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运人的过失驾航而负有责任与保险中的海上风险的意外风险矛不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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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要看重大过失行为是个什么度,如酒后,违章,等100%过失保险公司可以拒绝理赔。第二重大过失如果外来因素过强可以判定为意外过失,那就可以从意外过失来判定赔偿,根据我国新出台的保险法规定客运保险一旦判定是意外事故,都必须得到理赔,然而被保险人本人承担全部重大过失的,保险公司可以拒绝理赔。对于保险公司在事故调查期内不能断定事故责任的,过了调查期一样要理赔的,重大过失是有效的,保险条例里每一条都是有效的,就看怎么去分析,如果保险公司拒绝理赔一定是在调查期能,只是存在过失的不能认定全部责任的,保险公司是理赔的,例如大客司机在行驶中睡觉了,出了事故,保险公司首先理赔车上人员除驾驶员外的人员,然后在调查期内调查事故原因与驾驶员所承担的责任,根据调查结果理赔后者拒绝理赔驾驶员,如果驾驶员是因为身体意外或者药物导致瞌睡,客运公司也要承担责任,这样驾驶员的责任少了理赔的几率就高了。要看你这个案件是什么样的,还有给你办理理赔的保险业务员是什么样的人,还有保险公司调查时间是多少,和判定责任的比例是多少,才能知道该承担什么责任。
龚子鸣2019-11-06 15:0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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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合同系《合同法》明文规定的有名合同,考察客运合同承运人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除分则有特别规定的外,当然应当适用《合同法》总则有关违约责任的规定,即客运合同承运人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同样为严格责任原则。在涉及对旅客的人身安全保护上,《合同法》第302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根据此条,可以认定我国《合同法》对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人身伤亡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即承运人只要在从事运输的过程中导致了旅客的人身伤亡,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不以其是否具有过错为考察要件。但对于旅客自身携带行李、物品的损毁灭失,《合同法》第303条规定:“在运输过程中旅客自带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根据此条,承运人对旅客自带物品承担的是过错责任。下文就承运人的一般违约行为责任、对旅客人身伤亡的损害赔偿责任以及对旅客自身物品的损害赔偿责任分述之。一、承运人的一般违约行为承运人的一般违约行为,是指承运人对客运合同义务的违反,表现为不履行、不适当履行以及迟延履行约定的合同义务,侵犯的是旅客的合同债权。客运合同作为合同的一类,虽然对于合同双方的承运人和旅客的违约行为实行对等的严格责任,但对承运人的违约行为适用严格责任,对客运合同中处于弱势地位的旅客而言具有显而易见的优点:在严格责任原则之下,并不考虑承运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即过错并非承运人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旅客只须证明承运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的事实,无须证明承运人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承运人亦无须证明自己对于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主观上无过错,只要有违约行为,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承运人免责的可能性仅仅在于证明有法定的免责事由。因此实现严格责任原则可以方便裁判,有利于旅客诉讼经济。其次,在严格责任原则之下,承运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与违约责任直接联系,只要有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的行为即有违约责任,两者互为因果关系,这样有利于增加承运人的责任心和法律意识,促使承运人认真对待合同义务,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保护旅客的利益。严格责任虽不以承运人的过错为承担责任的要件,但并非是一种绝对责任。在严格责任下,并非债务人就其债务不履行行为所导致的损害在任何情况下均应负责,债务人有权依法律规定提出特定之抗辩或免责事由。在承运人违约,表现为不履行、不适当履行以及迟延履行合同义务,侵犯了旅客的合同权利时,承运人享有其他合同当事人同样的抗辩事由,如不可抗力、旅客的过错等等,由此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责任。二、对旅客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损害结果的发生没有第三者责任的介人。这是承运人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直接责任的条件。这一义务也是法定义务。合同法》第301条规定:“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同样的规定也出现在正在制定审议的《民法典草案》中。基于以卜承运人的安全保障义务产生的直接赔偿责任,在存在第三人行为介入的情形下,承运人随之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而产生对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安全保障义务,其责任表现为补充赔偿责任如第三人侵害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形,承运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客车或者火车的内部区域是其经营场所,第三人在其中故意侵害旅客人身财产的,承运人在合理的限度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未尽此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已经尽到了合理义务的,不承担责任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承运人对第二人侵害旅客人身财产导致的损害不承担责任,应由侵权人承担责任;承运人对旅客的人身财产仅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末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才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合同法》第303条所称的“承运人有过错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应该是“过错”之一。由上可以看出,承运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导致的旅客人身损害,其承担的赔偿责任以承运人有过错为前提,但在举证L应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承运人应当证明其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对旅客的人身损害没有过错,不能证明其不存在过错,则推定为有过错。三、对旅客自带物品和托运行李的损害赔偿责任对旅客自带物品的损毁、灭失,依据《合同法》第303条:“在运输过程中旅客自带物品毁损、火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据此可以认定,对此《合同法》采过错责任原则,对旅客自带物品损失,承运人在其有过错的前提下承担赔偿责任。合同法》在坚持严格责任为一般归责原则的同时,规定了过错归责原则。旅客自带物品处于旅客的控制之下,旅客本人对之负有关注和保护义务,并不处于承运人的义务范围之内,如旅客自己未尽到注意义务导致被盗或者有其他损失,承运人不承担责任。但承运人负有安全运送义务,由于承运人原因导致的旅客物品损失,如紧急刹车导致行李架上旅客行李跌落,应承担赔偿责任。基于承运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如果对旅客的自带物品的损失存在过错,如打开车门放犯罪嫌疑人下车而不是将车开到公安部门,则应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补充赔偿责任。对于旅客托运行李的损失,《合同法》第303条第2款规定:“旅客托运的行李损毁、灭失的,适用货物运输的有关规定。依据《合同法》311条:“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损毁、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损毁、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据此可以认定,承运人对旅客托运行李承担无过错责任。旅客行使请求权的根据在于基于托运合同所产生的承运人的安全运送义务。承运人的免责事由为不可抗力、行李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导致的损失,以及托运人的收货人的过错导致的行李的损失。
龚崇松2019-11-06 16:0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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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好像要从航运的历史讲起了。在早期,航海技术并不先进的情况下,航海的风险很大,但是相对的,一次航运的运输量却比其他运输方式大,获利也大,但是这利是货方的,船方只拿一点运费。做这航海一行很不容易的,船长、船员等这些承运人所面临的都有生命危险的工作。而且,在海上的不定危险因素很多,人的能力有限,判断失误等情况都会有,承运人这一方不能说运输成不成功都要担责任,这样太不公平了。你想,我冒生命危险为你运输,成功了,我才得一点运费,不成功,我还要担责任,这样谁还愿意做航运运输这行呢?所以,为了保护船方的利益,这航行中的航行过失是可以免责的。现代社会中,我国是国际航运大国了,是船方的大国,即承运人的大国,所以我国的《海商法》是集合了海牙规则和汉堡规则中对我国有利的规定而成的。海牙规则主要保护船方的利益,因为他是资本主义早期发展起来的规则了,汉堡规则则是主要保护货方利益,因为他是主要保护发展中国家货物利益的。我国既是发展中国家,又是船运大国,所以集合两边的规则,自己立法保护自己最大的利益了。再说一句,承运人其实具体操作上就是船长、船员这些人了。这方面的学习可以多看一点书加强理解。
辛嘉英2019-11-06 15:5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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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矛盾,也不冲突。有保险的,先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赔偿范围内赔偿。保险公司不能赔偿的部分,由承运人赔偿。
黄皓浩2019-11-06 15: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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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运输工具种类繁多,运输对象可分为客、货两种,运输方式又可分为直接运输和间接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就只能基于以上分类设计各种保险方案以满足投保人的需要。较常见的承运人责任保险有以下几类,旅客责任保险,承运货物责任保险,运送人员意外责任保险等。1.旅客责任保险旅客责任保险,是承运人责任保险的专用险种,它承保被保险人在运送旅客的途中,因发生意外事故而致使旅客人身伤亡或行李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运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这里的旅客是指购买了车票、机票的乘客或被保险人同意免费搭载的乘客,但不包括为完成被保险人的任务而免费搭载的人员,如飞机上的空中小姐、火车上的乘务员等。由于各国的旅客责任普遍采取强制保险的方式,故在保险市场上又称为旅客法定责任保险。旅客责任保险按保险区域划分,可分为境内的旅客责任保险和国际运输线上的旅客责任保险,前者由国家法律和保险合同规范,后者由国际公约或国家法律及保险合同规范。境内旅客负责保险按运输工具划分,又可分为飞机、公路、铁路旅客责任保险,船舶旅客责任保险,公共汽车及市内轮渡旅客责任保险,其他运输工具旅客责任保险。国际旅客责任保险,主要有飞机旅客责任保险和海运旅客责任保险。旅客责任保险的保险合同一般将旅客的行李随身携带包括在内,即保险人不仅承保承运人对旅客人身伤害的法律赔偿责任,而且承保承运人对旅客随身携带行李损失的法律赔偿责任,但旅客托运的行李或货物除外。保险人还可以扩展被保险人的非过失责任。如不可抗力造成旅客伤亡或行李损失,被保险人承运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承运人为提高信誉并保障旅客的权益,可以要求扩展承保该部分责任。旅客责任保险的保险费的确定除了要依据赔偿限额外,还要考虑运输工具、运输区域、运输中的风险以及运输工具的座位数、赔偿限额等因素。2.承运货物责任保险承运货物责任保险,承保承运人对其所运货物的损害赔偿责任,它一般分为航空货物责任保险和内陆货物责任保险两类。航空货物责任保险,承保航空公司在受托运送货物时可能发生的损害赔偿责任,该项责任贯穿于从货物交由航空公司承运时开始至到达目的地交付收货或办妥转运手续时为止的整个运输过程。水陆货物责任保险,适用于各种船舶、火车、汽车及其他各种水陆交通运输工具承运的货物。参加这项保险后,如其所运的货物因承运车、船等遭遇火灾、爆炸倾覆以及船舶的触礁搁浅、沉没等意外事故所造成的货物损失,在法律或合同中规定应由承运人负责赔偿时,保险人予以负责。但承运货物的损耗、货物本质上的缺陷、霉烂、变质、装卸过程中所致的损失以及运输过程中的丢失、短量,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及其驾驶人员的违章装卸和其他故意行为所致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使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交通工具承运货物,即为联运,对于联运的货物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等损失,应由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的,由终点阶段的承运方按照规定赔偿,再由终点阶段的承运方向负有责任的其他承运方追偿。如果保险人承保的是终点承运方的赔偿责任,在补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即取得向其他承运方的追偿的权益;如果被保险人承保的是有责任的其他承运方的赔偿责任,则代被保险人补偿终点承运方的损失。承运人承担的货物损失依法律或合同规定的赔偿责任,系按货物的实际损失包括货物本身的价值、包装费、运杂费、保险费等标准赔偿,保险人在赔偿限额的条件下亦按此标准承担责任,若有免赔额时,还应先扣除免赔额。3.运送人员意外责任保险运送人意外责任保险承保被保险人承运的合法货物在装、卸及运送过程中因发生意外事故使货物受损,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它以已投保车辆保险或意外责任保险的运输公司为被保险人。运送人员意外责任保险,一般将下列责任列为除外责任:第一,列明的由于不可抗力所致货物损失的赔偿责任,如地震、地陷、遂道倒塌、桥梁倒塌;第二,因罢工、暴动及恶意破坏所致货物损失的赔偿责任;第三,钞票、有价证券、金钱、古董、字画、宝石及其他贵重物品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某些业务经过特别约定或专门承保,亦可负责。如国外开办的现金运送人员责任保险,就专门承保现金运送人在运送现钞中因遭盗窃、抢劫以及其他保险责任范围的事故造成现钞灭失或损坏时依法应由运送人员负责的经济赔偿责任;第四,运送动物、植物的损失赔偿责任。
龚山珍2019-11-06 14:57: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