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钢集团有限公司的可交换债券

黄生晖 2019-12-21 19:4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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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8宝钢股份: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债券的申购日为6月20日1公司公告宝钢股份600019公司披露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公告:一、发行基本情况1、发行种类:分离交易可转债。2、发行总额:不超过1,000,000万元。3、票面金额:100元/张。4、发行数量:不超过1,000万手,具体上市时间将另行公告。本人和讯期货博客地址,对期货有兴趣的朋友可以去学习下:http://hexun.com/qh8484/default.html。
粱剑光2019-12-21 20:0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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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买的话会有一个自然除权的过程,也就是在股权登记日之后的第2天,股价会有一个明显下跌的过程,不过幅度不大可转债转股的时候是认购公司新发行的股票,公司的股本会增加。
    黄盛忠2019-12-21 20:19:48
  • 2019年4月3日,宝钢集团董事会决定,将使用所持有的新华保险部分A股股票作为标的股票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新华保险公告称,宝钢集团发行的可交换债券,期限不超过3年,募集资金规模不超过40亿元。该可交换债的持有人在债券发行12个月以后,可以将所持可交换债按一定比例换取宝钢集团持有的新华保险A股股票。宝钢集团持有新华保险4.71亿股,占新华保险A股股本的15.11%,均为流通股,市值约95.09亿元。本次可交换债拟以不超过2.36亿股新华保险A股股票作为债券担保物,占宝钢集团所持新华保险A股股票的50%。本次可交换债发行尚待国务院国资委和中国证监会批准,并计划在上交所上市交易。
    黄看看2019-12-21 19:5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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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是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置的、与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平行、独立的固定收益市场体系。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是做市商报价系统,而个人投资者主要参与的是场内竞价撮合交易系统;报价系统是针对机构投资者而言,个人投资者是没有资金优势和机构之间进行交易。但有些品种是打通了固定交易平台与场内交易的,投资者可以在二级市场既交易所内交易已经在固定交易平台的品种;既在场内与机构进行撮合交易,机构在到固定收益平台与其他机构进行报价交易。按照上交所发布的《关于公司债券发行、上市、交易有关事宜的通知》,公司债上市之后可在上证所竞价交易系统和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同时进行交易,使用相同的证券代码和证券简称,按账户进行申报,并实行净价交易、全价结算。扩展资料固定收益平台设立交易商制度,符合条件的上交所会员和其他合格投资者可以申请交易商资格。交易商经上交所核准、取得资格的证券公司、基金公司、财务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他交易参与人。符合条件的交易商可以申请一级交易商资格。一级交易商是指经上交所核准在平台交易中持续提供双边报价及对询价提供成交报价的交易商。一级交易商做市证券账户内当日可用于交收国债出现不足的,可通过平台自动实行隔夜回购,以对不足部分自动补券。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
《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市场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统称“交易所”上市证券的交易,适用本规则。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交易所其他有关规定。第三条证券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四条证券交易采用无纸化的电脑集中竞价等交易方式。第二章交易市场第一节交易场所第五条交易所设置交易场所。交易场所由交易主机、交易大厅、交易席位、报盘系统及相关的通信系统等组成。第六条交易主机通过报盘系统接受申报指令,撮合成交,并将交易结果发送给交易所会员。第七条申报指令由会员以有形席位报盘或无形席位报盘方式进入交易主机。有形席位报盘申报指令由会员通过设在交易大厅内的交易席位输入交易主机;无形席位报盘申报指令由会员经其柜台系统处理后,通过无形席位报盘系统自动输送至交易主机。设置交易大厅的,会员通过其派驻在交易大厅内的交易员进行有形席位报盘。进入交易大厅的,限于下列人员;一登记注册的会员交易员;二场内监管人员;三特许入场的人员。第二节交易会员第八条具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认可的证券经营资格的机构,经交易所审核批准后可成为会员。第九条根据证监会批准的业务许可,交易所核定会员的交易业务范围。第十条会员在交易所办理席位开通手续后,才能进行证券交易。第十一条投资者参与证券买卖,应当委托会员进行。会员接受投资者委托并申报后,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交易、交收责任。第三节交易席位第十二条会员应当在交易所开设一个或一个以上的交易席位以下简称“席位”。第十三条席位的交易权限由交易所规定。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设置专用席位。专用席位持有人应当承担会员的相关义务。第十四条交易所可以限制和调整席位数量。第十五条会员应当保证每个席位具备至少一种通信备份手段。第十六条经交易所同意,席位可以在会员之间转让。未经交易所许可,会员不得将席位以出租或承包等形式交由他人使用。第四节交易品种第十七条下列证券可以在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一普通股股票A股和B股;二基金;三债券含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金融债券及政府债券等;四债券回购;五经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交易品种。第五节交易时间第十八条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每个交易日9:15至9:25为集合竞价时间,9:30至11:30、13:00至15:00为连续竞价时间。国家法定假日和交易所公告的休市日,交易所市场休市。交易所认为必要时,经证监会批准,可以变更交易时间。第十九条交易时间内因故停市,交易时间不作顺延。第六节交易信息第二十条交易所每个交易日发布证券交易即时行情、股价指数等交易信息。第二十一条即时行情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前收盘价、最新成交价、当日最高价、当日最低价、当日累计成交数量、当日累计成交金额、实时最高三个价位买入申报价和数量、实时最低三个价位卖出申报价和数量等。第二十二条即时行情通过通信系统传输至各会员,会员必须将其在营业场所予以公布。第二十三条根据市场需要,经证监会批准,交易所可以调整即时行情发布的方法和内容。第二十四条交易所编制反映市场成交情况的各类日报表、周报表、月报表和年报表,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五条交易所编制综合指数、成份指数和分类指数等,以反映股市总体价格或某类证券价格的变动和走势,随即时行情发布。第二十六条指数采用派许加权综合价格指数公式计算。计算公式为:报告期样本股总市值流通市值报告期指数=——————————————————×基期指数基期样本股总市值流通市值第二十七条根据需要,交易所可以调整指数设置和编制方法。具体办法由交易所另行规定。第二十八条交易所对A股和基金每日涨跌幅比例超过7%含7%的前5只证券,公布其成交金额最大的5家会员营业部或席位的名称及成交金额;涨幅或跌幅相同的,依次按成交金额和成交量选取证券。会员应当将前款规定的交易信息在营业场所予以公布。第二十九条交易所市场产生的证券交易信息归交易所所有。未经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和传播。第三章证券经纪业务与自营业务第一节证券经纪业务第三十条投资者买卖证券,应当按交易所指定的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以实名方式在会员处开立证券帐户和资金帐户,并与会员签订证券委托买卖协议。协议一经签订,投资者即成为该会员经纪业务的客户。第三十一条证券委托买卖协议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一会员与客户遵守本规则及其他有关业务规则的承诺;二会员已向客户揭示证券买卖的各类风险,包括不同委托方式的风险;三客户表明会员已向其说明证券买卖的各类风险;四会员受托业务范围和权限;五指定交易或转托管有关事项;六客户开户所需证件及其有效性的确认方式和程序;七委托、交割的方式、时间、内容和要求;八交易结算资金及证券管理的有关事项;九交易费用及其他收费说明;十会员对客户委托事项的保密责任;十一客户应当履行的交收责任;十二违约责任及免责条款’十三争议解决办法。第三十二条会员可通过柜台委托或电话、自助终端、互联网等自助委托方式受理并执行客户的委托买卖指令。柜台委托应当填写委托单。电话、自助终端、互联网等自助委托应当按交易所及会员规定的程序操作。第三十三条客户的委托指令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证券帐户号码;二证券代码;三买卖方向;四委托数量;五委托价格;六交易所及会员要求说明的其他内容。在经纪业务中,会员不得接受全权委托。第三十四条会员提供自助委托的,应当与客户签订自助委托协议。第三十五条会员应当按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委托、申报记录。第三十六条会员可以接受客户的限价委托或市价委托。限价委托指客户要求按其限定的价格买卖证券,会员必须按限价或低于限价买入证券;按限价或高于限价卖出证券。市价委托指客户要求会员按市场价格买卖证券。第三十七条委托当日有效,会员与客户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三十八条客户可以撤销委托的未成交部分。第三十九条被撤销和失效的委托,会员应当在确认后及时向客户返还相应的资金或证券。第四十条会员接受委托卖出证券必须是客户证券帐户上实有的证券,不得为客户融券交易。第四十一条会员接受委托买入证券必须以客户资金帐户上实有的资金支付,不得为客户融资交易。第四十二条会员接受客户委托,当日买入的证券,不得在当日再行卖出。债券交易除外。第四十三条会员不得私自或者假借客户名义买卖客户帐户上的证券,或者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第四十四条会员对客户的资金和证券应有详实的记录和凭证,按户分帐管理,不得挪用。第二节证券自营业务第四十五条取得自营业务资格的会员,可以在交易所市场从事证券自营业务。第四十六条会员必须以自己的名义在交易所指定的登记结算机构开立自营证券帐户,并只能通过该帐户从事自营业务。第四十七条会员应当开设独立的自营资金帐户,并与客户的资金帐户分帐管理。第四十八条会员不得将自营帐户借给他人使用。第四十九条会员应当设专门管理人员和专用交易终端从事自营业务,不得因自营业务影响经纪业务。第四章证券买卖第一节申报第五十条交易所只接受会员的限价申报。第五十一条会员应当按照接受客户委托的先后顺序向交易主机申报。第五十二条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帐号、证券代码、买卖方向、数量、价格等内容,并按交易所规定的格式传送。交易所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整申报内容及方式。第五十三条买入股票或基金,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第五十四条债券以人民币1000元面额为1手。债券回购以1000元标准券或综合券为1手。债券和债券回购以1手或其整数倍进行申报,其中,上交所债券回购以100手或其整数倍进行申报。第五十五条股票基金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低于100万股份,债券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低于1万手含1万手。交易所可以根据需要调整不同种类或流通量的单笔申报最大数量。第五十六条不同的证券交易采用不同的计价单位。股票为“每股价格”,基金为“每份基金价格”,债券为“每百元面值的价格”,债券回购为“每百元资金到期年收益”。第五十七条A股、基金和债券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人民币;B股上交所为0.001美元、深交所为0.01港元;债券回购上交所为0.005、深交所为0.01。交易所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前款规定进行调整。第五十八条交易所可以规定并调整各类证券每笔买卖申报数量和申报价格的最小可变动单位。第五十九条买卖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在价格涨跌幅限制以内的申报为有效申报。超过涨跌幅限制的申报为无效申报。第六十条买卖上交所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集合竞价时,申报价格无限制;连续竞价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申报为有效申报;一买入卖出申报价格不高低于即时揭示的最低高卖出买入申报价格的规定幅度;二无卖出买入申报的,买入卖出申报价格不高低于即时揭示的最高低买入卖出价格的规定幅度;三既无卖出又无买入的,买入卖出申报价格不高于最新成交价格的规定幅度;当日无最新成交价格的,按前收盘价计算申报限价幅度。上交所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上述幅度进行调整并予以公告。第六十一条买卖深交所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超过有效竞价范围的申报不能即时参加竞价,暂存于交易主机;当成交价格波动使其进入有效竞价范围时,交易主机自动取出申报,参加竞价。第六十二条交易所对股票、基金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其中ST股票价格涨跌幅比例为5%。涨跌幅价格的计算公式为:涨跌幅价格=前收盘价×1±涨跌幅比例。计算结果四舍五入至价格最小变动单位。股票、基金上市首日不受涨跌幅限制。交易所认为必要时,经证监会批准,可以调整涨跌幅比例和适用范围。第六十三条申报当日有效。每笔申报不能一次全部成交时,未成交部分继续参加当日竞价,也可以撤销。第二节竞价与成交第六十四条证券交易一般采用电脑集合竞价和连续竞价两种方式。集合竞价是指对一段时间内接受的买卖申报一次性集中撮合的竞价方式。连续竞价是指对买卖申报逐笔连续撮合的竞价方式。交易所认为必要时,经证监会批准,可以采用其他交易方式。第六十五条证券交易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竞价撮合成交。成交时价格优先的原则为:较高价格买进申报优先于较低价格买进申报,较低价格卖出申报优先于较高价格卖出申报。成交时时间优先的原则为:买卖方向、价格相同的,先申报者优先于后申报者。先后顺序按交易主机接受申报的时间确定。第六十六条集合竞价时,成交价格的确定原则为:一成交量最大的价位;二高于成交价格的买进申报与低于成交价格的卖出申报全部成交;三与成交价格相同的买方或卖方至少有一方全部成交。两个以上价位符合上述条件的,上交所取其中间价为成交价,深交所取距前收盘价最近的价位为成交价。集合竞价的所有交易以同一价格成交。第六十七条连续竞价时,成交价格的确定原则为:一最高买入申报与最低卖出申报价格相同,以该价格为成交价;二买入申报价格高于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时,以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为成交价;三卖出申报价格低于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时,以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为成交价。第六十八条集合竞价未成交的买卖申报,自动进入连续竞价。第六十九条深交所有涨跌幅限制的证券有效竞价范围与涨跌幅申报范围一致。第七十条深交所无涨跌幅限制证券的交易按下列方法确定有效竞价范围:一上市首日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发行价的上下150元,连续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5元;二非上市首日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前收盘价的上下5元,连续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5元。深交所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整有效竞价范围并公告。第七十一条深交所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在集合竞价期间没有产生成交的,按下列方式调整有效竞价范围:一有效竞价范围内的最高买入申报价高于发行价的,以最高买入申报价为基准调整有效竞价范围;二有效竞价范围内的最低卖出申报价低于发行价的,以最低卖出申报价为基准调整有效竞价范围。第七十二条买卖申报经交易主机撮合成交后,交易即告成立。符合本规则各项规定达成的交易于成立时生效,买卖双方必须承认交易结果,履行清算交收义务。第七十三条依照本规则达成的交易,其成交结果以交易所指定的登记结算机构发送的结算数据为准。第七十四条会员应当在成交后的第一个交易日第七十五条会员不得以投资者违约为由,不履行清算交收义务。第七十六条会员间的清算交收业务由交易所指定的登记结算机构负责办理。第七十七条清算交收的具体规则,依照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执行。第五章其他交易事项第一节指定交易与转托管第七十八条上交所实行全面指定交易制度。从事B股交易的境外投资者除外。第七十九条全面指定交易指投资者在上交所买卖证券,必须通过事先指定的一家会员进行委托申报,并由该会员履行清算交收义务。第八十条投资者应当与指定的会员签订《指定交易协议书》。会员根据投资者申请向交易主机申报办理指定交易手续。第八十一条上交所在开市期间接受指定交易申报指令,该指令被交易主机接受后即刻生效。第八十二条投资者可以变更指定交易。第八十三条投资者变更指定交易时,应当向会员提出撤销申请,由该会员申报撤销指令。指定交易撤销后即可重新申办指定交易。第八十四条深交所投资者可以以同一证券帐户在多个证券营业部买入证券,但必须在原买入证券的营业部委托卖出该证券。投资者买入证券后可以向原买入证券的营业部发出转托管指令。转托管完成后,投资者才可以在转入营业部卖出其证券。第二节开盘价与收盘价第八十五条证券的开盘价为当日该证券的第一笔成交价。第八十六条证券的收盘价为当日该证券最后一笔交易前一分钟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含最后一笔交易。当日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第八十七条证券的开盘价通过集合竞价方式产生,不能产生开盘价的,以连续竞价方式产生。第八十八条按集合竞价产生开盘价后,未成交的买卖申报仍然有效,并按原申报顺序自动进入连续竞价。第三节挂牌、摘牌、停牌与复牌第八十九条交易所对上市证券实施挂牌交易。上市首日证券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为其发行价。第九十条证券上市期届满或依法不再具备上市条件的,交易所终止其上市交易,予以摘牌。第九十一条对于连续三天以上含三天达到涨跌幅限制的证券,交易所对其实施停牌暂停交易半天,并予以公告。根据证监会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交易所可以对其他上市证券实施停牌或复牌恢复交易。第九十二条证券停牌时,交易所发布的行情中包括该证券的信息;证券摘牌后,行情信息中无该证券的信息。第九十三条上交所开市期间停牌的,停牌前的申报参加当日该证券复牌后的交易;停牌期间,不接受申报,但停牌前的申报可以撤销。深交所开市期间停牌的,停牌前的申报参加当日该证券复牌后的交易;停牌期间,可以申报,申报也可以撤销;复牌时对已接受的申报实行集合竞价。第九十四条证券的挂牌、摘牌、停牌与复牌,交易所予以公告。第四节除权与除息第九十五条上市证券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交易所在股权债权登记日B股为最后交易日次一交易日对该证券作除权除息处理。第九十六条除权息价的计算公式为:除权息报价。第九十七条除权息日证券买卖,按除权息价作为计算涨跌幅度的基准,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五节大宗交易第九十八条证券单笔买卖申报达到一定数额的,交易所可以采用大宗交易方式进行交易。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大宗交易的最低限额。第九十九条大宗交易的成交价格,由买卖双方在当日已成交的最高和最低成交价格之间确定。该证券当日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成交价。第一百条大宗交易由买卖双方达成一致,并由交易所确认后方可成交。第一百零一条大宗交易不纳入指数计算,成交量则在收盘后计入该证券成交总量。该证券每笔大宗交易的成交量、成交价及买卖双方于收盘后单独公布。第六章债券交易的特别规定第一节回转交易第一百零二条债券可以进行回转交易。第一百零三条投资者买入的债券经交易主机确认成交后,可以在当日全部或部分卖出。第二节回购交易第一百零四条债券回购交易,指债券持有人在卖出一笔债券的同时,与买方约定,经过一定期限后,以一定价格再行买回该笔债券的交易。第一百零五条债券持有人可卖出债券的数量,根据其在交易所指定的登记结算机构库存债券数量以交易所公布的标准券综合券折算率计算出的标准券综合券量为限。第一百零六条交易所按季公布各债券品种的标准券综合券折算率,并按该比率计算各会员的标准券综合券库存。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标准券综合券折算率的公布时间。第一百零七条债券回购交易的期限按日历时间计算。若到期日为非交易日,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结算。第一百零八条会员将债券用于回购业务的,必须在该债券托管的席位上进行申报。第一百零九条卖出债券后一定期限再行买回该笔债券的交易方,其申报为“买入”,对应方申报为“卖出”。第七章交易异常情况处理第一百一十条发生下列交易异常情况之一,导致部分或全部交易不能进行的,交易所可以决定临时停市或技术性停牌。第一百一十一条出现无法申报的交易席位数量超过交易所已开通席位总数的10%以上的,或者行情传输中断的营业部数量超过营业部总数的10%以上的交易异常情况,交易所实行临时停市。第一百一十二条交易所认为可能发生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的交易异常情况,并严重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可以决定临时停市或停牌。第一百一十三条交易所对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决定予以公告,并报证监会备案。第一百一十四条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原因消除后,交易所可以决定恢复交易。第一百一十五条除交易所认定的特殊情况之外,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前交易主机已经接受的申报有效。深交所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期间继续接受申报,在恢复交易时对已接受的申报实行集合竞价。第一百一十六条因交易异常情况及交易所采取的相应措施造成的损失,交易所不承担责任。第八章交易纠纷第一百一十七条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交易纠纷,相关会员应当记录有关情况,以备交易所查阅。交易纠纷影响正常交易的,会员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第一百一十八条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交易纠纷,交易所可以按有关规定,提供必要的交易数据。第一百一十九条投资者对交易有疑义的,会员有义务协调处理。第九章交易费用第一百二十条会员受托买卖证券成交的,应当按规定向客户收取佣金。第一百二十一条投资者买卖证券成交的,应当按规定交纳佣金,买卖股票成交的,还应当依法纳税。第一百二十二条会员应当按规定向交易所交纳席位费、会员费、交易经手费及其他费用。第一百二十三条证券交易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有关管理部门统一规定。第十章罚则第一百二十四条会员违反本规则的,交易所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单处或并处:一罚款;二会员范围内通报批评;三在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批评;四警告;五限制交易;六暂停自营业务或经纪业务;七取消会籍。第一百二十五条会员对前条四、五、六、七项处罚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交易所理事会申请复议,复议期间该处罚继续执行。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百二十六条一市场,指交易所设立的证券集中交易市场。二证券,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发行,并在交易所上市的各类证券。三上市,指证券在交易所挂牌交易。四委托,指投资者向会员进行具体授权买卖证券的行为。五申报,指会员向交易所交易主机发送证券买卖指令的行为。六标准券,指在上交所指定的登记结算机构托管而用于回购交易并按交易所规定的折算率计算出的回购抵押券。第一百二十七条本规则经交易所理事会通过,报证监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第一百二十八条本规则由交易所负责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