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国外资产证券化的发展过程来看,证券公司理应成为资产证券化市场上的重要主体,并通过参与资产证券化逐步拓展其业务发展的空间.从现实情况来看,我国证券公司参与资产证券化仍存在着自身能力的缺乏,法律法规的不明确等现实障碍.这一方面需要在出台的《资产证券化管理办法》中明确证券公司参与资产证券化的途径,方向,为证券公司增强资产证券化的参与程度提供一个政策框架;另一方面证券公司也应当积极加强人才与技术的储备,提高资产证券化相关的业务创新能力,并在逐步增强业务竞争能力与渗透程度的基础上,通过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创新促进证券公司盈利模式的重建,回归中介服务的本原定位,大力推动风险管理和金融创新,实现向现代金融企业的转型.在传统证券化领域,我国证券公司的业务层面可以分为经纪,投资银行,自营与资产管理四个方面.鉴于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及管理层对证券公司的业务运作实施严格管理的政策,在推出资产证券化这一金融创新产品的同时,有必要对涉及证券公司参与资产证券化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探讨,以排除现实障碍,扩大证券公司参与资产证券化的范围和程度.如前所述,就国外证券公司参与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经验来看,投资银行业务领域是证券公司参与资产证券化最可行的,也是最重要的路径或切入角度;其次在二级市场的经纪与自营业务,证券公司也能够以交易商,投资者的角色参与资产证券化过程.1投资银行业务1.1证券公司担任交易安排者Arranger就从事传统证券化业务的经验来看,证券公司在为创始机构进行资产证券化过程中提供相关的财务规划服务,证券化产品的开发设计顾问咨询以及策划证券发行等方面有着一定的专业化优势.从国外券商的发展趋势来看,担任资产证券化的交易安排者应当属于我国证券公司业务拓展的一个重要方向.面对即将起步的中国资产证券化市场,一些券商已经先行一步.如中信证券参与了工商银行宁波市分行的不良资产证券化项目,在资产包的选择,现金流的评估,产品结构的设计,相关法律文本的修订等过程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当然,资产证券化的运作过程与传统证券化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其复杂性和难度仍需证券公司在人才和技术上有所准备和积累.同时,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担任交易安排者,证券公司不但要面临银行,信托等其他金融机构的竞争,而且还将直接面临国际大投行的激烈竞争.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我国的投资银行还不是完全意义上的投资银行,业务创新的空间和能力相对有限,在传统证券化运作过程中,长期以来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导致的通道分配的平均化以及通道本身的垄断特性,对我国证券公司投资银行业务竞争能力的增强形成了实质性的阻碍.因此必须调整我国证券公司的管理制度,进一步放开对证券公司业务拓展与业务创新的政策限制,使证券公司能够真正发挥投资银行的角色功能,以符合大型化及国际化的潮流,才能切实加强我国证券公司的竞争力.1.2证券公司设立特殊目的公司SPC一般来说,特殊目的公司是由金融机构组织设立,证券公司作为金融机构,应当可以设立特殊目的公司.从受托机构的业务形态来看,证券公司设立SPC并不符合分工效率原则,但从业务拓展的角度分析,证券公司在从事资产证券化的交易安排时设立SPC则能够起到优势互补的效应,尤其是在金融控股公司的架构下.目前,证券公司是否可以设立SPC仍需要在政策上明确以下几个问题:1在金融控股公司的架构下,如果金融控股公司本身是创始机构,其证券子公司是否可以设立SPC.如前所述,信托业务与证券化业务的优势互补能够增强证券公司在资产证券化领域的渗透能力;而允许证券公司设立SPC必然需要对分业经营的框架重新探讨.2证券公司设立SPC需要大量的资金作为保障,这就进一步需要放宽证券公司的融资渠道.3证券公司设立SPC还涉及到证券公司自有资金的投资限制问题.1.3证券公司担任创始机构证券公司如果只是进行证券化产品的设计,承销等工作,其获得的仅仅是佣金收入,但在充足的资金实力前提下,证券公司直接参与到资产的重组等实质性运作中去,则收益将会更为丰厚.如果证券公司拥有现金流量的金融资产,也可以担任资产证券化的创始机构.但基于成本收益的考量,证券化的资产池往往需要具有一定的规模.目前,我国证券公司的经常性收入主要是手续费,其收益的稳定性并不适合作为证券化的资产;而放开证券公司的融资融券业务后产生的融资融券债权是否适合作为资产证券化的资产标的,一方面需要考虑融资融券债权资产在政策上是否允许转移,另一方面也需结合其证券化的成本与收益加以评估.证券公司担任创始机构更可行的方法是向原始创始机构购入债权,但这同样涉及到证券公司自有资金的投资限制问题;而且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为增强证券化资产的信用评等,创始机构往往需要提供担保,信用保险,超额资产或更换部分资产等信用增强机制,这也将涉及到证券公司是否能够设定担保的问题,需要政策予以明确.1.4证券公司开展承销业务现行证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证券公司承销业务的规范与管理,是针对传统证券化设定的.由于资产证券化的结构与传统证券化的结构有着较大的差异,证券公司开展承销业务,则需要对现有的相关规范进行修正或补充.1承销标的的确定.目前我国证券公司发行承销的证券产品主要包括股票及债券等"资本性证券";而根据资本证券化的性质,证券化产品的多元化设计以适应资产性质与市场需求是其重要的特征,其中往往包括"货币性证券".是否有资格承销股票及债券外的"货币性证券",将在极大程度上影响到证券这一项目还不能算作标准意义上的资产证券化,因为在这一项目中,投资者购买的还只是含有投资者收益条款的信托合同,并不是信托受益凭证,其也不能随意交易,更不能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因此,包括此前国家开发银行的债权资产项目和华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不良资产项目,这些尝试还只能算是"准资产证券化".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发行承销业务.就目前进行试点的国开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与建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来看,其产品主要在全国银行间市场发行和流通,而证券公司是否有资格在银行间市场进行这种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承销,仍有待政策的明确.2私募证券发行承销的规范.根据国外资产证券化的运作实践,证券化产品的发行方式包括公募和私募两种方式;而且在资产证券化发展初期,面向机构投资者的私募发行更是主要方式.对照之下,我国证券法中对私募发行方式缺乏明确的规定.将私募纳入证券公司承销的范畴并加以规范,一方面将有助于对投资人的保护,另一方面也使得证券公司能够灵活选择证券化产品的发行承销方式,有助于资产证券化的发展.3公开募集发行相关规范的调整.资产证券化过程与传统证券化之间差异的存在也要求对公开募集发行相关的规范加以调整.如我国证券化产品的交易仅限于以沪深交易所为基础的集中交易市场,对于层次较低的场外交易市场等,则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而证券交易所只能采取单一的证券交易方式,也制约了集中交易市场的内部分层,这对注重流动性与多元化的资产证券化产品而言构成了一种障碍.此外对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发行方式,定价等相关规范也应加以明确.4关联关系回避规范的调整.根据现行的规定,如果承销方与发行人之间存在持有对方7%以上股权或为前五名大股东等重要关联关系,将不得担任该项目的主承销商.这就基本上排除了证券公司通过设立SPC或担任创始机构开展资产证券化承销活动的可能性.通过SPC发行资产基础证券,SPC名义上虽为发行人,但其设计目的在于破产隔离,其性质与一般发行公司发行有价证券有着显著的区别,SPC所发行的证券是以资产池Assetpool为基础,而不是以SPC本身的信用或资产为基础的.关联关系的回避规范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缺乏适用的理由,理应进行调整.而在金融控股公司的架构下,证券公司能否通过担任创始机构开展承销业务也应在拓展业务空间的基础上予以明确.即使相关的法律法规向有利于证券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承销业务的方向进行调整,证券公司仍可能在与承销市场上的其他金融机构或国际大投行的竞争中处于劣势.这就更需要我们放开对证券公司业务创新的限制,使证券公司能够在业务拓展的基础上逐步建立起自身的比较优势.2经纪业务如果资产证券化产品能集中于交易所市场进行交易,则证券公司能够从事资产证券化产品的经纪业务,但通过私募发行或在银行间市场上流通的资产证券化产品,证券公司则无法通过经纪业务获得收益.从目前试点的国开行金融资产证券化与建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情况来看,都基本确定了将在银行间市场进行流通.与银行相比较,证券公司尽管在资本实力,营业网点和客户资源方面处于下风,但术有专攻,证券公司在证券化产品的销售与清算方面也有其特有的优势.基于增强证券公司对资产证券化过程的参与程度,拓宽其业务领域的考虑,为充分实现金融机构间的优势互补,管理机构上应对证券公司代理私募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买卖的政策法规进行调整.3自营业务证券公司是否能够从事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自营业务,仍需政策上予以明确.根据我国现行的规定,证券公司自营业务的标的包括人民币普通股,基金类,认股权证,国债,公司或企业债券以及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证券,而资产证券化产品能否归入上述范畴仍存在着疑义.如是否能扩大公司债的解释范围,将通过SPC发行,具有债券性质的证券化产品包纳在内,从而丰富证券公司自营业务的投资品种.4资产管理业务一般来说,资产证券化产品本质上属于固定收益类证券,其拥有相对稳定的现金流来源.这对规避风险,追求稳定收益的投资者而言是一个重要的投资品种,而且资产证券化品种的多元化能够满足不同投资者的需求.但由于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发行往往更多地面向机构投资者,这就为证券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留下了较大的空间.证券公司可以设立专门的集合理财计划,参与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认购,或将资产证券化产品作为集合理财投资组合的重要组成部分.而目前证券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资产管理业务的前提,一是放松证券公司发行集合理财产品的限制,二则是在政策上对资产证券化产品能否纳入集合理财产品组合予以明确。
边历嵚2019-12-21 17:3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