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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行为,促进自主创新企业及其他成长型创业企业的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应当符合《证券法》、《公司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第四条发行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第五条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认真履行审慎核查和辅导义务,并对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第六条为证券发行出具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应当按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并对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第七条创业板市场应当建立与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的投资者准入制度,向投资者充分提示投资风险。第八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第四十七条发行人股票发行前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全文刊登招股说明书,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刊登提示性公告,告知投资者网上刊登的地址及获取文件的途径。发行人应当将招股说明书披露于公司网站,时间不得早于前款规定的刊登时间。第四十八条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及其他与发行有关的重要文件应当作为招股说明书备查文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和公司网站披露。第四十九条发行人应当将招股说明书及备查文件置备于发行人、拟上市证券交易所、保荐人、主承销商和其他承销机构的住所,以备公众查阅。第五十条申请文件受理后至发行人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依法刊登招股说明书前,发行人及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当事人不得以广告、说明会等方式为公开发行股票进行宣传。第五章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证券交易所应当建立适合创业板特点的上市、交易、退市等制度,督促保荐人履行持续督导义务,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行为,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第五十二条证券交易所应当建立适合创业板特点的市场风险警示及投资者持续教育的制度,督促发行人建立健全维护投资者权益的制度以及防范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的内部控制体系。第五十三条发行人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的,发行人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的,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签名、盖章系伪造或者变造的,发行人及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当事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为公开发行股票进行宣传的,中国证监会将采取终止审核并在三十六个月内不受理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的监管措施,并依照《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第五十四条保荐人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发行保荐书的,保荐人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的,保荐人或其相关签名人员的签名、盖章系伪造或变造的,或者不履行其他法定职责的,依照《证券法》和保荐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五十五条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将采取十二个月内不接受相关机构出具的证券发行专项文件,三十六个月内不接受相关签名人员出具的证券发行专项文件的监管措施,并依照《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第五十六条发行人、保荐人或证券服务机构制作或者出具文件不符合要求,擅自改动已提交文件的,或者拒绝答复中国证监会审核提出的相关问题的,中国证监会将视情节轻重,对相关机构和责任人员采取监管谈话、责令改正等监管措施,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警告。第五十七条发行人披露盈利预测的,利润实现数如未达到盈利预测的百分之八十,除因不可抗力外,其法定代表人、盈利预测审核报告签名注册会计师应当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报刊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法定代表人处以警告。利润实现数未达到盈利预测的百分之五十的,除因不可抗力外,中国证监会在三十六个月内不受理该公司的公开发行证券申请。第六章 附则第五十八条本办法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龚小艳2019-12-21 20:2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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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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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官方对分拆的态度,跟你科普一下历史过程吧:2019年4月的时候,证监会发行沟通会曾经表态A股公司可以分拆子公司到创业板上市,但需要满足至少六个条件:一.上市公司公开募集资金未投向发行人项目;二.上市公司最近三年盈利,业务经营正常;三.上市公司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且出具未来不竞争承诺,上市公司及发行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严重关联交易;四.发行人净利润占上市公司净利润不超过50%;五.发行人净资产占上市公司净资产不超过30%;六.上市公司及下属企业董事、监事、高管及亲属持有发行人发行前股份不超过10%。但是,由于分拆上市引起了很大的舆论争议,证监会在当年8月份的发行会议上表态为“不鼓励、不提倡”进行分拆上市。2019年11月,证监会官员在保荐人培训会议上重申,从严把握上市公司分拆子公司到创业板上市。这是证监会官员2019年以来第三次谈论分拆上市,态度从“明确允许”逐步转为“不鼓励”、“从严把握”。所以,除了2019年之前已经申报的搭上这趟短暂列车的几家上市公司,以及由于历史原因进行了量身定制式特殊分拆的公司之外,自从2019年之后到2019年年末,也没有哪家未上会的上市公司子公司能够成功分拆到创业板上市,至于分拆到主板上市的,就更加是别想了。所以呢,现在分拆的唯一上市路径,只有到境外去~~~我这个回答,应该是截止2019年底前,比较完整的了,当时我也在研究这个课题。至于2019年到2019年初,也没有那家境内上市公司成功在境内分拆上市,唯一接近的是阳晨b的先合并再分拆,但也是量身定做的方案。不知道点踩的那些人是什么心态,你真懂得这个课题么?别盯着2019年的旧闻跟我说“可以”,你翻200年前一个男人还可以堂堂正正三妻四妾呢,但对你现在决策有用么!。
黄眷杰2019-12-21 20: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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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创业板同样是百分之十的涨跌幅限制。二,创业板和沪深主板的区别就是,创业板有退出机制,创业板上市公司的壳不能够转让了。而沪深上市公司经营不行了还可以卖壳子,也就是所谓的重组。两者本质上是没有区别的,都是上市圈钱,骗股民的钱。
龙庆亮2019-12-21 20: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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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证监会对创业板的股票有严格的要求,创业板的股票的风险通常比A股的风险大很多。而借壳上市一般都涉及大宗的关联交易,为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这些关联交易的信息皆需要根据有关的监管要求,充分、准确、及时地予以公开披露。办法对借壳上市的规定趋于严格,壳资源的价值会下行。而且关闭了创业板的借壳大门,这个信号值得高度重视。创业板的风险其实比主板要大许多,很多人在狂热中早已将风险淡忘了。所以,为了保护广大股民的利益,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稳定,证监会严禁创业板的股票借壳上市。
龚尤贵2019-12-21 19:43: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