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债转让收益也要纳税吗?求解答

龙国旗 2019-12-21 22: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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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债收益不纳税是一个认识误区,税务人员提醒纳税人要分清收益的种类,避免引起不必要的损失。据了解,购买国债是企业利用闲置资金取得稳定收益的投资方式,国债利息收入又可免缴企业所得税。但值得注意的是,税法虽规定国债利息不征企业所得税,可常让人误以为与国债有关的收益都可免税,其实不然。国债收益分两种,一种为持有收益,即可以免税的持有期间获得的利息收入;另一种是在债券市场转让获得的收益,称为债券处置收益。按规定,后一种情况是要纳税的。
黎登寨2019-12-21 22:3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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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多选题1.下列项目中,可以产生暂时性差异的有CD。A.会计上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不一致B.确认国债利息收入同时确认的资产C.计提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D.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2.关于所得税,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2019年12月31日,甲公司应收账款余额为2000万元,对该应收账款计提了200万元坏账准备。税法规定,企业计提的坏账准备不允许税前扣除,应收款项发生实质性损失时允许税前扣除。计提存货跌价准备150万元,使得存货账面价值小于计税基础,产生可抵扣差异,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150×25%=37.5万元。
    齐新艳2019-12-21 23:37:53
  • GC是沪市的国债回购,R是深市的国债回购,它们不同点如下:第一,交易起点金额不同,沪市国债逆回购起点是10万元即1000张且1000张整数倍进行委托,而深市国债逆回购起点是1000元即10张且10张整数倍进行委托;第二,计息规则不同,在交易时沪市和深市的报价实际上是年化利率,但是沪市在计算应该交收的利息时是除以360化为日利率,深市在计算应该交收的利息时是除以365化为日利率;第三,正回购质押入库操作不同,沪市一般可以通过质押代码进行债券质押入库操作,而深市没有质押代码,一般是通过证券公司柜台操作或远程交易进行质押入库。一般来说由于深市质押入库不方便,且国债回购交易主要是以大资金需求为交易主导,导致在一定程度上沪市的国债回购交易量比深市国债回购交易量要多。
    龚小虎2019-12-21 23:00:33
  • 债券的到期收益率是指债券的本金和利息现金流入的现值之和等于其购买价格时的贴现率。利息系数为0.1222*5=0.611查复利现值系数表期数为5系数为0.62折现率为10。
    齐明洛2019-12-21 22:5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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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一般有以下二种:一是债权人通知债务人,债权人对其享有的债权已转让给第三人。有人认为,不一定由债权人通知,由受让人通知债务人也可以。笔者认为,《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明确规定了负有通知义务的是债权人,而且,由权利人之外的人去通知他人债权转让的事实,与最基本的法学原理也不符。我公司欠甲公司货款20万元,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20万元。于是三方达成书面盖章协议,将我公司欠甲公司20万元转为欠乙公司20万元,解除我公司欠甲公司20万元的债务关系,同时解除甲公司欠乙公司20万元的债务关系,形成我公司欠乙公司的债权关系。请问这样的债权转让协议《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根据上述规定,债权转让协议不属于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不需缴纳印花税。债权转让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第1款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债权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0条第1款规定的通知义务”。债权转让通知与诉讼时效债权转让后诉讼时效是否中断,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均有争议。有人认为,债权转让给受让人后原来的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