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开发行债券需经证券会批准吗

黄玉树 2019-12-21 20:2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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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开公司债券由交易所监管,向证券业协会备案。不需要公开披露信息,也不需要报送证监会核准。因此,发行人成功发行私募公司债后,公开市场只能查询到此债项的发行人名称、承销商、发行规模、期限、票面利率等关键要素,而整个过程中发行人是不需要向公开市场披露相关信息的。
赵风蕾2019-12-21 20:5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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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 非公开是指向特定的人群发行股票或者债券,特定人群一般是指合格的个人投资者或合格的机构投资者,购买者承担损失的风险相对较大,得到的回报也相对较高,这就要求购买者具备较强的风险识别能力,比如私募股权融资或者通过特定平台发行的私募债。
    黄砚农2019-12-21 23:56:00
  •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披露预案只是第一步。是一种圈钱行为,熊市的时候不是好消息,牛市的话一般可以增加上市公司的炒作题材算是中性偏利好吧官方电话官方网站向TA提问。
    赵风雷2019-12-21 21:20:15
  • 新的公司债券发行管理办法实施后,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均可以发行公司债,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均可以发行公司债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分大公募和小公募,大公募即合格个人投资者可以参与的债券,大公募公司债要求发行主体评级AAA及以上,同时满足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发行债券一年利息的1.5倍以及证券法要求的其他规定;小公募只有合格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投资,要求评级AA以上,及证券法要求的其他规定;公募发行的公司债券可以在交易所集合竞价系统上市交易,并进行质押式融资。私募发行,是指向合格投资者发行,可以不评级,只能在交易所大宗交易平台和固定收益平台交易,在合格投资者见转让,不能做质押式融资。
    边吴丽2019-12-21 21:01:50
  • 发行者在申报书中所申明的各项条款和规定,就是债券的发行条件其主要内容有:拟发行债券数量、发行价格、偿还期限、票面利率、利息支付方式、有无担保等等。债券的发行条件决定着债券的收益性、流动性和安全性,直接影响着发行者筹资成本的高低和者收益的多寡。你说的非公开发行债券就是私募发行。私募发行是指面向少数特定的者发行债券,一般以少数关系密切的单位和个人为发行对象,不对所有的者公开出售。具体发行对象有两类:一类是者,如大的金融或是与发行者有密切业务往来的等;另一类是个人者,如发行单位自己的职工,或是使用发行单位产品的用户等。私募发行一般多采取直接销售的方式,不经过证券发行中介,不必向证券管理机关办理发行注册手续,可以节省承销费用和注册费用,手续比较简便。但是私募债券不能公开上市,流动性差,利率比公募债券高,发行数额一般不大。
    齐晓华2019-12-21 20:40:01

相关问答

私募基金国家出台的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早在2019年6月3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51次主席办公会议就审议通过!并开始执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私募投资基金活动,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私募投资基金行业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私募投资基金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二十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资产负债、投资收益分配、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信息披露规则由基金业协会另行制定。第二十五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和杠杆运用情况,保证所填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向基金业协会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所管理私募基金年度投资运作基本情况。第二十六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及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妥善保存私募基金投资决策、交易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的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第六章行业自律第二十七条基金业协会应当建立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私募基金备案管理信息系统。基金业协会应当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信息严格保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对外披露。第二十八条基金业协会应当建立与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其他相关机构的信息共享机制,定期汇总分析私募基金情况,及时提供私募基金相关信息。第二十九条基金业协会应当制定和实施私募基金行业自律规则,监督、检查会员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会员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规定和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的,基金业协会可以视情节轻重,采取自律管理措施,并通过网站公开相关违法违规信息。会员及其从业人员涉嫌违法违规的,基金业协会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第三十条基金业协会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受理投资者投诉,进行纠纷调解。第七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开展私募基金业务情况进行统计监测和检查,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采取有关措施。第三十二条中国证监会将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诚信信息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信用状况,实施差异化监管。第三十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第八章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第三十四条本办法所称创业投资基金,是指主要投资于未上市创业企业普通股或者依法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可转换债券等权益的股权投资基金。第三十五条鼓励和引导创业投资基金投资创业早期的小微企业。享受国家财政税收扶持政策的创业投资基金,其投资范围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第三十六条基金业协会在基金管理人登记、基金备案、投资情况报告要求和会员管理等环节,对创业投资基金采取区别于其他私募基金的差异化行业自律,并提供差异化会员服务。第三十七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创业投资基金在投资方向检查等环节,采取区别于其他私募基金的差异化监督管理;在账户开立、发行交易和投资退出等方面,为创业投资基金提供便利服务。第九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以及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七项和第九项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八项行为的,按照《证券法》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九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依法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第四十条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有关规定的,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有关规定处罚。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是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其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授权,统一监督管理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国务院在《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中规定,"中国证监会对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在证监会内部,专门设有期货监管部,该部门是中国证监会对期货市场进行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中国证监会设在北京,会机关内设21个职能部门,1个稽查总队,3个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14条规定,中国证监会还设有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由中国证监会专业人员和所聘请的会外有关专家担任。中国证监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36个证券监管局,以及上海、深圳证券监管专员办事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证监局,作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派出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授权,对辖区内的上市公司,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和从事证券业务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的证券、期货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查处监管辖区范围内的违法、违规案件。扩展资料派出机构名录北京证监局、天津证监局、河北证监局、山西证监局、内蒙古证监局、辽宁证监局、吉林证监局 、黑龙江证监局、上海证监局、江苏证监局、浙江证监局、安徽证监局、福建证监局江西证监局、山东证监局、河南证监局、湖北证监局、湖南证监局、广东证监局、广西证监局、海南证监局、重庆证监局、四川证监局、贵州证监局、云南证监局、西藏证监局、陕西证监局、甘肃证监局、青海证监局、宁夏证监局、新疆证监局、深圳证监局、大连证监局、宁波证监局、厦门证监局、青岛证监局、上海专员办、深圳专员办——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非公开发行债,是指没有对广大公众公开发行的债券。公司债券是根据法定程序发行的一种债券,公司债券的分类有很多种,按照发行的方式可以分为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两种。非公开发行的债券,顾名思义就是指没有对广大公众公开发行的债券。根据公司债券发行对象的不同,可以将公司债券发行方式分为非公开发行Privateplacement与公开发行Publicoffering。前者只针对特定少数人进行债券发售,而不采取公开的劝募行为,因此也被称为“私募”、“定向募集”等等;后者则是向不特定的发行对象发出广泛的认购邀约。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具有以下特点:1、特定性。一般地说,非公开发行债券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募集对象的特定性;其二,发售方式的限制性。这两大特质使得其能够在许多国家获得发行审核豁免。对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给予豁免,并不贬损证券法的目的与功能。证券法的立法目的之一是,通过强制性信息披露使投资者获取足以能使自己形成独立投资决策的信息,以尽力消除认购者与发行人之间以及认购者内部一般投资人与机构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性,最终使证券市场这一以信息与信心为主导的市场得以稳健运行,市场效率得以发挥。因此,以强制信息披露为根本核心的现代证券法正是通过对中小投资人的保护从而实现现代法制所追求的实质公平。而非公开发行的特质使之无需证券监管的直接介入即可达到这种公平,或者说,至少不会损害这种公平。非公开发行对象是特定的,即其发售的对象主要是拥有资金、技术、人才等方面优势的机构投资者及其他专业投资者,他们具有较强的自我保护能力,能够作出独立判断和投资决策。2、限制性。非公开发行的发售方式是有限制的,即一般不能公开地向不特定的一般投资者进行劝募,从而限制了即使出现违规行为时其对公众利益造成影响的程度和范围。在这种情形下,通常的证券监管措施,如发行核准、注册或严格的信息披露,对其就是不必要的,甚至可以说是一种监管资源的浪费。因此,给予非公开发行一定的监管豁免,可以在不造成证券法的功能、目标受损的前提下,使发行人大大节省了筹资成本与时间,也使监管部门减少了审核负担,从而可以把监管的精力更多地集中在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监管、查处违法活动及保护中小投资者上,这在经济上无疑是有效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