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公司上述活动中,存在着以下与《公司法》规定不相符之处:1《公司法》规定,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不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该公司设立时总股本3000万元,其中向社会募集2200万元,发起人认购的仅为800万元,仅占公司股本总数的26.7%.2《公司法》规定,公司发行新股应与前一次发行间隔1年以上.该公司1996年1月8日增发新股,与上次发行间隔时间不足1年.3《公司法》规定,公司合并,应当自作出合并协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未接到通知书的债权人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担保的,公司不得合并.该公司在合并过程中,其通知债权人的时间、公告发出时间及公告次数均与法律规定不相符.该公司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未满90日进行合并的工商登记也与法律规定不相符.4《公司法》规定,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此,甲的委托合法有效;而乙和丙委托非董事出席,其委托违法无效,因为被委托者无权出席董事会会议.5《公司法》规定,董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该公司董事会成员为15人,合法出席会议的为7人即本人出席者6人,甲委托出席1人,不足董事会成员人数的一半,董事会会议的召开不符合法律规定.6议事日程事项中第2项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第4项为公司经理的职权,不应由公司董事会讨论决定.7董事会会议决议应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而不是出席会议的董事半数通过。
齐晶晶2019-12-21 20:18: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