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太平超e保这类年交保费险种,正常续保满两年后,是否适用新保险法关于未如实告知满两年后不得拒赔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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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辩】条款所在的第十六条第3款后面,又有2款补充说明: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可以将这两条翻译为:
1、故意不告知的,保险人(公司)拒赔且不退保费
2、过失不告知的,保险人拒赔但要退保费
所以,按照《保险法》,保险公司对于该案件的处理是完全合理且合法的,绝不会出现什么“过了两年就得赔”,这种拿着鸡毛当令箭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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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一、两年不可抗辩的核心内容是"解除合同应该在合同成立之日起两年内"。
从保险法条款很容易看出,保险公司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五个条件才能解约:
1.投保人故意或重大过失不如实告知;
2.不如实告知内容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
3.在合同签订时保险公司不知道投保人有不如实告知事项;
4.保险公司在知道能解除保险合同之日起的三十天之内;
5.合同成立之日起两年内。
二、解除合同和理赔没有直接关系
两年不可抗辩只是保险公司解除合同的一个重要限制,而解除合同又往往和理赔挂钩。人们都认为解除合同是在理赔时处理,主要是因为在实务中往往是在理赔时才发现未告知事项,因此给人的错觉就是"无理赔不解约,有理赔才解约"。
解除合同和理赔没有关系!不管客户来不来理赔,只要保险公司查实有不如实告知事项,且满足上述5个解约要求,就可以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和理赔并没有直接关系。
【不可抗辩】条款的设立,确实是保障投被保人的一个利器。从字面上来看,对于长期人身保险,一旦合同期满两年,保险公司再也不能随便找一个理由对保险理赔作出拒赔。
但是在保险实务中,一些从业人员为了个人业绩,经常将不可抗辩条款过度解读,甚至曲解为:不管被保人的身体情况如何,在投保长期人身保险时,只要渡过了两年时间,一旦出险,即使保险公司查到被保人投保前的病史,也必须赔付,而不能拒赔!
未如实告知,违反保险最大诚信原则。不管是那一类保险,都不适合不可抗辩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