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为什么要提供
推荐回答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的案件,在二审人民法院接到报送的案件之前,当事人有转移、隐匿、出卖或者毁损财产等行为,必须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由一审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采取。但是,如果二审法院审理过程中当事人提出的,由二审法院采取。财产保全的前提就是对方得有财产,你也必须提供对方财产线索,现在你无法提供对方的财产线索,很难使法院采取保全措施,至于执行,你最好留意甲方何时拿到丙的财产,等他拿到财产立马申请执行,或者现在你就提出债权人的代位诉讼,即你向丙提起代位诉讼。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代位权的行使需要以下几个条件: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有债权、债务关系存在。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3、债权有保全债权的必要。4、债权已届履行期。5、债务人须有权利存在。代位行使的权利,以非专属于债务人的财产权利为限,债务人的人身权和专属于债务人的财产权利,不得代位行使。专属于债务人的财产权利,是指须由债务人亲自行使才能发生法律效力的财产权,大致有:权利的某项权能,例如债务人未出租房屋,债权人不得代位出租。
贾黎黎2019-12-21 20:58:15
提示您:回答为网友贡献,仅供参考。
其他回答
-
防止债务人不当转移财产,将来债权不能得以实现。
龚峻松2019-12-21 23:56:33
-
债权人代位权属于债权的对外效力,突破了债的相对性,涉及第三人的权利。华债网温馨提醒~代位权是债权的一种法定权能。无论当事人是否约定,债权人都享受此权利。一个债权可以被保全多次,其他债权人同样可以向法院申请保全该债权。对于已被保全的债权,其他债权人可以自行协商如何分配,具体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梅里金2019-12-21 21:21:02
-
次债务人?指的是什么?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吗?代为诉讼,就是他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的债权而导致债权人的利益遭受损失,可以代位行使诉讼权。这时候债权人完全替代债务人,有请求法庭对债务人的债务人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债权人是无权利对次级债务人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
齐晓平2019-12-21 21:07:40
-
合同措施包括:保全措施是指为了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时,允许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的实现而采取的法律措施。它包括了代位权和撤销权两种。1、代位权。它是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保全措施是指为了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时,允许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的实现而采取的法律措施。它包括了代位权和撤销权两种。1、代位权。它是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代位权的要件:需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债权,倘若债务人没有对外的债权,就无所谓代位权;需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债务人应当收取债务,且能够收取,而不收取;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债权,已害及债权人的债权;债务人已陷于迟延履行。对于代位权的行使,只要具备代位权的条件,债权人即可行使债务人的权利,以自己的名义请求第三人向债务人清偿债务,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对第三人、债务人和债权人本人都会产生法律效力。2、撤销权。当债务人的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债权的时候,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其行为,根据《合同法》及《合同法解释二》的有关条文,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的情形有: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②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③债务人放弃其未到期的债权或者放弃债权担保,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④债务人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⑤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合同法解释二》第19条规定:“对于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人民法院应当以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并参考交易当时交易地的物价部门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结合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予以确认。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债务人、第三人的行为被撤销的,其行为自始无效。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连以敬2019-12-21 21:02: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