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自己的观点在网上搜到的具体可以看1995年3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法》是我国金融发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它确立了我国的中央银行体制,即在国务院领导下的独立执行货币政策的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体系。中国人民银行与财政部平行,分别对政府首脑负责。这种模式一般具有以下三个特点:①中央银行行长直接对政府总理负责。由于总理不可能对央行事务过细过问,因此央行有较大自主权。②央行作为行政部门,具有一定的行政管理权,可以直接依法行使对金融业的监管权力。③央行的重大决策必须经总理批准,即在决策上没有完全独立性。但从《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五条的规定看,除在利率,汇率和货币供应量等三方面的决策必须上报国务院外,其他货币政策事项人民银行可自行决定即予执行。从我国的实际情况看,人民银行在货币政策决策上拥有很大的技术垄断性,即人民银行上报的决策方案往往是唯一的可选方案,或者选择余地很小,使得在技术方面难以否定。这种技术独立性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决策独立性的不足。中国人民银行的独立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货币政策自主权。历史实践证明,人民银行货币政策的首要任务应是保持币值稳定。为充分发挥人民银行的职能,实现币值稳定的目标,必然要求人民银行保持很高的独立性,能独立地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中国人民银行法》从法律角度确定了人民银行的地位及其各项职能,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依法独立执行货币政策,不受其他任何部门、地方的干涉”。这是中国人民银行成立47年来首次被确认其独立性。1997年,中国人民银行内部设立具有决策权的货币政策委员会,由货币政策委员会自主制定和决策有关货币政策事宜。这更能有效地实现稳定货币的目标,而且也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如美联储设有理事会和公开市场委员会,德国联邦银行设有中央银行理事会,日本银行设有政策委员会等。这些都是在制定货币政策时起自主决策作用的机构,其成员都是长期从事银行工作的官员和货币理论专家,从而可以确保中央银行货币政策及其程序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民主化。二中国人民银行相对于财政部的独立性。这是衡量各国中央银行独立性的一个具体标志。中国人民银行与财政部的关系主要表现在两方面:①在行政关系上,人民银行与财政部都是国务院的直属机构,不存在隶属关系,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这在组织上保证了人民银行对财政部的独立地位。②在资金关系上,该法第27条明确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对政府财政透支,不得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这样,从法律上基本割断了人民银行与财政部的直接融资关系。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种种原因,我国财政向人民银行的透支问题仍没有彻底解决,制约了人民银行的独立性。因此,必须禁止财政向人民银行透支,财政失衡可以通过发行政府债券的方式来解决。同时,要通过立法规定财政向人民银行的借款额度和借款期限。三中国人民银行相对于政府其他部委的独立性。从1983年中国人民银行执行中央银行职能以来,这个问题就一直很突出。主要表现在两点:1.一些部门所属的金融机构不服从人民银行的监管,如超业务范围经营、超信贷规模贷款等,并且对央行的的处理不服从,由此削弱了中央银行的金融监管能力。2.向人民银行施加压力,争取对某些行业多贷款等。在旧体制下,政府其他部委的上述行为往往十分奏效,这实际上就是参与了货币政策的决策过程。中国人民银行法》基本上解决了这个问题。一是在法律上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不得为各级政府管理部门提供贷款或担保;二是通过组建政策性银行划清政策性贷款与商业性贷款的关系,堵住了央行提供基础货币与政策性贷款的路子,堵住了政府各部委以“政策性贷款”向央行要贷款的路子;三是在法律上明确了中央银行统管全国金融机构的监管权。四中国人民银行相对于地方政府的独立性。这也就是指中央银行分支机构与地方政府的关系。过去,人民银行是按行政区域设置,每一省、市和大部分县都有支行。由于地方政府都担负着组织和管理地方经济的任务,为了地方利益,地方政府往往对央行分支机构施加干预和影响,如在人事安排、干部任免、信贷规模、央行贷款分配等方面。特别是地方政府向央行分支机构施加压力,让其向总行多要贷款,同时放松对本辖区金融机构和金融活动的监管,钻政策空子,严重削弱了央行在地方经济活动中的独立性,这个问题必须彻底解决。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依法独立执行货币政策,不受地方政府和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的干涉;中国人民银行对其分支机构实行集中统一领导和管理,人民银行负责本辖区的金融监管,各地人民银行不得向地方政府部门提供贷款。因此,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在行政、人事、业务等方面受总行垂直领导,地方政府可以监督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贯彻执行国家的金融方针,但不得干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正常的业务活动,从而维护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独立性。当然,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也要支持地方经济的发展,积极为地方经济服务。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入和金融市场的发展,我国原来的中央银行管理体制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下中央银行依法履行职责的需要。党中央、国务院作出决定,对中国人民银行管理体制实行改革,撤消人民银行省级分行,建立9个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这次改革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也是当前加强金融监管的迫切需要,在一定意义上是同国际接轨的重要体现。跨行政区域设置分行,有利于增强中央银行执行货币政策的权威性,有利于增强中央银行金融监管的独立性;有利于增强金融监管的统一和效能,在跨省范围内统一调度监管力量,摆脱各方面的干预,增强金融监管的公正性、严肃性。同时也有利于区域性大银行更加独立、有效地执行央行货币政策,促进区域经济的发展。
龚宁静2019-12-21 20:18: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