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中介纠纷如何处理?

黎焱卿 2020-01-21 19: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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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纠纷主要有以下八种:

一、 因支付意向金引起的纠纷

中介带买方看房,一旦客户流露出购买意向,中介往往会趁热打铁,说服买方支付意向金并要求签订居间合同,而且会解释支付的只是“意向金”而不是“定金”,如果买卖不成还会退还。但等到买方不想买要求返还时,中介却说已交给卖方变成了“定金”,如果反悔会被没收。

买方付“意向金”的时候,一定要看清楚居间合同对意向金是怎么约定的。通常中介提供的《居间合同》写得密密麻麻,字又非常小,买方往往在中介的催促下粗粗看一下就签了字,根本不清楚意向金是怎么变成定金的。《居间合同》其实比正式的买卖合同都重要,其中玄机很多,但在二手房买卖中往往被忽视,特别是里面约定的“意向金转定金”的条款。

“意向金转定金”通常约定由买方先付一部分钱款作为意向金交给中介,如果卖方同意居间合同中的条件(包括总价及付款方式),中介就将意向金转交给卖方,此时意向金就转为定金,如果买方反悔不买则不能要求返还,如果卖方反悔不卖则要双倍返还。所以,买方付钱的时候确实是意向金,但如果卖方同意卖,那就变成定金了。所以一定要看清居间合同条款,不能随随便便就付了意向金。

二、 因跳中介引起的纠纷

跳中介通常有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买方看房时签了《看房确认单》(《看房确认单》上有买方跳开中介与卖方私下成交,买方应当向中介支付违约金),看了房以后,买方通过其它中介公司成交。

买方通过其它中介公司成交的原因可能是其它中介公司不收或少收佣金,也有可能是通过其它中介公司谈下来的成交价格更低一些。如果是前一个原因,毫无疑问买方应向前一家中介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因为《看房确认书》也具有约束力,买方的行为显然违反了诚信原则因而要承担违约责任。但如果是后一种原因,买方实际上是按新的交易条件达成的合同,其目的并不是为了少付佣金,所以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种情况:买卖双方与中介签订《居间合同》(《居间合同》中有买卖双方跳开中介私自买卖要向中介支付违约金的内容)后,为了规避中介费,买卖双方先协议终止合同,再跳开中介直接成交。但《居间合同》不只是一个买卖合同,还包括居间合同的内容,即使买卖双方终止了合同,也只能终止买卖合同,不能终止居间合同,这种情况下买卖双方仍然应当向中介承担违约责任。

三、 因合同无效、终止引起的纠纷

合同无效的情况较为常见。比如:房子的产权登记为张三和李四,签合同时只来了张三,张三可能会出具一份委托书说明他已得到李四的授权,或者只是口头上告诉中介出售房屋已得到李四的同意。合同签订后,李四却提出说他从来没有同意过。这时买方可能已经支付了定金或者首付款,纠纷由此产生。

根据法律规定共有财产出售要得到所有共有人的同意,否则合同无效。很多人认为合同无效就不会产生任何法律后果,这种看法是错误的。合同法规定合同无效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如果确实没有证据证明李四同意卖房,那合同无效,张三应当赔偿买方的经济损失。但如果张三无力赔偿,买方能不能追究中介公司的责任?笔者认为要看中介公司有没有过错。如果中介公司有过错,比如中介未对李四的授权进行审核,那么中介应当赔偿。如果中介没有过错,那么中介就不必赔偿。在合同终止的情况中,造成合同终止的原因有很多,比如买卖双方协商一致决定终止合同,再比如一方违约如逾期不付款另一方行使合同解除权而将合同解除。买卖双方协商一致终止合同的,仍然应当向中介方支付适当的报酬,如因一方违约造成买卖合同解除,违约方应当赔偿中介方的损失即佣金的损失。

四、因未充分了解房屋情况引起的纠纷

买方付了定金后发现房子的朝向不是中介告知的南北朝向,或者发现房子渗水,这些情况在第一次看房时没有发现,买方于是提出退房,但此时房东不肯退还定金。买方能不能向中介索赔定金损失?

这类案件买方败诉率非常高。房产中介只是居间方,居间人提供的服务是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的媒介服务。中介只是根据自己的知识和房东的描述将房屋的情况告知买方,“看房”会产生非常重要的法律后果即“认可房屋的现状”,包括朝向、位置、格局、质量、装修等等,买方看了房又认为自己没有看清楚而提出退房通常不会被法院所认可,除非有证据证明卖方故意隐瞒房屋的缺陷。即使中介有意误导,买方也很难就被中介误导的事实进行举证,因而会将自己陷入很不利的地步,所以买方不能轻信中介或房东对房屋情况的描述,一定要自己亲自查看,仔细询问。

五、因中介提供信息不真实引起的纠纷

张某持伪造的预售合同通过中介公司与买方李某签订了买卖合同并收取了房款,此后张某被以诈骗罪判刑,于是李某起诉中介公司要求赔偿。法院最后认定中介公司未尽到审核义务并造成李某经济损失,因此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应的赔偿责任,判决中介公司承担李某30%的经济损失。

比如某人找人假扮产权人,并持产权人的身份证和产证通过中介出售房产,也安排了看房,中介通过一般的审核和调查不可能了解产权人系假扮(比如外表酷似产权人),那么中介就不用承担责任。近期法院在一起类似案件中判决中介公司败诉,笔者认为有待商榷。因为合同法第425条所规定居间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是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故意提供虚假情况,如果中介受到他人的欺骗而信以为真,并且凭其经验和能力都不能分辨,那中介就不是一种故意的心理状态,甚至也没有过失,在这种情况下,中介的审核义务已经完成,不应为他人的欺骗而赔偿。

六、因吃差价引起的纠纷

中介吃差价有很多做法,有“明吃”也有“暗吃”,常见的有三种:

第一种,卖方明确表示将房屋卖给中介,中介再卖给第三方。此时卖方与中介成立买卖合同关系,因此中介即使吃差价完全合法。细分下来,实际操作中有两种做法:

一是卖方与中介签订买卖合同但不办理过户手续,待中介找到买方后,再加价将合同转让给买方,由卖方与买方共同办理过户手续。

二是卖方与中介签订买卖合同后办理过户手续取得产证。中介找到买方后,再由中介和买方共同办理过户手续。

显而易见,前一种方式中介可获得的利润更多一些,不过,中介在采用此方法时一定要注意与卖方要在买卖合同中约定待中介找到适当的买方时,卖方应当同意与买方另行签订买卖合同,此时中介系将买卖合同整体转让给买方而获得差价,所以应当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取得债权人即卖方的同意。

第二种,卖方委托中介以不低于一定价格(200万元)出售,而中介售价高于委托价(210万元),则双方成立委托代理销售的关系,如果双方对溢价部分(10万元)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则该溢价部分应当归卖方。但是,如果对溢价部分有约定,如约定溢价归中介所有,则根据意思自治的原则,溢价部分应当归中介。

第三种,在第二种情况下,如中介按最低委托价以委托人的名义与自己或与自己有密切联系的第三方签订买卖合同,再将房屋加价卖出获利的,则委托人可主张溢价部分。但在实务中法官对此的认定可能会有所不同,比如中介买入后并不立即卖出而是持有,或者按买入价作为合同成交价,这些都会影响到法官对案件的判断。

七、因签约过程不规范引起的纠纷

中介人员良莠不齐,一些中介业务员不按规范操作埋下许多纠纷的隐患。比如:签了合同后不给正本而只给复印件、私收中介费、找“托”抬价、故意隐瞒房屋的信息、引诱甚至欺骗客户交纳定金、将各方交纳的税费故意算错等等。

买卖双方既需要中介人员提供的服务,又不能轻易相信中介的承诺特别是口头承诺,对中介的话一定要冷静判断而不能全听全信,必要时最好上网核实或者向其它专业人员如律师咨询。

八、因混淆居间及代理行为引起的纠纷

中介从事居间服务,但也有一些时候中介只是一方的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行事,此时中介所实施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由委托人承担,不能将中介实施的代理行为与居间行为混为一谈。

桑韩飞2020-01-21 19:5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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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 当与房产中介发生纠纷时有以下解决办法,

    一是调解,可以请双方都信任的第三人从中说和。

    二是诉讼,你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依法主张自己的权利,人民法院会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受理案件,并做出公正的判决。

    anqiehe2020-01-29 18:59:33
  • 如果确实存在上述问题,建议准备好相关材料准备上法院诉讼来解决。
    一个人很洒脱不算太难过2020-01-29 18:59:33
  • 一定要准备好齐全的证据,可以起诉到法院,不过就是时间比较长,麻烦。
    bucansuo2020-01-29 18:59:33

相关问答

不光是购房合同,我们日常生活中所签订的各种合同都可以解除,只是合同的解除,根据解除的方式不同,要满足不同的条件,可依法解除购房合同的有:

第一购房合同无效如果开发建设单位的销售行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根据法律规定,商品房购房合同无效,购房者有权退房。

第二面积误差根据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实际测量与合同约面积或套内面积的误差比超出3%的,购房者有权退房。购房者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购房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购房人已付的房款退还,同时支付房款利息。

第三开发企业未经购房者同意变更设计开发建设单位擅自变更规划、设计或者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未能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购房人的,购房人有权退房。

第四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

第五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辞职后一年没有工作,现在有工作了,其社保实可以继续缴纳的。离职后,原单位从其公司账户内做减员处理,然后劳动者可以自己按自由职业者的身份自己继续缴纳社会保险,也可以转到新公司账户内,让新公司继续缴纳社会保险。公积金与社保类似。如果新公司在外地的,还需要先办理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以下为如何办理社保转移手续:1、原单位将《个人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养老保险手册》及其《单位职工养老保险缴纳增减人员登记表》一并提交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中心将劳动者的个人账户做减员,即从该公司的社保账户里将离职劳动者减去。减员后,单位会将劳动者的《养老保险手册》、《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减员表》等相关手续交还于劳动者。2、当劳动者办理转移手续时,与解除劳动合同期间肯定有一段间隔,此期间所欠缴费用,必须到当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辖的社保中心窗口缴费。提供《养老保险手册》、《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减员表》等相关手续以自谋职业者的名义办理续保手续。这样劳动者才能办理转移手续。3、办理转移手续前必须提供,所需转移到的新地方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详细地址、单位名称、开户行名称、银行帐号等相关手续给以自谋职业者缴费的服务中心,这样他们就能准确地把离职劳动者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金额及期间利息一并转入到所需地社保中心续接。这样保险关系就续接清楚了; 4、各地手续有所差异,可以拨打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咨询电话12333进一步咨询。扩展资料社会保险是一种为丧失劳动能力、暂时失去劳动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损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补偿的一种社会和经济制度。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社会保险计划由政府举办,强制某一群体将其收入的一部分作为社会保险税形成社会保险基金,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可从基金获得固定的收入或损失的补偿,它是一种再分配制度,它的目标是保证物质及劳动力的再生产和社会的稳定。在我国,社会保险SocialInsurance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在整个社会保障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另外,社会保险是一种缴费性的社会保障,资金主要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本人缴纳,政府财政给予补贴并承担最终的责任。但是劳动者只有履行了法定的缴费义务,并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才能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社会保险。
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规定:第五十二条: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原机动车所有人申请办理新购机动车注册登记时,可以向车辆管理所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涉及原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车主选定好车型,交纳购车款以后,经销商会为车主提供厂家的汽车质量合格证和有效期为三天的车辆移动证,并开具购车发票。在开具购车发票时,车主需要提供本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车主持购车发票的报税联和汽车质量合格证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公户车辆需带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公章,到车辆购置税办公厅购买车辆购置附加税。办理完车辆购置附加税后,车主就可以携带办理车辆购置附加税的相应手续和购车发票的注册登记联、汽车质量合格证原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必须使用A4纸复印到车管所投递资料,审批挂牌了。到达车管所后,先领取一份新车入户登记表公车需加盖公章,并且在其上面准确无误填写车主与车辆的相关信息有专人指导,然后排队递交。对车辆进行外部检测,核对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车辆型号等。车辆进行外检后,到共保大厅办理车辆相关保险交强险和其他商业保险。办理完车辆保险后,在注册大厅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手续。在大厅交付车船使用税、道口费、车辆行驶证、车辆牌照等相关费用。交付相关费用后,车主就可以开始在电脑上随机选取自己的车牌号码了。选择完车牌号码后就可以进行牌照安装了。安装好新的车牌,必须对新车进行拍照存档。喷印玻璃防盗号,领取尾气排放合格证。在车管所办理的最后一道程序为领取车辆行驶证和车辆登记证书产权证。车主携带车辆行驶证、车辆购置附加税完税证和车辆登记证书到车辆购置税办公厅领取购置税本。

保险经纪人受雇于投保人(保险客户),不仅可以横向比较各公司条款优劣,还可以根据投保人情况,为其量身定做。其中在为企业定做保险计划后可作为企业代表向各个保险公司进行招标;保险经纪公司不受险别的限制,既可以安排非寿险和寿险,也可以安排再保险,在个人险中涉及包括责任险、信用险、投资险、健康险、财产险(汽车房地产)、意外伤害等在内的所有险种,经纪人可根据客户的风险情况,为其设计保险方案、制定保险计划。60%的风险通过保险方式进行规避,其余风险需要通过非保险的方式进行管理。如果保险业是销售柜台的话,保险代理人就像是站在一个特定产品前的专职推销员,而保险经纪人则是帮助你采购保险产品的秘书或顾问。他不偏向于任何一个产品,而是完全根据顾客需求,选择同类产品中最适合消费者的。

一.产品项目多

1、多家保险公司产品可供参考与选择,车险、卡式意外险合一经营,可以一站式购买,一次解决您所有保险相关需求,方便又有效率。

2、风险可以分散,尤其是主寿险及高额保单,可以分散投保,通过多家的产品搭配组合,也更能满足您的保险需求,保费更加优惠。

3、个公司产品相互比较,为您挑选最有利的产品建议方案,免去您一家一家比较的麻烦,快速又有效率地完成您的投保方案,给家人最好的风险保障。

二.服务质量好

1、服务品质高,代理公司为保险公司节省大量行销成本,回馈在往后每年的续期利益上,让代理人更重视保单继续率,从而加强对已成交客户的长期服务与照顾。同时各家保险公司的竞争式服务,也使客户获得更好更合理的服务品质。

2、服务稳定性高,代理公司重视保单的继续率,对于代理人的考核要求倾向人性化,除非重大不良性为,否则代理公司基本上不开除代理人。而且代理公司自身的经营理念是长期经营,因此客户的服务更加有保证。

3、多一家代理公司做免费服务,服务质量更全面,您透过代理公司买保险,除了代理人及保险公司为您做服务外,还有代理公司全体内外勤同仁来为您多做一层服务。

三.理赔效率高

1、理赔立场客观,可以完全站在您的立场来为您争取最佳的理赔结果,不用担心因自身领保险公司薪水而不敢和保险公司据理力争您应有的理赔权益。

2、理赔力度更强,透过代理公司用法人立场来为您争取理赔权益,尤其在理赔灰色地带,代理公司更可以以合作公司的强大立场来要求保险公司作出合理的让步与重视。

3、理赔专业知识强,代理公司内设有理赔专业人员,可以为客户的理赔权益,争取更有利的条件,如同卖汽车的不一定会修汽车一般,卖保险的人未必就懂得理赔法律条款,但是透过代理公司的专业理赔人员必定能争取到最好的理赔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