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运人的过失驾航而负有责任与保险中的海上风险的意外风险矛不矛盾

籍建才 2019-11-06 14: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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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要看重大过失行为是个什么度,如酒后,违章,等100%过失保险公司可以拒绝理赔。第二重大过失如果外来因素过强可以判定为意外过失,那就可以从意外过失来判定赔偿,根据我国新出台的保险法规定客运保险一旦判定是意外事故,都必须得到理赔,然而被保险人本人承担全部重大过失的,保险公司可以拒绝理赔。对于保险公司在事故调查期内不能断定事故责任的,过了调查期一样要理赔的,重大过失是有效的,保险条例里每一条都是有效的,就看怎么去分析,如果保险公司拒绝理赔一定是在调查期能,只是存在过失的不能认定全部责任的,保险公司是理赔的,例如大客司机在行驶中睡觉了,出了事故,保险公司首先理赔车上人员除驾驶员外的人员,然后在调查期内调查事故原因与驾驶员所承担的责任,根据调查结果理赔后者拒绝理赔驾驶员,如果驾驶员是因为身体意外或者药物导致瞌睡,客运公司也要承担责任,这样驾驶员的责任少了理赔的几率就高了。要看你这个案件是什么样的,还有给你办理理赔的保险业务员是什么样的人,还有保险公司调查时间是多少,和判定责任的比例是多少,才能知道该承担什么责任。
龚子鸣2019-11-06 15:0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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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客运合同系《合同法》明文规定的有名合同,考察客运合同承运人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除分则有特别规定的外,当然应当适用《合同法》总则有关违约责任的规定,即客运合同承运人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同样为严格责任原则。在涉及对旅客的人身安全保护上,《合同法》第302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根据此条,可以认定我国《合同法》对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人身伤亡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即承运人只要在从事运输的过程中导致了旅客的人身伤亡,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不以其是否具有过错为考察要件。但对于旅客自身携带行李、物品的损毁灭失,《合同法》第303条规定:“在运输过程中旅客自带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根据此条,承运人对旅客自带物品承担的是过错责任。下文就承运人的一般违约行为责任、对旅客人身伤亡的损害赔偿责任以及对旅客自身物品的损害赔偿责任分述之。一、承运人的一般违约行为承运人的一般违约行为,是指承运人对客运合同义务的违反,表现为不履行、不适当履行以及迟延履行约定的合同义务,侵犯的是旅客的合同债权。客运合同作为合同的一类,虽然对于合同双方的承运人和旅客的违约行为实行对等的严格责任,但对承运人的违约行为适用严格责任,对客运合同中处于弱势地位的旅客而言具有显而易见的优点:在严格责任原则之下,并不考虑承运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即过错并非承运人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旅客只须证明承运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的事实,无须证明承运人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承运人亦无须证明自己对于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主观上无过错,只要有违约行为,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承运人免责的可能性仅仅在于证明有法定的免责事由。因此实现严格责任原则可以方便裁判,有利于旅客诉讼经济。其次,在严格责任原则之下,承运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与违约责任直接联系,只要有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的行为即有违约责任,两者互为因果关系,这样有利于增加承运人的责任心和法律意识,促使承运人认真对待合同义务,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保护旅客的利益。严格责任虽不以承运人的过错为承担责任的要件,但并非是一种绝对责任。在严格责任下,并非债务人就其债务不履行行为所导致的损害在任何情况下均应负责,债务人有权依法律规定提出特定之抗辩或免责事由。在承运人违约,表现为不履行、不适当履行以及迟延履行合同义务,侵犯了旅客的合同权利时,承运人享有其他合同当事人同样的抗辩事由,如不可抗力、旅客的过错等等,由此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责任。二、对旅客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损害结果的发生没有第三者责任的介人。这是承运人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直接责任的条件。这一义务也是法定义务。合同法》第301条规定:“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同样的规定也出现在正在制定审议的《民法典草案》中。基于以卜承运人的安全保障义务产生的直接赔偿责任,在存在第三人行为介入的情形下,承运人随之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而产生对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安全保障义务,其责任表现为补充赔偿责任如第三人侵害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形,承运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客车或者火车的内部区域是其经营场所,第三人在其中故意侵害旅客人身财产的,承运人在合理的限度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未尽此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已经尽到了合理义务的,不承担责任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承运人对第二人侵害旅客人身财产导致的损害不承担责任,应由侵权人承担责任;承运人对旅客的人身财产仅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末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才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合同法》第303条所称的“承运人有过错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应该是“过错”之一。由上可以看出,承运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导致的旅客人身损害,其承担的赔偿责任以承运人有过错为前提,但在举证L应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承运人应当证明其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对旅客的人身损害没有过错,不能证明其不存在过错,则推定为有过错。三、对旅客自带物品和托运行李的损害赔偿责任对旅客自带物品的损毁、灭失,依据《合同法》第303条:“在运输过程中旅客自带物品毁损、火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据此可以认定,对此《合同法》采过错责任原则,对旅客自带物品损失,承运人在其有过错的前提下承担赔偿责任。合同法》在坚持严格责任为一般归责原则的同时,规定了过错归责原则。旅客自带物品处于旅客的控制之下,旅客本人对之负有关注和保护义务,并不处于承运人的义务范围之内,如旅客自己未尽到注意义务导致被盗或者有其他损失,承运人不承担责任。但承运人负有安全运送义务,由于承运人原因导致的旅客物品损失,如紧急刹车导致行李架上旅客行李跌落,应承担赔偿责任。基于承运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如果对旅客的自带物品的损失存在过错,如打开车门放犯罪嫌疑人下车而不是将车开到公安部门,则应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补充赔偿责任。对于旅客托运行李的损失,《合同法》第303条第2款规定:“旅客托运的行李损毁、灭失的,适用货物运输的有关规定。依据《合同法》311条:“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损毁、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损毁、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据此可以认定,承运人对旅客托运行李承担无过错责任。旅客行使请求权的根据在于基于托运合同所产生的承运人的安全运送义务。承运人的免责事由为不可抗力、行李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导致的损失,以及托运人的收货人的过错导致的行李的损失。
    龚崇松2019-11-06 16:00:54
  • 这个问题好像要从航运的历史讲起了。在早期,航海技术并不先进的情况下,航海的风险很大,但是相对的,一次航运的运输量却比其他运输方式大,获利也大,但是这利是货方的,船方只拿一点运费。做这航海一行很不容易的,船长、船员等这些承运人所面临的都有生命危险的工作。而且,在海上的不定危险因素很多,人的能力有限,判断失误等情况都会有,承运人这一方不能说运输成不成功都要担责任,这样太不公平了。你想,我冒生命危险为你运输,成功了,我才得一点运费,不成功,我还要担责任,这样谁还愿意做航运运输这行呢?所以,为了保护船方的利益,这航行中的航行过失是可以免责的。现代社会中,我国是国际航运大国了,是船方的大国,即承运人的大国,所以我国的《海商法》是集合了海牙规则和汉堡规则中对我国有利的规定而成的。海牙规则主要保护船方的利益,因为他是资本主义早期发展起来的规则了,汉堡规则则是主要保护货方利益,因为他是主要保护发展中国家货物利益的。我国既是发展中国家,又是船运大国,所以集合两边的规则,自己立法保护自己最大的利益了。再说一句,承运人其实具体操作上就是船长、船员这些人了。这方面的学习可以多看一点书加强理解。
    辛嘉英2019-11-06 15:54:49
  • 不矛盾,也不冲突。有保险的,先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赔偿范围内赔偿。保险公司不能赔偿的部分,由承运人赔偿。
    黄皓浩2019-11-06 15:02:16
  • 由于运输工具种类繁多,运输对象可分为客、货两种,运输方式又可分为直接运输和间接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就只能基于以上分类设计各种保险方案以满足投保人的需要。较常见的承运人责任保险有以下几类,旅客责任保险,承运货物责任保险,运送人员意外责任保险等。1.旅客责任保险旅客责任保险,是承运人责任保险的专用险种,它承保被保险人在运送旅客的途中,因发生意外事故而致使旅客人身伤亡或行李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运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这里的旅客是指购买了车票、机票的乘客或被保险人同意免费搭载的乘客,但不包括为完成被保险人的任务而免费搭载的人员,如飞机上的空中小姐、火车上的乘务员等。由于各国的旅客责任普遍采取强制保险的方式,故在保险市场上又称为旅客法定责任保险。旅客责任保险按保险区域划分,可分为境内的旅客责任保险和国际运输线上的旅客责任保险,前者由国家法律和保险合同规范,后者由国际公约或国家法律及保险合同规范。境内旅客负责保险按运输工具划分,又可分为飞机、公路、铁路旅客责任保险,船舶旅客责任保险,公共汽车及市内轮渡旅客责任保险,其他运输工具旅客责任保险。国际旅客责任保险,主要有飞机旅客责任保险和海运旅客责任保险。旅客责任保险的保险合同一般将旅客的行李随身携带包括在内,即保险人不仅承保承运人对旅客人身伤害的法律赔偿责任,而且承保承运人对旅客随身携带行李损失的法律赔偿责任,但旅客托运的行李或货物除外。保险人还可以扩展被保险人的非过失责任。如不可抗力造成旅客伤亡或行李损失,被保险人承运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承运人为提高信誉并保障旅客的权益,可以要求扩展承保该部分责任。旅客责任保险的保险费的确定除了要依据赔偿限额外,还要考虑运输工具、运输区域、运输中的风险以及运输工具的座位数、赔偿限额等因素。2.承运货物责任保险承运货物责任保险,承保承运人对其所运货物的损害赔偿责任,它一般分为航空货物责任保险和内陆货物责任保险两类。航空货物责任保险,承保航空公司在受托运送货物时可能发生的损害赔偿责任,该项责任贯穿于从货物交由航空公司承运时开始至到达目的地交付收货或办妥转运手续时为止的整个运输过程。水陆货物责任保险,适用于各种船舶、火车、汽车及其他各种水陆交通运输工具承运的货物。参加这项保险后,如其所运的货物因承运车、船等遭遇火灾、爆炸倾覆以及船舶的触礁搁浅、沉没等意外事故所造成的货物损失,在法律或合同中规定应由承运人负责赔偿时,保险人予以负责。但承运货物的损耗、货物本质上的缺陷、霉烂、变质、装卸过程中所致的损失以及运输过程中的丢失、短量,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及其驾驶人员的违章装卸和其他故意行为所致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使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交通工具承运货物,即为联运,对于联运的货物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等损失,应由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的,由终点阶段的承运方按照规定赔偿,再由终点阶段的承运方向负有责任的其他承运方追偿。如果保险人承保的是终点承运方的赔偿责任,在补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即取得向其他承运方的追偿的权益;如果被保险人承保的是有责任的其他承运方的赔偿责任,则代被保险人补偿终点承运方的损失。承运人承担的货物损失依法律或合同规定的赔偿责任,系按货物的实际损失包括货物本身的价值、包装费、运杂费、保险费等标准赔偿,保险人在赔偿限额的条件下亦按此标准承担责任,若有免赔额时,还应先扣除免赔额。3.运送人员意外责任保险运送人意外责任保险承保被保险人承运的合法货物在装、卸及运送过程中因发生意外事故使货物受损,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它以已投保车辆保险或意外责任保险的运输公司为被保险人。运送人员意外责任保险,一般将下列责任列为除外责任:第一,列明的由于不可抗力所致货物损失的赔偿责任,如地震、地陷、遂道倒塌、桥梁倒塌;第二,因罢工、暴动及恶意破坏所致货物损失的赔偿责任;第三,钞票、有价证券、金钱、古董、字画、宝石及其他贵重物品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某些业务经过特别约定或专门承保,亦可负责。如国外开办的现金运送人员责任保险,就专门承保现金运送人在运送现钞中因遭盗窃、抢劫以及其他保险责任范围的事故造成现钞灭失或损坏时依法应由运送人员负责的经济赔偿责任;第四,运送动物、植物的损失赔偿责任。
    龚山珍2019-11-06 14:5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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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业保险的内涵农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主要有三大类风险:自然风险、经济风险和社会风险。经济风险和社会风险属于投机风险,它的后果可能是损失也可能是盈利,一般而言,保险是不承保的。而自然风险是纯粹风险,即其发生只会给人们带来损失,农业保险主要是承保自然风险。农业保险是指农业生产的灾害损失保险,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从事种植业和养殖业生产过程中因遭受自然风险和意外事故所受到的经济损失提供经济补偿的一种保险服务,包括种植业保险和养殖业保险。从这点来看农业保险具有一般财产保险的经济补偿的性质。但是自然风险具有损失面积广、损失额度大和损失频率高的特点,因此农业保险和普通财产保险相比较,具有明显的特殊属性。二农业保险的属性:1风险系统性系统性风险最早出现在金融文献中,是指不能通过资产组合来分散的风险。在保险业中,系统性风险是指影响绝大多数被保险人、使这些被保险人的状况产生系统相关的因素,从而导致所有被保险人同时遭受损失。在农业中,系统性风险主要表现为区域性同类气候,如大面积的洪水、干旱、台风等。weaver和.Kim2001年根据金融方面的研究,用拆分的农作物产量表示系统性产量风险:叫=¨i+pi1,卜+8i,式中,^yi是单个投保人的实际产量;Ⅲ是单个投保人产量的平均值,表示人们可获得的无风险产量;1是区域产量;斗是区域平均产世;1、斗的差代表该地区的系统性风险;ei是影响单个产量的非系统性风险;Bi是单个产量对系统性风险的敏感系数。从公式中我们可以看出,单个产量的非系统性风险可能是相互独立的,但系统性风险使单个产量之间产生相关性。保险是集合大量的同质的风险,通过科学的费率厘定收取保险费,形成保险基金,以实现对发生风险事故的少数单位进行补偿。所以保险并不能阻止风险的发生,嘶是在更大范周内进行风险的分散。农业保险也不例外,是保险人对参保农民在种、养业中风险的分散。但是系统性风险的存在,阻碍了农业保险聚集单个风险来分散风险职能的发挥。风险系统性使得农业风险的发生高度集中,而且损失巨大,如1998年的洪涝灾害造成全国的经济损失达2684亿元。虽然保险承保的是纯粹风险,但不是所有的纯粹风险都是町保风险,作为可保风险必须具备一系列条件,如损失发生的概率较小,损失不能同时发生等。而风险系统性使得各个单位系统相关,导致灾害通常同时发生,而且损失巨大。因此,农业风险不符合可保风险的条件,这就决定了农业保险不能简单按照商业保险来运作。2信息不对称性信息不对称是指信息在相互对应的经济个体之间呈不均匀、不对称的分布状态,即一方掌握的信息数量较多、质量较高,而另外一方则恰好相反。
没有客观的价值标准一、风险性不同:财产险各种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法律责任以及信用行为均可作为财产保险承保的风险和保险责任;在人身保险中,风险事故是与人的寿命和身体有关的“生、老、病、死、残”。二、风险概率不同:财产险具有复杂性和多变性;人身险发生的概率则较为稳定。三、保险标的不同:财产险的保险标的必须是可以用货币衡量价值的财产或利益;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寿命或身体。四、保险利益特殊性的不同: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产生于人与物之间,保险利益有量的规定性,且要求在保险合同订立时至损失发生时的全过程中都存在,而人身保险则是人与人之间;保险利益除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保险利益外,一般没有量的限定,仅要求在保险合同订立之时存在即可五、保险金额确定的不同: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的确定具有客观依据,而人身保险因人的生命无价,所以一般是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约定后确定。六、保险期限不同:财产险一般保险期限较短,而人身保险则保险期限较长七、赔偿标准不同:财产险合同适用补偿性原则,存在比例分摊和代位追偿的问题,而人身保险合同是定额给付性合同。八、人身保险合同具有一定的储蓄性,而财产保险合同没有。扩展资料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在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身体发生保险事故或保险期满时,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形式。人身保险包括人寿保险、伤害保险、健康保险三种。在财产保险中,保险人承担的是保险标的损失的赔偿责任,而在人身保险中,保险人承担的是给付责任,不问损失与否与多少。为此,人身保险通常均为定额保险。
这是宏观经济问题,呵呵逆向选择是指由于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和市场价格下降产生的劣质品驱逐优质品,进而出现市场交易产品平均质量下降的现象。例子:在产品市场上,特别是在旧货市场上,由于卖方比买方拥有更多的关于商品质量的信息,买方由于无法识别商品质量的优劣,只愿根据商品的平均质量付价,这就使优质品价格被低估而退出市场交易,结果只有劣质品成交,进而导致交易的停止。因此,要从根本上解决“打假”问题,关键是解决买卖双方的信息不对称问题,舍此可能越打越假。道德风险是指从事经济活动的人在最大限度地增进自身效用的同时做出不利于他人的行动。例子:美国一所大学学生自行车被盗比率约为10%,有几个有经营头脑的学生发起了一个对自行车的保险,保费为保险标的15%。按常理,这几个有经营头脑的学生应获得5%左右的利润。但该保险运作一段时间后,这几个学生发现自行车被盗比率迅速提高到15%以上。何以如此?这是因为自行车投保后学生们对自行车安全防范措施明显减少。在这个例子中,投保的学生由于不完全承担自行车被盗的风险后果,因而采取了对自行车安全防范的不作为行为。而这种不作为的行为,就是道德风险。可以说,只要市场经济存在,道德风险就不可避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