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电商概念股龙头有哪些?

栾风虎 2020-01-17 11: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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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电商概念股龙头有哪些?
老百姓(股票代码sh603883) 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由单体民营药店发展起来的中外合资大型药品零售连锁企业。2019年8月,根据中康资讯·中国药品零售发展研究中心评选,老百姓大药房获得“中国药品零售企业综合竞争力”第一名及“中国药品零售企业综合竞争力7力冠军”中“品牌力冠军”等荣誉。
益丰药房(股票代码sh603939) 益丰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主要业务为医药零售业务、医药批发业务以及其他业务收入。主要产品涵盖药品、保健品、医疗器械、健康相关的日用便利品,公司目前主要业务范围集中在湖南、湖北、上海、江苏、江西、浙江、广东、河北、北京九省市内,华中华东华北区域竞争优势明显。
国药一致(股票代码sz000028) 国药集团一致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是集制药工业、医药批发、零售连锁为一体的医药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为国药控股有限公司.。
东阿阿胶(股票代码sz000423) 山东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主营业务为从事阿胶及阿胶系列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业务。公司主要产品有阿胶、复方阿胶浆、阿胶糕、“真颜”品牌系列。公司获得“中国药品品牌榜价值排行榜榜首”、“改革开放40年山东40强品牌”、全国品牌故事大奖赛总决赛一等奖,第十一次入围“中国500最具价值品牌”等荣誉。截止2019年度,公司先后获得山东省科技进步奖一等奖3项、中国专利奖优秀奖3项、中国专利奖1项。
国新健康(股票代码sz000503) 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目前的主要业务领域集中在医药电子商务、医疗福利管理等方面.公司下属联众世界是世界最大的游戏网站,并和全球软件霸主微软公司展开合作,成为MSN游戏频道的合作伙伴。
东北制药(股票代码sz000597) 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主营业务为括医药制造及医药商业。公司主要生产维生素系列药品、抗感染系统用药、妇产科系统用药、消化系统用药、泌尿系统用药、抗艾滋病系列用药、心脑血管系列用药、麻精系列用药、生物诊断系列、大健康领域等十大系列精品,400多种化学原料药、医药中间体和制剂产品,主导产品远销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公司目前是国内最大的原料药生产企业之一,也是国际的主流供应商。
新华制药(股票代码sz000756) 山东新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主要从事开发、制造和销售化学原料药、制剂、化工及其它产品;公司的主要产品有解热镇痛类原料药、片剂、针剂、胶囊剂、医药中间体。公司拥有技术创新优势,现为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火炬计划生物医药产业基地骨干企业,拥有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建有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华东医药(股票代码sz000963) 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医药生产及医药器械制造的企业.公司的主要产品主要为西药及中药药品、医药器械等。
齐晓林2020-01-17 13:5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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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 医疗电商概念股龙头包括:英特集团(股票代码sz000411) 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主营药品、中药材、医疗器械的销售,是一家医药流通企业,主要产品药品销售和医疗器械。2019年,公司品牌影响力日益增强,位列2018年中国医药流通百强第13位,药品零售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百强第64位,全国医药物流配送规模百强第11位。
    黄甘雨2020-01-17 13:18:47
  • 医疗电商概念股龙头包括:浙江震元(股票代码sz000705) 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从事药品生产、销售的医药公司,主要生产经营中成药、中药材、中药饮片、化学药制剂、化学原料药、生化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器械、化学试剂等。“震元”商标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震元”商号为浙江省知名商号,并获得“亚洲品牌500强”、“中国最具品牌力医药企业50强”、“中国自主品牌创新贡献奖”、“浙江省金牌老字号”等多项殊荣,企业品牌价值不断凸显。以中医药优势见长的震元堂母婴护理中心被评为“中国月子会所行业领头羊企业”。
    龚少锋2020-01-17 13:03:23
  • 医疗电商概念股龙头包括:吉林敖东(股票代码sz000623) 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集医药生产、医药销售、医药科研开发为一体的控股型集团;公司的主要产品为中成药、化学药品、食品;公司先后获得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全国创新型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全国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先进单位、全国非公企业“双强百佳”党组织、第十六届、二十一届国家级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一等奖、连续多年被评为A级纳税人、AAA 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等诸多荣誉。
    齐文艺2020-01-17 13:02:20
  • 医疗电商概念股龙头包括:云南白药(股票代码sz000538) 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主要经营化学原料药、化学药制剂、中成药、中药材、生物制品等的公司。公司产品以云南白药系列、三七系列和云南民族特色药品系列为主,共17种剂型200余个产品,产品畅销国内市场及东南亚一带,并逐渐进入日本、欧美等发达国家市场。

    赵颜颜2020-01-17 12:02:10

相关问答

一些内地在香港上市的公司股权结构,是设置一个caymanislands公司作为最高一层的控股公司,下设两层BVI公司,再进一步控制香港控股公司或境内实际运营的公司。请问为什么要设置两层的bvi公司,比如超大现代就是这样。其实问题是这样,BVI公司的作用:回避法规约束,税收减免,这点我想提问者应该都明白。但是,为什么要弄成BVIA->BVIB->实际业务公司的双层嵌套式结构?这样的结构事实上很常见,例如问题里提到的超大现代,还有西藏5100,中国联通等等。有上市公司,也有私营公司,为什么他们不一而同选择双层甚至多层嵌套BVI?答案是,“海外重组”。第一,为顺利进行资产所有权的转移这种情况多见于异地上市的公司,即所谓“红筹架构”。对于在美国、香港等地上市的公司,如果该公司注册为BVI离岸公司,则公司的资产注入和抽离操作可不受上市地区的法律法规约束。中国联通的操作就属于这一例:中国联通的母体为BVI联通集团,拥有A股中国联通600050的51%股份。2000年,联通0762在香港注册,并在香港上市。为了将联通A股的资产注入联通0762,以助其在香港融资并提振股价,联通集团注册了另一BVI联通新世纪,作为BVI联通的全资子公司。之后,联通集团将CDMA网络的北方各省资产注入BVI联通新世纪,而联通0762随即收购了BVI联通新世纪,完成了资产的转移。第二,为梳理海外资产这种情况普遍见于进行过海外扩张,但未能合理规划股权结构的公司。例如出版业的一家国有大型进出口企业,为进行业务扩张,曾在90年代扩张过日本、美国、欧洲、南美等地十几家分公司和办事机构。除一部分分公司是独资以外,很多机构都是与当地的合作伙伴进行合资,甚至发生了交叉持股的现象。近几年,此公司需要准备上市,面临梳理海外资产和收益的情况。但由于股权归属不同,利润统计、征税、资产核算等等都有很多麻烦。于是该公司使用多层BVI结构:首先成立BVI1,作为国内公司的全资子公司。随后注册若干BVIa,BVIb...等,每个BVI对应一个海外合资公司,以股权转让的形式将母公司的所有权转让给BVIa,b,c,d。最终由BVI1公司控股,将所有BVIa,b,c,d都列为BVI1的全资子公司。这样海外资产的结构通过多层BVI的形式梳理完毕,方便今后的股权操作,或者是分拆上市。而另一方面,所有海外的利润,都可以作为国内公司的投资收益,而不是经营利润,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
需要专业的证券从业资格评估公司来评估价值,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登记的问题我国《担保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以公司股权进行质押区分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做了不同规定,即: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以有限责任公司及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根据上述规定,上市公司的股权质押经向中介机构和证券投资基金券办理质押贷款登记,自然人及综合类证券公司以外的其他法人持有的上市流通的人民币普通股票尚不能办理质押登记。但是质押是质权人与出质人协商的结果,如果自然人及综合类证券公司以外的其他法人以其持有的上市流通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出质,债权人也接受了这种出质,根据民法意思自治的原则,这种质押合同应当是有效的。但是上市公司的股权质押应当经过证券登记机构登记后,质权才能成立。目前我国证券市场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是法定的也是唯一的办理上市证券登记业务的机构,如果它不办理这样的质押登记,无异于堵塞了订立质押合同的双方办理质押登记的唯一渠道。这样就造成了一个两难的局面,一方面法规要求质权必需登记才能设立,另一方面,法规又不允许唯一的法定机构办理登记,这无疑是十分荒谬的。这样的结果违背了同股同权的法律原则,也阻碍经济的发展与市场的稳定。因此,无论是A股还是B股,无论其持有人的身份如何,无论办理质押登记的目的是为了担保银行贷款债权还是担保其他债权,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登记业务都应当全面展开。上市公司国有股出质的特殊规定。从质押的程序来说,首先,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以国有股进行质押,必须事先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明确资金用途,制订还款计划,并经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决定;其次,以国有股质押的,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在质押协议签订后,按照财务隶属关系报省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备案;最后,根据省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出具的《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备案表》,按照规定到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国有股质押登记手续。从质押的目的来说,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持有的国有股只限于为本单位及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提供质押。从质押股份的数量上来说,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用于质押的国有股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国有股总额的50%。