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定一个投资组合中有两只股票A和B,其预期收益率分别为10和15,标准差分别为13和25

龙小春 2019-12-21 17: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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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条件不足。
连亚莉2019-12-21 17:1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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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54231977。
    齐明星2019-12-21 17:3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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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衡量市场风险和收益模型中,使用最久,也是至今大多数公司采用的是资本资产定价模型CAPM,其假设是尽管分散投资对降低公司的特有风险有好处,但大部分投资者仍然将他们的资产集中在有限的几项资产上。比较流行的还有后来兴起的套利定价模型APM,它的假设是投资者会利用套利的机会获利,既如果两个投资组合面临同样的风险但提供不同的预期收益率,投资者会选择拥有较高预期收益率的投资组合,并不会调整收益至均衡。我们主要以资本资产定价模型为基础,结合套利定价模型来计算。首先一个概念是β值。它表明一项投资的风险程度:资产i的β值=资产i与市场投资组合的协方差/市场投资组合的方差市场投资组合与其自身的协方差就是市场投资组合的方差,因此市场投资组合的β值永远等于1,风险大于平均资产的投资β值大于1,反之小于1,无风险投资β值等于0。需要说明的是,在投资组合中,可能会有个别资产的收益率小于0,这说明,这项资产的投资回报率会小于无风险利率。一般来讲,要避免这样的投资项目,除非你已经很好到做到分散化。下面一个问题是单个资产的收益率:一项资产的预期收益率与其β值线形相关:资产i的预期收益率ERi=Rf+βi其中,ERi:要素i的β值为1而其它要素的β均为0的投资组合的预期收益率。首先确定一个可接受的收益率,即风险溢酬。风险溢酬衡量了一个投资者将其资产从无风险投资转移到一个平均的风险投资时所需要的额外收益。风险溢酬是你投资组合的预期收益率减去无风险投资的收益率的差额。这个数字一般情况下要大于1才有意义,否则说明你的投资组合选择是有问题的。风险越高,所期望的风险溢酬就应该越大。对于无风险收益率,一般是以政府长期债券的年利率为基础的。在美国等发达市场,有完善的股票市场作为参考依据。就目前我国的情况,从股票市场尚难得出一个合适的结论,结合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长率来估计风险溢酬未尝不是一个好的选择。
一、入世后日益激烈的竞争格局在入世谈判中我们已经承诺:第一:证券类机构可以不通过中方中介直接从事B股交易;第二:境外的证券类机构除可以设立驻华代表外,还可以成为中国证券交易所的特别会员;第三:允许设立中方控股的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从事国内证券投资基金业务开始时对方控股不得超过33%,三年后最高不超过49%;第四,允许设立外方占少数股权的中外合资证券公司,股权最高不超过49%,可以从事除A股二级市场以外的其他业务。中国证券业的完全开放是发展的必然趋势,但从做出的承诺来看,坚持了循序渐进原则。尽管如此,国内证券公司受到的竞争冲击仍然很大。截至2000年底,我国共有专业证券公司101家。长期以来,我国证券公司的业务种类单一,结构雷同,没有形成自身的经营特色,各证券公司之间的业务竞争异常激烈,并停留在无序、较低层次的竞争阶段。随着中国入世,国外券商已经看准了中国资本市场。国际级的投资银行和包罗万象的金融百货公司抢摊中国后,或独资或合资,将带来科学的管理理念!先进的技术手段、全方位的业务创新和高效的优质服务。以目前国内证券公司的竞争实力,尚不足以与外国的券商相抗衡的。WTO是融入全球经济的通行证,入世后市场化国际化的步伐加快,今后的国内企业要靠自伸实力打天下,而不能依靠政府的量或谋求政府的保护来打天下。可以想象,入世后我国证券公司将面临激烈的竞争局面。二、中外证券公司的对比分析入世后,我国证券公司终将与国外一流的证券公司同台竞技。只有认真寻找差距,知己知彼,才能在外资进入时从容应对。在此,笔者试将我国证券公司与国外成熟的证券公司作对比分析。1.规模比较。公司竞争力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公司的规模。中外证券公司差距最悬殊的应该是规模,我国证券公司发展所面临的“瓶颈”也以规模偏小为首。规模小必然导致抗风险能力不足,开拓新业务能力弱,无力开拓国际市场,更谈不上与国外庞然大物似的投资银行竞争。截至2000年末,我国101家证券公司注册资本金在10亿元以上的只有22家。即使是我国资本实力最雄厚的银河证券公司,折算的资本规模也只有5.5亿美元。而同期美国前10位的投资银行,资本金规模从30多亿美元到接近200亿美元。过少的资本使国内证券公司赖以进行资本扩张的基础薄弱。就资产规模而言,中外证券公司的差距更加悬殊。到2000年末,我国证券公司的资产总额约695亿美元,而同期摩根斯坦总资产为4268亿美元,美林集团总资产为4072亿美元,高盛集团总资产为2898亿美元。虽然由于中美证券公司在核算口径不同使得数据不完全具有可比性,但中外证券公司,资产规模的差距也由此可见一斑。过小的资本和资产规模使我国证券公司难以实现经营上的规模效应,抗风险能力低下,同时也限制了其开拓国际市场、抵御国际竞争的能力。2.制度比较。虽然国外证券公司的快速发展与诸多因素密切相关,但其中成熟有效的制度安排起到了关键性作用。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高效的组织结构、严谨的财务管理体系、科学的人力资源管理、严密的风险管理控制体系为国外政权公司的发展提供了可靠保证。以美国的投资银行为例和我国证券公司制度比较。这种收入结构,加重了证券公司对而级市场的依赖性,一旦市场行情低迷,或佣金制度市场化,券商的整体经营状况就面临较大影响。2001年股市的低迷已经使不少证券公司陷入了困境。由于我国证券公司研究实力、技术水平、创新能力的不足,无法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各公司业务雷同,即不利于证券公司自身业务拓展和公司长远发展,在应对国外券商挑战时更陷入被动。表2中外证券公司的比较国外证券公司我国证券公司业务结构证券承销、经纪业务、自营证券承销!经纪务、自主营业务营业务、资产管理、并购营业务、资产管理、并重组顾问、衍生产品,私重组顾问募发行、基金管理其他业务风险投资、客户咨询、房地产投资、客户咨询、项目融资、租赁业务、基金管理证券保管和抵押业务收入收入来源多元化收入相对集中各公司无明显收入结构各公司收入结构雷同特征创新能力研发力量突出,适应性研发能力落后,业务创强,不断进行业务创新新不足三、我国证券公司的发展思路1、增资扩股、并购重组、中外合资、上市是今后一段时期内我国证券公司发展的主流方向。中国证监会2001年11月23日发出了《关于证券公司增资扩股有关问题的通知》,取消了原定的证券公司增资扩股的先决条件,将主动权交给了证券公司。同时简化了审核程序,券商的增资扩股行为更加规范化、透明化、市场化。由此必将新一轮的增资扩股的浪潮。随着中国资本市场的高度发展和入世后竞争压力的增大,静态的增资已不能满足今后证券公司的发展的需要。政府金融监管部门的明确表态已标志金融企业发行上市理论上已不存在障碍。因此,如果条件具备,证券公司应积极谋求上市,利用资本市场扩充实力。这也是尽快缩短中外证券公司规模实力差距,提升国际竞争力的一条有效途径。2002年1月出台的《证券管理办法》中,金融政策又有新的重大突破。一是证券公司中设立分公司、政权营业部和证券服务部;二是准许综合类证券公司设立专门从事某一证券业务的子公司;三是境内证券公司可以申请设立或参股、收购境外证券公司;四是准许在中国境内设立中外合营证券公司。这一切意味着再我国设立大型证券控股集团将有法可依,证券公司相互间重组整合也将拉开帷幕。有了良好政策基础,迎合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发展趋势,我国证券公司有望打造自己的“超级航母”,形成多级法人制下多种金融业务混合经营的金融集团,实现规模经营。随着证券业的开放,美林、摩根斯坦利、所罗门兄弟、美邦和大福证券等国际金融机构已开始和我国国内相关伙伴展开合作;而国内券商,如海通证券、申银万国证券、国泰君安证券、湘财证券、银河证券以及广发证券等也在积极与外资券商接触,许多已达成了实质合作协议。在国际合作过程中,国内证券公司既可以学习国外券商科学的管理理念,借助其经验和实力改善公司经营治理、创新业务和培养人才,又可以利用其国际性品排优势迅速提升自身在业内的形象,塑造自身品排优势。应该说,中外券商合资这条道路有利于优势互补,实现双赢,也是我国证券公司扩充规模的有效途径。2.管理创新是我国证券公司提高自身竞争力的基础。现代企业的竞争归根到底是管理的竞争。管理创新,完善我国证券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我国证券公司求发展的基础所在。管理创新的基本出发点是提高生产效率,降低经营风险,这涉及证券公司经营活动的多个方面。1明确公司发展战略。我国证券公司应学习国外先进的管理理念,逐步建立“制度第一”的管理思想。用科学的制度建立高效、规范的企业。应明确公司定位,找准方向,确定战略发展思路引导全局,并据此指定明确的管理目标,将经营指标和责任层层分解,具体落实。2改革组织机构。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要理清证券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之间的关系,相互监督,相互制约。可以建立证券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并在董事会下设置各种专业委员会,如审计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协助董事会充分发挥职能。组织机构的设置要注重效率和各部门间协调工作,应向扁平行的组织结构转换,减少中间层次,并适当下放经营决策权,实现简单、高效的管理,对外界需求和市场变化及时反馈、迅速回应。3建立科学的激励约束机制。科学合理的激励机制,应根据员工的职务高低、服务年限、工作特点等采取不同奖励计划。就激励手段而言,应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并用,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结合。为了实现公司可持续发展,应注重引导员工行为长期化,尤其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核心人员。可采用股份期权制度将激励与约束有机结合,公司兴衰和个人成长紧密联系,形成相互促进的良性循环。3.培养核心竞争力是我国政权公司的必然选择。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是指企业独具的,支撑企业可持续性竞争优势的核心能力。核心竞争力表现为核心产品、核心技术、核心能力。产品来自技术,技术来自能力。就证券公司而言,核心竞争力表现为业务能力。针对我国证券公司,培育竞争力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1合理定位、突出特色。虽然我国政权公司必须不断强化业务创新和开拓能力,但经营的多元化并不排斥专业化。大而全,小而精都可以是证券公司发展的成功模式,关键在于如何结合自身实力进行战略化的选择。目前而言,创立自己的特色更加至关重要。在战略调整过程中,要正确判断自身优势和不足,相应调整向不同领域的投入,突出自身经营特色,树立自己的业务品牌。2业务创新,开拓市场。创新是培育核心竞争力的根本途径。证券市场本身就是金融创新的前沿阵地。今后证券公司应逐步向金融工程师、资本运营家、企业合伙人、战略投资者等多种角色转换。我国政权公司应积极发展衍生产品、资产证券化、项目融资、风险投资、网上业务等新型业务。只有按照国际惯例并结合我国国情,依据市场需求敢于创新,不断开拓业务领域,为客户提供差异化、个性化服务,才能在竞争中取胜。3大力发展研究力量。虽然目前各证券公司基本都有自己的研究部门,且重视度越来越高,但其研究部门并未发挥应有的作用,研究水平有限,研究成果与业务开展也存在脱节。未来几乎所有业务领域都必须有强大的研究力量的介入才能顺利开展。研究品牌在开展业务方面也将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核心竞争力的培育必须通过大力发展研究力量来实现。研究部门将成为战略性部门,为投资者提供投资建议的研究报告要秉承独立公正的宗旨,形成业内权威;对公司各项业务提供科研支持的开发研究要注重成果转换,真正成为业务部门的有力支撑。4适时开拓国际业务。对国内证券公司而言,未来相当长一段时间内,与国际券商的竞争主战场在中国市场上。但随着入世后对外开放水平的全面提高,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和范围扩大,国际化要求也越来越迫切。国内证券公司通过在国内与国外券商展开竞争,将为走出国门、参与国际竞争积累必须经验,做好铺垫。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抓住机遇,大力开拓国际业务,如国内企业境外上市的辅导和保荐、国际项目融资、外币资本管理、国际市场上的研究分析和咨询等,积极进入国际市场,熟悉国际市场规则,培养熟悉海外市场的人才,为以后直接参与国际市场竞争作好准备。
随着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民间财富迅速增加。对民间私募基金的需求不断扩大。但是,“私募基金”由于缺乏法律上的明确界定和保障而隐蔽于地下。逃避监管者的监管。成为证券市场潜伏的危机源和不稳定因素。我国始终没有明确私募基金的法律地位。没有制定相应的监管制度。从而阻碍了私募基金的有序发展。2019年的8月27日正式修改并于2019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合伙企业法,里面专门增加有限合伙条款,同时允许法人合伙。这样为风险投资、私募股权投资创造了一种新的渠道。在有人承担无限责任的基础上,由更多人承担有限责任。来解决资金募集的问题。与目前我国市场上这几类基金相比,以合伙企业运作的私募基金类似于公司型基金,但又克服了公司型基金的不足。有限合伙是由一种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两类不同性质的合伙人组成的合伙企业。其中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则在自己出资范围内对合伙企业承担有限责任。合伙企业不作为经济实体纳税,其净收益直接发放给投资者。由投资者作为收入自行纳税。我国新《合伙企业法》对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制度上的安排以及不同类型合伙人法律责任划分的规定非常适合私募基金的发展。投资者作为有限合伙人只在自己投资金额的限度内承担投资风险。基金经理被授权管理合伙资产。作为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而且。新《合伙企业法》明文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它所得,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没有重复缴税的问题,使我国私募基金的个人投资者可以合法享受股票投资收益的免税优惠,符合私募基金投资者利益。尽管新合伙企业法在制度上为私募基金的发展奠定了基础,但在现今框架下,仍存在以下几点不足:1、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面临的第一个问题就是开户。根据《证券法》第166条规定:投资者委托证券公司进行证券交易,应当申请开立证券账户。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以投资者本人的名义为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投资者申请开立账户。必须持有证明中国公民身份或者中国法人资格的合法证件。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即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法人才允许开立证券账户。而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中没有明确合伙企业的法人地位,因此按照法律,除非国家另有规定,否则以有限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私募基金无法开立证券账户。2、新合伙企业法修订后。对于在中国是否能够以有限合伙企业的方式成立私募基金。依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我国在金融证券领域奉行的基本上是只有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能允许。因此,在专门的私募基金立法或更为细致的相关监管措施出台之前。以有限合伙企业操作私募基金的运作形式。可能会在新合伙企业法实施以后,陷入“只闻楼梯响,不见人下来”的困境。3、根据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可以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显然,这种组织设置在为私募基金的规范化运作提供新选择的同时,也无形中提高了具体负责投入资金运作的管理人道德风险,容易在一些特殊情形出现时诱发金融风险,并使这些私募基金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