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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资不抵债面临破产,比如,A公司有债权人B、C、D、E4个债权人,A还不出B的钱,然后B公司向法院申请A公司破产,于是法院发出公告,让C、D、E来申报他们的债权,但是E过了期限也没来申报。而同时A又不想破产,于是向法院提出和解协议的草案,说按照你们债务的70%还,然后B、C、D都表示同意。于是他们就按照和解协议来执行。而这个时候E出现了,说也是债权人,也要执行。这个时候根据“和解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在和解协议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的规定,E不能行使他的债权。必须等B、C、D的债权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内容偿还好以后,E才可以也按照70%的标准来要求A还钱。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保护按时申请的那些债权人的利益,因为B、C、D分好后,A不一定还有钱还,E既然自己都不当回事,不申请债权,那当然等别人分好再说。如果A还有钱,那就还按照那个协议来支付给E,如果A没钱了,E就拿不到钱了,不过E还是可以申请A破产。
章要在2019-12-21 21:0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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