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登记的作用和意义是什么?为什么担保公司要办理抵押登记?

龚建业 2019-12-21 20: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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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抵押权经登记才生效,手机没电,明天继续回答。
龙子鹏2019-12-21 21:1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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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 房产抵押一般需要以下条件: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在贷款到期日时的实际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2、具有合法有效地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是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及婚姻状况证明;3、具有良好的的信息记录和还款意愿;4、有正当职业和稳定的收入来源,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5、所抵押房屋的产权要明晰,符合国家规定的上市交易条件,可进入房地产市场流通,并未做任何其他抵押。所抵押房屋未列入当地城市改造拆迁规划,并有房产部门、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房产证和土地证;6、具有支付所购房屋首期购房款能力;以新购住房作最高额抵押的,须具有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房龄在10年以内,且备有或已付不少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30%的首付款;已购且办理了住房抵押贷款的,原住房抵押贷款已还款一年以上,贷款余额小于抵押住房价值的60%,且用作抵押的住房已取得房屋权属证书,房龄在10年以内;7、借款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或协议;。8、有贷款人认可的有效担保。
    齐晓影2019-12-21 23:55:07
  • 车辆抵押登记手续起到的是法定公示的作用,即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在车辆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后,转让该车辆的行为无效,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而如果没有办理抵押登记的,则转让抵押车辆的行为仍然有效,应由抵押人另行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七条 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经登记的,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受让人,可以代替债务人清偿其全部债务,使抵押权消灭。受让人清偿债务后可以向抵押人追偿。如果抵押物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受让人,因此给抵押权人造成损失的,由抵押人承担赔偿责任。
    赵首永2019-12-21 20:55:31
  • 《房屋登记办法》第四十二条以房屋设定抵押的,当事人应当申请抵押权登记。第四十三条申请抵押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其他必要材料。房屋抵押权设立登记是指根据抵押当事人申请,登记机构依法将抵押权设立的事项在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款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因此,登记是抵押权设立的前提,未经登记,抵押权不成立,抵押权登记后,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依法行使抵押权。动产交付与不动产登记是我国物权公示的主要方法,由于房屋抵押权具有不转移房屋占有的特征,抵押人可以就抵押财产行使占有、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这样虽然充分发挥了物的效用,同时也增大了交易风险。因此,登记作为房屋抵押权成立的公示方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通过登记,将抵押权的设立、转移、变更和消灭的情况向社会公开,让公众知晓房屋抵押权状况,从而起到保护交易安全,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和金融秩序的作用。
    黄真嘉2019-12-21 20:38:14
  • 你买房是通过中介公司找的担保公司,然后担保公司找的银行。一般情况下是中介过户,然后过户回执给担保公司拿到银行放款,后面由担保公司取新证,办抵押,然后回证给银行。现在担保公司说跟他们没关系是没有道理的,如果你不着急提公积金、迁户口或过户水电气,这件事拖着不办对你影响不大,因为房产已经过户到你名下,不办理抵押担保公司没办法在规定期限回证给银行,后面是他们急。对于这个问题你找当时经办的客户经理,没理由收了你的钱不办事的。你自己再问下担保公司,有可能他们是几个客户集中到一天来办,可能过段才通知你。
    齐有发2019-12-21 20:20:39

相关问答

区别如下:担保是第三人介入的担保形式,而抵押担保和质押担保则均是以一定的财产或物权作为担保物的担保形式。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抵押,是指不转移对财产的的占有,将其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保证,是指保证人与贷款人约定,当借款人违约或者无力偿还贷款时,保证人按约定代为履行债务或承担相应的责任。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及其他组织或公民可以做保证人,但债务人自身不能作为保证人。拓展资料:担保方式指的就是担保法规定的用担保权责实现的方式,包括抵押、质押、保证、留置和定金五种方式,尤其是保证属于的就是人保了,我们经常所说的信用保证指的就是属于物保性质。担保行为的使用范围的问题,在权责担保法律的关系中,其他的不当得利之债、可以为之设立担保的民商活动很丰富。无论是担保法,还是担保法司法解释,都对担保进行全面的了解。在担保的业务实践过程中,担保公司也在努力的探索,原担保方式的基础上建立担保风范,规范了法律风险,推动了担保业务的顺利开展。
CMO交易结构在转付证券交易结构的基础上对资产池的风险和期限进行了更为细致的划分,支持资产固有风险被分割重组为不同性质和不同级别的“衍生风险”并相应分散给那些能够理解也愿意吸收这些风险以期望获得相应风险补偿的市场参与者,交易产品更好地满足了不同风险和流动性偏好投资者的需求,吸引更多投资者,增强了资产支持证券的竞争力,提高了融资效率。实践中,“剩余级”债券一般不对外发行而由发起人持有,一方面可以减少发行费用,另一方面也对“正规级”债券起到了超额抵押和信用增级作用,这也是发起人为证券化融资所必须承担的风险,但同时发起人也可籍此获得未来可能的额外收益。很显然,在CMO结构中若资产池中有任何资产发生违约,则级别最低的债券将先承担损失,随着资产池中损失的增加,其它等级的债券也可能受到波及。因此,在CMO的各档级证券中,档级越优先的,期限越短,风险越小,但收益也越小;档级越次的,期限越长,风险越大,但收益也越大。所有投资于同一级别CMO债券的投资人,平均分担该级债券的损失。交易期间,由于不同等级CMO债券的还本付息期限不同,受托管理人收付款专户之间的现金流量必将出现不对称的现象。一般来讲,前期现金流入大于现金支出,而后期则相反。受托管理人有义务对收款专户中的剩余现金进行适当的再投资,以保证后期对投资者还本付息。CMO初问世时是以高收益的公司债及贷款做为资产池担保品,随着市场对CMO的结构与风险的日渐熟悉,现在的CMO担保品也逐步纳入多种类型资产等种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