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估区是不是就要卖了?

龚坚强 2019-12-21 20: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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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卖,高估值的股票基金具有泡沫,投资者所要承担的风险越高,股票投资价值价低,不建议持有。
齐晓娥2019-12-21 20:5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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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 差不过,到高估区就可以考虑卖了。
    龚小芝2019-12-21 23:55:20
  • 是的,低估区的股票才具有投资价值,投资者所要承担的风险较低,可以持有。
    齐晋华2019-12-21 21:19:13
  • 原则上是这样的,高估区的时候就抛了。
    梅金红2019-12-21 20:38:38
  • 可以这样认为,高估区就是高估值。
    龚守远2019-12-21 20:21:07

相关问答

土地出让金准确来说不是抵扣,是可以差额扣除.选择按建议计税方式计税的老项目以及按征收率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连土地出让金也不能差额扣除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很大一部分紧张税额应该来自于建筑企业开出的建筑服务增值税专用发票.土地转让的方式是税率为11%,上各环节让土地使用权证收了11%的增值税,下个环节购买方可以抵扣11%的增值税,增值税的抵扣链条式玩曾的,这种取得土地的方式完全可以在计算房地产企业增值税时,运动抵扣发来实现土地成本进项税额的抵扣.土地出让的方式是政府将土地出让给房地产开发企业,因为政府出让土地没有征收增值税,所以企业支付的土地出让金也随之无法取得增值税的专用发票作进项税额抵扣,所以采取了常规抵扣法以外的方法差额计税法。扩展资料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也就是在销项采用差额计税的方法来扣除土地出让金.但是,以上差额计税扣除土地出让金的政策仅适用于房地产的新项目。假设是房地产的老项目,并且其选择了简易计税方法,则不允许扣除土地出让金.由此可以判断,房地产新老项目的计税有较大差异.新项目适用的税率为11%,采用的是一般计税法销项税额-进行税额=应纳税额。允许进项税额抵扣,并且其土地出让金的成本可以在销项税额计算中扣除税额抵扣,并且不允许土地出让金在销售额中扣减.因此,如何界定新老项目非常关键,因为其关系到每个房地产企业的税金成本.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海税务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一、房屋产权置换补偿方式的特性1.房屋产权置换补偿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拆迁补偿的方式有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置换两种。货币补偿就是房屋评估机构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对被拆迁人单位或个人即将被拆除房屋的价值进行评估然后开发商按照评估值确定对被拆迁人补偿的金额后以货币方式结算同时将被拆迁人的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收回到政府房产、国土部门注销。产权置换就是房屋评估机构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对被拆迁人即将被拆除房屋的价值进行评估然后开发商用自己建造的新房与被拆迁人的被拆迁房屋进行置换并按照拆迁房屋的评估价和置换房屋的市场价以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时的房屋市场价格为准或优惠价结算置换差价的行为。在产权置换方式下被拆迁人土地使用证收回到政府国土部门注销被拆迁人的原房屋产权证在其办理置换房屋的新房屋产权证时由房管部门注销。2.房屋产权置换业务处理现状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被拆迁人在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后取得的被拆迁人的旧房以下简称“拆迁房”时房地产开发企业换出的新房以下简称“回迁房”尚未完工及交付使用甚至尚未开工不符合会计上的收入确认条件所以回迁房不能在此时确认收入。对取得拆迁房及交付回迁房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在实务中存在不同的处理方法有部分企业对取得拆迁房及交付回迁房均不做账务处理部分企业在取得拆迁房时不进行账务处理而是在交付回迁房时进行账务处理部分企业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进行会计处理部分企业将其视同“购买”和“销售”两笔经济业务进行会计处理。3.房屋产权置换业务会计与税务处理特性1房屋产权置换业务会计处理特性房地产开发企业用回迁房换入被拆迁人的拆迁房应视同“购买”和“销售”两笔经济业务进行会计处理。理由是根据会计核算基本要求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不做账务处理不符合真实性原则如果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进行处理收到拆迁房的时间与交付回迁房的时间必须同步显然不适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2房屋产权置换业务税务处理特性以房产补偿给被拆迁户的对补偿面积与拆迁面积相等的部分按会计上的开发成本的口径作为成本价核定计征“销售不动产”的营业税对补偿面积超过拆迁面积的部分按市场售价计算营业额计征“销售不动产”的营业税对企业所得税按市场销售价格计算。二、房屋产权置换业务的会计处理1.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拆迁房的会计处理房地产开发企业从被拆迁人手中取得拆迁房购置成本为回迁房的市场价计入开发成本并按以下步骤进行一是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拆迁房交付拆迁人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对产权置换面积部分按合同约定的置换面积乘以回迁房市场价确定成本计入“开发成本”由于此时尚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对应科目应确认为一项“预收账款”二是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给予被拆迁人优惠购买超出产权置换面积部分的权利该部分优惠即超出产权置换面积部分的市场价与优惠价款的差额也应计入购入拆迁房的成本即调整增加“开发成本”及“预收账款”三是如根据拆迁补偿协议房地产开发企业需额外支付被拆迁人差价款支付被拆迁人差价款时因已在上述步骤1中按市场价计入成本此时应调减“预收账款”四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被拆迁人优惠购买超出产权置换面积部分价款或市场价购房款时应确认为一项“预收账款”五是拆迁房交付拆迁人及回迁房达到预售条件后的月末计算预缴营业税税金及附加其会计处理同正常房地产业务处理。2.拆迁房成本的分配如果房地产开发公司准备分期开发需将拆迁房的成本按建筑面积的比例在各期之间分配而不能仅由回迁房承担或其中的某期承担。3.交付回迁房的会计处理回迁房交付使用应视同将回迁房以市场价出售给被拆迁人在符合商品销售收入确认条件时确认为“营业收入”在转回之前确认为“预收账款”。三、房屋产权置换的税务处理根据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产权置换业务主要涉及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等税种及相应发票开具等问题。具体税务处理如下1.营业税的税务处理根据深地税发89号。我们发现在产权置换业务中房地产企业有两个不同的应税收入即营业税以成本价确认收入、所得税按视同销售以市场售价确认收入发票到底以哪个收入来开具?其实产权置换作为一项特殊的业务如按上述方法正确处理发票开具的多少已无关因为计税依据没有全部根据发票的多少来计征即便是契税也是根据差额计算的为了照顾被拆迁人的利益如果被拆迁人转让回迁房将以发票金额为取得成本从财产转让所得中扣除可以按市场售价开具发票。
1.《小企业会计制度》。所谓小企业,就房地产开发行业而言,是指根据国务院国资厅评价函327号文件的规定,不能同时满足从业人员数100人以上、年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两个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凡符合上述标准的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内的各类小企业,除已按规定要求或规定程序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或新准则的企业外,都应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不得再执行《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制度》。2.《企业会计制度》。按照财政部的规定,《企业会计制度》于2001年起先后在股份有限公司和外商投资企业等单位施行,其他企业经适当程序也可以执行该制度。2019年财政部发布了新的38项具体会计准则以下简称新准则,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执行。据此,现有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中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除按规定执行新准则的企业外,均应执行《企业会计制度》。3.新准则下的会计制度体系。新的38项准则及其《应用指南》,包括具体准则、对准则的解释、财务报表格式、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等,是一个完整的会计制度体系。这一制度暂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执行。因此,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上市公司,或者按上市的母公司要求执行新准则的,都应当执行新准则规定的会计制度。4.《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制度》。该制度属于旧的行业会计制度体系,按照有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大中型企业,如果达不到执行新准则的条件,也没有相关规定要求其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则仍可执行《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制度》。
房地产抵押贷款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以借款人提供房产或地产作为还款的物质保证的抵押贷款。它是房地产信贷业务的主要形式,在贷款业务中占据了重要地位。当前在房地产抵押贷款中存在哪些风险呢?又要如何去控制这些风险呢?有哪些风险控制措施呢?一、当前房地产抵押贷款存在的风险1、内部操作风险。一是信贷人员风险意识不够强,总认为发放房地产抵押贷款比保证贷款、信用贷款要好许多,有看得见、摸得着的房产担保基本不会出现风险。对于我们银行来说,抵押贷款虽是一种很“保险”的贷款方式,当借款人不能按规定履行还款义务时,银行可以通过对抵押物行使权力而收回款项。正是由于抵押贷款的这种特点,易造成信贷人员对房地产抵押贷款风险的认识不够,不能正确认识到抵押贷款风险的存在及其程度,忽视了房地产抵押贷款风险会危及信贷资金的安全,若抵押的设定存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因素,将会影响其法律效力和实现,并最终给农商行主债权的实现带来一定的法律风险。二是信贷人员不按操作流程要求或规章制度办理业务,如在贷款发放之前不进行现场真实性调查、未进行认真的事前尽职调查和贷后评价、未正确评估借款人第一还款来源和房地产合理的市场价格等因素,往往导致贷款决策失误,准入不严谨,贷后管理失效。2、抵押物权利瑕疵风险。一是贷款银行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手续时,若只办理了房产抵押登记,而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抵押的房产将无法处置变现。二是光土地使用权抵押,若抵押人购置并抵押的土地在规定期限内未建造厂房或进行项目开发,政府会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所抵押的土地使用权就将面临政策障碍,即使能够处置,也要付出非常高昂的成本。官方电话官方网站向TA提问。
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土地置换”,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通过复垦后变为耕地,再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置换到城镇,通过征收变为国有建设用地进行项目建设。第一种观点,通过土地置换方式只是解决了建设用地指标,而项目单位占用了耕地,所以要按土地转征对待,用地单位需要缴纳耕地开垦费和耕地占用税。第二种观点,项目单位虽然占用的是耕地,而实际上是甲地的集体建设用地通过置换转移到乙地,在乙地通过办理征收手续使集体建设用地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所以耕地开垦费和耕地占用税都不用缴纳。第三种观点,项目单位既然占用了耕地,就需要依据耕地占用税条例缴纳耕地占用税,由于是通过置换实际上利用原来的集体建设用地,所以不需要再缴纳耕地开垦费。此外,还有一种观点是,项目单位有开垦同等数量和质量的耕地的义务,用于土地置换的集体建设用地也需要复垦为耕地,所以项目单位需要缴纳耕地开垦费,而通过置换,用地单位实质上使用的是原集体建设用地,所以不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笔者赞同这种观点,理由如下:其一,用地单位应该缴纳耕地开垦费。这是由于《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可以看出,占地单位开垦新的耕地是法律规定的义务,在实际工作中一般都是通过缴纳耕地开垦费来履行这项义务的。同时,耕地开垦费是专项费用,是不能算入土地出让金里的,工业用地实行最低价标准以后,占地单位仍需缴纳耕地开垦费。在土地置换中同时解决了两个问题,一是新增建设用地指标问题,二是补充耕地指标问题。用于置换的集体建设用地需要复垦为耕地,复垦费应该由用地单位支付。工业用地实行招拍挂后,土地置换先期工作由国土部门操作完成,使用集体建设用地需要由政府先行垫付集体建设用地转为耕地的复垦费用,那么土地出让后用地单位除缴纳土地出让金外,还要缴纳耕地开垦费。其二,用地单位不再缴纳耕地占用税。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项目单位虽然从形式上看是占用的耕地,而实际上在土地置换中,由于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通过置换的方式移到了项目建设位置,可以说用地单位使用的实质上是集体建设用地通过征收变为的国有建设用地。另外,从整体上讲,土地置换实现了集体建设用地减少和城镇建设用地增加的平衡,建设用地和耕地总面积没有发生变化,所以不用再缴纳耕地占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