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新股中签后多久上市

樊文广 2020-01-17 07: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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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股上市前,上市公司会先行发布上市公告书,具体的上市时间在上市公告书中可以查到,不同的公司、不同的股票,其新股中签后的上市时间不完全一致,所以具体上市时间要以实际情况为准。
粱利伟2020-01-17 08:5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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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 新股中签后6天左右就可以上市了
    边吉来2020-01-17 09:00:10
  • 一般不会超过14天。
    窦运荣2020-01-17 08:18:23
  • 一般情况下,新股中签完成后过8-14天(自然日)新股就会进行上市交易
    辛国晶2020-01-17 08:01:47

相关问答

均线—一阳穿多线的有关内容是什么?
形态简介:
当股价在低位持续横盘整理一段时间后,5日、10日、30日等多根均线往往会纠缠在一起,此时如果出现一根大阳线,一举穿越多根均线,就形成了一阳穿多线的形态。
一阳穿多线形态说明股价经过一段时间整理后,多方已经积攒了足够的动能,此时出现一根向上突破的大阳线,就说明多方强势集中爆发,这是未来股价会持续上涨的信号。
买点:阳线即将收盘时
当一阳穿多线形态中的长阳线即将收盘时,多方的强势已经可以确定,此时投资者可以积极买入股票建仓。
止损位:股价跌破10日均线
当大阳线同时穿过5日均线、10日均线和30日均线后,投资者可以将止损线设定在10日均线位置。如果股价跌破这个位置,说明股价上涨后遭遇空方的强力打压,多方强势推升股价的形态可能难以继续,这样的情况下,投资者最好将手中的股票卖出止损。
操作要点:
1、突破多根均线的K线涨幅越大,则说明多方越强势,该形态的看涨信号也就超强。当这是一根涨停阳线时,可能投资者在收盘价并没有机会买入,此时投资者可以等到之后一个交易日开盘时积极买入股票。
2、如果在股价大幅上涨的同时成交量也大幅放大,则验证了多方十分强势的信号,这样的情况下,该形态的看涨信号会更加可靠。
3、如果这根阳线跳空高开,开盘价直接越过了某条均线,这时即使均线没有在阳线实体内部,也可以算作是一阳穿多线的形态。
4、什么是新三板定增?有什么特点?新三板定增,又称新三板定向发行,是指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新三板定向发行具有以下特点:1企业可以在挂牌前、挂牌时、挂牌后定向发行融资,发行后再备案;2企业符合豁免条件则可进行定向发行,无须审核;3新三板定增属于非公开发行,针对特定投资者,不超过35人;4投资者可以与企业协商谈判确定发行价格;5定向发行新增的股份不设立锁定期。5、新三板定增流程有哪些?什么情况下可豁免核准?新三板定增的流程有:1确定发行对象,签订认购协议;2董事会就定增方案作出决议,提交股东大会通过;3证监会审核并核准;4储架发行,发行后向证监会备案;5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发行后股东不超过200人或者一年内股票融资总额低于净资产20%的企业可豁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新三板定增由于属于非公开发行,企业一般要在找到投资者后方可进行公告,因此投资信息相对封闭。6、投资者为什么要参与新三板定增?1目前协议转让方式下,新三板市场整体交易量稀少,投资者很难获得买入的机会。定向发行是未来新三板企业股票融资的主要方式,投资者通过参与新三板企业定向增发,提前获取筹码,享受将来流动性迅速放开带来的溢价。2新三板定向发行融资规模相对较小,规定定向增发对象人数不超过35人,因此单笔投资金额最少只需十几万元即可参与;3新三板定向发行不设锁定期,定增股票上市后可直接交易,避免了锁定风险;4新三板定向发行价格可协商谈判来确定,避免买入价格过高的风险。二、定增的详细流程:1、董事会对定增进行决议,发行方案公告:主要内容:认购的时间和资金到账要求4、股票发行完成后,公告股票发行情况报告公告主要内容:一本次发行股票的数量二发行价格及定价依据三现有股东优先认购安排四发行对象情况5、定增并挂牌并发布公开转让的公告公告主要内容:本公司此次发行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工作,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
1、可以申请股权出质的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及未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2、填写表格等材料填写《股权出质设立申请表》等表格:提交执照复印件,质权合同,质权人、出质人身份证明等文件、证件。3、现场材料提交携带齐所有提交的材料,预约成功后于电话提示的受理时间到投资服务大厅取号办理。4、领取股权出质通知书受理后取得股权出质通知书。登记申请材料被受理后,请按工作人员的提示到投资服务大厅一层发照窗口领取股权出质通知书。扩展资料股权质押的效力,是股权质押制度的核心内容。股权质权的效力是指质权人就质押股权在担保债范围内优先受偿的效力及质权对质押股权上存在的其他权利的限制和影响力。1、对所担保债权范围的效力因权利质押,法律未作特别规定的,准用动产质权的有关规定,所以与动产质权相同,股权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一般由当事人在质押合同中约定。但各国的立法大都有关于质押担保范围的规定。主要包括:主债权、利息、迟延利息、实行质权的费用及违约金。中国台湾地区《民法》对违约金未作规定,但台湾有学者认为违约金代替因不履行之损害赔偿时,为质押所担保,对于不适当履行所约定的违约金,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不属于担保范围。中国《担保法》第67条规定,“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法律对质押担保范围的规定,有两方面的作用:一是为当事人约定担保范围提供参考,或者说提供范本;二是在当事人对质押担保范围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时,援以适用。但法律对质押担保范围的规定,属于任意性规范,当事人在约定时,可予以增删。当事人在合同中对担保范围所作的约定与法律规定不一致时,应从其约定。2、对质物的效力股权质权对质物的效力范围,一般应包括:⑴质物。即出质股权。质物是质权的行使对象,当然属于质权的效力范围。⑵孳息。即出质股权所生之利益。主要指股息、红利、公司的盈余公配等。中国《担保法》第68条规定,“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但该条之规定,仍是一种任意性规范,“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3、对质权人的效力股权质权对质权人的效力,是指股权质押合同对质权人所生之权利和义务。首先,股权质权人所享有的权利,一般应包括:⑴优先受偿权。质权人可就出质股权的价值优先受偿。这是质权人最重要的权利。这种优先受偿权主要体现在:第一,质权人就出质股权之价值优先于出质人的其他债权人受清偿。第二,质权人就出质股权优先于后位的质权人优先受清偿。从理论上讲,质权以交付占有为设立要件,这就排除了出质人再就质物设立质权的可能性,但依外国的立法例,质物的移转占有,不以现实交付为限,而允许简易交付、指示交付,这些变相占有做法,使得在同一质物上设定两个以上质权成为可能。中国《担保法》对能否在同一质物上设定两个或两个以上质权,未作明确规定。但中国《担保法》以转移占有为动产质权之生效要件和对抗要件,故可以认为,在动产上设定两个或两个以上质权是不允许的。但对股权质押,中国《担保法》并未要求必须转移占有,而是以进行登记为生效要件和对抗要件,所以在股权上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质权是可行的,而且,只要后位质权的当事人同意也应允许,以尊重当事人缔约上的意思自治,充分发挥股权的担保功能。第三,质权人就出质股权所生之孳息,有优先受偿权。根据中国《担保法》第68条第2款之规定,质物之孳息,应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而后才能用于清偿质权人之债权。⑵物上代位权。因出质股权灭失或其他原因而得有赔偿金或代替物时,质权及于该赔偿金或代替物。中国《担保法》第73条规定,质物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出质财产。⑶质权保全权。质权保全权,又被称为预行拍卖质物权。是指因质物有败坏之虞,或其价值有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害及质权人的权利时,质权人得预行处分质物,以所得价金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代充质物。对股权质权,因股权价值的不稳定性,使股权价值易受市场行情和公司经营状况的影响而发生较大变化,尤其对股票,此倾向更甚。所以股权质权人所享有的质权保全权,对确保其债权的安全极为重要。4、对出质人之效力出质人以其拥有的股权出质后,该股权作为债权之担保物,在其上设有担保物权,出质人的某些权利因此受到限制,但出质人仍然是股权的拥有者,其股东地位并未发生变化,故而出质人就出质股权仍享以下权利:⑴出质股权的表决权。对出质股权的表决权,究竟由谁行使,国外有不同的立法例:一种以法国为代表,认为出质股权的表决权应由出质人行使。如法国《商事公司法》第163条第3款规定,“表决权由作抵押的证券的所有人行使。为此,受质人应其债务人的请求&;按法令确定的条件和期限寄存其抵押股份”。瑞士《民法典》也采此观点。一种以德国为代表,认为抵押权人不得妨害股东表决权之行使,但应将作为抵押权标的的股份交付于有信用的第三人,如银行或股东的代理人,经该股东之同意代为行使,违者负损害赔偿责任。另外,日本《商法》对于出质股权的表决权由谁行使未作明确规定,但中国有学者据日本《商法》第207条关于股份出质须转股票占有之规定,认为股权为用益权,应由用益权人行使表决权。我个人认为,股权的表决权是股东特有的权利,非持有股东之委托,他人不得代为行使。即使在股权质押期间,也不能例外。中国《担保法》和《公司法》对此均未作出规定。但依照中国《担保法》,股权质押并不以转移占有为必须,而是以质押登记为生效要件和对抗要件。质押登记只是将股权出质的事实加以记载,其目的是限制出质股权的转让和以此登记对抗第三人,而不是对股东名册加以变更。在股东名册上,股东仍是出质人。据此,可以推断,出质股权的表决权,应由出质人直接行使。⑵新股优先认购权。在股权的诸多权能中,包含新股优先认购权,该权能属于股权中的财产性权利,是股东基于其地位而享有的一个优先权,非股东不能享有。所以在股权质押期间,该权能仍属于出质人享有。⑶余额返还请求权。股权质权实现后,处分出质权的价值在清偿债权后尚有剩余的,出质人对质权人有请求返还权。出质人的义务,在股权质押期间,主要为非取得质权人的同意,不得转让出质股权。股权质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