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创业板许多股都不能在四周内涨回暴跌前的最高点

龚圣楠 2019-12-21 19:2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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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A股沪市、深市、创业板股票新股上市首日都有涨跌幅限制,而且都是一样的。涨跌幅限制分别分为两档,每次20%为限,此后就涨停不动了。按照目前新股的情形:比如某一新股上市发行价为10元,按照20%涨停限制则首先开盘价就会是涨停板封在12元,涨幅20%,然后暂停交易30分钟;30分钟后即10点钟开始又是一个20%的秒停,封在14.4元,即总体涨幅为两个20%,累积44%。跌幅设定也是一样的,但目前情况都是秒停,没有下跌的情况出现。扩展资料涨跌幅限制是指证券交易所为了抑制过度投机行为,防止市场出现过分的暴涨暴跌,而在每天的交易中规定当日的证券交易价格在前一个交易日收盘价的基础上上下波动的幅度。股票价格上升到该限制幅度的最高限价为涨停板,而下跌至该限制幅度的最低限度为跌停板。涨跌幅限制是稳定市场的一种措施。海外金融市场还有市场断路措施与暂停交易、限速交易、特别报价制度、申报价与成交价档位限制、专家或市场中介人调节、调整交易保证金比率等措施。我国期货市场常用的是涨跌幅限制、暂停交易和调整交易保证金比率三种措施。但是一般在下列几种情况下,股票不受涨跌幅度限制:1、新股上市首日价格不得高于发行价格的144%且不得低于发行价格的64%2、股改股票S开头,但不是ST完成股改,复牌首日3、增发股票上市当天4、股改后的股票,达不到预计指标,追送股票上市当天5、某些重大资产重组股票比如合并之类的复牌当天6、退市股票恢复上市日-涨跌幅限制。
齐景文2019-12-21 19:5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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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问的这个问题应该是2019年2月份的事情:造壳炒壳、暴涨急跌、股权高度集中……面对长期困扰香港创业板市场的“顽疾”,香港证监会近日终于亮剑。2月份以来,尚捷集团、心心巴迪、浩柏国际等3只香港创业板新股在上市前夜被紧急“叫停”。鸡年伊始,内地资金加速南下引爆港股市场投资气氛,香港主板市场气势如虹,恒生指数和国企指数节节攀升,新高迭起。但是,香港创业板市场却跌入冰点,香港创业板指数15日收报343.91点,接近历史最低水平。其中,2月份以来已累计下跌6.1%。这一巨大反差或许与香港证券监管层近期的系列行动有关。2月3日,原本将于2月6日配售给散户。尽管承配人数目超过100人,但最终的分配结果,与把发售股份只向首要承配人配售大致相近。此外,香港证监会也观察到有一小部分投资者多次在表面上互无关联的创业板首次公开招股中成为首要承配人。香港证监会公布的数据显示,2019年全年及2019年上半年,在创业板IPO中,前25名承配人合计取得的拟分配股票平均占比高达96%,而整体发行的平均承配人数目仅为135人。这使得香港创业板新股在上市后时常出现暴涨暴跌的情况,且成交特别稀少。香港证监会的数据显示,在2019年上市的所有创业板新股中,首日平均涨幅高达743%,2019年上半年创业板新股的首日平均涨幅也高达454%。相比之下,2019年及2019年上半年香港主板新股上市首日平均涨幅仅分别为5%及15%。上市首日暴涨之后再出现持续急跌,是香港创业板新股的一个普遍现象。2019年首日涨幅最大的10只创业板股票里,有一半的股价在一个月内从最高位急跌逾90%。整体来说,2019年上市的创业板新股,在一个月内平均从最高位下跌47%。香港证监会主席唐家成近日表示,新上市创业板公司股权过度集中,股价出现极端波动,影响了香港市场声誉,香港证监会已采取行动。他承认证监会的工作仍有不足,香港证监会有必要做更多工作,令投资者对香港市场重拾信心,目前正联同港交所,检讨创业板运作。
    黄看看2019-12-21 19:3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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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行为,促进自主创新企业及其他成长型创业企业的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应当符合《证券法》、《公司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第四条发行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第五条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认真履行审慎核查和辅导义务,并对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第六条为证券发行出具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应当按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并对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第七条创业板市场应当建立与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的投资者准入制度,向投资者充分提示投资风险。第八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第四十七条发行人股票发行前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全文刊登招股说明书,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刊登提示性公告,告知投资者网上刊登的地址及获取文件的途径。发行人应当将招股说明书披露于公司网站,时间不得早于前款规定的刊登时间。第四十八条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及其他与发行有关的重要文件应当作为招股说明书备查文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和公司网站披露。第四十九条发行人应当将招股说明书及备查文件置备于发行人、拟上市证券交易所、保荐人、主承销商和其他承销机构的住所,以备公众查阅。第五十条申请文件受理后至发行人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依法刊登招股说明书前,发行人及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当事人不得以广告、说明会等方式为公开发行股票进行宣传。第五章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证券交易所应当建立适合创业板特点的上市、交易、退市等制度,督促保荐人履行持续督导义务,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行为,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第五十二条证券交易所应当建立适合创业板特点的市场风险警示及投资者持续教育的制度,督促发行人建立健全维护投资者权益的制度以及防范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的内部控制体系。第五十三条发行人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的,发行人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的,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签名、盖章系伪造或者变造的,发行人及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当事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为公开发行股票进行宣传的,中国证监会将采取终止审核并在三十六个月内不受理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的监管措施,并依照《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第五十四条保荐人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发行保荐书的,保荐人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的,保荐人或其相关签名人员的签名、盖章系伪造或变造的,或者不履行其他法定职责的,依照《证券法》和保荐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五十五条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将采取十二个月内不接受相关机构出具的证券发行专项文件,三十六个月内不接受相关签名人员出具的证券发行专项文件的监管措施,并依照《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第五十六条发行人、保荐人或证券服务机构制作或者出具文件不符合要求,擅自改动已提交文件的,或者拒绝答复中国证监会审核提出的相关问题的,中国证监会将视情节轻重,对相关机构和责任人员采取监管谈话、责令改正等监管措施,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警告。第五十七条发行人披露盈利预测的,利润实现数如未达到盈利预测的百分之八十,除因不可抗力外,其法定代表人、盈利预测审核报告签名注册会计师应当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报刊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法定代表人处以警告。利润实现数未达到盈利预测的百分之五十的,除因不可抗力外,中国证监会在三十六个月内不受理该公司的公开发行证券申请。第六章 附则第五十八条本办法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