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投资于国外的证券如国外的股票,债券等必须经过证监会批准吗?

窦金平 2019-12-21 20: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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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是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其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授权,统一监督管理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国务院在《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中规定,"中国证监会对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在证监会内部,专门设有期货监管部,该部门是中国证监会对期货市场进行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中国证监会设在北京,会机关内设21个职能部门,1个稽查总队,3个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14条规定,中国证监会还设有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由中国证监会专业人员和所聘请的会外有关专家担任。中国证监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36个证券监管局,以及上海、深圳证券监管专员办事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证监局,作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派出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授权,对辖区内的上市公司,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和从事证券业务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的证券、期货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查处监管辖区范围内的违法、违规案件。扩展资料派出机构名录北京证监局、天津证监局、河北证监局、山西证监局、内蒙古证监局、辽宁证监局、吉林证监局 、黑龙江证监局、上海证监局、江苏证监局、浙江证监局、安徽证监局、福建证监局江西证监局、山东证监局、河南证监局、湖北证监局、湖南证监局、广东证监局、广西证监局、海南证监局、重庆证监局、四川证监局、贵州证监局、云南证监局、西藏证监局、陕西证监局、甘肃证监局、青海证监局、宁夏证监局、新疆证监局、深圳证监局、大连证监局、宁波证监局、厦门证监局、青岛证监局、上海专员办、深圳专员办——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黄皋芳2019-12-21 21:2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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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证监会全称是: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看名字就能知道是干啥用的。
    车建候2019-12-21 23:56:28
  • 中国证监会和国资委的上级单位是国务院。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国务院直属正部级特设机构,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中国证监会是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其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授权,统一监督管理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国务院在《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中规定,"中国证监会对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在证监会内部,专门设有期货监管部,该部门是中国证监会对期货市场进行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中国证监会设在北京,会机关内设21个职能部门,1个稽查总队,3个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14条规定,中国证监会还设有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由中国证监会专业人员和所聘请的会外有关专家担任。中国证监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36个证券监管局,以及上海、深圳证券监管专员办事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扩展资料:证监会主要职责:一研究和拟订证券期货市场的方针政策、发展规划;起草证券期货市场的有关法律、法规,提出制定和修改的建议;制定有关证券期货市场监管的规章、规则和办法。二垂直领导全国证券期货监管机构,对证券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管;管理有关证券公司的领导班子和领导成员。三监管股票、可转换债券、证券公司债券和国务院确定由证监会负责的债券及其他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托管和结算;监管证券投资基金活动;批准企业债券的上市;监管上市国债和企业债券的交易活动。四监管上市公司及其按法律法规必须履行有关义务的股东的证券市场行为。五监管境内期货合约的上市、交易和结算;按规定监管境内机构从事境外期货业务。六管理证券期货交易所;按规定管理证券期货交易所的高级管理人员;归口管理证券业、期货业协会。七监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期货结算机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证券资信评级机构;审批基金托管机构的资格并监管其基金托管业务;制定有关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中国证券业、期货业协会开展证券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边剑飞2019-12-21 21:07:31
  • 中国证监会是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1995年3月,国务院正式批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机构编制方案》,确定中国证监会为国务院直属副部级事业单位,是国务院证券委的监管执行机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证券期货市场进行监管。中国证监会设在北京,现设主席1名,副主席4名,驻证监会纪检监察组组长1名;会机关内设20个职能部门,1个稽查总队,3个中心;根据《证券法》第14条规定,中国证监会还设有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由中国证监会专业人员和所聘请的会外有关专家担任。中国证监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36个证券监管局,以及上海、深圳证券监管专员办事处。扩展资料:中国证监会在对证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一研究和拟订证券期货市场的方针政策、发展规划;起草证券期货市场的有关法律、法规,提出制定和修改的建议;制定有关证券期货市场监管的规章、规则和办法。二垂直领导全国证券期货监管机构,对证券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管;管理有关证券公司的领导班子和领导成员。三监管股票、可转换债券、证券公司债券和国务院确定由证监会负责的债券及其他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托管和结算;监管证券投资基金活动;批准企业债券的上市;监管上市国债和企业债券的交易活动。四监管上市公司及其按法律法规必须履行有关义务的股东的证券市场行为。五监管境内期货合约的上市、交易和结算;按规定监管境内机构从事境外期货业务。六管理证券期货交易所;按规定管理证券期货交易所的高级管理人员;归口管理证券业、期货业协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黄益民2019-12-21 21:02:41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中国证监会依法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监管措施:1、检查检查是基金监管的重要措施,属于事中监管方式。检查可分为日常检查和年度检查,也可分为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是指基金监管机构的检查人员亲临基金机构业务场所,通过现场察看、听取汇报、查验资料等方式进行实地检查。中国证监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并要求其报送有关的业务资料。2、调查取证查处基金违法案件是中国证监会的法定职责之一,而调查取证是查处基金违法案件的基础,是进行有效基金监管的保障。3、限制交易《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赋予中国证监会限制证券交易权。中国证监会在调查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重大证券违法行为时,经中国证监会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限制被调查事件当事人的证券买卖,但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15个交易日;案情复杂的,可以延长15个交易日。4、行政处罚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的行政处罚措施主要包括: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改正、警告、暂停或者撤销基金从业资格、暂停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责令停业等。扩展资料:中国证监会的主要职责:一、研究和拟订证券期货市场的方针政策、发展规划;起草证券期货市场的有关法律、法规,提出制定和修改的建议;制定有关证券期货市场监管的规章、规则和办法。二、垂直领导全国证券期货监管机构,对证券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管;管理有关证券公司的领导班子和领导成员。三、监管股票、可转换债券、证券公司债券和国务院确定由证监会负责的债券及其他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托管和结算;监管证券投资基金活动;批准企业债券的上市;监管上市国债和企业债券的交易活动。四、监管上市公司及其按法律法规必须履行有关义务的股东的证券市场行为。五、监管境内期货合约的上市、交易和结算;按规定监管境内机构从事境外期货业务。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齐明柱2019-12-21 20:5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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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国家出台的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早在2019年6月3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51次主席办公会议就审议通过!并开始执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私募投资基金活动,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私募投资基金行业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私募投资基金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二十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资产负债、投资收益分配、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信息披露规则由基金业协会另行制定。第二十五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和杠杆运用情况,保证所填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向基金业协会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所管理私募基金年度投资运作基本情况。第二十六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及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妥善保存私募基金投资决策、交易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的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第六章行业自律第二十七条基金业协会应当建立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私募基金备案管理信息系统。基金业协会应当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信息严格保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对外披露。第二十八条基金业协会应当建立与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其他相关机构的信息共享机制,定期汇总分析私募基金情况,及时提供私募基金相关信息。第二十九条基金业协会应当制定和实施私募基金行业自律规则,监督、检查会员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会员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规定和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的,基金业协会可以视情节轻重,采取自律管理措施,并通过网站公开相关违法违规信息。会员及其从业人员涉嫌违法违规的,基金业协会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第三十条基金业协会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受理投资者投诉,进行纠纷调解。第七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开展私募基金业务情况进行统计监测和检查,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采取有关措施。第三十二条中国证监会将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诚信信息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信用状况,实施差异化监管。第三十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第八章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第三十四条本办法所称创业投资基金,是指主要投资于未上市创业企业普通股或者依法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可转换债券等权益的股权投资基金。第三十五条鼓励和引导创业投资基金投资创业早期的小微企业。享受国家财政税收扶持政策的创业投资基金,其投资范围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第三十六条基金业协会在基金管理人登记、基金备案、投资情况报告要求和会员管理等环节,对创业投资基金采取区别于其他私募基金的差异化行业自律,并提供差异化会员服务。第三十七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创业投资基金在投资方向检查等环节,采取区别于其他私募基金的差异化监督管理;在账户开立、发行交易和投资退出等方面,为创业投资基金提供便利服务。第九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以及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七项和第九项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八项行为的,按照《证券法》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九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依法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第四十条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有关规定的,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有关规定处罚。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广义的金融市场:泛指资金供求双方运用各种金融工具,通过各种途径进行的全部金融性交易活动,包括金融机构与客户之间,各金融机构之间,资金供求双方之间所有的以货币为交易对象的金融活动,如存款,贷款,信托,租赁,保险,票据抵押与贴现,股票和债券买卖,黄金外汇交易等。2、狭义的金融市场:一般限定在以票据和有价证券为金融工具的融资活动,金融机构之间的同业拆借以及黄金外汇交易等范围之内。3、金融市场:资金供求双方以票据和有价证券为金融工具的货币资金交易,黄金外汇买卖以及金融机构之间的同业拆借等活动的总称。4、初级市场:又称发行市场或一级市场,是资金需求者将金融资产首次出售给公众时所形成的交易市场。5、二级市场:已发行的旧证券在不同投资者之间转让流通的交易市场。6、金融工具:又称信用工具,它是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并据以进行货币资金交易的合法凭证。7、股票:一种有价证券,它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用以证明投资者的股东身份和权益,并据以获得股息和红利的凭证。8、普通股票:股份公司发行的一种基本股票,是最标准的股票。9、优先股票:股份公司发行的在公司收益和剩余资产分配方面比普通股东具有优先权的股票。10、债券:一种由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的在约定时间承担还本付息义务的书面凭证。11、国库券:政府为弥补国库资金临时不足而发行的短期债务凭证。12、抵押公司债:发行债券的公司以不动产或动产为抵押品而发行的债券。13、信用公司债:发行债券的公司不以任何资产做抵押或担保,全凭公司的信用发行的债券。14、转换公司债:这种债券规定债券持有者可以在特定的时间内按一定比例和一定条件转换成公司股票。15、附新股认购权公司债:这种债券赋予持券人购买公司新发股票的权利。16、重整公司债:经过改组整顿的公司,为了减轻债务负担而发行的一种利率较低的债券。17、偿债基金公司债:这种债券规定发行公司要在债券到期之前,定期按发行总额提取一定比例的赢利作为偿还基金,交由接受委托的信托公司或金融机构保管,逐步积累以保证债券到期一次偿还。18、金融债券: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为了筹措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证券法律和证券发行程序,利用自身的信誉向社会公开发行的一种债券。19、基金证券:又称投资基金证券,是由投资基金发起人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证明持有人按其所持份额享有资产所有权,资产收益权和剩余财产分配权的有价证券,它是股票,债券及其他金融产品的某些权益组合的产物。20、票据:出票人自己承诺或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或见票时,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并可流通转让的有价证券。21、自由外汇:无需经过发行货币国的批准,即可在外汇市场上自由买卖,自由兑换为其他国家的货币,它们在国际经济交往中被广泛地用作支付手段和流通手段。22、记账外汇:未经有关外汇管理部门的批准,则不能转换为别国货币,通常只能根据有关协定在协定国之间使用。23、衍生金融工具:又称为金融衍生品,是指一类其价值依赖于原生性金融工具的金融产品。24、货币市场:以期限在1年以内的金融资产为交易标的物的短期金融市场。25、同业拆借市场:各类金融机构之间进行短期资金借贷活动形成的市场。26、中央银行票据:由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短期债券,期限从3个月到1年不等。27、预发行市场:现实中有一种国库券交易并不是在发行完成以后进行,而是在宣布发行的消息后立即交易,这种交易市场也称为预发行市场。如美国的WI交易。28、可转让大额定期存款单:由商业银行发行的,可以在市场上转让的存款证明。29、回购协议:证券持有人在出售证券时与买方约定,双方在将来的某一日期由卖方以约定的价格,从买方手中购回相等数量的同品种证券。30、增资:已成立的股份公司发行新股票,称为增资。31、信用交易:又称垫头交易或保证金交易,是客户向经纪人支付一定现款或股票作为保证金,差额部分由经纪人垫付的交易方式。32、期权交易:又称选择权交易,是交易双方按约定的价格,在约定的时间内就是否购买或出售某种股票达成契约。33、股票指数期货交易:以股票价格指数为对象的期货交易,其目的在于减少股票投资的风险,增加股票投资的吸引力。34、股票指数期权交易:买卖以股票价格指数为基础的期权合约。35、证券交易所:按照一定方式和规则组织起来的集中进行证券交易的场所,又称场内交易市场。36、会员制:会员制组织形式的证券交易所是由经营证券业务的中介机构自愿组成的,不以赢利为目的的法人团体。37、公司制:公司制组织形式的证券交易所是按公司法组织的,交易所收取发行者的“上市费”,并抽取证券成交的“手续费”和其他服务性费用。38、佣金经纪人:接受客户委托,在交易所中代替客户买卖并按固定比例收取佣金的经纪人。39、两元经纪人:又称专家经纪人,是专门接受佣金经纪人再委托,并代为买卖,收取一定的佣金。40、特种经纪人:又称专业经纪人,是在交易所内具有特殊身份,又固定从事特种证券交易的经纪人。41、证券自营商:又称交易厅交易商,他们只办理自营业务,不办理委托业务。42、零股交易商:专门从事不足一个成交单位的股票交易的证券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