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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综合性的免税规定一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范围: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布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3独生子女费;4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5托儿补助费;6按规定报销的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7从福利费或工会经费中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8民政部门支付的救济性补助;9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10保险赔款、抚恤金;11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12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13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金融机构实际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14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所得;15对国有企业职工,因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宣告破产,从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16按照我国有关法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17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包括我国与相关国家、地区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安排中规定免税的所得;18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目前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只有1中国科学院院士津贴每人每月200元;2中国科学院资深院士和中国工程院资深院士每人每年1万元的资深院士津贴。二外籍个人所得税优惠:1、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2、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3、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总局最新规定为一年不得超过两次并要有交通费支出凭证、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4、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股息、红利所得。5、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籍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免征个人所得税:1根据世界银行专项贷款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外国专家;2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专家;3援助国派往我国专为该国无偿援助项目工作的专家;4根据两国政府签定文化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5根据我国大专院校国际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6通过民间科研协定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政府机构负担的;7为联合国援助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三个人所得税的减征:税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1纳税人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在一定期限和幅度内减征个人所得税。2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二、单项免税规定1、对个人购买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奖、体育彩票和中国福利赈灾彩票,凡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万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一次中奖收入超过1万元的,应按税法规定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2、对个人获得曾宪梓教育基金会教师奖、香港柏宁顿中国教育基金会首届“孺子牛金球奖”、“长江学者成就奖”、第五届“宋庆龄儿童文学奖”、“国际青少年消除贫困奖”、参与“长江小小科学家”活动获得的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3、对教育部颁发的“特聘教授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4、对乡镇含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或经县含县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有机构、有章程的见义勇为基金会或者类似组织,奖励见义勇为者的奖金或奖品,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5、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6、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7、对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似的所得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专项储蓄存款或者储蓄性专项基金存款的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8、按照国家或省级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存入银行个人账户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9、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10、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11、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三、捐赠扣除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领中扣除。1、对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赠,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2、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包括红十字会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全额扣除。3、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淮予全额扣除。4、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5、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慈善机构、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全额扣除。6、纳税人将其应纳税所得通过光华科技基金会向教育、民政部门以及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个人在应纳税所得领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税前扣除。7、纳税人向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个人在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税前扣除。
龙小美2019-12-21 21:2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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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财税81号1995-08-0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各地在企业所得税执行过程中反映的情况,现将企业补贴收入等几个具体问题的执行口径统一明确如下:一、企业取得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损益者外,应一律并入实际收到该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二、纳税人为其他独立纳税人提供与本身应纳税收入无关的贷款担保等,因被担保方还不清贷款而由该担保纳税人承担的本息等,不得在担保企业税前扣除。三、企业的一切工资性支出,包括企业列入管理费的各项补助等,在确定计税工资和挂钩工资时,应全部计入工资总额。四、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利润,若投资方企业发生亏损的,应先用于弥补亏损,弥补亏损后有盈余的,应依照对联营企业补税的有关规定,按投资方企业法定税率与联营企业适用税率的差额计算补税。五、纳税人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一规定交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六、企业按规定向职工发放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困难补助,在企业住房周转金中开支。企业交纳的住房公积金,在住房周转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经主管税务局审核后可在税前列支。七、凡设在经济特区等各类经济区域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适用15%或24%税率征税的,其中方投资者的分回利润,按联营企业分回利润规定补税。八、对企业购买财政部发行的公债之利息所得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计委发行的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应照章纳税。九、私营企业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规定上缴的工商管理费,允许在税前扣除。
齐改红2019-12-21 21:0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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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号)规定:“对学校经批准收取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收费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学校取得的财政拨款,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类似上述补贴收入,国务院、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他补贴收入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未规定不计入损益的,根据财税字[1995]81号文的规定一律并入实际收到该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边召允2019-12-21 2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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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所得税: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1.独生子女补贴;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3.托儿补助费;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适用地区:全国法规类别:个人所得税发文字号:国税发第089号发布时间:1994年03月31日状态:有效二、企业所得税:没有针对差旅费补贴的扣除标准。
简百录2019-12-21 20:58: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