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伙企业法的司法解释哪里有

管爱萍 2019-12-21 19: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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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意见》的有关规定,能够引起必要共同诉讼的具体情形有:1、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必要共同诉讼人。2、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3、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4、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法人为共同诉讼人。5、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6、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把其列为共同原告。7、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为共同诉讼人。8、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应当列为共同诉讼人。9、在因连带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除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外,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担保法解释》,能够引起必要共同诉讼的具体情形还包括:1、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为他人提供保证的,人民法院在审理保证纠纷案件中可以将该企业法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但是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提供保证的除外。2、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向债务人和保证人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3、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行使担保物权时,债务人和担保人应当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4、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当事人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债务人与保证人、抵押人或者出质人可以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4月16日颁布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将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列为共同被告。
黄盛珠2019-12-21 20:0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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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 依照《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审判机关,负责审理各类案件,制定司法解释,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并依照法律确定的职责范围,管理全国法院的司法行政工作。同时,2019年,中央政法委员会曾下发文件对司法解释的效力作出过明确界定:“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具有普遍效力的法律适用方面的文件”,“是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统一适用的执法办案依据,具有法律效力。
    龚小青2019-12-21 20:54:57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合伙型联营体和个人合伙对外债务纠纷案件应否一并确定合伙内部各方的债务份额的复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合伙型联营体和个人合伙对外债务纠纷案件应否一并确定合伙内部各方的债务份额的复函1992年3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字第23号《关于审理合伙联营体和个人合伙对外债务纠纷应否一并确定合伙内部各方的债务份额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合伙型联营体和个人合伙的财产能够清偿联营或合伙债务的,应当以合伙型联营体或个人合伙的财产清偿。合伙型联营体、个人合伙无财产清偿或者其财产不足清偿联营、合伙债务的,应当由联营成员或合伙人承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合伙型联营各方,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协议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如果联营体成员之间、合伙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联营体各成员、各合伙人承担债务的份额容易确定,各联营体成员、合伙人之间争议不大的,为简化诉讼程序,可以在审理合伙型联营体、个人合伙对外债务纠纷案件时一并确定联营、合伙各方承担债务的份额,但应在裁判文书中指明合伙型联营各方、各合伙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如果联营各方、合伙人之间对如何承担责任争议较大,将联营体、合伙组织对外债务纠纷与联营、合伙纠纷一并处理不利于案件及时审结的,可以分开审理。如果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合伙型联营各方对联营债务不负连带责任的,在审理合伙型联营体对外债务纠纷案件时,必须确定联营各方应当承担清偿债务的份额。
    黄石周2019-12-21 20:37:31
  •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三条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公司可以向合伙企业投资,而且既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也可以成为普通合伙人。
    樊拖迎2019-12-21 20:19:51
  • 到中国法院网-法律大全找吧合同法有司法解释的、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都是修改过的,一定注意下载最新版本。
    窦连池2019-12-21 19:56:18

相关问答

为什么企业信用评级必须由第三方信用评级机构来评?一、政府及相关部门对企业进行信用评级,不符合政策法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确定的重要任务,是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理顺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减少政府对微观事务的管理。因此,政府参与企业市场化的经济活动,不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的指导方向。浙江省政府令〔2019〕第194号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所属的机构不得组织或者变相组织企业信用评比活动”。二、商业银行对企业进行信用评级,只能内部使用,不得向社会公布。商业银行为了保证其资产的安全性、营利性和流动性,在贷款发放时都要进行贷前审查和信用等级评估,这种审查和评估一般称之为“内部评级”。内部评级是利益关联方的评判,银行对贷款人这种缺少第三方的评判不可能客观。按照《贷款通则》规定,银行内部评级只能“内部掌握”,因此它的评定结果既不必告知被评企业,也不能对外向社会公布。三、商会协会对企业进行信用评级,不符合国家规定。商协会的性质和职能决定了商协会不具备信用评级独立、专业、见证的功能。根据全国整规办、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商会协会行业信用建设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规定:商会协会对会员企业进行信用评价要在企业自愿的基础上进行,不得以盈利为目的。首先,商会协会对企业进行信用评级只能限于会员企业;其次,必须实行自愿的原则;再次,对会员企业评信用评级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四、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认定的信用评级机构,主要进行企业信贷信用评级。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信用评级机构,主要是对全国性企业债券和银行间债券信用评级以及企业信贷信用评级。此外还有证监会认定证券市场资信评级,这类信用评级主要应用于金融市场领域,不适用于通常意义下的市场商务活动,而招标投标行为,本质上属于市场经济中的商务活动。参与这类信用评级的企业,就全国企业整体数量而言,可谓少之又少,根本无法满足商务领域对信用服务日益增长的需求。五、第三方信用评级机构对企业进行信用评级,足够客观、公正、科学。第三方信用评价机构本着“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发挥专业化优势,采用定性与定量方法相结合的信用评级服务程序,对企业的基本素质、经营水平、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履约状况、管理水平和发展前景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价,并以国际通用符号标明信用等级,向社会公示。其作用是为社会各界提供科学、公正、及时的信息和商务合作决策参考,有助于在商务活动中防范合作风险,同时也是企业在参与政府采购、项目招投标、申请资质、政策扶持、签订购销合同中有效的信用“身份证”。官方电话官方网站向TA提问。
一对于定期还款的民间借贷,诉讼时效为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逾期则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权利。二对于定期还款的民间借贷,债务人在约定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中断,从收到欠款条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诉讼时效2年。三对于不定期还款的民间借贷,也就是没有写明还款日期的民间借贷,不受诉讼时效规定的限制,但是受最长20年保护期的限制。四对于不定期的民间借贷,如果借款人明确表示拒绝还款的当然由借款人举证证明其已经明确表示不予还款,则从借款人明确表示拒绝还款之日起适用2年的诉讼时效期间。五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民间借贷,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还款协议,或者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章,就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重新计算。根据这些规定,对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其诉讼时效应按以下几种情况分别计算:第一,对于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关系,按照《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因而其两年的普通诉讼时效从权利人主张权利而义务人拒绝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但如果债权人未曾主张债权,就不能开始计算诉讼时效。第二,诉讼时效因权利人主张债权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后,权利人在新的诉讼时效时间内,再次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再次中断。从再次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要再次重新计算,且诉讼时效中断不受次数的限制籂俯焚谎莳荷锋捅福拉。但主张诉讼时效中断,必须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第三,债权人若一直没有主张权利,则适用最长诉讼时效期,从债权债务关系发生之日起计算20年,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再予以保护。具体到你的情况,如果你有证据证明自己曾向朋友主张过权利,则两年的诉讼时效从你主张权利之日起计算;如果无证据证明,则适用20年诉讼时效期,在借款之日起的20年内可随时直接起诉。最高法院官网最高法院颁布适用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司法解释。
法院执行中的债权可以转让,只要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就发生法律效力。债权转让后,受让人可以依据《债权转让协议》,申请追加自己为申请人。追加后,案件继续强制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扩展资料:一、法院执行程序中债权转让时应当注意的两个问题:1、应当有效通知被执行人该债权已转让。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债权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通知义务。2、必须明确申请执行主体的变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七条执行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发生变更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将姓名或名称变更后的主体作为执行当事人,并在法律文书中注明变更前的姓名或名称。第二十八条申请人申请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应当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除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外,执行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查并公开听证。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变更、追加;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执行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9条规定了债权让与的例外,即“限制”: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第18条、第20条的规定,权利承受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申请执行。只要向人民法院提交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证明自己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承受人的,即符合受理执行案件的条件。这种情况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变更申请执行主体。但二者的法律基础相同,故也可以理解为广义上的申请执行主体变更,即通过立案阶段解决主体变更问题。因此,《执行规定》第18条可以作为变更申请执行主体的法律依据。且债权受让人可以视为该条规定中的权利承受人。因此,债权受让方只需向法院提交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且证明该债权转让已经通知债务人,即可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如果你所接受的债权不具备上述三种情况,那么,这个债权是可以转让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