按持有基金单位的份额分享基金的增值收益,契约型封闭基金与债券情况相似,在契约期满后一次收回投资。另外,股票、债券是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对象,在国外有专门以股票、债券为投资对象的股票基金和债券基金。 债券_ 基金_ 股票。
2003年,富友证券债券回购事件的曝光,无疑是对交易所债市和股市影响最为重大的事件之一。富友证券被托管时,有高达39亿元的债券回购余额被上证所冻结。这39亿元回购余额所需债券现券,都是富友证券以代客理财的名义等融入债券,然后再由其通过债券回购融入资金,并进行股票投机。交易所债券回购风险之所以爆发,除了技术性原因外,恐怕还应当深入到体制上去挖掘证券公司债券违规的根源。首先,债券回购问题的爆发,反映了我国证券公司的融资渠道过于狭窄。虽然我国早在2000年就允许证券公司等资本市场机构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债券回购市场融入短期资金。然而,具有讽刺意味的是,这些资本市场中介机构在帮助其它实体部门融入长期资本,并为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做出了相当大的贡献的情况下,自身的长期资金和资本的需求却难以在现有的制度框架下得到满足。2003年券商发行中长期债券终于登上了我国资本市场的历史舞台,但严格的额度管理,只是缓解了少数券商的长期资金压力,对于资本市场众多券商的巨大资本需求缺口仍然是杯水车薪。对证券公司在银行间市场资金流动状况的分析,有助于我们对此问题的剖析。自2000年起的连续4年时间中,证券公司自同业拆借市场上融入的资金远远高于通过正回购融入的资金。之所以如此,最主要的原因之在于,证券公司本身是资金的短缺者,要通过回购从银行获得资金,要求证券与基金管理公司必须事先持有大量的债券,这本身需要大量的投资资金。由于证券公司本身就是资金短缺者,它持有的债券量又非常有限,通过自有债券回购难于满足其巨额的资金需求,于是,挪用客户托管的债券用于回购交易就成了最为便利的融资渠道了。其次,债券回购风险的集中爆发只不过是我国资本市场长期积累的历史矛盾的结果。如果证券公司通过债券回购融资只是为了进行流动性管理,而不是将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用于股票投资投机,那么,债券市场价格的波动只会给资金融出方带来利率风险。如果逆回购方将融入的债券一直持有到到期日,若不考虑机会收益的损失,那么,逆回购方的损失仍然会是在一个可以控制的范围内。然而,目前暴露出来的情况似乎不是这样简单。事实上,证券公司正是通过频繁的债券回购操作将短期资金用于了长期的股票投资,这样,股票市场价格波动的风险就传染到了债券回购市场。由于证券公司自有债券余额相当有限,为了达到拆东墙补西墙的"融资"目的,挪用客户托管的债券或进行所谓的三方监管式的委托理财便一发不可收拾。因此,如果深入到体制上说,交易所债券违规操作只不过是我国资本市场长期发展的结构性缺陷所带来的系统性风险在债券回购领域的集中表现罢了。
2.0.12市场比较法marketcomparisonapproachsalescomparisonapproach将估价对象与在估价时点近期有过交易的类似房地产进行比较,对这些类似房地产的已知价格作适当的修正,以此估算估价对象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的方法。2.0.13收益法incomeapproachincomecapitalizationapproach预计估价对象未来的正常收益,选用适当的资本化率将其折现到估价时点后累加,以此估算估价对象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的方法。2.0.14成本法costapproach求取估价对象在估价时点的重置价格或重建价格,扣除折旧,以此估算估价对象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的方法。2.0.15假设开发法hypotheticaldevelopmentmethod,residualmethod预计估价对象开发完成后的价值,扣除预计的正常开发成本、税费和利润等,以此估算估价对象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的方法。2.0.16基准地价修正法landdatumvaluemethod在政府确定公布了基准地价的地区,由估价对象所处地段的基准地价调整得出估价对象宗地价格的方法。5.2市场比较法5.2.l运用市场比较法估价应按下列步骤进行:1搜集交易实例;2选取可比实例;3建立价格可比基础;4进行交易情况修正;5进行交易日期修正;6进行区域因素修正7进行个别因素修正;8求出比准价格。5.2.2运用市场比较法估价,应准确搜集大量交易实例,掌握正常市场价格行情。搜集交易实例应包括下列内容:1交易双方情况及交易目的;2交易实例房地产状况;3成交价格;4成交日期;5付款方式。5.2.3根据估价对象状况和估价目的,应从搜集的交易实例中选取三个以上的可比实例。选取的可比实例应符合下列要求:L是估价对象的类似房地产;2成交日期与估价时点相近,不直超过一年;3成交价格为正常价格或可修正为正常价格。5.2.4选取可比实例后,应对可比实例的成交价格进行换算处理,建立价格可比基础,统一,其表达方式和内涵。换算处理应包括下列内容:1统一付款方式;2统一采用单价;3统一币种和货币单位;4统一面积内涵和面积单位。注:1统一付款方式应统一为在成交日期时一次总付清。2不同市种之间的换算,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成交日期时的市场汇率中间价计算。5.2.5进行交易情况修正,应排除交易行为中的特殊因素所造成的可比实例成交价格偏差,将可比实例的成交价格调整为正常价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实例不宜选为可比实例:l有利害关系人之间的交易;2急于出售或购买情况下的交易;3受债权债务关系影响的交易;4交易双方或一方对市场行情缺乏了解的交易;5交易双方或一方有特别动机或特别偏好的交易;6相邻房地产的合并交易;7特殊方式的交易;8交易税费非正常负担的交易;9其他非正常的交易。注:1当可供选择的交易实例较少,确需选用上述情形的交易实例时,应对其进行交易情况修正;2对交易税费非正常负担的修正,应将成交价格调整为依照政府有关规定,交易双方负担各自应负担的税费下的价格。5.2.6进行交易日期修正,应将可比实例在其成交日期时的价格调整为估价时点的价格。交易日期修正直采用类似房地产的价格变动率或指数进行调整。在无类似房地产的价格变动率或指数的情况下,可根据当地房地产价格的变动情况和趋势作出判断,给予调整。5.2.7进行区域因素修正,应将可比实例在其外部环境状况下的价格调整为估价对象外部环境状况下的价格。区域因素修正的内容主要应包括:繁华程度,交通便捷度,环境、景观,公共配套设施完备程度,城市规划限制等影响房地产价格的因素。区域因素修正的具体内容应根据估价对象的用途确定。进行区域因素修正时,应将可比实例与估价对象的区域因素逐项进行比较,找出由于区域因素优劣所造成的价格差异进行调整。5.2.8进行个别因素修正,应将可比实例在其个体状况下的价格调整为估价对象个体状况下的价格。有关土地方面的个别因素修正的内容主要应包括:面积大小,形状,临路状况,基础设施完备程度,土地平整程度,地势,地质水文状况,规划管制条件,土地使用权年限等;有关建筑物方面的个别因素修正的内容主要应包括:折旧程度,装修,设施设备,平面布置,工程质量,建筑结构,楼层,朝向等。个别因素修正的具体内容应根据估价对象的用途确定。进行个别因素修正时,应将可比实例与估价对象的个别因素逐项进行比较,找出由于个别因素优劣所造成的价格差异进行调整。5.2.9交易情况、交易日期、区域因素和个别因素的修正,视具体情况可采用百分率法、差额法或回归分析法。每项修正对可比实例成交价格的调整不得超过20%,综合调整不得超过30%。5.2.10选取的多个可比实例的价格经过上述各种修正之后,应根据具体情况计算求出一个综合结果,作为比准价格。5.2.11市场比较法的原理和技术,也可用于其他估价方法中有关参数的求取。5.3收益法5.3.1运用收益法估价应按下列步骤进行:1搜集有关收入和费用的资料;2估算潜在毛收入;3估算有效毛收入;4估算运营费用;5估算净收益;6选用适当的资本比率;7选用适宜的计算公式求出收益价格。注:潜在毛收入、有效毛收入、运营费用、净收益均以年度计。5.3.2净收益应根据估价对象的具体情况,按下列规定求取:L出租型房地产,应根据租赁资料计算净收益,净收益为租赁收入扣除维修费、管理费、保险费和税金。租赁收入包括有效毛租金收入和租赁保证金、押金等的利息收入。维修费、管理费、保险费和税金应根据租赁契约规定的租金涵义决定取舍。若保证合法、安全、正常使用所需的费用都由出租方承担,应将四项费用全部扣除;若维修、管理等费用全部或部分由承租方负担,应对四项费用中的部分项目作相应调整。2商业经营型房地产,应根据经营资料计算净收益,净收益为商品销售收入扣除商品销售成本、经营费用、商品销售税金及附加、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和商业利润。3生产型房地产,应根据产品市场价格以及原材料、人工费用等资料计算净收益,净收益为产品销售收入扣除生产成本、产品销售费用、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和厂商利润。4尚未使用或自用的房地产,可以照有收益的类似房地产的有关资料按上述相应的方式计算净收益,或直接比较得出净收益。5.3.3估价中采用的潜在毛收入、有效毛收入、运营费用或净收益,除有租约限制的之外,都应采用正常客观的数据。有租约限制的,租约期内的租金宜采用租约所确定的租金,租约期外的租金应采用正常客观的租金。利用估价对象本身的资料直接推算出的潜在毛收入、有效毛收入、运营费用或净收益,应与类似房地产的正常情况下的潜在毛收入、有效毛收入、运营费用或净收益进行比较。若与正常客观的情况不符,应进行适当的调整修正,使其成为正常客观的。5.3.4在求取净收益时,应根据净收益过去、现在、未来的变动情况及可获收益的年限,确定未来净收益流量,并判断该未来净收益流量属于下列哪种类型:1每年基本上固定不变;2每年基本上按某个固走的数额递增或递减;3每年基本上按某个固定的比率递增或递减;4其他有规则的变动情形。5.3.5资本化率应按下列方法分析确定:1市场提取法:应搜集市场上三宗以上类似房地产的价格、净收益等资料,选用相应的收益法计算公式,求出资本化率。2安全利率加风险调整值法:以安全利率加上风险调整值作为资本化率。安全利率可选用同一时期的一年期国债年利率或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定期存款年利率;风险调整值应根据估价对象所在地区的经济现状及未来预测、估价对象的用途及新旧程度等确定。3复合投资收益率法:将购买房地产的抵押贷款收益率与自有资本收益率的加权平均数作为资本化率,按下式计算:R=M·Rm十,L+B+100%。5.3.7计算收益价格时应根据未来净收益流量的类型,选用对应的收益法计算公式。5.3.8对于单独土地和单独建筑物的估价,应分别根据土地使用权年限和建筑物耐用年限确定未来可获收益的年限,选用对应的有效年限收益法计算公式,净收益中不应扣除建筑物折旧和土地取得费用的摊销。对于土地与建筑物合一的估价对象,当建筑物耐用年限长于或等于土地使用权年限时,应根据土地使用权年限确定未来可获收益的年限,选用对应的有效年的收益法计算公式,净收益中不应扣除建筑物折旧的土地取得费用的摊销。对于土地与建筑物合一的估价对象,当建筑物耐用年限短于使用权年限时,可采用下列方式之一处理:1先根据建筑物耐用年限确定未来可获收益的年限,选用对应的有效年的收益法计算公式,净收益中不应扣除建筑物折旧和土地取得费用的摊销;然后再加上土地使用权年限超出建筑物耐用年限的土地剩余使用年限价值的折现值。2将未来可获收益的年限设想为无限年,选用无限年的收益法计算公式,净收益中应扣除建筑物折旧和土地取得费用的摊销。
目前生活中常见的社会经济纠纷中债权债务纠纷占有很大的比重,比如借贷纠纷,买卖合同纠纷等都会产生债权债务的法律关系。大部分的该类型纠纷都是通过诉讼方式主张权利,那么在诉讼中起着能够决定案件结论的证据有哪些呢。我们今天谈一下几种重要的证据供大家了解,在诉讼前后注意收集,以便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利益。1.确定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证据。比如借条、欠条、协议或合同、转账凭证等都是重要的证据,能够从文字记载看出债权债务关系,及标的额。这也是能证明法律关系的最常见的基础证据,也是在法院审理案件中起到决定性作用的证据。魏全记律师2.一般证人或者见证人以及担保人。见证人和一般证人的作用是一样的,基本上也是一个意思,但不同的是见证人是在双方书面约定同时记载及签字的证人,而一般证人是指亲历交易经过但是没有签字的证人,相对而言见证人的证明效力会更高,更能在审判中被认定。担保人是在法律关系中自愿加入,为债务人一方提供担保的人,一般形式分为连带责任的担保和一般担保;根据担保的方式物保和人保。保证人也是亲历法律关系形成的当事人之一,所以担保人亦是能够确定债权债务权利义务法律关系的重要人物。3.还款证据或催款证明。还款证据的价值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可以在另一方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时作为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据,另一方面也可以单独作为债权债务关系的辅证。另外,当双方对已还款部分的数额发生争议时,被告一方可以作履行还款义务的凭证。催款证明也是具有中断诉讼时效的证据,能够延长诉讼期。4.视听资料。在借款关系中,如果没有书面证据,或者没有办法证明出借人履行给付行为。那么就需要借助视听资料来证明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比如录音,录像,公共监控录像,邮件、即时通讯记录,手机短信等证据,从而还原交易真实情况。另外,录音、录像的采集及取得要符合法律规定。以上视听资料必须能够真实的体现出,比如形成的时间、表达内容的双方身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